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休后再雇佣者权益保障新规征求意见中-【NEW】-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31日。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规制企业与“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后再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新规对各在华日系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敝所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退休后再雇佣者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
此前,企业雇佣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部分内容也适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参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支付200%,法定节假日支付300%),而不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征求意见稿第9条)
2.关于社会保险等费用缴纳的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为退休再雇佣者再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关于工伤保险
企业须为退休再雇佣者缴纳工伤保险(此前仅部分行业或地区可参加,如建筑业要求为超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成了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征求意见稿第15条、16条)
另外,退休后再雇佣者可以像未退休的正式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的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2)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该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18条):
①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不改变其待遇。从立法本意来看,可能个人和公司不缴纳也没有关系。
② 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由个人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时,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职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为员工缴纳该保险费。
(3)关于失业保险
如果退休后再雇佣者失业的话,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需留意,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领取失业金。(征求意见稿第19条)
◆对在华日系企业的建议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并实施的话,对于企业现行的用人制度、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金多少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各企业及时核实内部返聘人员的数量,协商处理方案等,以及时应对新规定的实施。
各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该新规的政策动向,适时平衡日系企业用工退休返聘方式方法及薪金的升降等,修改员工手册、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的劳务协议等的话,可能会规避或减轻企业的劳务风险。
作成日: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