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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新立法计划

2025年5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人代”)公布了中国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拥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全人代每年都会制定当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反映了法律制度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变化动向,值得现地日系企业予以关注。
本立法计划按照审议的优先级顺序分为继续审议、初次审议、预备审议3个类别,共数十部法律。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4件)
本类别的件数略少于2024年的16件,全人代对该类别的法律案已列出了具体的审议时间,计划在2025年度全部审议完毕,其中已有3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于2025年6月之前通过了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有:
(1)金融稳定法:2022年12月30日,该法制定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6月28日公布了草案二审稿。该法的制定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等产生重大影响,金融行业受到的监管或将加强。该法在2022年、2023年、2024年均被列入立法计划中,立法进度缓慢意味着全人代修改该法律的态度较为谨慎。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在2024年已被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在2025年继续被列入该类别中,意味着全人代对该法的修改态度较为谨慎且可能修改内容较多。
(3)在2024年被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原子能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被列入了2025年的“继续审议的法律案”的类别,意味着该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2.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3件)
该类法律案件数于2024年的23件的数量一样。该类别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有:金融法、企业破产法(修改)、招标投标法(修改)、民用航空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食品安全法(修改)、生态环境法典、国家赔偿法(修改)、网络安全法(修改)、对外贸易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等。
该类法律案的审议通常需要一定时间,一般来说在短时间内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其反映了全人代在今后一个阶段的动向,有必要予以关注。

3.预备审议项目

本类别是计划开始调研和起草,但尚未列入审议日程的法律,后续视具体情况安排审议的法律。值得日系企业留意的内容有:
(1)制定类:国有资产法、电信法、消费税法、医疗保障法。
(2)修改类:商业银行法、海关法、商标法、律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税收制度、治理网络违法行为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2025年的立法计划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数量相比于之前有所增加。这可能与中国政府为了改善国内经济景气而进行法律制度的调整有一定的关联性,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关法律的审议动向,尽早了解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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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并适应日本永住制度的新变化

2024年6月21日,日本的【出入境管理法】(日语: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的新的修正案分别由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式通过,并预定在2027年6月末以内实施。
本次修正案和以往相比,扩大了取消永住权事由的范围。并且,日本入管局还在2024年又陆续修正并发布了违反入管法的刑事处罚新条款,以及申请永住需填写提交的新表格内容。

一.修改现行《入管法》的背景
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共生・共存的和谐社会,在制定国内各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作为日本社会的一员,必须共同遵守最低限度的日本法律或各种规则,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永住者在获得永住许可后,没有更新在留期限等审查程序,将会违背永住许可制度的宗旨。例如,为了获得永住许可而仅仅一次性缴纳公共税,但在获得永住许可资格后却长期不缴纳公共税金,这种行为违反了日本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并逃避了应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和义务,以至引起和大多数履行公共义务的永住者及日本国民之间的不公平感,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及国民生活水平。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 根据现行的《入管法》,出现以下情况,“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1)不履行《入管法》规定的义务
比如,永住者无需办理在留期限更新等居留审查手续,但必须履行《入管法》规定
的义务,例如申请更新在留卡的有效期限并提交居住地申报。
2)提供虚假申报的
如果“永住者”未能提交新的居住地申报、或者提交虚假的居住地申报,或者以欺
诈手段获得永住许可的情况发生。
3)刑法犯罪
即使是永住者,如果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毒品犯罪被定罪,也可能被驱逐
出境。

2. 本次修改扩大了永住权取消事由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内容(第22条4)
1)故意不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
2)加重了违反《入管法》规定义务的惩罚度
例如,如果未遵守《入管法》规定的必须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以及纳税义务等规定,并且屡教不改的,也有可能被取消永住许可。但是,如果某人无意中未携带在留卡或因特殊原因未申请更新在留卡有效期,则不构成被取消在留资格的情况。
3)扩大了惩罚犯罪行为的范围和方式
例如,依据《刑法》规定,如果具有非法侵入、伤害、盗窃等犯罪行为,被判处拘留或监禁,那么,永住许可也可能被撤销。
4)强化了没有采取适当的再入境措施的惩罚度                                   
按照《入管法》的规定,当外国人暂时离开日本并计划再次入境时,为了简化入境和登陆手续,原则上,如果在出境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入境,则无需申请再入境许可(视同再入境许可)。出境时,只要在再入国・出国记录(再入国ED卡)上勾选“暂时出境,予定再次入境”的选项,并向入境审查员出示,即可获得一年期再入国许可的效果,即使未向出入国管理厅申请再入国许可,也能保留永住者身份。
但是,即使获得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如果未在有效期内返回日本,也有可能丧失永住者身份。还有,即使是永住者,如果未获得再入境许可(简易出境)而离开日本,也可能会失去在留资格。
                                              
