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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工薪阶层生存压力不断加大 云南培训四百工会主席谈判加薪

法制日报讯 记者储皖中 实习生施怀基 “物价似胡子飞涨,工资如眉毛不涨!”这可以说是今年很多工薪阶层的切身感受。如何让老板给自己加薪,也成了工薪族最关心的一个问题。近日,云南省总工会召集了全省所有工会的400余名主席,开始了最大规模的“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培训”,意图培训一批“谈判专家”,帮助职工同老板谈判加薪。

据介绍,2009年,云南发生集体上访或“怠工”案例248件,涉及职工9774人。其中因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的案例178件,占72%。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被认为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必然要求。

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卢正国表示: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推动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上责无旁贷。“企业不愿谈,担心利益受损;职工不敢谈,担心被解雇;代表不会谈,相关政策不熟悉,经验技巧不丰富!”这个“三不”现象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是一个必须跨过的障碍。由上级工会组织代替职工与企业谈判,不但避免职工不敢和企业谈判的情况,还可以解决企业工会因隶属企业不敢去谈的问题;另一个办法就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由区域内的劳资关系专家、政府相关人士等组成,帮助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协商。

据记者了解,在昆明市,由于物价上涨而薪金难涨等因素,工薪阶层生存压力不断加大。节衣缩食也只能是权宜之计,如果物价继续上扬,而薪金不涨,可能会导致更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出现。有专家表示,通过把工会主席培训成“谈判专家”,有利于在物价上涨的时候为职工出面与资方谈判,给职工加工资,减轻职工的生存压力;同时,遇到经济不景气,企业遇上困难的时候,也可以同职工谈判,有条件削减员工福利,减轻企业的负担和压力。

据悉,云南省总工会希望今年内实现全省企业4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1年达到6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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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外令”时隔四年重启 境外机构内地买房遭禁

时隔4年后,中国楼市重启楼市“限外令”。昨晚,住建部发布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明确: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业内人士认为,新“限外令”直接禁止境外机构购买住宅,是为了堵住大量流入内地楼市的国际游资热钱。此外,此次“限外令”的重启,加上已出台的限购令,加上始终如达摩利斯利剑一样悬在空中的房产税,或许说明此次楼市调控离结束之日还很遥远,明年上半年,房地产行业增速继续下行应是预料之中的事。

《通知》除明确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还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购房资质”。

具体而言,应当查验的“购房资质”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同样,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也要查验“购买资质”,具体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同时,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通知》还强调,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同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北京“限外令”始末

2006年7月11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即“限外令”后,2007年1月29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其中除了要求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政策执行之外,明确规定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即:境外人士如果想要在北京买房,至少要符合3个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除想要购买的房屋外在中国境内没有第二套房产,并且所购房产仅用于自用自住。

2009年1月,受金融危机冲击,北京市建委贯彻国务院稳定楼市的宗旨,发布了十五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政,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2010年2月23日:北京市11个相关职能部门联手推出一系列楼市调控措施,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这也标志着2009年1月曾暂停的限外令自动恢复执行。

开发环节

热钱更需关注

实际上,关于限制境外人士和机构在境内购房,早在2006年就已有相关规定。

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也正是如此,此次重启限外令,在业内人士看来,并不意外。据介绍,由于跨国资金流动受限,境外人士在内地大量购房的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倒是一些外资机构短期内购入大批住宅楼作为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此次“限外令”重启,和4年前相比,新增“境外机构不能购买住宅房屋”的规定,显然是针对性举措。

业内人士认为,在国内30多个城市都已经实行住宅“限购令”、国内购房需求被抑制的背景下,出台上述规定抑制国际游资炒楼非常必要。“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楼市都将受此影响,尤其是对珠三角地区的影响最大,很多香港人以注册公司名义,往往一买就是三四十套。”中原地产李文杰认为。

