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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养老金(外国人个人篇)-NEW-

   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城市先行试点拓展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个人养老金作为中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其全面实施对中国现地企业及在华工作的中国籍及外籍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养老规划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敝所本次对个人养老金对外籍人员的影响简要介绍如下,供各外籍人员参考。

1.在华外籍员工是否可以参加?
   根据该《通知》,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国籍。该个人养老金是个人根据意愿自愿参加,不强制个人参加。
   需留意,对于适用中日社保协定,仅在日本参加国民年金、厚生年金,而未在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籍人员,其可能无法参加该个人养老金。

2.是否享受到税收优惠需具体分析
   参加者每年可在规定额度内(上限12000元)向自己新设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具体根据个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不同而不同。简单说明如下:
   (1)在缴费时,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可以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中按实际缴费额扣除;
   (2)在投资时,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留意,如果外籍人员的收入较高,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超过3%),则参加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到较高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外籍员工的收入不高,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或者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则参加个人养老金实际上可能并不能享受到该税收优惠,甚至是增加额外的税费支出。

◆外籍人员的留意点
   中国和日本的养老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对中日养老保险的双重缴费以及养老待遇如何在两国之间转移衔接等问题提前进行考虑。
   另外,该个人养老金并非可以随时领取,只有在满足特定的领取条件时,比如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出国(境)定居、参加人患重大疾病(具体标准目前尚不确定)等,才可以申请领取账户内的资金。因此,外籍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时,需要对资金流动性方面的限制提前进行考虑。
   正确理解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例如个人养老金的缴费规则、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条件及手续、领取条件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工资收入情况、是否在中国长期居住)合规规划资金使用及养老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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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带薪年休假如何处理?

每到年末,多数公司都面临着员工未使用完毕年休假,该如何应对的难题。因为年休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排、工资发放等各方面,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公司与员工的纠纷。所以,公司需慎重应对。对如何处理未休年休假,敝所从实务层面介绍如下,供参考。

◆ 公司应对方式
实务中,部分公司会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员工享有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因此,首先需确认未休年休假的性质是法定休假还是福利休假。根据未休年休假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未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对未休法定年休假,公司可以采取下述方式对应: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如在限电、公司业务量少的时候,在本自然年度内,优先安排员工消耗完未休的年休假。
(2)如员工仍未休完,公司可征得员工书面同意,用2倍的标准,将未休年休假购买回来。
(3)对于生产、工作集中,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公司可与员工、工会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在下一年度内休完未休假。各日企需留意,公司需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据。

2.未休假是福利年休假的情况
如果员工未休的是福利年休假,则公司需根据《就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有的公司《就业规则》规定,当年度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公司也不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工资补偿。有的公司则规定,当年度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公司按1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工资补偿。
各日企需留意,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对未休福利年休假,公司要给员工工资补偿,则应按规章制度执行,否则可能引起员工与公司的纠纷、甚至是引起群体性事件。

3.无法确认未休假的性质的情况下
如果无法确定未休假的性质,则建议优先安排员工将该些未休假全部休完。如果发生争议,公司和员工均无法证明该些未休假的性质时,仲裁员或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对于年休假,在实务中,还存在着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员工未申请休假视为自行放弃等诸多问题,敝所在其他文章中再进行介绍。建议各日企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就业规则》等制度重新进行评估及合规调整及完善,对法定及福利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福利休假未休完如何处理、法定休假及福利休假使用的优先顺序等进行明确约定,并组织对高管、人事的合规培训,这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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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外国人就业证与社保卡二合一-NEW-

   近日,中国人社部发布了一则《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继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该《通知》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和社会保障卡(社保卡)合二为一。这对于之前工作许可证和社保卡分开取得和使用的外国人以及现地日系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现地日系企业及外籍人士参考。

1.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二合一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通过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信息加载到社保卡上的方式,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的二合一。这意味着,今后外国人在入境中国后,原则上无需再办理实体工作许可证,只需按照相关要求申领电子及实体社保卡即可。
   对于已领取实体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比如已在华工作就业的外国人),根据“不变不换”原则,现有工作许可如果不存在延期、变更的情况,目前的工作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

2.外国人的就业和社保受到的监管将加强
   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二合一的政策一方面为外国人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外国人在华就业将和社保深度捆绑。
对于外国人是否应该在中国缴纳社保,到目前为止,实务中不同地区的理解和实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上海地区,在“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到期之前(2021年8月15日之前),外籍员工的社保缴纳是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处理的。
   另外,日本和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因此,日本籍的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也需要留意该协定的适用。