5)明确了持续拥有“永住者”身份应履行的公共义务
一旦成为永住者,即使不再符合永住资格,是否可继续拥有“永住者”身份事宜,是外国人都很关心的问题。
根据现行《入管法》的规定,要获得永住许可,必须妥善履行纳税义务等公共义务,并且还应符合日本国家的利益。因此,即使获得了“永住者”身份许可,其行为也必须继续符合日本的相关规定,并妥善履行公共义务。
本次修正案增加并明确了永住资格者应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入管法》新规定的“缴纳公共税金及公共费用等”(注:主要指税金和社保费等公共负担事项。)义务。如果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税金及公共负担”,比如,明知有税金及公共负担需要缴纳,并且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或者不履行居住申报等事宜发生时,将会和日本人一样,比如被要求实施真实申报,支付税款、扣押财产并可取消其在留资格。
但是请注意,如果因本人疾病或失业,且本人无力支付税金及公共负担,则不视为故意,也不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另外,即使存在取消理由,是否取消的决定也将根据每件的具体案情而定,例如分析判断不付款的原因和永住者对催款的对应方式等。

3.符合修正案在留资格的撤销事由,其在留资格是否必然被撤销
依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厅的解释,根据现行修正案,即使符合在留资格撤销事由,也不会立即被撤销在留资格并被强制出境。除非具有法务大臣批准变更在留资格的情形发生。(注:例如明显恶意不缴纳公共税金或公共费用,或具有犯罪事实。)

4.在留资格被变更后,是否可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本次的修正案并未改变永住许可的申请事项,因此,即使在留资格已变更为“定住者”或其他资格,只要确认已妥善履行了公共义务,仍有可能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5.“永住者”本人的在留资格被取消,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在留资格如何处理
只有符合在留资格取消事由者才会被取消或变更在留资格,但是其家庭成员并不受其影响。比如,如果永住者甲的子女或配偶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则其子女或配偶的在留资格不会受到甲的在留资格的影响,但如果甲的配偶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的配偶”,则甲方配偶的在留资格应变更为“定住者”或类似资格。

三.申请永住前需要填写的指定表格
2024年12月,日本出入国管理厅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永住许可申请自助检查表” (日語:「永住許可申請セルフチェックシート」))和“提交文件检查表”,要求所有想要申请永住的外国人在递交申请前先填表。
关于“永住许可申请自助检查表”,主要是为了让大家自行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永住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的话,就不用盲目申请。该自助检查表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留期间、纳税、保险缴纳、签证期限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几个方面。一般来说,如果该表格中的上述问题中有一个回答为“否”,永住申请基本上就无法通过。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回答均为“是”就一定可以通过永住申请,入管局的审查人员会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和细致的审核。
关于“提交文件检查表”,其主要是列出申请永住需要提供的材料,比如护照复印件、住民票和纳税证明等等。不同的审查资料对应不同的签证类型,因此,永住申请者需要认真对待。

四.对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的建议
根据入管部门对在2023年1月~6月提交的永住申请材料进行的样本调查,其中10%的申请者没有按时纳税。随着新《入管法》的改正,包括华人在内的外籍人员的永住情况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日本可能将加强对外籍人员纳税、社保费用缴纳的情况的监管,在日华人有必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执行动态,与在日华人律师沟通并商讨对应策略。
除了上述永住资格外,若在日华人在中国的近亲属或中国人员、企业等计划前往日本投资置业的,弊所可以提供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办理、协助并购·收购日本企业或其专利技术及工业用地、厂房及个人的房屋资产、公司设立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完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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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可使用“网络身份证”上网了-【NEW】-

有时上网需要实名信息,但是我们又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比如,刚刚在某个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完,就会接到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等。
针对网络身份信息认证问题,2025年5月23日,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该《办法》自然人个人及网络服务平台等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对此简要说明如下。

1.个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申领“网络身份证”
该《办法》规定,自然人个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对应个人身份但不含明文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和网证(基于网号的加密凭证,用于非明文核验真实身份),用于需要实名登记的网络服务(如社交、支付、购票等),替代传统的真实明文身份验证。(《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需留意,是否申领“网络身份证”系个人自愿选择,国家及互联网平台不强制网络用户使用。

2.持有“中国绿卡”的外国人也可以申领
该《办法》主要是针对持有中国“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如居民身份证),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也可以申领“网络身份证”。(《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3.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可以用“网络身份证”核验身份
目前国家是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接入公共服务平台,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主管部门、互联网平台都可以使用“网络身份证”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同时,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在管理、服务中,即使提供了“网络身份证”的认证方式,也需要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

