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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国务院审议通过稳外资多条举措-【NEW】-

2月10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的通过将对接下来现地日系企业以及外资的发展提供多项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例如:

(1)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
(2)扩大外资在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参与投资的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外资可能可以在更多地区投资参与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的业务。
(3)修订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围,例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4)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将会被优化,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可能将更加简单和便利。
(5)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采取同样的规则,避免限制外资参与政府采购。
(6)外企人员进出中国或者停居留或将更加便利,例如签证手续将会被简化,停留期限将被延长等等。

该行动方案的通过,可能将对外资企业在华进行资本运作、产业整合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了解中国各地的投资规则和政策,学会充分利用该些投资便利和优惠措施,扩大在华的业务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避免对当地投资政策不了解而导致增加投资成本或错失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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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法变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将具有重要影响。敝所本次就新法变化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及财务会计等人员参考。

1.简化“视同销售”情形
新法对“视同销售”情形进行了大幅简化,仅列举了下述三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增值税法》第5条)
相比于现行规定,新法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以及“无偿提供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这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如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房产无偿租赁等)将不再视同销售。
需留意,虽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企业仍需注意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时,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征税。因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偿提供服务(如长期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仍可能面临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增加销售额偏高核定征税条款
相比于现行法规,新法增加了“销售额明显偏高”时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条款。(《增值税法》第20条)
该条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买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增加进项税,从而降低增值税负的情形。需留意,具体核定方法还需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但这一修订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产品及服务销售额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标准的监管力度。

3.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调整
新法对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和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法》第22条)例如:
(1)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2)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法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范围限定。这意味着,企业购买这些服务用于应税目的或转售时,将不再受到不得抵扣销项税的限定条件。这一修订或将有助于企业更合理地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务成本。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修改要点外,新法在多个方面还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例如,新法增加了税务机关与海关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大数据平台”,与多个部门协同,共同监管企业的税款处理。
敝所结合实务经验,简要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和实务留意点:
(1)正确理解新法的修订内容,确保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2)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3)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4)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发布的配套文件,与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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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征求意见-[NEW]-

   2025年1月3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2月19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本次海关总署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及情况,对该规定的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优化和修订。本次将修改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食品企业参考。

1.企业注册方式或将会发生变化
   此前,主要是由企业自行申请或者主管当局推荐。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工厂注册与国外的体系认可挂钩。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海关总署体系认可的,其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推荐注册清单中的企业很可能直接被审批通过并赋予在华注册编号,企业注册或将更便利。(征求意见稿第7条)
   但需留意,海关总署有可能对推荐注册清单中企业通过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验证。若发现被推荐的企业有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海关总署不予注册,并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终止境外国家(地区)的体系认可。

2.采用推荐注册的食品种类或将减少
   现行的蜂产品、食用油脂和油料、食用谷物(大米除外)、特殊膳食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8类食品未来可能不需要执行推荐注册方式,简化注册流程。(征求意见稿第11条)

3.新增免于注册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旅客携带的食品,以及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免税经营的食品等特定情形下的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征求意见稿第28条)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各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的日系企业,可通过下述链接查看该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及反馈意见的方法。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6297231/index.html?sid_for_share=99125_3&VbY7rnwef3WG=1736242929466
   在征求意见阶段,该规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其通过审议并实施,即对规制范围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各日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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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参保户籍限制将取消-[NEW]-

   2025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自1月7日开始实施。其中《指引》第22条提出要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例如,此前北京人社局2024年8月发布的文件中指出,在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要具有本市户籍,若无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则无法参加社保。《指引》实施后,在京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不再受到户籍地限制,可以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指引》第23条指出“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自行根据就业机会、生活成本和工资待遇灵活选择就业地,可能将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的有效配置,减少社保跨区域转移的障碍。
   除上述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之外,《指引》还计划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市场公平竞争、物流、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等领域和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各日系企业有必要重点留意今后当地政府在上述方面的政策和执法动态,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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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NEW]-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及财务会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等增值税法全文公布后,敝所再向大家介绍增值税法中对现地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纳税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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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草案将三审-NEW-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记者会宣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于12月21日—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通常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一般是两次或三次。这意味着在本次会议中,增值税法很可能将正式通过审议。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及会计财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各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及执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沟通研讨,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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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过境免签延长至240小时-NEW-

   12月17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优化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24年12月17日起进一步放宽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将过境免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由原72小时和144小时均延长至240小时(10天)。
   敝所本次对该过境免签政策简单说明如下,供各外籍人士参考。

1.过境免签时间延长至240小时
   本次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延长至240小时,意味着外籍人员将有更多的时间在华进行商贸、旅游、探亲等。来华工作、学习等长期活动是需要取得对应签证的,不适用过境免签政策。
   日本、美国、新加坡、韩国等54个国家的外籍人员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入境中国,但其停居留活动不超过240小时(该240小时通常自入境中国的次日零时起起算)。
   需留意,与中国签订互免签证协定或中国有单方免签政策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日籍人员来华商务、旅游、访友等在30天内是免签的。

2.新增21个过境免签口岸
   该《公告》新增江苏无锡苏南硕放、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口岸,山东济南遥墙、烟台蓬菜、威海大水泊国际机场口岸,海南海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口岸等21个口岸为240小时过境免签人员入境口岸。适用对外开放口岸由原有的39个增加至60个。
   同时,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适用省份由原有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广东等19个省(区、市)增加山西、安徽、江西、海南、贵州5省,共24个省(区、市)。
   需留意,外籍人员只有在指定的60个口岸入境才可能会享受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并且只能在规定区域内停留活动(如果是旅游目的,可在上述24个省(区、市)跨省旅行,并可自行安排行程),如果有逾期停留或超出停留范围的,可能会受到出入境边检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的处罚。

