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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定居或入籍,你的养老金还能领吗?攻略在此!

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次人生的大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养老金的问题成了不少人的心头大事。毕竟,辛苦了大半辈子,谁都希望晚年能多个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能否正常领取中国的养老金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以下两个:
1. 缴满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
中国养老金的领取原则上并不受定居地和国籍的限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的话,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领取养老金。为了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该问题,我们将出国定居和入籍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进行具体说明。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 119 号)、《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 [2015] 660 号)等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国内完成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即退休人员),不管是出国定居还是加入外国国籍的,原则上都能够继续领取国内养老金。不过定居海外的情况下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至少每年通过驻外使领馆完成一次领取资格认证。
例如,张先生在中国工作了35年,已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随后,他为了陪伴在日本的儿子到日本定居并加入了日本国籍。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依然能够继续领取国内的养老金。不过,他在日本生活期间,每年都需要通过中国领事馆进行生存验证,以确保养老金的正常领取。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管之后是否加入外国国籍,也不管何时加入外国国籍,因为定居海外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结合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来判断是否可以领取养老金,一般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同样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加入外国国籍的,不管之后是否定居海外,也同样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时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如果之后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继续在中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则上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比如,出国定居后将之前已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纳直至缴满最低缴费年限;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后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又回国工作的,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等。
不过需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存在户籍限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拥有中国永居资格的除外)原则上是无法参保的。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无户籍、国籍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均能缴纳。
(2)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时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而且之后也无合法途径继续缴纳的话,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此种情况下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3)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时已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先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则上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总之,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后能否正常领取养老金,定居地和国籍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过,由于身处海外或外籍人员的身份,退休手续办理和养老金领取的手续以及所需资料等方面可能会存在特殊要求。同时还需注意,截止目前中国已与包括日本在内的1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满足条件的人员也可以依据社保协定在规定期限内免缴在一方协定国的养老保险。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2024年中国对退休年龄等政策进行了巨大调整,对于定居海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而言,更应该对既有政策及其变化保持高度敏感,提前咨询专业人士并做好规划,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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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限制加班时间制度,企业的实务对应-[NEW]-

近期,大疆、美的、海尔等多家大型企业“强制员工下班、不让多加班”等消息登上热搜,引起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3月16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也提出“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要求。该些企业“限制加班时间”及该《行动方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现地日系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限制加班时间、不多加班”制度的背景
(1)保护员工劳动合法权益的法规合规要求
近年来,部分企业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隐性加班等现象,甚至引发猝死、抑郁等“过劳”问题,现行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要求企业不能私自安排过多的加班,保证员工在正常加班之外的身体健康权益。
同时,欧盟2024年底通过的《禁止强迫劳动法案》对以欧盟为出口目的地的企业产生影响,该“限制加班时间”新政也将推动现地企业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增加竞争力。
(2)提振员工的消费需求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消费需求增长乏力,员工不加班后将能够增加其可支配时间,丰富业余生活,有时间去正常生活、参与消费,提振消费需求,促进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等消费领域的增长。
(3)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不让员工过多加班,可以更好的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及身心健康。同时,这也是为了响应3月9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家卫健委提出的“体重管理年”3年计划。
(4)就业促进的整体平衡
在目前经济环境下,不强制员工加班或将促使企业更好的平衡用工,在不加班的情况下,短期内同样的工作可能会增加用工人数,这样增加社会人员的就业机会,从而促进就业的整体平衡。