◆留意事项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一环,该《办法》通过网号、网证等“网络身份证”平衡了政府部门、网络平台等对自然人的身份核验与隐私保护,减轻了个人的身份泄露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网络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合规风险,减少数据存储负担和成本。
但是目前该《办法》并未明确提及持有外国护照等外籍证件是否符合申领“网络身份证”的条件,今后值得进一步关注。若未来政策扩展至外籍人士,有必要留意确认所持证件(如居留证、护照)是否被认可为“法定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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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新国标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新标准》)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
新标准主要是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食品标签用语、营养成分配料表等食品标签的标示规则进行的规范,其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该些新标准对涉及食品相关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具有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该新标准的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零添加”等用语的使用限制
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新通则对强调食品配料的标示词语进行了限制,避免使用“零添加”“不添加”“不使用”等用语。
例如,某果汁饮品上即使不含果糖、葡萄糖浆,也不能使用“不添加果糖”等用语标示,可以用“果糖含量为0”的用语标示。(《新标准》第4.4条)

2.食品中如含有致敏物质的,需特别标示
新标准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的食品配料,需在食品配料表或其临近位置进行醒目标注,如包括麸质的谷物、甲壳纲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大类致敏物质及其制品。(《新标准》第4.12条)

3.保质期标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新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日期标示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及贮存条件等信息。对于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标示保质期和到期日。
为了避免食物浪费与国际规则接轨,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特点、生产工艺等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标注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新标准》第4.7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5年3月16日公布,但是不同标准及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过渡期和实施日期。因此,建议食品行业相关的日系企业结合自身产品及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新标准的内容,结合新标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包装食品标签,避免过渡期后还未整改,导致产品下架罚款或声誉损失等。同时,建议各企业加强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正确理解实务中的执行标准并据此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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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事关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促进法发布会的召开

5月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实施)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亮点简单介绍如下。

1.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很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等。

2. 市场准入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提到,民营企业遇到准入壁垒问题时,可以登录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专栏反映。对于相关线索,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及时核查处理。

3. 金融领域
通过贷款、保险等多种方式提供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
在近年来民营企业表现亮眼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已经设立74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18个试点城市落地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支持科技企业畅通资本循环。

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的外贸、消费领域
在小微融资协调机制中单列外贸板块,全面梳理外贸企业清单,优先走访对接融资。
创新“跨境电商保”模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指导保险公司开发专属的保证险产品,为跨境电商的境内采购提供信用保障。
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领域的信贷投放,支持消费服务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民间投资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融资对接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民间投资重点项目清单,并向银行推送,指导银行自主对接融资服务。

4. 规范执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针对社会各界近年来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司法部将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和异地执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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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经济促进法审议通过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本法共9章,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本法实施后,可能将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民营经济及企业发展有重大利好。各现地日系企业可以在充分理解本法条款的基础上加以活用,做好合规经营,可能将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避免或减轻被政府当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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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签证如果过期了,要小心银行卡可能被冻结!

近期,日本政府推出一项政策,该政策规定:如果在日签证过期或者未及时将银行账户中的签证信息申报更新,那么外国人的银行账户可能将会被冻结,将无法从银行和ATM机上取款。据共同社2025年4月8日的采访报道,目前三菱UFJ银行和瑞穗银行已经开始对在留期间已满的外国人的银行账户采取限制取款的措施。
该则与在日外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政策引起了在日人群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敝所本次就该政策简要介绍如下,供各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参考。

1.关于该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电信诈骗和洗钱案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日本作为发达国家,自然也成了不少犯罪分子的目标。而在日本的外国人,尤其那些是签证过期、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工作等的外国人群体,往往因为其信息不透明而成为日本政府监管的盲区。
同时,近年来日本国内也出现了大量在留外国人非法转让银行账户,导致该些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转账或者虚假汇款等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银行账户被非法转让,切断或减少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可以利用的资金链条和犯罪工具,日本政府出台了该政策。
据了解,日本出入境管理厅、警察厅、金融厅和各金融机构进行磋商,通过构建对在日外国人在留信息及银行账户共享系统,对外国人的签证期限与银行帐号实施联动管理。

2.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取款时的救济措施
因为实务中导致银行账户所关联的签证期限过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签证过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签证续签手续延误、已办理签证续签后但未及时向银行申报并更新在留信息等等。所以,该新政策也可能会对合法居留的外国人造成麻烦。
如果是因为银行账户所关联的签证期限过期的原因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取款或转账,可以考虑与银行进行交涉说明,证明自己的账户没有被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样的话,银行可能会考虑给与一定的缓冲期限或者解除限制取款措施。
需留意,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申诉渠道或者要求,建议事先向具体的开户银行进行沟通确认。