3.过境免签还需符合其他特定条件
   外籍人员要想享受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除了符合上述54个国家公民及特定口岸入境的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240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或地区)的联程客票或相关证明;
   (2)持有能证明本人国籍身份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
   (3)没有中国签证机关拒签章戳记,5年内没有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记录等情形。
   需留意,在上述(1)中,该联程客票须在申请人入境中国之前购买好,且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的客票,不能是该外籍人员直接返回出发国(或地区)的客票,否则将无法申请240小时过境免签。

◆ 外籍人员的注意事项
   (1)在中国境内住宿,无论酒店还是酒店以外的其他住所(包括自购房、租赁房、借住房等),均需依法办理住宿登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酒店住宿的,由酒店办理住宿登记。
   (2)中国大陆不同地区办理240小时过境免签的申请资料和手续可能存在不同之处,且对于过境停留的时间及停留地域范围的要求也不相同。建议各日籍及其他外籍人员在入境中国之前事先与入境地的边检部门进行沟通、确认,避免耽误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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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养老金(外国人个人篇)-NEW-

   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城市先行试点拓展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个人养老金作为中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其全面实施对中国现地企业及在华工作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养老规划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敝所本次对个人养老金对外籍人员的影响简要介绍如下,供各外籍人员参考。

1.在华外籍员工是否可以参加?
   根据该《通知》,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国籍。该个人养老金是个人根据意愿自愿参加,不强制个人参加。
   需留意,对于适用中日社保协定,仅在日本参加国民年金、厚生年金,而未在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籍人员,其可能无法参加该个人养老金。

2.是否享受到税收优惠需具体分析
   参加者每年可在规定额度内(上限12000元)向自己新设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具体根据个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不同而不同。简单说明如下:
   (1)在缴费时,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可以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中按实际缴费额扣除;
   (2)在投资时,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留意,如果外籍人员的收入较高,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超过3%),则参加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到较高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外籍员工的收入不高,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或者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则参加个人养老金实际上可能并不能享受到该税收优惠,甚至是增加额外的税费支出。

◆外籍人员的留意点
   中国和日本的养老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对中日养老保险的双重缴费以及养老待遇如何在两国之间转移衔接等问题提前进行考虑。
   另外,该个人养老金并非可以随时领取,只有在满足特定的领取条件时,比如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出国(境)定居、参加人患重大疾病(具体标准目前尚不确定)等,才可以申请领取账户内的资金。因此,外籍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时,需要对资金流动性方面的限制提前进行考虑。
   正确理解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例如个人养老金的缴费规则、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条件及手续、领取条件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工资收入情况、是否在中国长期居住)合规规划资金使用及养老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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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带薪年休假如何处理?

每到年末,多数公司都面临着员工未使用完毕年休假,该如何应对的难题。因为年休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排、工资发放等各方面,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公司与员工的纠纷。所以,公司需慎重应对。对如何处理未休年休假,敝所从实务层面介绍如下,供参考。

◆ 公司应对方式
实务中,部分公司会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员工享有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因此,首先需确认未休年休假的性质是法定休假还是福利休假。根据未休年休假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未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对未休法定年休假,公司可以采取下述方式对应: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如在限电、公司业务量少的时候,在本自然年度内,优先安排员工消耗完未休的年休假。
(2)如员工仍未休完,公司可征得员工书面同意,用2倍的标准,将未休年休假购买回来。
(3)对于生产、工作集中,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公司可与员工、工会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在下一年度内休完未休假。各日企需留意,公司需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据。

2.未休假是福利年休假的情况
如果员工未休的是福利年休假,则公司需根据《就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有的公司《就业规则》规定,当年度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公司也不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工资补偿。有的公司则规定,当年度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公司按1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工资补偿。
各日企需留意,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对未休福利年休假,公司要给员工工资补偿,则应按规章制度执行,否则可能引起员工与公司的纠纷、甚至是引起群体性事件。

3.无法确认未休假的性质的情况下
如果无法确定未休假的性质,则建议优先安排员工将该些未休假全部休完。如果发生争议,公司和员工均无法证明该些未休假的性质时,仲裁员或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对于年休假,在实务中,还存在着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员工未申请休假视为自行放弃等诸多问题,敝所在其他文章中再进行介绍。建议各日企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就业规则》等制度重新进行评估及合规调整及完善,对法定及福利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福利休假未休完如何处理、法定休假及福利休假使用的优先顺序等进行明确约定,并组织对高管、人事的合规培训,这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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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外国人就业证与社保卡二合一-NEW-

   近日,中国人社部发布了一则《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继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该《通知》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和社会保障卡(社保卡)合二为一。这对于之前工作许可证和社保卡分开取得和使用的外国人以及现地日系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现地日系企业及外籍人士参考。

1.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二合一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通过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信息加载到社保卡上的方式,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的二合一。这意味着,今后外国人在入境中国后,原则上无需再办理实体工作许可证,只需按照相关要求申领电子及实体社保卡即可。
   对于已领取实体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比如已在华工作就业的外国人),根据“不变不换”原则,现有工作许可如果不存在延期、变更的情况,目前的工作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

2.外国人的就业和社保受到的监管将加强
   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二合一的政策一方面为外国人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外国人在华就业将和社保深度捆绑。
对于外国人是否应该在中国缴纳社保,到目前为止,实务中不同地区的理解和实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上海地区,在“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到期之前(2021年8月15日之前),外籍员工的社保缴纳是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处理的。
   另外,日本和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因此,日本籍的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也需要留意该协定的适用。

◆现地日系企业及外籍人员的留意点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和注销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gdbsTokenId=null)
   外国人在来华之前仍需按照一直以来的规定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工作签证。 外国人入境中国之后,除了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取得电子和实体社保卡以外,还需要完成居留证件办理等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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