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国际热钱流入并不仅限于住房持有环节。“事实上,购买住宅楼的做法对于一些大的外资机构而言,由于国内租售回报率低等原因,吸引力并不是特别大,相反,不少外资机构热衷于对开发环节的介入,比如通过开发贷款、收购项目股份等等方式介入。”业内人士分析。因此,多位为业内人士提出,开发环节防止热钱也需关注。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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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售房前需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

法制日报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天上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以下称《标准》),将物业服务体系分为五级。今后在北京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或全体业主在选聘物业前,都要确定本小区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并根据该标准,评估出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据悉,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全国尚属首例。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在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强化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建筑部件、空调系统、二次供水设备、排水系统、照明和电气设备、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水景、消防设施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占《标准》全部内容的50%以上;《标准》要求每个物业项目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三级标准以上还要求每年组织业主参观共用设施设备机房。

据介绍,《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实现对物业服务的量化考核。标准分为5个级别,级别越高,提供的服务内容越多,服务质量越高。而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们如果要选择更高标准的物业服务,那么物业费的标准也会相应越高。最高一级的服务标准规定,遇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物业须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要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物业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清洁1次楼内地面、楼梯。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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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庭 “苹果”表示应整体判断

法制日报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回应,称“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

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称,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名称为“移动式通信装置”的外观设计,整体轮廓是一个四角为圆弧的长方形,显示屏也是一个竖置的长方形,下方设有圆形按键,显示屏比输入区域大。这与此前LG公司生产的一款MP3播放器以及一款多普达手机的外观类似,因此向知产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受理后,去年8月作出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罗恩为此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美国苹果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其他此前就有的设计,在正面存在明显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美国苹果公司则当庭指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罗恩网络信息公司所列举的在先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不相同且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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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投资应大幅转向民生

“十二五”期间,投资仍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过在投资方向上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即生产性投资要大力收缩,而和民生相关的消费性、安全性和环保性投资需大幅增加;就生产性投资而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要在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空间。

要大力收缩生产性投资,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等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与生产性投资过度增长有关,为了保护好环境和资源,有必要从此根源处着手解决;要大幅增加民生领域的投资,是因为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长期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同步提高,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对社会公众欠账过多,国内服务业发展大大落后于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存在着种种隐患等现象,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国民生领域的投资严重不足,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发展战略没有落到实处,对此必须加以改变。

消费性投资是民生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直接导致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居民消费多样化和层级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这就意味着需要有更加丰富多采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满足消费的需求,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供给却严重短缺。集中体现在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严重滞后,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学难、治病难、出行难、健身难等问题就是最好证明。因此,“十二五”期间大力增加消费性投资就显得非常重要。可行方式是放松教育、医疗、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管制,使其向民企进一步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积极介入,通过竞争的方式提高投资效率。增加消费性投资发展服务业还可以增加社会就业,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为消费增长打下物质基础。居民消费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条件准备得越充分,增加消费、扩大内需的目标才越有可能实现。

比如我国频繁出现的矿难问题,实际上有许多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悲剧一再上演,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矿企在安全方面的投资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装备设施严重短缺,结果一有意外发生就出现最为严重的恶果,一点防御能力都没有。食品安全问题也一样,如果我们在这方面的投资能够多一些的话,那么无论是检测能力还是监管手段都会升级提高,最后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自然就会小很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自身安全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十二五”期间增加安全性方面的投资必不可少。安全性投资实际上是一项提高人的生命质量的投资,“以人为本”的社会在这方面显然应该有更大的作为。只有安全性投资增加,牢固的房子、健康的食品、安全的环境才有可能不是奢望,社会民众的安全感才会得到有效提升。要知道,一个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的社会是难以真正和谐的,因此,安全性投资必须成为“十二五”投资的一个重点。

构成民生投资的还包括环保性投资。节能减排、环境友好是我国既定的战略方针,“十一五”期间这方面的投资虽已明显增加,但还远远不够:一方面,我国已经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和修复;另一方面,为了以后自然环境不再继续受到污染和破坏,也需要增加投资加以防护。如现在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除了节能方面的考虑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好环境。

