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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事实员工维权艰难 律师:应树立证据意识

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往往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发生冲突。客观事实即已经发生的事情,法律事实是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确实发生过的相关事实,即通常所说的证据。两个人相互借钱是客观事实,有借条证明曾发生借钱行为,这便是法律事实。

在劳动纠纷或其他民事诉讼中,法律事实的具体体现——证据至关重要,没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是苍白无力的,其结果必然是败诉。本案劳动者的诉讼经历就是最好的证明。

——编辑手记

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农民工张聪茹在北京菊水亭公司打工期间,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上社会保险。张聪茹离职后,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向其发放双倍工资。然而就是这样一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却因证据问题让张聪茹打了一年的官司。

2009年9月,记者对本案进行了采访。

证据缺失仲裁败诉

2007年11月1日,农民工张聪茹到北京菊水亭公司西直门店当服务员,但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8月,张聪茹提出离职。

2008年9月1日,菊水亭公司西直门店出具了同意张聪茹9月11日离职的证明,并加盖了财务章。

张聪茹离职后,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菊水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给她2008年2月1日至9月11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遭到企业拒绝。

于是,张聪茹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2009年3月23日,该案第一次仲裁庭审,菊水亭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公司从没有录用过张聪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中,张聪茹列举了菊水亭公司出具同意张聪茹9月11日离职并加盖财务章的证明;张聪茹在公司工作期间,另一企业为其办理了在菊水亭公司工作的出入证件等两份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是菊水亭公司的员工。

菊水亭公司认为:企业出具的所谓同意其离职的证明,加盖的是财务章,该印章只能作为财务凭证,不具有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另一企业工作人员出具的为张聪茹发放过菊水亭公司出入证件的证据,因证明人未出庭作证,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菊水亭公司提供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完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

仲裁庭同时要求张聪茹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009年5月11日,劳动仲裁庭就本案第二次庭审。菊水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没有张聪茹姓名的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与张聪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6月25日,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菊水亭公司出具同意张聪茹2008年9月11日离职的证明,加盖的是财务章。该印章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其出现在有关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上,显然与常理相悖。

另一公司有关人员出具证明,说明其为张聪茹办理过菊水亭公司的出入证件,但证明上的签字人未出庭作证,故该证言不能证明张聪茹与菊水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菊水亭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记录,均无记载张聪茹的事实,故本委无法认定张聪茹与菊水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聪茹要求菊水亭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再次寻找证据

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张聪茹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委派郭兴昌律师作为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代理人。

郭律师认为:仲裁裁决内容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因为菊水亭公司未与张聪茹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张聪茹不能证明另一企业确实为其发放过菊水亭公司出入证件,反证菊水亭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同样说明张聪茹与菊水亭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郭律师表示,张聪茹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诉讼中推翻仲裁裁决内容并非易事。

2009年7月10日,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张聪茹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以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确认2007年11日1日至2008年9月11日,张聪茹与菊水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菊水亭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9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9000元。

2009年7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向给张聪茹发放菊水亭公司出入证件的另一公司送达《法律援助中心函》:“为维护农民工张聪茹的合法权益,明确张聪茹的用人单位是菊水亭公司,烦请贵公司协助法律援助工作,为张聪茹提供其担任菊水亭公司员工期间,办理公司出入证件原始记录情况,包括:办证人、办证时间、办证时需要的相关证明……”

2009年7月22日下午,另一公司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函》后,立即回函:“我部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函》,立即核查张聪茹与菊水亭公司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现将核查内容及办理公司员工出入证件的情况提交如下……”这家公司将能够证明张聪如与菊水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面前被告赔偿

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上述证据,并当庭表示,在用人单位尊重事实,承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愿意和解解决争议,并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

被告代理人面对相关证据表示:“作为律师,我尊重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立刻与公司负责人联系,争取调解解决。”