◆现地日系企业及外籍人员的留意点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和注销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fwp.safea.gov.cn/lhgzweb/?gdbsTokenId=null)
   外国人在来华之前仍需按照一直以来的规定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工作签证。 外国人入境中国之后,除了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取得电子和实体社保卡以外,还需要完成居留证件办理等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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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报!对日免签重启研讨中

近期,网络媒体上有许多关于对日短期(15天内)访华签证免签或将重启的消息,该些消息引起了有往返中国进行商务和旅游等需求的日籍人员、日籍华人,以及现地日系企业驻在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新冠疫情之前,日籍人员赴华进行短期(15天内)的商务、旅游、探亲等是无需办理签证的,这项便利政策在2020年春季暂停,至今仍未恢复。自2020年春季至今,在华开展业务的日系企业,有很多人希望恢复该政策,日本的经济界及政府人士也一直希望重启对日短期免签的政策。
恢复对日籍人员的短期免签,不仅有利于减少日籍人士及日籍华人签证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便利中日双方的商贸、旅游往来及经济发展,也为有意在华投资的日本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可以预见到,该对日短期免签政策恢复后,中日间的航班或将在之前的基础上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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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洗钱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NEW]-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的修订内容较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运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部分内容简单介绍如下,供参考。

1.增加反洗钱的规制主体范围
旧的《反洗钱法》主要规制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领域的监管,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和具体义务。
新法将更多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等)纳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并为其设定了具体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63条、64条)
另外,新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权力,允许其根据新兴的洗钱风险将有必要的机构列为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法》第64条)

2.新增“风险适应”规则
新法结合国际通行的“以风险为导向”原则,新增“风险适应”的表述及规则。即保持反洗钱的措施与洗钱的风险大小相适应,保障正常的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反洗钱法》第4条、第30条)
实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被执法检查时,可以援用该项原则,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反洗钱风险管控措施与洗钱风险相当,申请免除超出其范围的义务或要求。
需留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银行等机构对自己采取限制交易金额、频次及拒绝办理业务等风险管控措施时,企业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企业不涉及洗钱或洗钱风险低,以此与银行等机构交涉,排除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保障企业的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的金融服务需求。

3.行政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增加
相比于旧法,新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体系的监管和要求更加严格,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更广。
(1)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增加
如果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内控合规制度、负责部门、人员设置、风险评估、独立审计、反洗钱培训、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人履职等多方面未能有效执行内控合规要求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给予企业行政处罚。(《反洗钱法》第52条)
(2)处罚力度增加
对有上述行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警告、罚款(最高200万元)、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义务等行政处罚方式,大大增加了行政处罚力度,具体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等有所不同。(《反洗钱法》第52条)
(3)董监高或负责人员等个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除了对单位处罚之外,金融机构有规定违规行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也可能会受到包括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行政处罚。(《反洗钱法》第56条)
需留意,对个人是否进行处罚,反洗钱执法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反洗钱法》除了上述修订要点外,还对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的义务(内控合规制度及体系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等等)进行了列举和规定。中国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的合规要求更高,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并正确理解新《反洗钱法》修订的内容。
新法虽然主要是规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受该法的影响和限制。例如,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有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正确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等的义务。
另外,针对中国认定的恐怖组织和人员名单、安理会制裁名单和中国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名单上的组织和人员,所有企业和个人都有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例如停止金融服务,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的义务。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避免交易受限或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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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中国新法定节假日及2025放假安排

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即除夕和劳动节的5月2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日,国务院也公布了2025年部分节假日的放假安排。这对各企业的休假管理和工作安排将有重要影响,敝所本次简单介绍如下。

1.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
除夕这天中国人有吃团圆饭的习俗,因此,中国政府本次将除夕纳入法定节假日,2025年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共8天。
同时,“五一”国际劳动节法定假日多1天,调休减少。“五一”劳动节的5月1日、2日为法定节假日,“五一”共放假5天,调休1天。
需留意,除夕和5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后,如企业安排员工在该两天上班,则需按职工日工资的300%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2.连续工作通常不超过6天
此前国家在安排放假调休时,有时职工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能长达7天或者8天等。为了合理安排工作和休假,该《决定》规定:在全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通过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形成较长假期,职工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天。
需留意,企业在实际安排职工工作及休假时,学会合理利用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将可能既保证职工的休息,又能够激发职工工作的激情。在安排职工加班时,连续工作时间尽量不超过6天,避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3.2025年放假安排内容
(1)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调休。
(2)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3)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4)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5)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6)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也是可以安排员工在上述假期内工作的。但是需留意给员工安排调休或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4.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部分日系企业除了法定年休假之外,还可能给职工福利休假。在公司休假制度中或安排员工休假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因当年度职工法定年休假未休完,企业需支付金钱回购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福利休假则无此要求)。
有的企业在节假日前后可能会遇到加班安排、加班费及调休等的相关劳动争议。对此,处理不当可能容易造成公司与职工的矛盾,甚至职工向劳动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假期的休假安排,合规调整公司的休假制度,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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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外资弥补亏损、三项基金处理新规征求意见-【NEW】-

