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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自司法部部署在全国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加强检查指导,创先争优活动呈现良好势头。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司法部近日召开的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北京、上海、四川、新疆司法厅(局)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分别介绍了开展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的做法和经验。本版今天刊登这6个单位的经验介绍。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执业律师中有中共党员5395人,占律师总数的26%;律师事务所中,已建独立党组织380个、联合党支部68个,对无党员的345个律师事务所,已全部派出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党建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于泓源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说,今年以来,北京市司法局认真督导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着力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北京市司法局明确了北京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四优化、四努力”的工作重点。即优化组织保障,努力创新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优化基层基础,努力提升党支部在律师事务所的地位作用;优化思想保障,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合格的党员律师队伍;优化群众基础,努力推动共青团工作的开展。

据介绍,北京市紧紧围绕律师行业实际开展创先争优。把创先争优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深化律师队伍依法、诚信、尽职执业理念;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并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把创先争优与创新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解决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把创先争优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律师队伍的责任意识。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吴军营近日在全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说,上海紧紧围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扎实推进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

据介绍,截至目前,上海律师为世博会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工作时间已达万余小时;起草、审核的合同文本共计4000余份次;参加各类谈判和会议600余次;起草标准合同30余份;出具法律意见书50余份;出庭、调解及参加有关协调会议300余次。

上海围绕世博会的举办,突出“世博先锋行动”主题,市司法局与世博会相关机构建立了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机制,积极在世博园区动迁安置、场馆建设、票务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律师作用。市律师协会还专门成立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律师志愿团”、“上海律师服务世博推进小组”和世博法律研究会,制定了律师承办涉世博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开通了世博法律帮助热线,做到世博184天展期不间断。

上海注重引导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律师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律师与居(村)委调委会结对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律师已经参与化解纠纷8108起,有2086名律师加入了全市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上海还组织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律师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服务,一些律师在居委、司法所设立了“律师信箱”并留下联系方式,被誉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法律顾问”。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自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四川省多家律师事务所相继与汶川、都江堰等地震灾区政府或援建单位签署了灾后重建法律服务协议,组成律师团提供团队服务;省内10名骨干律师组成了“北川县地震遗址保护及灾后重建法律顾问组”,为北川县旧城保护、新城搬迁、土地征用、安居房分配等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制定了长达1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近日在全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表示,四川省律师行业除服务灾后重建外,在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四川省结合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提出了10项载体,供各地在开展活动中选择和参考:建立党员律师法律服务队,有组织地为社会提供义务法律服务;与农村和社区基层党支部结对帮扶,帮助基层自治组织实现民主管理、依法治理;带头推行“三公开一监督”,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做好党员律师发展;推行“五个一”硬件设施达标活动;争当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通过执业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党员律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和诉求;心系贫困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扶贫济困活动,党员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党员律师挂牌上岗,亮明身份,自觉接受非党员律师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公开承诺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杜建锡近日在全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表示,新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推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党员律师队伍的实际,确定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确保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据介绍,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新疆司法行政系统把民族团结教育与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此推进民族团结工作。巴州司法局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了“你我手拉手,共筑民族情”联谊活动;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帮扶民族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主动与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成对子,举行了“民族团结友好律师事务所”签约仪式,并向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赠送了两台电脑、一台打字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新疆各地(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结合警示教育,积极开展律师政治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党总支组织直属29家律师事务所的70余名新执业律师举行了“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宣誓仪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在人民公园组织了40名党员律师义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接待咨询群众300余人;哈密地区司法局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律师,深入哈密市西河区街道滨河路社区开展便民法律服务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为群众发放法律宣传材料。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通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天地人律所各项工作实现全面发展,业务领域实现新拓展,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今年上半年,我所业务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6%。”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近日在全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说。

据介绍,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广泛开展了公开承诺,全所59名党员递交了承诺书,公开承诺带头做好“三个一”,即办理1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担任1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资助1名贫困学生。模范执行执业纪律“五不准”,包括不准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收钱不办事、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准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和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