2.现地日系企业需要考虑及留意的事项
(1)正确理解现地法律的合规要求并有效执行
该《行动方案》实施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地劳动行政监管部门或将加强对现地企业的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及加班费支付等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
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由现地律师审查、评估其现有的用工政策,确保其遵循现地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避免因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而面临法律风险,同时需留意避免通过邮件或电话要求员工下班后继续工作等“隐性”加班情况。
另外,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要求员工加班,在遇到紧急的生产任务或者其他事件时,也是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要求员工加班,比如工作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
(2)设置合理的弹性错峰休假等制度
为了避免员工集体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及经营等实际情况考虑把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但需留意,企业如果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错峰休假制度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固定并告知员工,同时取得员工的书面签字同意的话,可能将避免或减少部分劳资纠纷。
(3)通过借助AI及自动化工具、创新技术等,提升效率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企业从“时间竞争”转向“效率竞争”。今后,企业想单纯通过延长加班时间等获取产品“价格”的优势将会越来越低。企业需在效率提升与业务推进之间寻找平衡,研讨借助AI工具、引入智能及自动化设备,转变企业管理及生产模式,优化工作流程等,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及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4)薪酬制度等的合规设计
有些制造业行业的员工工资有一部分是加班费,如果限制了加班,其工资就会降低很多,员工可能会借此对公司的各种管理以及劳务问题(社保、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环保等等)进行投诉、举报、仲裁。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与现地律师研讨,如何通过加强内部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设定与之相对应的薪资制度等解决该类问题。
需留意,薪资制度等的设定并非单纯的用工管理问题,还涉及各地出台的薪资法规及实务执行政策,若有不合规之处,很容易引起与员工的矛盾,给企业造成潜在的劳动合规风险。
(5)关注员工身心健康,重建企业文化
现在“00”后等劳动者更注重工作与生活平衡,如果企业仍延续传统的“加班”文化,可能将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未来健康的职场文化(如双休制、弹性工时)或将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也将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企业可通过提供心理健康辅导、组织团建活动、鼓励员工休假等方式,重构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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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婚假新变化-[NEW]-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
《该决定》主要对涉及员工婚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于各日系企业的员工假期及出勤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婚假延长至最长18天
此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婚假的条款,《该决定》增设了婚假条款,山东省的婚假天数由国家法定的3天延长至最长18天。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受15天的婚假,如果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3日。
需留意,并非只有初次结婚才可以享受该15天婚假,再婚、复婚时也可以享受该婚假。对于在同一年中结婚后离婚再复婚的员工是否可累计享受该婚假,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婚假等假期的其他留意点
2025年1月2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有数条企业及员工关心的婚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如何休假等情况的条款: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期间。
(2)婚假的休假方式发生变化。该决定实施后,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需留意,如果员工的婚假没有一次性休完,而是一天一天或者一阵一阵的请婚假,实务中企业该怎么对应值得与现地律师等进一步沟通和探讨。
(3)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企业需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及发放福利待遇。
(4)《指导意见》还对企业及职工关心的下述问题进行了规定:
①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可以叠加休育儿假、育儿假怎么休,以及是否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②配偶的父母生病住院时本人是否享受护理假、如何休假。
(5)留意对就业规则等的修改
近年来,国家对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新增,但是实务中部分企业的就业规则条款并没有根据新法规进行修改,这可能会影响今后企业的管理,以及出现劳动争议时,员工等对就业规则本身进行质疑。因此,各企业有必要留意根据最新的法规对就业规则进行修改。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1)员工休假相关等法律法规修改之后,企业有必要提前与律师沟通确认,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对员工婚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等的休假制度,进行综合性的制度设计及考量,并反映到就业规则、劳动合同中。在修改相关制度时,要履行与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以便使相关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2)在实际执行时,有必要留意员工申请休假时提供的关于休假的各种证明材料,并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及调整员工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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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食品领域新增不罚和免罚清单

为了解决企业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2025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

该《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领域的日系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敝所本次对该两个《清单》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食品销售首次违法不被处罚的8种行为
实务中,有的企业可能因疏忽过失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该《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8种“首次违法”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②食品经营许可到期但未延续;
③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申请变更;
④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⑦在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
⑧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需留意,企业并非只有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才是“首次违法”,如果同一企业在2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也被认定为“首次违法”。

另外,并非只要是上述行为,就可以不被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对上述每一种行为分别列举了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行为所对应的全部条件才可以不处罚。

2.轻微违法免罚的4种行为
该《轻微免罚清单》列举了以下4种轻微违法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上述4种行为免罚共同的2个条件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有关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该两个《清单》旨在创造更好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营商环境,但是,企业想要不被处罚或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等,都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才能真正降低“违法成本”。
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仅有上述12种可以不罚或免罚的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同时不罚、免罚条件也可能会适当放宽。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留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罚、免罚以及减罚清单,并学会正确运用。

另外,企业在免于处罚后,可能还需要留意:①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②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采取无害化、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积极采取适当的对应方式,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避免被网络媒体等恶意报道,损害企业声誉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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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

2025年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议上,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被提请会议审议。
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及营商环境进行法治保障,对在华民营企业发展或有重大利好。敝所对二审稿中值得企业的关注的部分要点简单介绍,供各企业参考。

