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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销售、零售企业知るべき“职业打假”新规

2025年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9月5日。

实务中,存在部分“职业打假人”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时,仍然大量购买,以此向商户或企业索赔。为了规避“职业打假人”利用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恶意投诉行为,维护真正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修订了该《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是对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共新增了8个条款,删除了4个条款。该新规若实施后或将对存在恶意投诉风险的日系企业带来利好消息。
例如,对于购买频率异常、明知问题仍消费、短期大量投诉等“职业打假、恶意批量投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或将不予受理,企业或可据此抗辩以上情况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日系企业中涉及销售、零售的企业需要及时关注该新规的立法动态及实施情况,在遇到疑似职业打假或恶意投诉时,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交涉及解释说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发现举报线索明显不实(如竞争对手恶意举报、恶意敲诈行为等)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及时调查应对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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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个人贷款消费可享受贴息支持-【NEW】-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8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该方案”)。该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6年8月31日。

根据该方案规定,个人无论是小额(单笔5万元以下)的日常消费,还是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就可以享受贷款本金的年1%的贴息政策,即贷款机构在向贷款人结算和收取利息时直接扣除个人单笔贷款消费享受的贴息金额,单笔贷款消费最高享受贴息500元。

需留意,享受贷款消费贴息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只能是在规定的贷款机构(18家银行+5家个人贷款消费发放机构)进行的贷款(不包括信用卡业务);
(2)5万元以上的消费需要在特定的领域进行;
(3)该笔贷款实际用于了前述的消费;
(4)贷款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

上述(2)中的特定的领域是指该通知规定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

另外,同一贷款人在同一家贷款机构的累计消费贴息有3000元的上限。但是在不同的贷款机构的累计消费贴息不受前述贴息金额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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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NEW】-

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9月10日。
该《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和细化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增值税作为现地日系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新增及修改对日系企业的增值税缴纳、税收筹划及财务会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要点
该《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新增,例如:
(1)细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则,将自然人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7条)
(2)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空运输服务、完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服务等事项为零税率的应税交易,细化跨境交易征税的规则。(《征求意见稿》第9条)
(3)新增了“购进的贷款服务及支付的与贷款相关的利息、服务费”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条款。(《征求意见稿》第20条)
需留意,虽然新《增值税法》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条款,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又新增加了该条内容,这意味企业偿还的借款和利息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对于关联方进行资金借款或者无偿借款等的企业来说,企业的该项税收负担仍存在,这可能是国家出于税收的考虑。
(4)规定医疗美容机构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原先医疗机构中未明确排除医美机构)。(《征求意见稿》第28条)
(5)对于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税收抵扣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需留意,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的话,可能会被指摘或追缴。(《征求意见稿》第40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修订或者新增内容较多。在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实施前,现地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税务师沟通研讨,做好财务税收筹划和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减轻税费成本,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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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休后再雇佣者权益保障新规征求意见中-【NEW】-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31日。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规制企业与“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后再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新规对各在华日系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敝所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退休后再雇佣者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
此前,企业雇佣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部分内容也适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参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支付200%,法定节假日支付300%),而不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征求意见稿第9条)

2.关于社会保险等费用缴纳的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为退休再雇佣者再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关于工伤保险
企业须为退休再雇佣者缴纳工伤保险(此前仅部分行业或地区可参加,如建筑业要求为超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成了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征求意见稿第15条、16条)
另外,退休后再雇佣者可以像未退休的正式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的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2)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该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18条):
①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不改变其待遇。从立法本意来看,可能个人和公司不缴纳也没有关系。
② 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由个人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时,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职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为员工缴纳该保险费。

(3)关于失业保险
如果退休后再雇佣者失业的话,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需留意,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领取失业金。(征求意见稿第19条)

◆对在华日系企业的建议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并实施的话,对于企业现行的用人制度、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金多少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各企业及时核实内部返聘人员的数量,协商处理方案等,以及时应对新规定的实施。
各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该新规的政策动向,适时平衡日系企业用工退休返聘方式方法及薪金的升降等,修改员工手册、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的劳务协议等的话,可能会规避或减轻企业的劳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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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大变化(1)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共21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二》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裁判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全国性的细化规则,对各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影响重大,其中多条内容引起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敝所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对值得企业的关注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等参考。