天地人律所律师在优化经济环境法律援助、台商法律援助、国有企业法律援助等项目上,提供免费咨询上千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00多件,为企业和投资者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设立了党代表办公室,并安排党员律师轮流接访,开通了4条法律服务热线,上半年来共累计接待来信来访1000多人次,承办投诉、申诉案件120多件,化解恶性上访案件10余起。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斌 自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多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规范、有效的党务工作管理模式,党员律师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至今未出现一起被投诉案件。

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近日在全国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上介绍说,六和律所始终把服务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积极选派国际经贸专业律师,参加省厅组织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律师服务团”、“浙江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等活动,义务为预警点及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党员律师还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谈判,为浙江企业的融资引资提供法律服务。

今年5月,六和律所组织参与了“百名律师进杭城百个社区”行动,提供“菜单式”服务;并积极组织专业律师,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视频互动系统,为农村和农民提供多种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六合律所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以非诉讼法律业务为重点,带头拓展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如推出的法律服务新产品——法律体检,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业法律风险。六合律所创立的以党员律师为主的“六和讲师团”,在全省范围内为企业举行了数百场法律讲座,有效提升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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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英国《金融时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繁荣的中国将更加开放

近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英国《金融时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繁荣的中国将更加开放》(英文标题为“Thriving China is ever more open for business”),全文如下:

Thriving China is ever more open for business

For the last year, China has expanded domestic demand and worked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contributing to the global recovery. However, concerns have recently been floated, not least among foreign businesses, that China is now less welcoming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fact, China will open wider in the future.

China has kept its market open throughout the financial crisis. In late 2008, we adopted a Rmb4,000b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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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能否提早掀开“红盖头”

备受关注的“工资条例”草案内容浮出水面。日前,曾多次参加“工资条例”草案征询意见会的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永琦向记者透露,目前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7月29日《京华时报》)。

就在前几天,有权威人士预言,“工资条例”可望在今年年底出台,但立即有人保部官员辟谣:从来没说过“工资条例”年内出台。正当我们对此感到失望的时候,现在又传来“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消息,使我们为之一振:看来这“工资条例”虽然年底出不了台,但应该是“快了”,起码不会拖“黄”吧。

不过我们立刻就有了一个想法,想知道“工资条例”的具体内容。据说封建社会的婚姻都是媒妁之言,丈夫要直到结婚之时,掀开新娘子的“红盖头”,才看得到“庐山真面目”,平时则都是靠媒人的口头介绍来了解未来的妻子。对于老百姓来说,一些法规的立法过程也和这差不多。我们要等到法规将要施行的前夕,才能看到相关的内容公布,平时就只能听参与讨论的专家一鳞半爪的介绍。“工资条例”是不是也要到通过那天才让老百姓看到真容?能不能提早掀开它的“红盖头”?

我们之所以希望提早知道“工资条例”的内容,是出于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工资条例”是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国牵涉面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究竟说了什么,能不能解决问题,大家自然有知情权;第二,立法法规定,立法应该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我们理解,体现意志应该是一个全过程的参与,不是等最后才让公民同法律见面;第三,这也是集中群众智慧的一个措施,在“工资条例”制定时,会遇到许多矛盾,例如怎样“调低、限高”的问题、工资协商制度的落实问题等,不能只是征求专家的意见,难道最具有实践经验的老百姓就想不出一个好点子吗?

我们希望提早知道“工资条例”的内容,还是吸取历史教训的结果。我们知道,所谓立法过程,其实就是不同利益代表博弈的过程。现在的情况是,强势利益集团具有很强的博弈能力,他们既能参与立法,左右立法的进程,同时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还可以直接游说政府,而老百姓往往处于边缘地带,既不知道立法到了哪一步,也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多只能有几个有良心的专家帮忙,因此决定了他们只能被动等待,只能处于被告知的地位。最近的新“拆迁条例”的博弈就是证明,利益集团在游说政府,老百姓的博弈无力,导致新“拆迁条例”草案中的规定“节节败退”而修改。“工资条例”难道还能重蹈覆辙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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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可直接从事商标代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2009年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根据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此次修改,是司法部、律师行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必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它不仅拆除了律师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藩篱,而且有助于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商标代理业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商标法律业务的良性发展。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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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资条例》草案的最新进展