3.对在日华人的建议
今后,日本政府或将会加强对在日外国人银行账户及在留期限的联动管理,因此,建议各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
(1)如果自己的在留卡期限、家庭住址或者电话信息等变更时,及时到银行更新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能够及时收到银行的通知;
(2)保留好自己在留卡更新或续签的相关文件,以便今后需要时使用;
(3)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在留卡及银行账户等信息,避免借用给他人;
(4)如果银行账户被限制取款或者收到银行的其他通知后,前往银行柜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查明被限制取款的原因,争取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与银行人员沟通说明,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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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突然的大幅上调VS合同的不可抗力

2025年4月11日,美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关税,对中国的对等关税加征至125%(此时,美国对中国商品实际加征的总关税税率为145%),中国也宣布对美国的加征关税税率由84%提高至125%。突如其来的关税战,对中美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日系企业都在关注关税骤然增加对商事合同交易成本大幅增加,履行难度太大,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以下弊所就对关税提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行简要说明。

(1)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可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有以下特点:
①不可预见性:事件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到。
②不可避免性: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也无法阻止或避免影响。
③不能克服:对于意外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从分类来说,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火山喷发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

(2)关税提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以美国特朗普突然宣布的关税政策,简单分析关税提高是否属于合同的不可抗力。通常来说,在此前已有国际舆论广泛报道特朗普可能会对中国加征关税的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关税提高属于不可抗力的,一般来说在中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认为该情形不具备不可抗力所要求的“不可预见性”。
当然,如果在签署的合同中特别约定关税提高属于不可抗力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税显著提高可以解约的,可以适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日企的建议
鉴于全球贸易紧张局势持续升级,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不断变化,合同能否履行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建议全面审查现有交易合同的条款完备性,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能够有效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有效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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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即买即退”退税新政自4月8日起实施

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对此前在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浙江等地试点的“即买即退”退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自2025年4月8日开始实施。这对境外来华商务、旅游等人员来说是一大利好。敝所对该新政简要介绍如下。

1.购物现场即可申请退税
此前外国旅客在中国境内购买物品后需要在离境时才可以办理退税,而新政策将退税环节提前了,外国旅客可以购物环节即可办理退税,这样在购物现场领取退税款后可以用于再消费。这与日本2026年11月之前实施的“即买即退”政策是相同的。

2.享受“即买即退”退税政策有特定的手续和条件
外国旅客并不是只要在境内购物后就可以享受“即买即退”退税政策,其有特定的手续和条件。
(1)并非所有的商店都可以退税,仅限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才可以退税;
(2)外国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现场领取等额退税款;
(3)旅客离境时,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会核验旅客身份和退税物品。如果退税代理机构审核购物退税信息无误后,会立即解除信用卡预授权担保,办结退税事项。
需留意,如果外国旅客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和指定口岸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会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退税款,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审核办理退税。

今后,各地税务部门可能会制定本地区“即买即退”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建议各现地日籍驻在员及外籍旅客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当地政策的实施情况,活用该“即买即退”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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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作品,需要标识-【NEW】-

   2025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是对人工智能(AI)生成的内容进行规制而出台的政策,敝所本次就《办法》要点及企业的留意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 AI生成的所有内容都受《办法》规制
   根据该《办法》规定,从朋友圈文案到企业产品说明、宣传广告等,所有利用AI技术生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都须像居民身份证、护照一样带有可识别的标记,例如这是“AI生成的”等标识内容。是否可以在内容生成之后再补充标识可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第三条)
   需留意,所有在中国境内提供的AI生成内容的服务或产品,无论企业是否是中国现地企业都受《办法》规制。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外利用AI生成但是面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或传播的内容,也需要遵守该《办法》规定。
2. 特定情形下可不添加显示标识
   根据该《办法》规定,如果客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示标识(是指一眼就能看到或者听到的提示,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第九条)
   需留意,服务提供者如果可以提前通过与用户的书面协议约定用户的标识义务及使用责任,并留存至少6个月的提供合成内容及用户信息的日志,或将可以避免或减轻自身风险。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1)除了做好AI生成内容的标识以外,企业需留意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如不传播虚假信息、不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名誉权等)。
   (2)通常来说,AI生成内容依赖于大量数据,企业有必要留意避免自身重要信息或者数据泄露,并确保引用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尤其是涉及中国境内用户的数据,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做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3)企业在使用AI技术时,需留意确保AI系统具备生成内容标识功能,如果没有,可能需要升级技术或者寻找有相关能力的合作伙伴合作。
   (4)中国的AI政策和监管环境可能会不断调整,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保持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动态,确保企业在新规下的合规运营及持续发展。
   (5)《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各企业可以提前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并与中国网信办等有关监管部门沟通,以确保自己的理解及执行符合《办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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