1.“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或将被支持
实务中,存在员工向公司承诺或者双方约定“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给员工个人”的情况。在前述情况下,如果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如山东、浙江)的法院认为员工违反诚信原则而不支持员工的诉求。
但是该《解释二》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之后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话,法院是支持的。这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及成本(补缴的社保费用+滞纳金+经济补偿金)。(《解释二》第19条)
需留意,如果企业依法补缴社保费用后,可以请求员工返还此前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费用。无论是该《解释二》施行前还是施行后,“企业与员工不缴纳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员工都可以向人社局等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2.“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不一定是劳务关系
此前,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法院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该《解释二》删除了该条款,这意味着,企业招用上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双方之间的性质并非完全被认定为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有一部分内容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二》第21条)
今后,退休返聘人员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要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支付自己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重要变化点之外,还有其他多条对企业用工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比如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竞业限制条款、外国人劳动关系认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损失赔偿、仲裁时效抗辩等等。
各日系企业组织人事总务及高管对该《解释二》进行研修培训,及时并正确理解该些条款的含义及对企业的影响,与现地懂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探讨对应方案,对于企业规避或减轻劳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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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5最低工资标准发布-【NEW】-

工资一直以来是企业和职工都十分关注的内容。2025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地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新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敝所对该通知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按照不同的工时及工资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全日制劳动者:不低于14.62元/小时,不低于2520元/月。
(2)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日及普通休息日不低于27.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低于65.1元/小时。
(3)计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在上述(3)中,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得工资不得低于上述(1)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的部分留意点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如果扣除下述项目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或将面临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风险。(第一条)
①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②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的工资;
③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项目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需要企业另行支付。
需留意,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来说,其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包括企业及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上述通知是北京地区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费用等内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合规调整员工工资,对于规避企业风险是很重要的。
另外,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员工请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资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但是需要一定的实务技巧,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等程序,事先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可能将会避免或降低因实体或程序不合规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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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强化-【NEW】-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法在内容条款上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和扩充,由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原法”)的33条扩充到了41条。其中,新法对企业关心的“商业贿赂”行为及责任进行了强化,敝所本次将修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新增受贿单位的法律责任

原法第19条仅规定,经营者贿赂他人的需要接受相关处罚。而新法规定,有关单位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都需要接受处罚。(《新法》第24条)

这意味着,今后受处罚主体范围不再局限于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受贿单位或受贿人也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2.新增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责任
原法第19条仅规定了对单位的处罚,未规定员工等个人的法律责任。而新法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员工或单位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或者自己收受贿赂的,也会被处罚。(《新法》第24条)

需留意,并不是单位或员工只要有贿赂行为,法定代表人等高管或责任人就会被处罚,其需要对贿赂行为具有个人责任。

参考有关执法人员或的学理上的解释,通常“负有个人责任”需要法定代表人等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应知或明知,且客观上有决策、组织、策划、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的行为。是否具有该些行为可以考虑参考企业内部的审批记录,具体需要根据个案分析判断。

3.罚款金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相比于原法,新法增加了对行贿、受贿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将最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新法》第24条)

◆对日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建议
新法新增和强化了对受贿行为、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个人责任的处罚。可以预见到,新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当局或将加强对受贿行为等的监管和执法检查。

商业贿赂行为有时认定比较复杂,且不同员工对商业贿赂的理解和把控也不同,可能存在不能完全正确理解的地方,如果在社内可以广泛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相关的研修学习的话,在对应政府当局检查时可以作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予以解释和说明。

因此,建立、完善相关合规制度,在社内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的研修、设置外部举报窗口等对企业合规来说十分重要。另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高管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保持更加审慎的态度、考虑合规风险,对于规避自身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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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育儿补贴制度细化方案公布

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该《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方案是为了对应现实点人口老龄少子化的现状,贯彻和实施国家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给育儿家庭一定的现金补贴。敝所本次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等要点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关于育儿补贴的对象范围
根据该《方案》规定,育儿补贴的对象是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但超过3周岁的婴幼儿不在补贴的范围之内。(《方案》第二条第一款)
另,在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也可以享受该育儿补贴,按照应补贴月数折算发放。例如,2022年6月10日出生的婴幼儿,截至2025年6月9日,年满3周岁,其应申领的补贴月数为6个月。