环保涉及到很多方面,保护环境的投资也因此有多种类型。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像防护林建设、沙漠治理、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都属于直接投资,这类投资目标指向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环境;有些投资则属于间接投资,像新能源汽车、风电、核电等,这类投资环保只是其潜藏的一个目标。因此,我们在安排环保方面的投资时,除了直接的环保项目外,对于那些并非环保项目但是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行为,我们也应该积极予以支持。

“十二五”期间在加大上述几项民生投资力度的同时,还要对生产性投资坚决加以抑制,以促使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生产性投资来说,其内部也有一个结构调整问题,即对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的项目投资要从严限制,而对于国家政策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则要加大规模。中央政府已明确指出,到2015年和2020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分别力争达到8%和15%左右。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没有足够多的投资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说的各类投资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比如新能源汽车方面的投资,既是消费性投资,也是环保性投资,同时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也并非全部属于生产性投资,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非生产性投资的。继续拿新能源汽车来说,货运车辆是为生产服务的属于生产性投资;而客运车辆则用于消费所以属于消费性投资。

“十二五”期间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如果我们在此期间能够在控制投资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方向的转变,则不仅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有利于民生的改善,使社会民众的生活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具体表现在社会民众的安全感、幸福感随着消费水平和社会保障的显著提高而得到全面提升。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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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橡胶厂诉中外合资轮胎公司知情权案一审胜诉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记者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银川橡胶厂诉中外合资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知情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要求被诉方中外合资企业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供起起诉方银川橡胶厂查阅。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橡胶厂与新加坡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合同书》,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2004年2月,经过股权转让程序,新加坡佳通公司和安徽佳通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股权转让给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70%的股权,原告持有被告30%的股权。自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设立至原告银川橡胶厂起诉前,被告一直向原告提供月度财务会计报表,但是在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出具介绍信,要求被告提供其成立以来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等材料时,被告未提供全部资料,其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另查明,原告银川橡胶厂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于今年4月将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另行诉至宁夏高级法院,要求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运营费”。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中。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于近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银川橡胶厂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银川橡胶厂查阅、复制;提供其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银川橡胶厂查阅。

一审判决后,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记者了解到,银川橡胶厂针对佳通公司的侵权案分三大类共计七个诉讼案件,已按不同的管辖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均正在审理之中。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说,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拥有知情权,享有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公司,指使管理层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使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内幕。同时,由于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的了解,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决策及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使自己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公司中方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这类诉讼案件,即中方小股东诉外方大股东,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在国内还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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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

“十一五”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五年,也是对外开放事业获得全面拓展的五年。外资工作作为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了平稳增长,实现了质量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一、吸收外资规模进一步扩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预计可达到4200亿美元,为“十五”期间的1.5倍左右;全球排名由“十五”期末的第4位上升至第2位,并连续18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即使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为严重的 2009年,我国吸收外资的降幅也远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此后又较早较快地进入了复苏通道,这表明中国政府的危机应对工作获得了全球投资者的认可,有效提振了投资者信心。相关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所作的调查也显示,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东道国之一。

二、外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功能获得更好发挥。

凭借其优质资产和较高的生产经营效率,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和就业的重要吸纳渠道之一,其创造的工业产值、税收、进出口额分别达到全国的28%、22%、55%左右(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约占80%),直接吸纳就业约4500万人。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主体,外商投资企业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其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溢出效应大幅提升了相关行业的发展水平。外资带来的先进理念和国际规则,有力地推动了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也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

三、对外开放工作有序推进。

“十一五”期间,我国继续推进建筑、分销、直销等行业的对外开放,全面履行了我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向全球主动开放旅游、金融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等产业领域;与东盟及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等国签订多个双边协定,安排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的相互开放;通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在专业服务、信息技术、视听、运输等40多个部门对港澳分别做出高于世贸组织的开放承诺。

