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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8月2日)

2012年8月2日(周四) 14:00 ~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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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台劳动争议案新司法解释 单位采用“末位淘汰”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此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计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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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发布总局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该办法8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规定还要求,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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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工作应当取得工作许可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外国人来华工作,首先应由拟聘用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许可,其工作单位必须与工作许可注明的单位相一致,不能持该许可到其他单位工作。建议维持现行做法,并在该条中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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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国人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

 

法制网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法律还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 “人才引进”类别,从而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 

  法律对外国人 “非法就业”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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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7月3日)

日 期 2012年7月3日(周二) 13:00 ~16: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座谈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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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我国实际退休年龄53岁左右 近期不会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的确在对“延迟退休年龄”展开研究以为国家提出相关建议,但进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事实上,早在2005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进行过此类研究。
当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近期仍按此标准执行。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已经延长了退休年龄,主要是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目前既面临着老龄化加快的挑战,又面临着就业压力巨大的挑战,对这样的一个政策要非常慎重。
目前,我国实际退休年龄在53岁左右,很多地方面临大量提前退休的情况。虽然不少地方近年出现“用工荒”,但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劳动力大国,劳动力资源总量高达10亿多,就业形势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十分严峻,而不是如欧洲一些延迟退休年龄的国家那样已面临劳动力短缺。因此,像一些媒体所说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5岁甚至更晚”,不会在近期立刻实施。
远期,如15、20年后,退休年龄的调整的确是大势所趋,但究竟怎么调、调整到多少,会考虑经济社会的总体变化。
改革退休年龄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同群体的意见往往很不一致。采访中发现,临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不论男女,有相当一部分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特别是其中职位、职称高的。据分析,这主要是因为此类人群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很多人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仍可胜任工作。一些特定行业,如医生、教师,往往是“越老越吃香”。退休早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
一线工人则多数认同目前的退休年龄规定,有的人甚至希望早点退休。因为一线工人大多体力消耗大,在职时收入水平偏低且不是很稳定,退休后则可以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对一些收入不高的职工而言,早点正式退休,收入还能高一些。
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关系经济发展,更关乎公平。有时候,对某个群体的特殊照顾,比如允许其65岁退休,虽然可能会让这个群体满意,但也可能引起其他群体不满。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对延迟退休通盘考虑——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考虑不同地区的实情、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科学论证、凝聚共识。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也对本报明确表示,如果要启动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肯定会深入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公正,在逐步达成共识后再实施。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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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机工伤的认定

Q:我公司在某写字楼10楼办公,2003年6月10日,安排司机王某驾驶公司的轿车于当日上午11点前赶到机场接人。王某接受任务后赶往楼下提车,行至写字楼一楼门口台阶时,由于地面滑、行走匆忙,王某从四层台阶上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此案中我公司认为王某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的,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故不属于工伤。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此案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认定王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的。
(1)王某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王某是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才从位于10楼的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处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2)王某摔伤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范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写字楼10楼的公司办公室,是王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王某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放在写字楼一楼门外,王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写字楼10楼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10楼到停车处是王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王某的工作场所。
(3)王某本人行走当中不够谨慎、存在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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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财经委提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严格限定和严格监管的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要切实纠正目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选择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各地各单位遇有法律执行问题应及时请示,不得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为由而不认真执法。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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