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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等制度试验8年拟推广权威人士透露 遏制刑讯逼供侦讯程序改革或将写入刑诉法

“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这三项制度在第三阶段的试验,形成了总结报告,准备向更大的范围推广。”

作为“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200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启动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获得批准立项,8年来的试验,已经为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积聚了丰富而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一阶段试验首次讯问律师在场

2002年7月,“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被批准立项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课题组立即着手选择试点单位,经与深圳市某公安局多次接洽协商后,一切似乎不成问题。但当课题组最后赶赴深圳准备敲定试点计划时,曾经表示支持的公安局长突然变卦,致使6次带队前往深圳的樊崇义吃了“闭门羹”,最终被对方拒绝。

“碰壁了,没办法,课题组去了,人家不搞,我不能带队回北京吧。”回想当年那一刻的尴尬,樊崇义笑着说当时确实很意外,随后他带队去了珠海。

2002年9月12日,时任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杨金华热情接待了樊崇义及4名刑诉法专业博士生,慨然允诺樊崇义把试验项目放在该院。杨金华召集反贪局侦查人员由课题组进行培训,制定试验计划。为保证律师及时到场,恪守职责,珠海市律师协会选拔了70多名律师进行培训,并制定了专门的工作细则,拟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起初,课题组在珠海市检察院进行试验时遭到强烈质疑,办案检察官们提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律师是什么身份”等等问题。在珠海市检察院院领导的支持下,课题组分为三个组,完成了该院3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试验者看到:

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文明办案,没有因律师在场参加讯问而影响正常讯问活动;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解,没有因律师在场而抗拒交代;律师在场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也见证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验“升级”讯问全程律师在场

“犯罪嫌疑人选择律师到场后,我有所顾虑。”作为改革试验的另一家试点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一名资深刑警在参与律师在场制度试验之初,坦率承认心存疑虑:“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会不会让其对抗侦查人员的胆子更大,不老实交代?”

记者从课题组在海淀分局第一期试验的总结材料中看到:2003年1月13日至8月20日,课题组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了普通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工作。在190余天试验期里,课题组共对220件近30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验,还对部分案件进行了现场录音录像。

经过这次试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金志海发现,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不再一味地想尽各种办法获取口供,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

据了解,试验期间,海淀分局还办理了“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理的案件。

据樊崇义回忆,经过190余天的合作,课题组与海淀分局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致认识———突破第一次讯问的限制,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都安排律师在场,直至侦查终结。

这一突破,意味着试验推进到更深层次。

第二期试验始于2004年5月24日,终结于9月28日,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课题组共对21名犯罪嫌疑人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刑事拘留)后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起,每次讯问都安排律师在场参加,先后共进行了47场讯问。

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说,以往部分民警对口供过分依赖,不注意对侦查智慧的钻研和投入,不文明讯问,甚至容易出现引供、诱供的现象。试验期间,我们发现,以前“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明显落伍,已经到了该摒弃废用的地步了。

课题组从海淀分局的试验中得到了如下启示:

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是可以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的;对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基本上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会有积极的意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涉嫌智能性、经济型犯罪的人都欢迎律师在场参加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讯问;律师在场在一定程序上延长了办案进度,最后,诉讼成本有所增加;非常有价值的是,在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口供质量的滑坡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

第二阶段试验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

根据第一阶段试验的总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积极意义。而多年以来,课题组的专家持续关注着轰动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南胥敬祥案,这些重大冤假错案莫不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正是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安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共同特点,既没有律师到场介入,也没有录音、录像记录和再现,课题组注意到由此衍生出两个突出现象:

一是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一是提出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

为此,在讯问过程律师在场试验的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于2005年再次立项,加入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试验)项目,把以往讯问犯罪嫌疑人仅有律师在场一种试验扩展到全程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试验方式。

记者获悉,课题组在第二阶段的试验从2005年4月中旬正式开始至同年11月底结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被选为试点单位。

“以前侦查人员在既是办公室又是审讯室的封闭空间里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外人干扰,讯问完全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刘海平说,在试验中,他所在单位参与试验的办案民警与过去有了明显变化。面对镜头,以往不规范、不文明、问话随便、行为不得体的情形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课题组搜集了试验过程中各方的反映,形成了第二阶段总结专著《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其中有这样的表述:

“我们发现侦查人员在总体上对试验持肯定态度,并对改革讯问方式有积极的认识。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表示,面对律师在场、录音、录像条件下的讯问,他们起初确实有些紧张,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就逐渐适应,给他们带来最大的转变是,首先在讯问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其次在讯问中要摆事实、讲道理,文明讯问;再次,促使他们在讯问技巧和讯问谋略上多动脑筋,多下功夫。”

“可以说,律师们对于改革现行讯问方式几乎是百分之百赞成和支持,这与他们担任的诉讼角色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直接相关的。”

“犯罪嫌疑人反映,在试验中,他们消除了怕挨打的恐慌感,能够以正常心态面对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参加试验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翻供,对讯问的侦查人员和方式未提出异议。”

在这部长达486页的专著中,记者看到诸多数字统计、图表分析、分类调查。课题组在总结时提出了继续试验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所在:

它将极大地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探索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途径或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将极大地促进侦查人员讯问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进而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使刑事审前程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特别是对逐步消除口供主义产生重要影响;它必将在整体上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公正的实现。

试验终极目标力促“三项制度”写入刑诉法

“我们在去年年底完成了第三阶段的立项调研任务,最高兴的是,不久前刚刚出台的两个《规定》纳入了我们的调研成果。”樊崇义说,有关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项制度”第三阶段试验的立项调研自2008年6月开始至2009年12月底结束,这一阶段重点调研“三项制度”如何在全国推广,实施细则如何制定,甚至细化到培训教材、资金解决方案等情况的解决。

据了解,去年3月,樊崇义带领12名博士研究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前往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宁波市、武汉市汉阳区、广州市海珠区、云南省普洱市等5个检察院,对实施“三项制度”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今年1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递交了《关于进一步推广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的请求报告》。这份报告提出,“5家检察院实行‘三项制度’的经验材料已经形成,各院分别创建一些富有成效的作法,尤其是对试验中遇到的新问题,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证据效力、技术更新、配套设施、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与保管等等,对推动相关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我的想法是,明年刑诉法修改时将这三个制度写进法典。”樊崇义对记者说,“加上前期准备的时间这个项目搞了9年,为什么还要坚持下去,因为它将成为推进国家办案文明、司法进步的非常重要的制度和举措,我对此充满信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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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亟待立法跟进

在过去的一周里,热,无疑是人们提及最多的一个词。

6月20日至7月2日,中央气象台连续13天发布高温蓝色预警,并于7月6日首次将高温预警等级升级为橙色预警。北京中南部、河北中南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左右。

热!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更热!随着高温变成一种灾害,人们对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也迅速升温,法律无疑是能够给予他们的最大保护。

可是,唯一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暂行50年,高温立法何时能跟进?

全国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

7月5日,根据北京市气象台监测统计,南郊观象台最高气温定格在40.6℃,打破59年来北京7月上旬同期最高温纪录。其中,建国门的古观象台是最热点,达到43.8℃。

从7月2日起,京城35℃以上的高温鸣枪起跑,36℃、37℃、39℃……高温预警升级为橙色信号,打破了历史同期连续高温日最长纪录。

不止北京,全国各地大都饱受高温之苦。7月5日14时,新疆东北部、内蒙古西部、陕西关中地区、华北中东部、江南中南部和华南南部出现大范围35℃以上的高温天气。河北全省10多个县市气温超过40℃。

据统计,从6月1日至7月4日,东北、华北、新疆、长江流域和华南等地区共有162个站日最高气温达到极端事件标准,其中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和新疆的34个站突破历史极值。

各地气象部门的“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不断响起,连我国最北端的漠河也出现了39℃创纪录高温。

气温持续走高,催热了中国“宅消费”。很多人都“宅”在家里,吃饭叫外卖,购物用快递,吃、喝、购物,甚至连工作都在家里搞定,就为享受空调带来的凉爽而远离室外高温。然而,毕竟还有大批劳动者要“战高温斗酷暑”,如何给他们带来一丝凉意?这些天,各地的高温津贴标准纷纷出台。

14省份公布高温津贴标准

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北京高温津贴标准将进行调整。根据新标准,高温津贴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翻一番。

