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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强调 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法制网见习记者 李吉斌

7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石秀诗为组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赴黑龙江、广东检查小组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开展执法检查。在听取了齐齐哈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院和市总工会的汇报后,检查组来到齐二机床集团、齐翔建工集团曙光工地了解情况。

“你们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石秀诗问。

“截至今年六月底,我公司在册员工总数共计469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100%,其中有期合同1193人,无固定期限合同3499人。”齐二机床集团董事长曲波回答说。

“集团发生过劳资纠纷吗?”检查组成员问。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曲波回答。

据了解,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齐二机床集团严格贯彻执行,由企业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管理,调配专人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办理及劳动者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公司还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集团公司两级集体合同签订率均达到100%,较好地体现了职工意愿,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齐翔建工集团曙光工地,检查组戴上安全帽走进工地,就工地的员工结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员工工作环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询问。检查组对齐翔集团想方设法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齐翔集团作为建筑企业,面对垫款施工、工程款拨付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集团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建设单位的支持,想尽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并加强与农民工的协调沟通,争取农民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集团还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与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年薪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工资挂钩,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落实。

据齐齐哈尔市委常委、副市长田国梁介绍,齐齐哈尔市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了合同的订立,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批有关合同签订中的问题,提高了合同的签订率和有效率。截至2010年末,齐齐哈尔市签订合同人数54.18万人,签订率达到96.1%,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了96%,中小企业合同签订率达到了85%。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都比较高,但中小企业则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劳动用工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加之经营规模不够大、抗风险能力差以及职工流动性大等;也有极少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权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够齐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不规范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总体比较好,就此次执法检查的三个市,劳动合同签订率都在90%以上,一些企业达到了100%。这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石秀诗说。

石秀诗强调,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够高,要加大宣传力度、执法监察力度,加快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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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加班工资标准纳入集体协商事项

法制网讯 记者赵文明 阮占江 实习生 宁新春 贺蓓蕾 为制定好《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近日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最关注的不外乎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究竟可以跟企业方就哪些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草案规定,协商事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议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其他事项。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到落实,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对于协商代表的构成,草案规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出资人、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对于目前一些行业普遍缺乏工资协商制度的情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工会组织,可以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形式、办法、时间等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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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启动当日失业人员参加医保配套规定公布

法制网北京7月4日讯 记者 张维 今天,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社会保险法为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了一些新规定,并为落实这些规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也是在今天,《通知》在人保部的网站上公布。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让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更加落到实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通知》对于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接续也做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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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未来五年中国将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

法制网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 张维 记者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下称《纲要》)。根据《纲要》要求,未来五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纲要》表示,在未来五年,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

作为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纲要》设定的目标还有: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56亿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左右,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0︰38︰52,从事研究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达到200万人年,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达到33人年。

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科学分类制度基本形成,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并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军转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军转安置政策制度逐步完善。

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同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决定和调整机制不断完善。职工工资水平合理较快增长,遏制并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工资差距。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各类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实体化基本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更加完善,以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为基础的预防预警机制基本建立,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比较健全、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队伍素质优良、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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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今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缴费不足15年也可享受养老保险

法制网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 张维 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部将于7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同时实施的《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享受养老保险。

《规定》第二条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定》还对跨省流动人口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作了规定。其第四条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规定》还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此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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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解读社会保险法系列报道之二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社会保险法将统筹层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目标,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统筹层次低导致问题频现

2009年底,养老保险转移新政实施前夕,近两万名参保人涌向广东省深圳市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社保服务站,深圳惊现史无前例的退保潮。

如今,退保潮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了。造成其频繁出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问题。

“参保人员要在不同统筹区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有可能影响到这两个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因此,大多数统筹区都不支持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条件,减少可能的损失。”黎建飞举例说,比如要求参保人员在准入地累计缴纳5年至10年保费,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转入地的养老待遇。“对于流动比较频繁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条件很难满足。因此,很多人宁可退保。”

黎建飞颇为无奈地说,这些退保的农民工现在都还比较年轻,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因为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而造成的保障不足问题就会日益突出。

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另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就是因为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基金的保障能力相对较弱。

据介绍,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后,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态势,才能达到动态平衡。而统筹层次低会导致覆盖人群少,基金收入有限,给自身平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难以抵御风险。“比如说一个市作为一个统筹单位,随着退休人员逐渐增多,其统筹基金有限,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的费用,就需要由地方财政来解决,甚至需要中央财政来支持。但如果这些资金难以到位,就会使得这个市的养老保险费出现入不敷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林嘉解释说。

“而且,统筹层次低还会导致基金监管的安全性降低。”林嘉补充道,“因为统筹单位过多,每一个统筹单位都必须要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引发很多风险。监管过程中还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监管的成本也会非常高,这些都不利于社会保险在运行中所要求的既要有保障性又要有安全性的实现。”

