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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新国标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新标准》)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
新标准主要是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食品标签用语、营养成分配料表等食品标签的标示规则进行的规范,其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该些新标准对涉及食品相关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具有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该新标准的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零添加”等用语的使用限制
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新通则对强调食品配料的标示词语进行了限制,避免使用“零添加”“不添加”“不使用”等用语。
例如,某果汁饮品上即使不含果糖、葡萄糖浆,也不能使用“不添加果糖”等用语标示,可以用“果糖含量为0”的用语标示。(《新标准》第4.4条)

2.食品中如含有致敏物质的,需特别标示
新标准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的食品配料,需在食品配料表或其临近位置进行醒目标注,如包括麸质的谷物、甲壳纲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大类致敏物质及其制品。(《新标准》第4.12条)

3.保质期标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新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日期标示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及贮存条件等信息。对于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标示保质期和到期日。
为了避免食物浪费与国际规则接轨,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特点、生产工艺等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标注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新标准》第4.7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5年3月16日公布,但是不同标准及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过渡期和实施日期。因此,建议食品行业相关的日系企业结合自身产品及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新标准的内容,结合新标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包装食品标签,避免过渡期后还未整改,导致产品下架罚款或声誉损失等。同时,建议各企业加强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正确理解实务中的执行标准并据此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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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事关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促进法发布会的召开

5月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实施)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亮点简单介绍如下。

1.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很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等。

2. 市场准入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提到,民营企业遇到准入壁垒问题时,可以登录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专栏反映。对于相关线索,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及时核查处理。

3. 金融领域
通过贷款、保险等多种方式提供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
在近年来民营企业表现亮眼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已经设立74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18个试点城市落地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支持科技企业畅通资本循环。

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的外贸、消费领域
在小微融资协调机制中单列外贸板块,全面梳理外贸企业清单,优先走访对接融资。
创新“跨境电商保”模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指导保险公司开发专属的保证险产品,为跨境电商的境内采购提供信用保障。
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领域的信贷投放,支持消费服务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民间投资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融资对接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民间投资重点项目清单,并向银行推送,指导银行自主对接融资服务。

4. 规范执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针对社会各界近年来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司法部将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和异地执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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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经济促进法审议通过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本法共9章,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本法实施后,可能将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民营经济及企业发展有重大利好。各现地日系企业可以在充分理解本法条款的基础上加以活用,做好合规经营,可能将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避免或减轻被政府当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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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签证如果过期了,要小心银行卡可能被冻结!

近期,日本政府推出一项政策,该政策规定:如果在日签证过期或者未及时将银行账户中的签证信息申报更新,那么外国人的银行账户可能将会被冻结,将无法从银行和ATM机上取款。据共同社2025年4月8日的采访报道,目前三菱UFJ银行和瑞穗银行已经开始对在留期间已满的外国人的银行账户采取限制取款的措施。
该则与在日外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政策引起了在日人群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敝所本次就该政策简要介绍如下,供各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参考。

1.关于该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电信诈骗和洗钱案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日本作为发达国家,自然也成了不少犯罪分子的目标。而在日本的外国人,尤其那些是签证过期、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工作等的外国人群体,往往因为其信息不透明而成为日本政府监管的盲区。
同时,近年来日本国内也出现了大量在留外国人非法转让银行账户,导致该些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转账或者虚假汇款等情况。
因此,为了防止银行账户被非法转让,切断或减少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可以利用的资金链条和犯罪工具,日本政府出台了该政策。
据了解,日本出入境管理厅、警察厅、金融厅和各金融机构进行磋商,通过构建对在日外国人在留信息及银行账户共享系统,对外国人的签证期限与银行帐号实施联动管理。

2.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取款时的救济措施
因为实务中导致银行账户所关联的签证期限过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签证过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签证续签手续延误、已办理签证续签后但未及时向银行申报并更新在留信息等等。所以,该新政策也可能会对合法居留的外国人造成麻烦。
如果是因为银行账户所关联的签证期限过期的原因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取款或转账,可以考虑与银行进行交涉说明,证明自己的账户没有被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样的话,银行可能会考虑给与一定的缓冲期限或者解除限制取款措施。
需留意,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申诉渠道或者要求,建议事先向具体的开户银行进行沟通确认。

