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处理

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大变化(1)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共21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二》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裁判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全国性的细化规则,对各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影响重大,其中多条内容引起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敝所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对值得企业的关注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等参考。

1.“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或将被支持
实务中,存在员工向公司承诺或者双方约定“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给员工个人”的情况。在前述情况下,如果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如山东、浙江)的法院认为员工违反诚信原则而不支持员工的诉求。
但是该《解释二》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之后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话,法院是支持的。这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及成本(补缴的社保费用+滞纳金+经济补偿金)。(《解释二》第19条)
需留意,如果企业依法补缴社保费用后,可以请求员工返还此前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费用。无论是该《解释二》施行前还是施行后,“企业与员工不缴纳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员工都可以向人社局等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2.“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不一定是劳务关系
此前,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法院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该《解释二》删除了该条款,这意味着,企业招用上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双方之间的性质并非完全被认定为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有一部分内容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二》第21条)
今后,退休返聘人员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要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支付自己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重要变化点之外,还有其他多条对企业用工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比如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竞业限制条款、外国人劳动关系认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损失赔偿、仲裁时效抗辩等等。
各日系企业组织人事总务及高管对该《解释二》进行研修培训,及时并正确理解该些条款的含义及对企业的影响,与现地懂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探讨对应方案,对于企业规避或减轻劳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作成日: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