据了解,由多次参加《工资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征询意见会的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永琦近日对外透露的,备受关注的条例草案的最新进展,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当调整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工资增长将与CPI挂钩,在调整职工工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但并非动态联动关系)。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高温低温等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及三险一金。

2.限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

为了限制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高工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将定期出台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调控,特别是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将作特别要求。这些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同时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3.以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

为调整目前混乱的收入分配秩序,条例草案明确,企业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据了解,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计划,将于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4.工资保证金

为保障企业职工确实能够拿到工资,作为工资支付机制的一项内容,有关工资保证金的内容被写入草案,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方式,来避免可能的工资拖欠。据了解,该做法目前已经在部分城市的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试行。

5.关于职工非因工负伤等情况下的工资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受伤、脱产学习、怀孕生育期间,其工资应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主。

由于条例草案目前尚未正式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且条例草案内容尚未对外公开,因此,我们仅是依据了解的信息作出上述分析。在条例草案有新的动向或获得草案内容以后,我们会及时向贵机构提供并做详尽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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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部分日韩资企业走出金融危机阴影重现满负荷运转

7月22日,我们深入松下电子部品、圣度电子、LS空调、OTC等高新技术企业走访。主要目的一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特别是下半年企业出口预测情况;二是倾听企业意见或建议,面临哪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从走访的企业整体情况看,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基本良好,生产与销售稳步回升,有的企业率先恢复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水平,生产满负荷运转,订单应接不暇,出口快速增长。

但是,在企业对目前经济形势和今后走势普遍表示乐观和希望的同时,也流露出对限电问题的担忧与不安。企业希望有关部门视企业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必须要限电的一定要提前通知企业,以便企业提前调整安排好生产计划,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尤其是在目前经济企稳回升,基础尚比较脆弱的关键时期,企业盼望有关部门再多一份关爱,再多一些支持。

来源:青岛市商务局促进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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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2010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大纲》)。为进一步了解《大纲》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大纲》制定的背景?

答:自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通知》(国发[1996]36号)发布后,国家颁布了一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从宏观上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了指导,并组织评选了资源综合利用优秀实用技术(第一批),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得到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提高,利用途径不断拓宽。但也有地方和企业反映,一些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广难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高效、实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加以引导。为此,我们根据地方和企业的需求,组织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专家遴选了一批涵盖资源综合利用三大领域的技术,汇总编制了《大纲》,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大纲》的制定,有利于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高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竞争力。

二、发布《大纲》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答:我国是人均资源匮乏的国家,多年来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及低效利用,加剧了资源供需的矛盾,资源短缺和资源低效利用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污染这两个核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采用高效、环保的先进技术对资源开采、生产过程中主料、辅料和伴生料综合利用,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又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方面,更是从根本上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大纲》的制定,对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保障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我国经济“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发展方式转变,引导和推动各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使全社会从认识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变成实际行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纲》主要包含哪些领域和内容?

答:《大纲》强调的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发展,鼓励前沿技术的研发创新。《大纲》分6章28节,共257项技术,第一章总论,着重阐述了编制《大纲》的意义和目的,以及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的51项综合利用技术;第三章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按照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食品、纺织、造纸等十个领域废弃物156项综合利用技术;第四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汇总了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废旧橡胶轮胎、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27项综合利用技术;第五章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阐述了农林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等23项综合利用技术,尤其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第六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摘编了现行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掺兑废渣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一些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

四、《大纲》编制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高效、清洁利用原则,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开发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防止二次污染,如提出推广改性沥青混合料再生道路材料制备技术及装备等综合利用技术,将原来废弃堆存的沥青混合料进行改性再利用;二是坚持技术保障原则,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攻关力度,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三是坚持整体推动、重点突破原则,选择大宗、稀缺、稀贵资源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废弃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如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提出了既要用于生产建材,又要推进提取氧化铝、造纸、生产岩棉等技术的产业化;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原则,摘录了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积极鼓励各行各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五、《大纲》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大纲》从编制的思路上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大纲》从内容上涵盖了矿产资源利用、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废弃物等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利用技术,体现了全面性的原则,可操作性强;《大纲》在技术的选择上体现了全面突破、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鼓励利用量大、应用面广、环境影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体现了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的导向性;四是阐明了近期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的方向,根据节水技术的成熟程度、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利用潜力等,采用了“研发”、“推进”、“推广”等术语,体现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的导向性。

六、《大纲》将在哪些方面发挥引导作用?