健全社保制度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全国统筹的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比我们走得要远,欧盟数十个国家早就实现了国内层面的统筹,目前正在追求社会保障体系在全欧盟的统一;而联邦制的美国则摒弃分散的传统,自1939年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时就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一直有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传统。“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也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黎建飞介绍说,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很多人一生中可能都不会工伤、失业、生育,但绝大多数人都会走向老年。“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据介绍,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多数地方做到省级统筹外,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很多还处于县市一级,全国共有一万多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

“实际上,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仍然停留在地市一级。”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指出,不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劳动者基本养老权益受损、养老保险费率总体偏高、各地负担轻重不一以及制度自身难发展等问题。因此,实现全国统筹不仅是推进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而且已经刻不容缓。

何时全国统筹仍是未知数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就应当在立法上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黎建飞表示。他同时指出,虽然社会保险法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民统筹”的规定,却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如何落实仍是个问题。

在他看来,目前,全国统筹不可能一步到位,这一举措的实施仍将遇到很多阻碍。但从社会保障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这无疑是一项利民便民,且有利于国家的改革。

林嘉也认为从社会保险法开始正式施行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的实现,这中间应该还会有一段比较长的距离。“我认为,目前最现实的工作就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省一级统筹,在这个基础上把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到位,使退休人员能够正常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然后再从省级统筹逐步上升到全国统筹。”林嘉说。

杨燕绥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三步变一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全国统筹,不仅是符合制度发展规律、符合制度长远利益和宏观利益的最佳策略,而且是解决现实问题与彻底摆脱这一制度实践困局的必由之路,已经刻不容缓。中央政府宜在科学测量的基础上,着眼国家整体利益与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尽快将精力由推进省级统筹和制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上,转移到强力推进全国统筹上来,毕其功于一役将是成本最低、代价最小、效益最高的方案,争取在2012年前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全国统筹。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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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解读社会保险法系列报道之一

自1993年开始起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终获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从今天起将刊发系列报道,解读这一惠及全民的“民生大法”。

本报记者张媛

“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的建立是这次立法最重要的亮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林嘉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还有一些人未参加社会保险

这几年,在浙江嘉兴农村有一句口头禅颇为流行——“送礼就送养老金”,说的是不少子女掏钱为年迈的父母上养老保险的事。

2008年10月1日,嘉兴正式实施《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社保范围扩大到城乡所有人群。农民、未参与保险的城镇居民、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均可参保,近90万城乡群众因此受益。此举使嘉兴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地级市。

嘉兴推行的“全民老保”政策,只是近年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根据《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707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263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376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161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336万人;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10277万人。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但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造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与人们的期待和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关注民生理念下的社会立法

作为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这次立法除了覆盖传统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这部分人群之外,还规定城乡居民也应该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来,把最重要的养老和疾病的风险都通过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将所有人群都覆盖到社会保险体系中,让中国的老百姓都可以通过这部法律受益、受惠,这个意义是非常大的。”林嘉说。

林嘉指出,现代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都承受着诸如失业、伤残、疾病、年老等多方面的风险,并会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丧失工作能力、失去作为生活来源的收入保障。一旦出现这些风险,纯粹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对于相当一部分人群来说是不可能的。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让所有人在遭遇社会风险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救助,如退休可以领取养老金、生病可以报销相当部分的医疗费用等,能够帮助老百姓解决很多问题。

“制定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也是国家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非常重要的一项社会立法,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对于社会保险法的“覆盖全民”,林嘉如此评价。

覆盖被征地农民及外国人

被征地农民也出现在了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中。

据介绍,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我国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1987年到2001年间,我国已产生多达3400万被征地农民。

“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建房、日常生活后已所剩无几。被征地后,这部分人群从农业人口变成城市人口,他们应该与原先的市民一样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黎建飞教授表示。

黎建飞认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可以缓解当地政府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资金压力;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后,将壮大社会保障资金的实力,可以缓和由于政策所引起的人口倒三角而出现的养老替代率迅速下降的问题;而且,也符合社会保险中的“大数法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全民化”目标的实现。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也不应当把他们排除在外。”黎建飞说,将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不仅保障了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是,此规定在劳动关系的履行中怎样得到实施,还需进行明确。”黎建飞指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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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家民办非企业法人专业调解机构成立

法制网青岛6月17日电 记者张庆申 《法制与新闻》记者孙安清 通讯员戎燕茹 马杰 今天下午,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和青岛市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青岛举行揭牌仪式。据悉,这两个机构在大陆都属首家。