3.对在日华人的建议
今后,日本政府或将会加强对在日外国人银行账户及在留期限的联动管理,因此,建议各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
(1)如果自己的在留卡期限、家庭住址或者电话信息等变更时,及时到银行更新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能够及时收到银行的通知;
(2)保留好自己在留卡更新或续签的相关文件,以便今后需要时使用;
(3)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在留卡及银行账户等信息,避免借用给他人;
(4)如果银行账户被限制取款或者收到银行的其他通知后,前往银行柜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查明被限制取款的原因,争取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与银行人员沟通说明,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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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突然的大幅上调VS合同的不可抗力

2025年4月11日,美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关税,对中国的对等关税加征至125%(此时,美国对中国商品实际加征的总关税税率为145%),中国也宣布对美国的加征关税税率由84%提高至125%。突如其来的关税战,对中美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日系企业都在关注关税骤然增加对商事合同交易成本大幅增加,履行难度太大,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以下弊所就对关税提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行简要说明。

(1)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又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可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有以下特点:
①不可预见性:事件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到。
②不可避免性: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也无法阻止或避免影响。
③不能克服:对于意外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从分类来说,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火山喷发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

(2)关税提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以美国特朗普突然宣布的关税政策,简单分析关税提高是否属于合同的不可抗力。通常来说,在此前已有国际舆论广泛报道特朗普可能会对中国加征关税的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关税提高属于不可抗力的,一般来说在中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认为该情形不具备不可抗力所要求的“不可预见性”。
当然,如果在签署的合同中特别约定关税提高属于不可抗力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税显著提高可以解约的,可以适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日企的建议
鉴于全球贸易紧张局势持续升级,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不断变化,合同能否履行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建议全面审查现有交易合同的条款完备性,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能够有效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有效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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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即买即退”退税新政自4月8日起实施

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对此前在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浙江等地试点的“即买即退”退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自2025年4月8日开始实施。这对境外来华商务、旅游等人员来说是一大利好。敝所对该新政简要介绍如下。

1.购物现场即可申请退税
此前外国旅客在中国境内购买物品后需要在离境时才可以办理退税,而新政策将退税环节提前了,外国旅客可以购物环节即可办理退税,这样在购物现场领取退税款后可以用于再消费。这与日本2026年11月之前实施的“即买即退”政策是相同的。

2.享受“即买即退”退税政策有特定的手续和条件
外国旅客并不是只要在境内购物后就可以享受“即买即退”退税政策,其有特定的手续和条件。
(1)并非所有的商店都可以退税,仅限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才可以退税;
(2)外国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现场领取等额退税款;
(3)旅客离境时,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会核验旅客身份和退税物品。如果退税代理机构审核购物退税信息无误后,会立即解除信用卡预授权担保,办结退税事项。
需留意,如果外国旅客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和指定口岸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会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退税款,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审核办理退税。

今后,各地税务部门可能会制定本地区“即买即退”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建议各现地日籍驻在员及外籍旅客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当地政策的实施情况,活用该“即买即退”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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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作品,需要标识-【NEW】-