为了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新《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中新修订的企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新规定保持一致。2024年11月1日,财务部办公厅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2月1日。
该《通知》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余额处理等3个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本次弊所简单介绍如下,供各现地日系企业参考。

1.限定了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和程序
新《公司法》允许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但并未对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和具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为了保障债权人及企业的权益,避免股东通过弥补亏损的方式抽逃出资,该《通知》对用于弥补亏损(以未分配利润负数冲减至零为界限)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限定。(《通知》第一条)
(1)用于弥补亏损的限于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弥补亏损有使用的先后程序,即应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再使用资本公积金冲减。弥补亏损后,资本公积金金额不得为负数。
(3)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由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方案(《通知》细化了弥补亏损方案的必要内容),提交股东/股东会批准,无需履行通知公司债权人或公告等程序。
需留意:
①《通知》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即将弥补亏损的时间节点置于企业每年度经营完成且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后。
②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也并非仅限于上述(1)中的资本公积金。为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对于资本公积金中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具有限定用途的部分,事先经过权属方或者用途限定方的同意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2.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履行资产评估和内部决策程序
新《公司法》新增了以股权、债权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方式。但是实务中,因债权的真实性、不确定性和可实现性风险较高,容易造成虚假出资。因此,该《通知》规定,股东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设立或增资事项履行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通知》第二条)
另外需留意,如果股东拟出资的股权、债权等权益实现可能存在瑕疵的话,作为企业来说,其有取得律师等专业法律意见的义务。

3.对外资企业“三项基金”的余额处理作出规制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等同时废止,此前外资企业按“外资三法”等提取的“三项基金”如何处理成了多数企业关心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为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如为赤字,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入未分配利润。(《通知》第三条)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这意味着,企业仍需将该笔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作为员工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不能随意转为企业利润。同时企业对后续是否继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有自主决策权。(《通知》第三条)

◆对现地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通知》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各日系企业如有任何意见和想法,可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虽然该《通知》目前尚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该《通知》正式公布并实施后,将对现地日系企业处理弥补亏损、非货币财产出资及外资“三项基金”等事项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有必要重点留意和遵守《通知》规定的合规要求。
例如,企业在接受股东的债权出资前,有必要委托现地律师对债权的剩余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抵消事由或抵消权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综合评估债权实现难度、期限、条件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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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未注销工作许可等归国或离任的风险

外籍驻在员在华任期结束后归任,或者因工作调动、跳槽被安排到其他地区或单位工作时,忘记或忽略注销现有的工作许可或居留许可的情况不在少数。任期结束归国时,如果没有注销工作许可或居留许可等证件的话,会有哪些风险呢?现敝所简单介绍如下,供参考。

1.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被问责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第八条规定,外籍员工与境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境内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为外籍员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协助其办理出境手续(包括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若在离境时未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和该外籍员工有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企业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外籍驻在员已经归任,但公司方面没有为其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注销手续时,对外来说,该员工还是公司的员工。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或者后任驻在员的工作许可无法发放,公司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3.影响养老保险账户和医保账户个人部分的报销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外籍驻在员在离境前,如果办理养老账户的退费、处理医保个人账户费用事宜时,通常来说需要事先提交工作许可注销的证明文件,如果没有注销工作许可,养老保险账户的退费和医保个人账户费用的处理可能没法顺利进行。

4.到中国其他单位或地区就业可能构成非法就业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籍驻在员在未注销原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时,不能以新单位的名义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另外在手续未办妥的情况下到其他地区或新单位就业,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若被认定为非法就业,该外籍驻在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另外,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也可能遭受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对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的建议
在驻在员到华赴任及归任,或者被指派到中国其他地区的子/分公司赴任等进行工作变动时,请充分注意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的申请和注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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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或将购物免税改为出境时退税