“调解,是其他纠纷调解方式不能替代的,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马国华和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告诉记者,2006年开始,青岛市开始实施“大调解”工作机制,激励律师在全市的调解工作中有所作为。于是,2006年10月,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牵头,成立了国内首家律师调解服务机构“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服务中心”(简称青岛律师调解中心)。该中心经过4年的试点,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探索律师参与“大调解”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并于今年4月调整更名为“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为加快发展步伐,创新服务方式,该中心于6月13日在青岛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成立,调解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自收自支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标志着我国大陆首家由律师协会筹备设立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调解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机构出现。

据了解,长期以来,对于群众投诉律师的各种不良行为,对于律所和律所、律师和律所之间的纠纷,律协都没有一套成型的制约机制。鉴于此,青岛律协成立了青岛市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该市律师行业内部的群众性组织,是继2011奶奶1月1日《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首家在全国律师行业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9名委员组成,均由本市执业律师担任,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决绝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之间矛盾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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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重要部署,公安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部门、警种合作,加强区域警务协作,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食品非法添加活动,成功捣毁一大批生产、仓储、加工窝点,破获食品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案件1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有力震慑了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辽宁沈阳蹇某等制售有毒、有害豆芽案。4月17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成功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蹇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用非食品添加剂浸泡的豆芽6000余公斤,特效绿豆芽激素、速长剂、保险粉、药品若干。经查,蹇某等在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等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

山东茌平雷某制售伪劣腐竹案。4月18日,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添加“吊白块”案件。经查,2010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雷某租用茌平华盛食品有限公司腐竹生产车间,雇用段某等3人,非法添加含有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的添加剂生产食用腐竹,涉案价值50万元。

广东罗某等制售伪劣食品案。4月22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伪劣食品案,抓获罗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捣毁制售伪劣粉条的窝点,当场缴获大量成品伪劣粉条、添加配料及3台搅拌机。经查,今年2月以来,罗某等人为牟取暴利,非法利用工业石蜡、墨汁、果绿、柠檬黄色素、玉米淀粉制作假“红薯粉条”和劣质“珍珠粉”。

重庆徐某等非法利用潲水油制售食用油案。4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破获一起特大非法利用潲水油提炼食用油案件,抓获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一批潲水油、问题食用油。经查,徐某先后从曹某等人处收购潲水油,出售给永川区某油脂加工厂,并由该加工厂加工提炼成问题食用油,销售给彭水县某粮油食品公司。

江苏江阴胡某等制售假牛肉案。5月2日,江阴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胡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胡某等人在无锡市张泾镇开设加工假牛肉的地下加工点,以母猪肉为原料,添加胭脂红、卡拉胶后,冒充假牛肉半成品卖入市场谋利。该加工点曾于2011年1月被无锡工商部门查封,后转移至江阴市祝塘镇继续从事假牛肉生产。

河北石家庄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会同工商、质监、食品卫生等部门对一非法食品加工黑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添加了火碱的牛肚、鱿鱼、鸭肠、海参一批,并缴获工业火碱、双氧水若干,当场抓获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团伙主要利用双氧水、工业火碱等有害物质,通过发制、漂白、浸泡等流程,加工有毒有害牛肚、鱿鱼、鸭肠、海参等水发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取暴利。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张某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月7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10年9月以来,张某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工业卤水大量非法生产干豆腐,销往本地菜市场。

江西鹰潭陈某等制售有毒豆制品案。5月13日,江西鹰潭警方会同福建南平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陈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陈某等人在福建南平市顺昌县成立红星豆制品厂和金溪豆制品厂,非法利用吊白块大量生产腐竹,销往江西、福建、广东等地。

广东东莞昱延食品有限公司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案。5月31日,广东东莞市公安局根据质检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台湾籍人赖某出资成立东莞市昱延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从台湾购进的原料非法生产有毒的食品添加剂,销往广东、河南、新疆等地。经质监部门检测,该公司生产的部分色素、色粉、色香油等成品和原材料中含有毒化学物质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

辽宁大连王某制售有毒辣椒面案。6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窝点一处,收缴大量有毒辣椒面。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增加销量,向普通辣椒面中掺入一种红色的玉米皮,用于染红玉米皮的染色剂含有碱性橙和罗丹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化学物质。

法制网北京6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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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日公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适用范围人社部说,目前,来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下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另一类是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以上两种人员都应当依法办理就业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就业证件,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关于参加险种人社部说,《社会保险法》对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遵循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参加职工类社会保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说,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规定“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是规定“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境外居住生存认证人社部说,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在境外居住并享受本国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定期提供生存证明。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同时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适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关于执行互免协定国家的外国人的参保问题人社部说,国际上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行做法是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我国已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也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关于社会保障号码人社部说,《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由于外国人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号码,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至:lifachu@mohrss.gov.cn

传真发至:010—84233796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6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规司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就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社会保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继承]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条[境外生存认证]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第八条[争议处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互免协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港澳台人员参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港澳台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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