1.审判、检察工作中的法律解释对企业将“不溯及既往”
该“不溯及既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经营预期,避免因法规政策变化导致被“翻旧账”的风险,即不能用新规定去追究企业的旧行为。
例如,某法规2025年生效后,不能用来处罚2024年企业已完成的合规经营行为,这样或将减少企业因法律解释调整,导致过去合规行为突然被定性为不合规的风险和担忧。
留意点:
(1)该“不溯及既往”条款有适用范围的限定,即仅针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如司法解释、办案指引),而非法律本身。例如,某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重新调整后,公司此前的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行为”应适用调整前的标准。
(2)如果新解释更有利于企业(如降低罚款比例等),企业可主张适用新解释处理旧纠纷,减少损失。

2.随意收费、罚款情况将被规制
草案二审稿中提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比如,某执法人员以企业“卫生不达标”为由罚款10万元,但相关法规里最高罚款标准只有5万元,这就是违规罚款。另外,也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比如,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费、捐款”等。
这意味,国家将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制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涉,避免政府乱收费的可能。同时,企业可以要求政府将有关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话,营商环境将更透明,或将避免或减少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

近期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也体现了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人工智能AI、新能源、高质量制造业及新质生产力、服务业等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后续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公布和实施,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将可以更多有法治保障,但是企业也需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做到合法经营,才能减轻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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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稳外资20条举措公布!

2025年2月19日,《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正式公布,这是2025年国家层面发布的稳定外资的重要文件,对外资企业今后在华的经营发展或将有重大影响,本次敝所结合日资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关注点,简要介绍如下。

1、制造业外商投资限制全面放开
《方案》规定“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内外资企业的标准进行统一。这意味着,日资企业在汽车、电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投资将获得更大空间。

2、电信、医疗、教育领域扩大开放试点
政府支持外商独资医院落地、推动生物医药分段生产合作等项目。日资企业在增值电信、医疗设备、养老服务和职业教育等领域具备技术优势,可根据政策落地情况参与试点项目,并通过“专班式”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审批与实施。日资药企或可借此缩短新药在华上市周期。

3、境内贷款与股权投资限制放宽
《方案》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的限制,允许通过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并鼓励外资参与中国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日资企业可更灵活利用境内资金扩大在华业务,降低跨境资金调配成本。

4、人员往来与贸易便利化
优化外籍人员签证政策,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日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跨境流动将更便捷,同时海关AEO认证、进口设备检验等流程简化,或将有效节约贸易成本。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后续商务部将开展全国性“服务保障外企”工作,通过外资专班上门走访、专项协调解决企业问题。建议日系企业关注政策落地细节,主动反馈经营障碍,争取政策支持。
另外,《方案》中提出“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知识产权备案”等要求,建议日企对照进行合规自查,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实现在华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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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变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敝所就本次修订草案变化之处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的知识产权与标识类权益或将得到更多保护
在混淆条款中新增5项违法情形,细化混淆行为规制规则。例如:
① 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等新型对象;
② 新增对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的规制,避免通过关键词引流。(《修订草案》第7条)
这对于日资企业而言,意味着其在数字及网络化场景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标识类权益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或将有助于企业打击“山寨”行为。

2.新增对受贿行为的规制,个人也将受到处罚
本修订草案按照“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新增对经营活动中受贿行为的规制,增加了对收取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仅受贿单位会被处以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受贿个人也将受到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第8条、23条)
这意味着该《修订草案》实施后,政府当局将通过对“行贿和受贿”双向规制来强化对商业腐败的打击力度,尤其针对医疗、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性腐败问题。

3.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约谈
本次新增行政机关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修订草案》第18条)
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例如存在行贿或受贿行为,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能会被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约谈。但是需留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是否会被约谈,监督监察部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新增域外管辖规则
根据国际通用的“属地管辖”原则,《修订草案》原则上是规制位于中国境内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需留意,这并不意味着外国的企业不受该法的规制。本修订草案新增了域外管辖规则,对于在中国境外或由境外的企业等实施的扰乱中国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受该法规制。(《修订草案》第8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修订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和严格规制,对现地日系企业的经营治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现地日系企业在与中国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交易活动中,有必要留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员工或合作方的行贿受贿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次修订草案在增加监管措施的同时调整了处罚力度,如企业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监管要求以及执法部门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合规措施,并学会合理运用抗辩规则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涉,以减轻或避免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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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企业座谈会要点-【NEW】-