半小时后,被告代理人与菊水亭公司负责人沟通情况后,代表菊水亭公司当庭支付因未与张聪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负的双倍工资6000元。

2009年9月,郭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如果没有另一企业向法庭提交有法律效力、证明其因履行工作场所安全保卫和物业管理职责,确实为张聪茹发放菊水亭公司出入证件的一系列证据,胜诉毫无希望。

被告律师尊重事实并积极参与调解的职业精神,令人敬佩。

如果有更多的企业能够诚实守信、尊重法律,有更多为企业工作的律师像菊水亭公司所聘律师一样,绝大部分劳动争议都能迅速得到依法解决。

以案说法
树立证据意识:让维权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面对法律诸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少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仍采取规避法律、模糊双方劳动关系的做法,逃避法律责任,并总结出诸多类似与劳动者不签订或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留下用工凭证的违法“经验”……

然而,劳动关系不是发生在与世隔绝的真空里,一旦发生不可能不留下任何法律痕迹,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善于发现和收集,规避者纵有千条妙计,在证据面前,劳动者的权益定能得到法律的维护。

此案就是一起职工在证明劳动关系诉讼中,如何保留、寻找、运用证据的案例。在此,特将职工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后,一旦发生纠纷,处在举证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注意保留何种凭证内容告知如下:

1.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照片、录音、录像;

2.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的荣誉证书、证明、介绍信、委托书;

3.用人单位从主管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健康证、资质证;

4.用人单位从有关单位办理并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出入证;

5.用人单位组织的有本人姓名的募捐荣誉证、献血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的书证或凭证;

6.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从事岗位劳动的各种凭证等……

须指出,“凭证”不等于证据。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取决于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庭审质证情况,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认定。

劳动者在收集上述几类凭证时,最好要收集两类或同类两种以上凭证才能组成相对完整、有较大把握被仲裁庭或法院采信的证据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凭证也在发展和变化,劳动者更要注意发现和保留确认劳动关系的各种凭证,树立证据意识,让依法维权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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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警惕购房租房中的“熟人”诈骗

买房对许多消费者而言是件大事,一些不法者却趁机钻起空子。昆明警方近期破获一起诈骗案,多名受害者被熟人以“购房”为名骗去多年积蓄,损失惨重。警方因此提醒:警惕购房租房中的“熟人”诈骗,切不可盲目轻信。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经侦大队破获的这起合同诈骗案,作案手段新颖、隐密性强。警方查明,2007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帮张某购买某单位集资房为名,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后,骗取了张某11.5万元。经查,刘某以同样方式诈骗2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80余万元。

警方透露,利用租房、购房名义进行诈骗已有多起案例。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事先租好房来冒充要卖的房子,并利用与张某的朋友关系,使被害人产生麻痹心理。

警方提醒,如今通过熟人买房、租房的越来越多,群众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首先,对于熟人的热情帮助不能盲目相信,在涉及钱物等交易时一定要有防范心理,更不能“朋友”怎样说就怎么做。其次,在签订房屋转让、转卖、转租等合同时,对手续的规范和步骤一定要事先了解。可向有关专业部门咨询,或找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帮忙,切勿随意与任何人私自签订房屋转让、转卖、转租合同。再次,签订类似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合同方真实、确切的信息,口说无凭,必须有书面证明。在对合同产生怀疑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可心存侥幸。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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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问(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答问,回应最近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

以下是答问全文:

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3000÷12=25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15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问: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问: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财税[2009]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则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必须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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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吵架被辞职老职工不服提诉讼

因为不满车间主管的工作安排,宁波一家床具公司的老职工范师傅与主管发生了争吵,还摔破杯子等物,最后被公司辞退。老范认为自己工作了10多年,被辞后应当获得经济赔偿和加班工资,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与领导吵架被辞职

在起诉书中,范师傅称,他从1993年8月8日进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2007年6月30日,公司又和他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6月30止。