答:《大纲》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引导作用:

一是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如鼓励研发农作物秸秆的生物酶转化技术,提升农作物秸秆利用水平;二是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如稀土冶炼分离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产业化;三是引导成熟的、先进的综合利用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应用,如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材等;四是引导推动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五是为各地区、各行业编制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七、近年来,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近几年,在国家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据初步统计,2008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2.3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4.3%,比2000年提高了12.5个百分点,其中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率分别达67%、55%、85%,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目前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已近3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已近40%。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规模也不断扩大。

二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科研技术的创新和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大用量、低成本、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大掺量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已达国际领先水平,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多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提取稀贵金属的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了国产化。

三是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如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农作物秸秆从传统利用方式拓宽到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利用途径。

四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更是煤炭等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2008年,我国水泥原料的25%来自大宗固体废物,利废墙体材料产量已占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50%,建材工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达5亿多吨。

八、下一步,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力度?

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逐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法规标准;完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

二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制定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融资、价格政策。

三是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技术产业化,开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

四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地区支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选择大量消纳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尾矿、冶炼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以及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弃木材、废弃包装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引导规模化和多元化的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公众,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九、“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推进哪些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

(一)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石油、煤炭等能源矿产的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重点开展黑色、有色、贵金属和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共伴生资源的多元利用、梯级利用和高值利用,发展非金属矿产伴生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二)提高废弃物资源化水平。重点在排放量大、堆存量大、污染严重的固体废弃物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磷石膏、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加强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余压余热的回收利用。

(三)推进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橡胶)、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零部件等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继续推广秸秆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燃料等;加快推进秸秆等节材代木项目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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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将开审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诉北京东方雍和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为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诉称:我中心是根据中办国办(2001)17号文件,于2002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定位于中国国内文化创意产业核心领域的国际专业版权交流和贸易机构。2008年以来,被告东方雍和投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悬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字样,并在相关网站大量使用“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名称进行网络宣传。被告东方雍和版权中心公司于2009年9月份在位于朝阳区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六届国际图书博览会上设立展位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会刊虚假宣传;2009年11月份该公司又在位于朝阳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并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两被告上述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所经营的“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即为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造成了混淆。我中心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与我中心企业名称经营与我中心相同的义务,进行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26万元。

据了解,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在执行纲要内容的政策措施中,纷纷将建立和打造自己的版权交易平台、版权交易中心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此案则是首例以版权交易中心为平台的涉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作者 黄硕)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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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Q:<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与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2008年6月1日又与其续签2年劳动合同。我们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在201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们是否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与其签订的话,我公司会受到什么法律处罚?

A: 贵公司目前不需要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贵公司与该员工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贵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计算为第1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如果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计算为第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贵公司将面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该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贵公司仅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贵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每月向该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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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 从全面铺开转为按产品类别分别立法

法制日报北京7月18日讯 记者韩乐悟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本月相继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早于2008年就已酝酿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至今没有下文。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这并非偶然,而是缘于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的调整。

两年前,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拟就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统一立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消费者的意见后,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没有下文。

与此相反,按产品类别所做的召回立法,不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国务院条例,进展顺利。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分门别类”的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汽车产品召回在进一步完善后也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权威人士分析,统一的覆盖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条例至今未出台,一是操作问题。如专门的信息系统、队伍、经费、专家、检验机构等落实不了,召回难以执行。另外,召回的面过于广,涉及到管理体制。部门之间在职能、工作方法和手段上千差万别,很难协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召回已经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等。在现有条件下,需要的就是一件一件、一个产品一个产品,按其紧迫性、必要性及现有的力量,踏踏实实地先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你想一下都全管,但又很难操作,那等于没有。”参与立法的一位权威人士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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