2月17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这一座谈会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次座谈会对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意义重大,本次简单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科技创新、人工智能、新能源等行业及高质量制造业将被重点支持
从本次座谈会中的华为CEO任正非、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等6位民营企业负责人代表的发言顺序及参与座谈会的企业家,可以看出未来几年,国家将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质量制造业的发展。
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及产业升级,发展企业主业及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或许将更符合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但需留意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2.企业利用多项政策措施发展的可能性更高
接下来,国家将督促各地区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例如:①破除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市场竞争不公平的各种障碍;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贵的问题;③加强对政府执法的监督等等。

后续各民营企业或将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竞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损害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将减少。需留意,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存在违法行为的,都将无法规避查处。

3.对企业的合规要求将更高
从本次座谈会可以看出,企业在发展的同时需留意守法诚信经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的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也将被强化。这意味着,未来对企业的合规治理要求和社会责任履行等要求或将更高。

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避免和减少“违法成本”,同时调整企业发展模式,适应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在市场方面,如果结合中国的大规模市场潜力,拓展全球产业链布局,或许将可以增强在国内和国际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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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规则将有所变化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续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规则将有所变化。现敝所就《意见》中企业关心的要点简单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将有渠道知悉行政检查的事项范围
此前,实务中部分企业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之前,可能都不知道政府部门会检查哪些事项范围。
本《意见》实施后,政府当局后续可能会将行政检查事项作成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这样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到自己的企业可能会被检查哪些事项,让企业对此有合理的预期和设想。(《意见》第三条)
如果发现被检查的事项不属于公开事项的话,企业可以考虑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2.对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将受上限限制
有时候,企业会因为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重复检查,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负担。
本《意见》提出,将通过设定多种措施确定合理的检查方式。例如:
① 多个行政部门能一起检查的,会联合实施检查,不重复分头检查;
② 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进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③ 将设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关于上述③,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将在2025年6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意见》第四条)
需留意,虽然原则上对企业行政检查频次有上限限制,但是实务中,有的行政机关也可能会根据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线索,认为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时,突破上述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限制。

3.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将受到规制
有时候,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时,可能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检查标准。本《意见》提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能将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出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意见》第五条)
从中国的法律解读来看,本《意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流程进行了细化。例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其他工作证件等不能替代执法证件。
为了避免不了解该些具体程序而对企业权益造成侵害,企业有必要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程序以及检查规则进行正确理解。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本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行政检查的规则及程序。后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各现地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对照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避免产生合规风险。
另外,现地日系企业如果正确理解了相关检查标准和执法程序,在遇到检查标准不明确或与公布标准不符、检查程序不全面的情况时,可以在符合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要求检查人员作出解释(比如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标准等),在得到正式答复后再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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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规则有哪些新变化?-【NEW】-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解释二》涉及的同居财产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夫妻对外赠予财产分割等问题,与此前实施的规则变化较大。敝所本次就《解释二》中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过户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间给予的房产如何分割,《解释二》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1)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给予另一方或者共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则上给予方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
(2)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
若婚姻短暂且赠予方无重大过错,房产可能归赠予方,但可能需要给另一方合理补偿。(《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2.细化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按照《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有约定从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判断。(《解释二》第八条)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会结合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具体补偿金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
一般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决房屋归属,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需留意,《解释二》第八条并不包含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3.细化同居的财产分割规则
关于同居期间(仅限双方均无配偶)的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各自所得(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分割。对于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再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分割。(《解释二》第四条)

◆现地日系驻在员及外籍人员的留意事项
除了上述还有一些新规定值得大家关注,例如: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如何分割,“假离婚”逃避债权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对外赠予如何处理,夫妻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等等。现地驻在员以及与中国人跨国结婚、离婚的外籍人员,有必要正确理解该最新的法律规则及其实务适用情况。
中日两国除了法律差异外,还存在文化差异。若婚姻涉及中日两国,可以提前考虑协商家庭责任和财产制度(如分别所有制),避免离婚时因法律和文化差异而引发矛盾争议。
另外,关于跨国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处分,可能还涉及相关房产证明等的调取、公证认证手续以及境内判决境外执行难等问题。建议在涉及与中国人跨国婚姻以及需要处理中国及日本境内房产等资产时,及时咨询和委托懂得中国和日本法律的律师进行妥善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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