四、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一、三产业吸收外资占外资总额的比重由“十五”末期的30%上升到48%,特别是投向现代农业、商贸服务和民生服务领域的外资明显增多。制造业领域中,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家用电器、汽车制造等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继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的外资日益形成规模。

与此同时,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了明显提升。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超过1400家,比“十五”末期增长近一倍。外资研发中心中,从事先导技术研究的近50%,已超过从事市场调试型研究的比重(40%);60%以上的研发中心将全球市场作为其主要服务目标。这表明,外资在华研发工作的重点已经从简单的市场应用服务逐步转向基础研究和产品开发。

在这一时期,我国还抓住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遇,集中力量发展了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目前我已成为国际第二大离岸服务外包目的地市场,为下阶段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深入开展。

“十一五”期间,外资在我国内的区域布局有所改善,中西部吸收外资占全国总量的比重,由11%上升到14%左右,不但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对我沿边、沿江开放战略的推进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一批新的区域开放平台在中西部兴起。以外资经济为主体的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的实力和整体功能有了明显提升,“十一五”期间有22个中西部省级开发区成功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使得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数达到了43个。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的举办,填补了中部地区区域性投资促进平台的空白,5年间共吸引境外客商近3万人,引入合同外资426亿美元。

区域间的投资合作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通过对口支援、开发区异地合作、设立“产业转移促进中心”等形式,区域间合作机制日趋完善,不但促进了产业梯度转移,更便利了东部地区管理模式的输出,提升了中西部外资工作的水平。目前,中西部地区不但在承接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方面有了明显进展,电子、汽摩、航空航天、医药制造、现代农业等高端产业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也已初具规模,在一些领域甚至开始与东部地区实现同步发展。

六、外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十一五”期间,我国修订和制定了外资并购和设立合伙企业等项规定,促进了外资市场主体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继续深化外资审批体制改革,仅商务部在2009年一年内就先后取消和下放了26大类审批事项,目前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报商务部核准的仅占全国的0.2%左右,有效推进了投资贸易便利化;在扩大开放的前提下再一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切实加强对产能过剩领域外商投资的引导,提升了外资产业政策制定工作水平;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国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工作,就稳定和扩大外商投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政策文件,这必将为未来外资工作发展方式的顺利转型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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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会上的讲话

这次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员和部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完善政策和体制,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水平。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要进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近10年来,我们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盗版等行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去年以来,查获专利、商标、版权违法案件8万多件,破获刑事案件3000多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100多人。

二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制定4部专门法律,颁布19部行政法规,完成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形成了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等各个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法律基础。

三是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连续7年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科技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教育。为加强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机构和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培训从省部级领导干部到一线执法人员全面展开。

四是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谈判,推动制定平衡有序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对话,妥善应对知识产权摩擦。联合打击跨国跨境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明显进步,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一批创新型企业跻身世界知名企业行列。不断完善的创新环境,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科研机构。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有1400多家,比“十五”期末翻了一番。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研发投入增长最快、创新活动日益活跃的国家之一。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仅用30多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但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不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一方面,一些地区和领域侵权盗版、制售假冒产品的现象比较严重。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依然较多。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竞争和维权意识不强、缺乏经验,不少商标、版权等在海外被侵权。从工作层面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既要充分肯定已经取得的成绩,坚定信心,又要重视和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步。

二、以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幅度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到明年3月,用半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对于治理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比较严重的侵权假冒问题,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权、假冒、盗版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大力净化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注意从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深层次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对此,国务院已作了全面部署。这里,我强调几点:

(一)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这次专项行动,重点内容是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重点领域是新闻出版产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重点地区是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重点产品是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提高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自领域的突出问题,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强化监管与执法,做到全过程治理。一是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这是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要加强企业监管,打击各种侵权和违法行为,特别要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等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加强农产品种子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等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盗版和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行为。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这对有效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一手一定要硬。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坚持有破有立,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需要各市场主体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行动。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们既要曝光一批违规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也要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培育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引导其既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又擅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保护知识产权的表率。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要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将正版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要落实监督责任,开展专项检查,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

(五)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打击行动要与长期的制度和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才能做到打击之后不反弹,使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不断改善。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要加大民事赔偿和裁判执行力度,增加侵权成本,使侵权人无利可图、得不偿失。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专项行动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坚持执法工作连续性,不搞“一阵风”。二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三要探索建立更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四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及时披露国内外重点关注的大案要案及处理结果,展示我国政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使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全面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我投资环境乃至对外开放政策的疑虑。同时,针对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尽快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最后强调一下加强领导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对涉及到本地区、本领域的侵权违法企业,要依法查办、决不手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侵权行为查办不力的,要深究原因、督查督办,直至追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涵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注重从政策、制度和机制上解决问题。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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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0年来对全球经济贡献超过美国

10年来对全球经济贡献中国超美

高盛称中国对全球GDP增长的贡献率逾20%,中国消费者的贡献率从0.15%升至0.26% 。

据美国媒体报道,高盛全球市场研究所总裁、资深投资策略师艾比·柯恩日前在纽约举行的第七届美中经济高峰论坛上表示,从2000年到2009年10年间,中国对全球GDP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20%,高于美国,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美国也是一个出口大国

柯恩说,高盛在伦敦的经济研究团队十年前开始这一研究项目,相比较而言,十年间,欧元区的贡献率大概为美国的三分之一,金砖四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总体贡献率达到约35%。

虽然美国经济在2008年和2009年出现零增长和负增长,但是预期今年美国经济增长将达到2.6%,明年将达1.8%,2009年美国经济衰退结束,“我们认为,美国经济不会出现二次探底。”她说,中国是一个很大的出口国,但是美国也是一个很大的出口国,出口在美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占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次贷危机前,美国每年出口增长率保持在接近10%,她表示,对于出口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全球经济保持健康的状况。

柯恩指出,当前美国经济中增长最快的正是出口,今年约在10%,其次是商业固定投资,消费增长是最慢的。

她也指出,美国很快就要中期大选,在此期间美国一些政客说的关于贸易和全球经济的话,很多都是假的,是出于他们的政治需要。

中国消费者贡献率明年超美

另据德国《经济周刊》报道,过去10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2%,美国为17%;中国消费者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0.15%升至0.26%,美国则从1%降至0.33%。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发展,中产阶层不断扩大,购买力持续增长,预计2011年中国消费者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首次超过美国。

专家认为,当前中国对全球GDP增长的贡献率排名世界第一已无悬念,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冯鹏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应看到中国人均GDP及GDP质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中国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应尽快提升两者。

西方向中国推卸责任不可取

在当天举行的论坛上,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与摩根士丹利亚洲非执行主席史蒂芬·罗奇还表示,西方国家将自身问题推卸给中国,错误地要求中国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罗奇批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及美国政界责难人民币汇率的言论,他说:“这是一个令人难堪的错误。美国去年对90个国家拥有贸易赤字,要求人民币单边升值无法解决这一多边问题。”

罗奇对中国提出三点建议:一、加大对社会保障网的投入;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工资、降低收入不平衡;三、大力发展就业密集型服务行业。

文章作者: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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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实施一年来快递侵权行规依旧监管缺失期待法规完善

“麻烦你先签字,再收货”。

很多市民在签收快递时,都被要求先在确认单上签字,然后才能打开快递包裹验货。尽管也有人对这样“先签后收”的程序提出异议,但是快递公司往往会以业内规则为借口搪塞,许多消费者迫于无奈只能在潜规则面前低头。