在此前后,有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中,江苏、浙江和湖南补贴最高,为160元。从发放时间来看,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上海、浙江和山东发放4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一般来讲,各地气候条件不同,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不一样。比如广州,夏季时间持续比较长,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比较长。

高温津贴标准是有了,但实际上,这个津贴并不能换来高温下劳动者的健康。业内人士表示,劳动者本身更需要的是高温停工,应该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除了一些无法停工的特殊行业外,当气温到达一定程度时,劳动者应该在高温时段停止户外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立法须提上议事日程

在敬佩奋战在烈日酷暑下的劳动者可贵的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始终在脑海显现:以血肉之躯与严酷的自然环境做斗争是否科学?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目前,各地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颁布于1960年,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

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办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束手无措,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办法至今已有50岁高龄,却仍在“暂行”。50年来,社会变化可谓巨大。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面对持续的高温灾害,“年事已高”的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高温席卷,立法重提。人们不禁要问,高温防护方面的权威立法,何时跟进?有关人士呼吁,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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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2010年上半年我国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同时,着力提高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积极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均衡投放。总体看,货币信贷增速有所回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巩固了国民经济向好势头。

一、广义货币增长18.5%

6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67.39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幅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2.5和9.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2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4.6%,增幅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5.3和7.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3.89万亿元,同比增长15.7%。上半年净投放现金658亿元,同比多投放1236亿元(去年同期为净回笼578亿元)。

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63万亿元

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47.4万亿元,同比增长19.2%,上半年本外币贷款增加4.84万亿元,同比少增2.8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44.61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3.3和13.5个百分点。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4.63万亿元,同比少增2.74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1.7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329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2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2.9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36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75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6524亿元。6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6034亿元,同比少增9270亿元。外币贷款余额4117亿美元,同比增长39.4%,上半年外币贷款增加323亿美元。

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加7.63万亿元

6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68.85万亿元,同比增长18.6%;上半年本外币存款增加7.65万亿元,同比少增2.43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67.41万亿元,同比增长19%,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2和9.2个百分点。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7.63万亿元,同比少增2.35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2.76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2.94万亿元,财政存款增加9707亿元。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33万亿元,同比少增6647亿元。外币存款余额2127亿美元,同比增长2.2%,上半年外币存款增加40亿美元。

四、银行间市场交易活跃,市场利率上升

上半年银行间市场人民币交易累计成交74.0万亿元,日均成交6065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3.4%。

6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31%,比上月和上年12月份分别上升0.64和1.06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38%,比上月和上年12月份分别上升0.67和1.12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增长15.1%

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4543亿美元,同比增长15.1%。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7909元人民币。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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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财经》记者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获悉,7月6日,攸关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并有望于年内正式施行。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进出口质量监督检验中的主管地位,从程序和手段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该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出口的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将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此外,记者自质检总局了解到,中国食品安全检验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中如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质检总局直接介入进出口资质管理的利益格局之中。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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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为”楼脆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今后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以来,成都的“楼歪歪”,上海的“楼倒倒”,烟台的“楼脆脆”接连出现。楼房建筑质量问题一度成为新闻焦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出现,促使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建筑设施质量,法律为此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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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张淼淼)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6日表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的增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更艰辛,劳动强度更大。北京市人保部门考虑到工资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决定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

据介绍,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0年7月份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5日的最高气温定格在40.6摄氏度,突破历史同期极值。6日的北京街头依然热气袭人,北京市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北京市人保部门提醒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

据了解,近日北京市人保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对做好2010年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条件,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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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专家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新华社天津7月6日电(记者邹兰)我国北方高温天气已持续数天,中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橙色预警,京冀鲁豫等地部分地区6日气温达40摄氏度左右。针对一年中这一最热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及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劳动保障专家提醒,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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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未按合同安排其主管岗位而辞职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主管岗位的长期合同,但公司没有按合同安排相应的岗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黄某遂主动请辞。这种情况,公司可否拒付经济补偿金?