去年12月5日午饭后,老范反映“同工不同酬、工作环境有污染等问题”,与主管发生了争吵。4天后,公司以他严重违纪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太没道理了!”老范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十几年,就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与领导发生了争执,被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和加班工资12480元。

法院认定职工严重违纪

被告宁波某床具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范师傅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主管领导的管理,态度蛮横,并有冲撞、辱骂领导的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而加班工资已经支付。

经庭审,江北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范师傅的劳动合同时,有关工资已结清,工资单中均有数额不等的加班工资。证人证言可证实,2008年12月5日,范师傅因车间主管安排其工作一事与领导发生争吵,撕毁了生产订单,还将手中的喝水杯砸碎在地上。另查明,2008年1月公司制定了新规定,员工不得对公司各级领导恶意辱骂、恐吓、重大侮辱或使用暴行。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证据证明,范师傅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与范师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精神。

最终,江北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范师傅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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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颐味实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六千万

7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

17日上午,重庆市举行9月份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文天平透露以杨书生为法人代表的重庆天颐味实业有限公司,依托其所属的”天一超市”、”御龙液酒业集团”和”御龙液酒业商贸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采取”消费充值卡积分兑现金和假借招聘白酒销售代理商高额返现金”的方式,在渝中、江北、沙坪坝、渝北等区县,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重庆市政府于8月25日依法予以打击取缔。

据文天平介绍, “天颐味公司”及其所属的3家企业,到目前为止根本没有利润,完全无力支付高额集资利息。目前的调查进展情况,一是控制了涉案人员。除一名涉案人员追捕在逃外,共刑事拘留杨书生等犯罪嫌疑人7人,取保候审2人。二是查封冻结了涉案部分资产。包括银行账户资金、现金、房产、汽车、白酒等。三是对参与非法集资的金额进行清理。根据各涉案区县债权申报登记点初步汇总情况,已申报登记的非法集资金额约六千万元。

“下一步将对涉案资产进一步追缴和清理。由于大部分集资资金并未形成有效的实物资产,我们将对资金去向做进一步追查,尽量减少参与非法集资群众的损失。”文天平称,“与此同时将继续进行涉及非法集资的债权,特别是个人债权的申报登记,希望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快到户口所在地的债权登记点进行登记,9月30日后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已登记债权进行甄别,各有关区县政府组织专人正在对已登记的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情况进行债权甄别确认;在资产清理工作完成后,对相关涉案资产进行处置。五是制定清偿方案,逐步开展兑付工作。

据了解,由于该公司和杨书生本人的资金、资产还在审计和追查过程中,已扣押的资产下一步将由法院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目前正在开展资产清退的前期工作,全部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完成。

“对这一案件,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主要犯罪嫌疑人,绝不姑息。同时,也请参与集资的市民们积极配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尽最大努力追回资金,减少损失。”文天平表示。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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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严打针刺伤害群众案件 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

乌鲁木齐9月15日电 (记者戴岚、贺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15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黄亚波、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军在会上通报新疆各级公安机关严打严防针刺伤害群众案件情况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截至目前,通过全疆各级公安机关、武警官兵的不懈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打掉针刺犯罪团伙7个,破获针刺案件36起,其中乌鲁木齐16起,和田13起,吐鲁番、喀什各2起,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阿勒泰各1起。除了已于9月12日被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两案3人,其他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已经交代的一批案件在深入侦查和核实中。

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黄亚波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针刺犯罪的力度,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防范措施,发动一切力量,严厉打击针刺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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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言人回应“肉鸡和汽车双反调查贸易报复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5日说,中国对美国部分汽车、肉鸡产品启动贸易救济立案审查程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决定。

姚坚是15日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姚坚表示日前业界包括行业协会和企业,向商务部提出了对进口自美国的部分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要求。商务部根据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启动了对这些产品的贸易救济立案审查程序,这标志着立案受理的开始。

