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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日前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7章33条,确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和形式等,有助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起经常性、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根据条例,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女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等等都可以成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

为使企业和职工协商更加高效,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

据介绍,截至2009年底,天津市96%的国有企业、三成外资和民营企业都已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企业2.9万户、职工212万人。目前,天津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工商联、商会、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正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该条例,培训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条例正式施行做准备。

来源:人民网

作成日:201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