6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工作努力成公司部门主管

黄某生于1974年,来自湖北红安县农村。1995年,他离开老家进入温州某集团公司工作。由于他头脑灵活、工作认真、业务熟悉,公司上下对他都比较满意,他也多次得到公司颁发的奖牌。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收获,2002年4月,公司第三次和他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与以往不同的是,合同中约定黄某的工作岗位为“科级主管”。合同签订当月,黄某即被公司任命为集团后备主管。2003年4月起,黄某担任了公司促标部经理。

随着担任“科级主管”,黄某的工资收入也迅速上升,每月都在6000元左右,年底还有丰厚的奖金;另外,公司从2002年4月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对岗位、待遇都比较满意。

职位薪水调整后请求辞职

然而,公司一纸文件改变了一切。2008年7月15日,公司发出文件决定:“免去黄某集团促标部商业分处经理职务,自2008年7月15日起开始交接,交接期一个月,交接期享受原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交接期结束后继续享受六个月原岗位资信工资待遇,工作另行安排。”

后公司安排黄某到杭州工作。考虑到工资金额与原岗位相差不大,黄某对工作岗位调整表示同意。

2009年6月24日起,公司下调了黄某的工资金额,月薪从6500元左右降到3500元。经核对,减少的项目为日常加班工资。

黄某对薪水的变化不能接受。2009年8月他从杭州回到温州集团总部,但公司没有给他重新安排岗位,并且在规定的工资发放之日未向黄某发放2009年8月份工资。

2009年9月23日,黄某向公司提出合同解除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有“……由于公司无法履行2002年与本人签订的2002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为期9年的主管合同,特申请解除该合同。由于本年度未满,目前年终奖无法核算,现申请本人本年度1至9月年终奖按去年本人年终奖核算额度进行核算并一次性发放到位……”。公司执行总裁在申请书下方签署“同意结算1至9月奖金”。同日,黄某填写辞职审批表,其中辞职理由为“因工作无法安排原因,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执行总裁、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均签署为“同意”。但因工资及奖金等事宜协商不成,黄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2009年9月24日,黄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同年12月1日,黄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动辞职是否补偿引争议

黄某认为,被告不能安排与合同相适应的岗位供原告重新上岗,并且擅自停发原告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向其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70000元。此外,黄某还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工资、结算当年度年终奖、退还医疗基金、结算奖金牌基金等要求,合计请求金额共计1513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黄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是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科级主管”岗位的约定足以使原告对自己的职位层级和收入金额产生合理期待,这也是被告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2008年7月被告免去原告主管职位后重新安排的岗位,既不是主管岗位,也使原告在正常工作状况下,收入无法与原主管岗位持平,该客观变化已经说明原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原告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和填写的辞职审批表所持“工作无法安排”的理由,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相关辞职结算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违约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动请辞没有改变该根本原因,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原告该项诉讼合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黄某经济补偿金70000元,2009年8月、9月工资5360.75元,2009年1至9月年终奖金22494.7元,退还的医疗基金10401.93元,奖牌基金3300元,共计111557.38元。

对该判决,被告已经提起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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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要求基层工会主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天公布,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工会新增会员14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798.3万人,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最关心的劳动报酬权益,赢得职工信任。

一些地方调查表明,70%以上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欢迎和拥护,并希望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也感到解决与职工的利益关系矛盾离不开协商,因而在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都会主动要求与工会展开协商。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

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日前全总明确提出:“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全总今天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总有关负责人说,全国各级工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针对许多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解决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善谈”等问题。

全总要求,各地工会积极参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将集体协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争取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信息提供等设立必要的强制性条款,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监督检查作用,确保严格履行工资集体合同。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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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10]64号)。该文件在现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放宽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政策的条件,扩大政策受众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精神,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 64号文。该文件规定,凡是2009年全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超过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在线申请资金支持。目前,2010年度第一次申报工作已展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申报工作程序、操作方法等相关情况。

扶持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在11个国际认证的范围内给予企业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给予服务外包示范城市500万元公共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等。

为便利地方和企业有效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商务部对64号文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发布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规范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的申报和使用,64号文对企业、培训机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资金的条件、支持标准、申请和拨付方法等较以往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商务部和财政部、省级及其以下商务和财政部门在资金申报过程中的权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规操作申报财政资金的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为资金申报工作有条不紊,扎实进行,安全使用提供了依据。

服务外包对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发展、解决大学生就业等具有重大作用和战略意义。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既说明了服务外包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也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此商务部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用好用足政策。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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