姚坚介绍说,反补贴调查还有一个前置环节,就是在正式立案前和美方进行磋商。同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都包括调查问卷、问卷评估以及实地调查等环节。采取的这两项措施都是按照WTO规则、中国相关法律以及相关贸易救济规则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决定。

他介绍说,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在正式受理之后,目前正在做立案前的评估,将在正式立案后依法向媒体和公众公布案件有关具体情况。

据中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马闯介绍,此次提出的“两反”申请是以美国产的白羽肉鸡为对象,发起方包括行业内的17家会员企业。

2006年至2008年,中国进口肉鸡总量增长了47%,其中美国肉鸡产品在进口来源国中稳居第一位,且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来自美国的低价格产品已经对国内的产业造成了影响。这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尤其明显。2009年上半年总进口量40.7万吨,从美国进口的是35.9万吨,占近90%。

另据记者从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处了解,目前正在审查的申请中,“部分汽车产品”主要指整车,不包括零部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将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据的60天内,对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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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毒枭”刘招华今日被执行死刑

为加大对毒品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制造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继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后,今天(15日)再次公布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两起案件中的罪犯张建勋、何其斌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另两起案件中的罪犯刘招华、梁瑞南于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受巨额利润诱惑和消费需求刺激,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在内地制造毒品问题较为突出,此类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成为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

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于组织、雇佣他人或者积极参与制造毒品的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量刑时也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今天公布的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刘招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995年,被告人刘招华伙同他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试制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6月,刘招华制出15千克安非他明,并让陈文印(另案处理,已判刑)联系买主。同年7月5日中午,陈文印携带其中5千克安非他明在福州市与他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缴获的安非他明含量为45%。

1998年5月,被告人刘招华与陈炳锡(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商议,由刘招华提供制毒技术并负责生产,其他人提供资金,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之后,陈炳锡出资租赁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一工厂作为制毒场所。同年5-6月,刘招华、陈炳锡分别纠集人员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约300千克,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

同年9月初,刘招华、陈炳锡密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制毒工厂,刘招华负责生产和运输,陈炳锡负责出资和销售,利润平分。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间,刘招华指挥他人在其租用的银川市新城区一农药厂制造出大量甲基苯丙胺,并分批运到广东省广州市、普宁市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199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查获了从银川市运来的甲基苯丙胺554箱,净重11080千克。同时,陈炳锡指使他人将一部分质量较差的甲基苯丙胺由广州市运至普宁市进行加工。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一毒品藏匿点搜出86包白色粉末状物体,缴获甲基苯丙胺41袋,净重1280千克。

1999年10月,刘招华将在银川生产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体及设备运到其在上海市购买的一处厂房。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制毒设备与214桶液体(桶容积为200公升),除7桶为柴油、机油外,其他液体成分为甲苯、甲胺、乙醇、丙酮、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及其混合物。

综上,刘招华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12660千克、安非他明15千克,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安非他明5千克,刘招华获利约3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招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刘招华跨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所制造的毒品大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招华判处并核准死刑。

二、被告人张建勋等人制造毒品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张建勋与周建(在逃)预谋制造氯胺酮,张建勋在四川省金堂县福兴镇长乐村租赁了一处房屋作为制毒场所,张、周二人将部分制毒工具和原料运至租房处,并邀约被告人张和兵、刘波参与,张和兵又邀约被告人田康参与。同年2月15日晚,张建勋、周建分别驾车将张和兵、刘波、田康及部分制毒工具、原料和食物运至租房处。当晚,张和兵即带领刘波、田康开始生产。其间,张建勋多次打电话询问制毒进度并到租房处实地查看、望风和送饭。同月18日下午,张建勋再次到租房处送饭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处查获白色粉末状氯胺酮43.24千克、含有氯胺酮的液体4200毫升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工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勋、张和兵、刘波、田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共同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建勋参与预谋,租赁制毒场所,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组织、接送、监督制毒人员,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和兵、刘波、田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建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制造毒品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建勋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和兵、刘波、田康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三、被告人何其斌制造毒品案