   2025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是对人工智能(AI)生成的内容进行规制而出台的政策,敝所本次就《办法》要点及企业的留意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 AI生成的所有内容都受《办法》规制
   根据该《办法》规定,从朋友圈文案到企业产品说明、宣传广告等,所有利用AI技术生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都须像居民身份证、护照一样带有可识别的标记,例如这是“AI生成的”等标识内容。是否可以在内容生成之后再补充标识可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第三条)
   需留意,所有在中国境内提供的AI生成内容的服务或产品,无论企业是否是中国现地企业都受《办法》规制。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外利用AI生成但是面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或传播的内容,也需要遵守该《办法》规定。
2. 特定情形下可不添加显示标识
   根据该《办法》规定,如果客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示标识(是指一眼就能看到或者听到的提示,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第九条)
   需留意,服务提供者如果可以提前通过与用户的书面协议约定用户的标识义务及使用责任,并留存至少6个月的提供合成内容及用户信息的日志,或将可以避免或减轻自身风险。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1)除了做好AI生成内容的标识以外,企业需留意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如不传播虚假信息、不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名誉权等)。
   (2)通常来说,AI生成内容依赖于大量数据,企业有必要留意避免自身重要信息或者数据泄露,并确保引用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尤其是涉及中国境内用户的数据,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做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3)企业在使用AI技术时,需留意确保AI系统具备生成内容标识功能,如果没有,可能需要升级技术或者寻找有相关能力的合作伙伴合作。
   (4)中国的AI政策和监管环境可能会不断调整,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保持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动态,确保企业在新规下的合规运营及持续发展。
   (5)《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各企业可以提前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并与中国网信办等有关监管部门沟通,以确保自己的理解及执行符合《办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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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简析:《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的施行-【NEW】-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3月24日正式公布并施行。关于该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敝所进行以下简要说明。
1. 《规定》是《反外国制裁法》的延续和细化
2021年6月10日开始实施的《反外国制裁法》是中国首部针对外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行为进行反制的专门性法律。之后,在总结多年反制裁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外国制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2. 明确反制措施、完善执行机制和救济渠道
首先,《规定》明确了《反外国制裁法》中的多项反制措施。比如:
1)明确了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的具体内容。(《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2)明确了禁止或限制的“有关交易和合作”的具体内容。(《规定》第八条)
3)明确了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具体有哪些。(《规定》第九条)
其次,《规定》在完善和强化反制措施执行机制的同时还增加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比如,针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个人和组织,《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可以采取的处罚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禁止或限制从境外接受或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等)。同时,也给予了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和个人以救济渠道,允许其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3. 日系企业的注意事项
“反外国制裁”是2021年就从中国法律层面确定了的概念,此次的《规定》主要是将之前原则性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从一定层面上来说更透明,也更便于企业的具体适用。这是该《规定》积极的一面。
《规定》作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延续,重点仍在一个“反”字,即主要针对外国的“单方制裁”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制裁和反制通常都是国与国之间对抗的产物,作为单个企业,很难有介入的空间,只能说尽量去降低风险。因此,及时关注相关制裁以及反制清单的更新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在华日企而言,要优先适用中国关于反制裁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配合行为而受到进一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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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中小企业账款回收保障条例的改正-[NEW]-

3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通过缩短付款期限、禁止变相拖欠款项、强化监管处罚等措施,便利了中小企业的款项回收,同时加大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的合规要求。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 《条例》对中小企业有利
新《条例》仅是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后支付款项的时限、支付方式等的规制,中小企业的对外付款不受该《条例》限制。
关于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判断标准,日中之间有各种各样的判断标准,通常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对企业规模类型的标准确定。

2. 付款日期对中小企业有利
新《条例》增加了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期限(收货或接受服务后6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也需要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同时规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期限(原则上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第九条)
该《条例》的付款日期规定对中小企业有利,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交易时,可参考该《条例》约定交易合同中的收款日期条款,避免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利用优势设置不合理、过长的付款日期。

3. 增加中小企业账款回收的渠道
该《条例》指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将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并规定投诉处理时限。这样的话,中小企业就可以通过该投诉平台投诉其款项回收事宜。(第二十四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实施后,将对中小企业向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回收账款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为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理解并学会活用该《条例》内容。另外,各省可能将出台细化措施,因此及时关注当地监管政策的变化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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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婚姻登记新规出台

2025年3月2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由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4月6日,李强总理签署行政命令,2025年4月9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新条例将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原《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内容上也进行了扩充,现弊所简要总结以下修订要点,供各企业及驻在人员参考。

一、关注婚姻登记及婚姻家庭服务质量
新条例在总则部分新增多条内容,强调对婚姻登记及婚姻家庭服务质量的重视。
①加强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
②统筹完善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③加强婚姻家庭指导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整治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
④婚姻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如发现拐卖、绑架妇女或家庭暴力等情况,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二、结婚登记手续的调整
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前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一级民政部门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或海外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前往省一级民政部门或省一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
①本人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材料”)
(2)港澳台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材料。
(3)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声明材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声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4)外国公民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三、离婚登记手续的调整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应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签字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至少载明:
①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②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应携带以下证件:
(1)内陆居民: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3)华侨、外国人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②本人的结婚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改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更加简便,但是因为实务中,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建议驻在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前,提前咨询相关部门确定所需材料和相关手续。
另外,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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