根据日本的现行制度规定,外国游客在免税店购买日常用品时免除消费税。酒类和化妆品等消耗品在同一销售点每天的购买金额上限为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35万元)。
但是随着巨额免税商品在日本国内倒卖的违规行为日趋突出,日本计划将购物免税制度改为出境时退税,以防止或减少免税商品在日本境内被违规销售的风险,敝所对此简单介绍如下。 

1.购物免税制度或将改为出境时退税
(1)据了解,日本2025年可能会将目前的外国游客购物免税制度改为出境时退税。即外国游客日本境内购买免税物品时先缴纳消费税,在出境时,将行李物品等托运至航空公司的值机柜台之前办理退税手续,免税店在获取和保存海关或者出境部门的确认信息后再退还消费税。
(2)消费税的退还除了现金外,可能将考虑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
(3)对于外国游客在免税店的购买记录和数据,日本国税厅已开始研究更新免税销售管理系统,以便日本海关或者出境部门进行确认。
需留意,后续日本在出境大厅可能会设置读取护照的终端,判定外国游客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退税制度的风险等。在必要的情况下,海关或者出境大厅可能会当场确认游客行李内的购买物品。

2.其他税制改革的内容
除了上述购物免税或将改为出境时退税的税制改革外,日本观光厅在2025年度的税制改革中可能将大幅放宽外国游客对日本免税品的购买限额和免税商品的拆封和使用限制。
(1)取消外国游客购买消耗品的免税金额上限
为了满足境外游客对高价商品和消耗品的购买需求,刺激其在日本的消费力度、进而促进日本观光旅游市场的发展,日本政府预计将在2025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酒类、化妆品等消耗品在免税店内的50万日元的免税上限金额。
(2)免税商品的开封限制或将取消
根据目前日本现行的制度,外国游客购买的免税品在出境前不得拆封,不能在日本境内使用。在本次税制改革后(消费税免税制度改为出境时退税),该免税品拆封或者在日本境内使用的限制或将被取消,外国游客在日本购买和使用免税商品将更加便利。

对前往日本的外国游客的建议
日本购物免税改为出境时退税等的税制改革及实施时间,目前尚未确定。但是一旦改革实施后,前往日本的外国游客购买免税品的免税、退税方式,以及免税品的购买金额、使用限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各外国游客有必要及时关注日本关于免税商品等税制改革的内容,正确理解日本海关及出境部门对外国游客购买免税品的审查重点,避免不了解真实情况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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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实施细则出台

2024年10月19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对于涉及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企业及从事两用物项的出口代理、货运、报关等企业的出口贸易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敝所现就《条例》中的部分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界定了《条例》的管辖范围
根据国际通行的“属地”和“属人”原则,该《条例》对下述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条例》第2条)
(1)对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军民两用物项;
(2)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
其中,上述(1)(2)中的向境外或外国组织、个人转移、提供两用物项,不仅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也包括以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需留意,这可能会对现地外资企业及其高管、员工等与中国境外母公司等交流有关两用物项的技术及服务等产生一定的障碍。

2.赋予《条例》域外适用效力
中国政府赋予该《条例》域外适用效力,即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有关经营者参照该《条例》规则执行。(《条例》第49条)
(1)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2)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需留意:
① 上述的“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特定组织和个人”并非指所有的对象,而是仅限于商务部门明确要求的特定国家、地区或个人。
② 《条例》赋予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具体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是否要求有关经营者按照《条例》规则执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自主决策权,这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交涉的空间。

3.特定情形下可通过登记填报信息方式出口管制物项
对于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的物项,中国政府实行出口许可制度。除了通过申请单项许可、通用许可之外,在下述特定情形下,还可以通过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的方式出口两用物项。(《条例》第14条、15条、19条)
(1)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用户;
(2)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
(3)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
(4)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
(5)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
(6)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的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即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这对出口经营者来说是一个便利措施。
但是需留意,该《条例》同时对中国现地的出口经营者、从事两用物项的出口代理·货运·报关等企业的出口管制内控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若与企业交易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被列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关注名单”和“管控名单”,现地出口企业可能仅能通过申请单项许可的方式出口两用物项,或者出口交易被限制或禁止。
因此,各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关注名单”“管控名单”,确保所涉及的产品的分类和出口要求,必要时请外部专家协助处理。同时积极与商务主管部门保持沟通联系,了解最新的政策及执行细则。加强对企业出口管制的内控合规管理,定期对境外交易相对方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并研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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