2.关于育儿补贴的标准
根据该《方案》,育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现时点国家基础的补贴标准为3600元/年/每孩。需留意,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家庭等,都可申领该育儿补贴。
该育儿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对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员工来说是个利好消息。(《方案》第二条第二款)
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等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原则上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是统一的。(《方案》第六条)

3.其他留意点
国务院发布该《方案》后,今后各省级的政府当局将会尽快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财政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育儿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以当地的实际政策为准。因此,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当地的政策执行情况十分重要。
需留意,该育儿补贴需要主动去申请,即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并非由政府当局自动发放,也不是由企业支付该笔费用。对于各地规定的育儿假、护理假等,企业需留意正确理解并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该育儿政策与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托育服务、生育假等政策相配合,旨在缓解低生育率压力,缓解老龄少子化的现状。今后母婴消费、托育服务、儿童医疗、乳制品等领域的消费市场或在一定程度上有望增加,各有关日系企业可及时关注相关行业领域的对应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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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价格法修订征求意见中-【NEW】-

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自7月24日至8月23日,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的官方网站反馈意见。
为了抑制市场上“低质量无序的低价竞争”,《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多条与“反内卷”(是指反不正当的恶性、低价、不遵守市场规则等的竞争)相关的条款规则,这是《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敝所本次对“修订意见稿”中企业和社会公众关心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参考。

1.“低价倾销”的认定规则放宽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的认定规则比较严格,需要同时符合下述3个条件:
① 低于成本价销售;
② 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
③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征求意见稿》放宽了“低价倾销”的认定条件,删除了上述③“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关表述。即只要有低价销售或提供服务行为(除规定的正当事由外),就可能被认定为“低价倾销”行为,进而被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
另外,不仅经营者本身不能低价倾销,“强制其他经营者”低价倾销也是违法的。比如,外卖或网约车平台强制平台内商家降价、提供补贴等行为也将构成低价倾销。

2.新增“进入企业经营场所”的检查权
如果监管部门怀疑企业有价格违法行为(销售价过高或者过低),现行《价格法》仅赋予了执法人员询问权和资料调取权,缺乏直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的权力。
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检查”的实质性权力,这样执法人员或将会检查到真实的账簿、企业经营及成本数据等。企业可能将面临更多的政府监管检查和成本审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其他值得注意的变化点
除上述内容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等传统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则进行了细化调整,将规制范围由传统经营者扩大至数字经济领域及具有优势的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华日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中国的企业在供应链系统等过程中进行交易,因此,现地日系企业及时关注该法对中国各行业、企业(尤其是与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交易方)造成的多方面影响及该些企业的对应动向,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价格法正式通过实施后,今后低质量、低价无序竞争的情形或将减少,光伏、锂电、储能等新能源、高端制造业或者高质量产品供给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增加,传统化工、钢铁、纺织、轮胎等行业中依赖低价竞争、产能落后的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进一步缩小,甚至是被淘汰。日系企业关注并正确理解《征求意见稿》的规则变化,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了解当地的执法情况,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同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对于规避企业风险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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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与驻在员有关的住房租赁新规-【NEW】-

7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制定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条例》是规制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行为,与工业商业办公用房或农村房屋租赁无关。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驻在员参考。

1.关于租房押金的返还
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规定,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扣减事由等事项的话,或将有助于预防和处理相关纠纷。(该《条例》第10条)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扣减押金的,这对承租人退房时要求承租人返还押金来说是一大利好。

2.强化了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规制
该《条例》强化了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即通常所称的中介机构,为承租方或出租方提供房屋居间、代理等服务,促成房屋租赁交易,自己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的规制,规定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将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该规定可被处以2-10万元的罚款,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该《条例》第25条、44条)
该《条例》实施后,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中介机构代收代付房租、押金导致的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纠纷。
另外,所有住房租赁合同需在房管部门的住房租赁管理平台备案,该平台会同步将租赁信息共享给税务、公安等政府部门用于合规监管,个人房租等收入的纳税监管或将变得更严。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在华工作的驻在员大多居住在企业为自己租赁的酒店或者公寓,而不是自己租房。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面临房屋转租、续租时涨价、家电设备不完备等问题。
因此,正确理解该《条例》内容,签署完备必要的租赁合同,对于规避风险非常重要。当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咨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并迅速做出对应处理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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