买手机却快递来一个空盒子,买衣服却收到一块肥皂……快递业实行的这个“潜规则”,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上海、天津、杭州等21个城市的消协联合对快递行业这一潜规则发起了挑战,认为这一“行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消协人士期待相关部门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规范快递行业服务行为。

快递相关纠纷一直居高不下

今年8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南宁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快递来的包装盒里竟然没有手机。与快递公司交涉,快递称因为先签了字所以是不负责任的。

近来,快递生意如火如荼,但相关纠纷一直居高不下。记者在走访调查后发现,许多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来的物品时都曾陷入“两难”的处境:如不先签字,快递公司就不会交货,消费者也无法验货;假如先签收,一旦发现货物受损或者丢失,却因为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投诉无门。

不久前,席小姐花2210元网购了一台手机,第二天收到一家快递公司发来的货,由于当时有急事,匆忙签收了。回到家,她才发现盒子里根本没手机,只剩下了三样赠品:1个外壳、1个手机套、2张贴膜。到快递公司拍照取证时发现,快递盒底部塑胶有被重新包装过的痕迹。她要求快递出具包裹称重说明,但是快递公司表示该包裹没有经过称重环节,无法出具,而且已经签收,那么责任风险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

席小姐又联系卖家,卖家表示自己是完整发货,还有收件员可以作证,席小姐应该对自己的签收负责。“快递和卖家把我当成了皮球踢来踢去!”席小姐生气地说,她的维权最终无功而返。

针对类似纠纷,上海海众律师事务所田波律师表示,如果单从民事法方面来说大概很难解决,仅仅让买卖双方举证的话,大家很可能会各执一词,最终也解决不了问题。买家只有向公安部门报案,从刑事法的角度来解决。因为报案后,公安部门是会动用相关专业技术手段来查明事实的。

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并非所有消费者都会屈服“先签字后收货”的行规,从事IT行业的蔡小姐接收的快递包裹从几块钱的小礼品到上千元的IT产品都有,因此每次收货的时候,都会再三检查货物确认没有问题,才让快递员离开。有一次,她在接收快递时,感觉包裹份量较轻,坚决要求与快递员一起到附近邮局称重,结果发现该包裹少了200g。

蔡小姐的自我保护实质上是对快递行规的一种抵抗,而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21个城市的消协一致认为,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明确规定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同时,“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不签字,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而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如果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调包,则被剥夺了自己的诉权。这一行规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

面对霸王条款立法还需完善

据业内人士介绍,大多数快递公司都遵循一个原则:除非取得寄件方的同意或是物品的外包装有损坏,否则一般不会让收件人先验货再签收。

而绝大部分快递公司也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所以必须“先签字,后验货。”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快递公司老板说,在客户签收前,快递公司必须对物品的完整性负责。但签收后,物品的好坏就和快递公司无关了。“这是一条行规,不然赚的还不够赔的,生意很难做下去。”

更有一些快递公司辩称:收件人如不先行签字,则表明其并非快递物件的送达人,也就无权拆封验收。对此,上海市消保委法理部唐健盛认为,这条理由不能成立。快递公司将确认收件人身份与收件人对物件包装、质量检验后的认可混为一谈。快递公司完全可请收件人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然后让收件人验收后签字确认。

据记者了解,去年10月1日实行的新邮政法首次明确了快递行业责任,即规定快递公司对所递物品安全负责,包括物品是否损坏、丢失、错寄等。许多人期望新法能给快递业的潜规则戴个紧箍咒,但一年过去了,效果却并不理想,快递业“先签后验”行规依旧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位行业资深人士分析指出,新法条文不细让快递公司有空子可钻。新邮政法虽然明确了快递行业的责任,也作出了对损坏、丢失物品等现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但没有针对快递行业的具体操作细则的规定。例如,到底应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等关键操作环节的条文不细、细则不详,再加上尚无针对快递业的纠纷处理办法,造成了目前对快递行业监管出现真空地带,使得“先签后验”难以彻底杜绝。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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