2007年,被告人何其斌先后购买了制毒原料和工具,并于同年10月开始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明珠园一租住房内制造氯胺酮。同年11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将何其斌抓获,当场查获氯胺酮25567克、氯胺酮固液混合物约5500毫升及制毒原料和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其斌用化学方法加工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何其斌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租用房屋、购买原料和工具用于制造毒品,所制造的氯胺酮成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其斌判处并核准死刑。

四、被告人梁瑞南等人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梁瑞南受谭志荣(在逃)指使,伙同被告人陈炳到北京市制造毒品。2006年3月18日,梁瑞南、陈炳在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园小区租赁了一室作为制毒地点,并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时,被告人程仲英伙同梁伟光(已死亡)从广州市前来协助梁瑞南等人。同月28日10时许,梁瑞南接谭志荣的指令,按事先与梁伟光约定的地点,将一辆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一停车场内,并将车钥匙经程仲英、梁伟光传递给“汕头强”(身份不明,在逃)。“汕头强”将事先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装入该汽车后,将车钥匙经程仲英交还给梁瑞南。当日13时许,梁瑞南与陈炳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朝阳区华腾园小区的租住房内。同日,梁瑞南按照谭志荣的指令,到首都机场接前来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李辉成及陈顺石(在逃)。次日,李辉成和陈顺石在该制毒点对甲基苯丙胺重新加工提炼,后由梁瑞南、陈炳继续加工,提炼出含有81.5%至93.6%不等的甲基苯丙胺液体6桶,共计166.45千克。同年4月2日,公安人员查获了上述液体毒品,并查获梁瑞南持有的甲基苯丙胺42.58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片状毒品9.4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瑞南伙同陈炳、李辉成、程仲英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利用化学方法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梁瑞南、陈炳租赁制毒场所,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参与加工毒品,李辉成直接实施制造毒品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仲英为获取利益而协助传递汽车钥匙,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梁瑞南还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梁瑞南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梁瑞南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瑞南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陈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辉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程仲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记者白龙)

“刘招华案”12年

1996年5月底,在福安市赛岐镇,刘招华的第一家冰毒工厂开工,首批生产出20~30千克冰毒。

1997年,刘招华躲到三亚,并娶了第二个妻子。

1998年,刘招华在广东普宁造出一吨多冰毒。

1998年底,刘招华“转战”宁夏银川,生产了近30吨冰毒。

1999年11月3日,刘招华回到广州,再次案发,骑自行车逃出广州。

1999年底至2000年初,刘招华蛰伏在青岛一套民房中经营彩票。

2000年,举家移居桂林漓江花园185号。

2004年底,潜回福安老家。

2005年3月5日被捕。

2006年6月26日,在广州受审。

2007年6月26日,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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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进驻地方银行 重点检查4万亿项目资金流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51分报道,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已进驻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重点调查”4万亿”政策配套的项目贷款资金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王华庆表示,银监会将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占或被挤占挪用。那么此时对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摸底或者把关,目的何在?会取得哪些效果?我们马上连线中央台记者杨钧天。

主持人:对于这次审计行动的消息,审计署目前有没有证实?

杨钧天:其实得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就已经向审计署求证了,不过审计署负责新闻的部门作出的回应比较谨慎,一直说不知道有这回事,但也没有否认。不过现在从地方各级银行传递出的信息可以看出,审计署确实有所动作。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特别是京津冀、上海广州特派办和深圳等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派办,近日已派人进驻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

主持人:那么这次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对于国内经济的平稳安全又会起到什么作用?

杨钧天:这次审计主要是对今年上半年的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其中重点检查“4万亿元刺激经济方案”政策配套的项目贷款资金流向。在具体点说就是调查目前银行大规模放贷的现实下,是否存在票据贴现风险和土地融资违规的问题。前一种行为主要反映为票据承兑行与票据已贴现行之间常常出现数额不符;或者银行内部人员故意与企业勾结,造成大量假票。

另外在房地产市场,近期一些地方频频出现政府为房地产开发作担保的现象,因为有政府担保,这些项目在银行看来是比较安全的资产。因为对于由政府信用担保的项目审查不严,所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能又会重现“空手套白狼”的现象。银行业人士就对这样现象表示担忧,尽管从程序上看,没有任何不合法,商业银行几乎承担了全部的风险,不过现在整个市场向好,并不会出现太多违约,但市场一旦逆转,银行不良贷款就会急速增加。

那么这次审计署的行动影响力我认为并不亚于过去连续掀起的审计风暴,特别是目前公共投资热情高涨时期,今年上半年上市银行财报显示,有地方政府担保的高速公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园区工程等项目贷款几乎占到各家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3。这也更需要对信贷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从审计署刚刚披露的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问题,到现在审计署再次出手表明,要想有效维护国民经济安全,需要让审计风暴来得更猛烈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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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案持续攀升 五种案件成争议“主角”

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近日统计显示,2009年1至7月份,该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3900件,审结8761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528件,审结3166件。

统计显示,2008年全年,该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5033件,审结13992件;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129件,审结4137件(含部分旧存案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1至7月份的二审案件数量比2008年同期的两倍还要多。

多重原因“推动”案件量上升

法官经分析认为,案件量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近年来出台的劳动争议领域新法律法规的叠加效应。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降低了诉讼成本;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引发了劳动用工领域的大调整。这些法律法规紧凑出台在劳动用工领域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惨淡。一些企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引发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另一些企业效益不好,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没有及时发放而引发劳动争议。此外,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甚至出现破产现象,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纷纷提起仲裁和诉讼,这些均引起劳动用工领域纠纷的发生,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就存在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由于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及相应的普法宣传强化了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劳资矛盾在长时间积累后出现了“井喷”现象。许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后又起诉索要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等。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占有一定比例。

劳动合同签订等五种案件成争议“主角”

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签订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不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就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等。

经济补偿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予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工资报酬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加班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少缴或者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也包括因为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而未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后,不履行自己的转档义务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义务,甚至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被劳动者提起诉讼。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出现

今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与57名劳动者因加班工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北京海特饭店与15名劳动者因补发工资、加班费问题的纠纷等案件。朝阳区法院2009年上半年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30件,其中人数最多的为94名农民工诉同一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案等。

在上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涉案劳动者人数众多,劳动争议事项主要涉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因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而对职工实行集体性裁员,或者整体性降薪,也引发了一部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调解难度加大

北京市多个法院经过统计后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有下降的趋势。

例如,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今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比去年同期上升74.9%,但案件的调解率却下降了4.2个百分点。另据昌平区法院统计,2008年下半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仅为7.82%,远低于全院案件平均15.59%的调解率。

经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1.金融危机造成部分企业经济形势恶化,一些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后,对引发的一些劳动争议或不愿意接受调解,或因不具备履行能力而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2.一些用人单位管理理念无法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从根本上缺乏调解意愿。例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在理念上无法接受已足额支付过劳动者工资后仍需再多支付一倍工资,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虽然经济状况较好且具备调解的条件,但为减少赔付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无法进行。3.诉讼费收费制度改革后,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无须支付仲裁费,在审判环节全额收费也仅10元,故少数当事人根本不考虑费用成本,对调解没有兴趣,甚至有些当事人拒绝调解,明确表示诉讼目的就是体验整个诉讼流程。4.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法规施行时间较短,当事人对新法和政策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出现了在职职工起诉案件逐步增多的现象。与以前劳动者在职期间出于种种忌惮,不敢主张权利相比,在职职工起诉案件明显增多,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增加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改善生产条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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