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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上海最新“禁塑令”9月1日起实施-【new】-

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决定》作为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文件,其中第8条提出:“推广绿色低碳产品,促进绿色消费,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动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该规定意味着上海新一轮“禁塑令”的实施。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有关企业参考。

(1)“禁塑令”的重点管控范围
本次“禁塑令”的管控范围主要包括一次性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吸管,酒店、商场超市、宾馆等使用的一次性塑料用品、外卖快递行业的塑料包装等等。其中,对于使用含有塑料PE淋膜或者较难回收利用的PLA涂层等难以回收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等用品,今后在餐饮、外卖、商场超市等场景中或将被重点限制。

(2)政府监管及处罚或将更严格
《决定》第9条要求“严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区的生态环保部门、市场监管局等或将进行信息共享,跨地区、跨部门进行综合监管执法,严重的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6条等规定,违反“禁塑令”的企业或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个人经营者最高罚5000元,违规多次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的出台,对餐饮行业、商超、超市及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对从事可降解材料制品企业和环保包装生产企业来说一重大利好!随着上海地区“禁塑令”的实施,今后中国其他省市也可能会逐步推行“禁塑令”政策。
今后,从事餐饮、零售、商场超市、食品、包装材料等生产及销售的日系企业,均可能受到政府当局的执法监管,有关餐饮用具、食品包装等供应链系统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和调整。因此,有关日系企业积极主动适应政策变化,合规调整供应链和产品线,选择绿色低碳、环保的经营战略,制定并完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或将可以规避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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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条件或将更严格

2025年8月26日,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式公布了法务省令的最新草案,该草案进一步限缩了对赴日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条件,对注册资金、申请人学历、经营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门槛”和要求。现草案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到2025年9月25日0时结束,新省令预计于2025年10月中开始实施。
敝所将结合相关省令修订的要点,就该新政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考虑赴日的企业经营者、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参考。

1.注册资金与职员雇佣要求的双重限缩
现行政策下,申请赴日经营·管理签证,需要注册资金500万日元以上,或者雇佣至少两名的职员,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新规实施后,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暴涨至3000万日元,且必须同时雇佣至少一名职员,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申请此签证。

2.事业计划书需由专业人士背书
现行政策下,经营·管理签证要求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提交事业计划书,足够能展现在日本经营管理公司的稳定性、持续性即可。但实务中,可能事业计划书仅停留在书面上,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并不多。
为了尽量规避或减少该类情形,新规实施后,新政要求申请人的事业计划书必须有专业人士的背书,例如中小企业诊断师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或证明等。

3.新增学历或经营经验证明要求
现行政策下,经营·管理签证对申请人的学历没有统一要求。
新规实施后,从事“经营管理”类工作时,需持有经营管理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博士或专业学位,从事“经营”类工作时,需具备与从事商业活动领域相匹配的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比如,在日本想要从事“贸易”类业务,则需有3年以上的从事贸易的经营管理经验。
需留意,申请人的学历和“经营管理”经验均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证明。

◆对在日华人及即将赴日人士的建议

该新政旨在筛选出那些真正希望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规避和减少利用经营·管理签证进行移民的情形。
该新政实施后,对于已经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员,需要留意及时关注向入管局确认新政是否会影响签证的续签,续签时入管局可能会在针对个案进行审慎的审查和评估处理。
对于今后计划通过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赴日华人及外国人士来说,有必要尽快筹措资金,了解日本当地关于常勤职员的招聘与雇佣机制,准备好经营者本人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尽早沟通建立由专家评估事业计划书的机制。敝所可以提供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办理、协助并购·收购日本企业或其专利技术及工业用地、厂房及个人的房屋资产、公司设立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完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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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于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两公告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2022年发布的多个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文件将同时废止。 敝所本次对实务中值得企业关注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财务人员参考。

1.享受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需符合特定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请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其首先需要同时符合下述条件:(7号公告第二条)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1)中,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提交退(抵)税申请时为准,在申请时或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D级的话,退(抵)税申请也可能将被驳回。
需留意,在上述(3)中,如果企业不是因为偷税原因被处罚,或者虽因偷税被处罚但只处罚过一次的纳税人还是可以申请退(抵)税的。

2.不同行业的退税待遇和要求不同
7号公告将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区分为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退税待遇不同,且对企业的期末留抵退税额也有不同要求。例如:
对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只要有期末留抵税额就可以申请,没有房地产行业或者其他行业的退税比例的限制。(7号公告第一条)
需留意,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上述行业时,是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行业确定,即申请人的主营销售业务属于上述4个行业。如果行业归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政策偏差,进而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风险。(7号公告第三条)

3.其他留意事项
该政策实施后,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带来重大利好,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等。但是实务中也需留意部分事项,避免被税务机关指摘或处罚。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二选一”
新政允许企业在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政策间选择,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能改变。因此,有必要分析评估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2)留抵退税和出口免抵退税可同时申请,但需留意前后顺序
日系企业中部分企业会出口货物或产品到境外,对于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企业,需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即使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也需零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3)及时关注企业留抵税额的动态调整
在退税申请审核期间,可能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等原因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变化,企业有必要及时确认收入、留意进项抵扣的规范,避免留抵税额异常变动,影响退税金额核算。

(4)做好相关申请资料文件的留存
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后,存在税务机关事后监管和检查、抽查的情况,因此,企业有必要留意留存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留抵退税申请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行业归属证明材料、留抵税额变动说明等文件,以便在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抽查时有相应的资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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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9月3日。

敝所对该《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有关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等关注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
(1)本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此前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的要求。
(2)《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金融服务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并逐步实现以电子方式保存。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和细化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进而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该管理办法或将对现地日系企业及驻在员个人在存取款及金融交易中产生重要影响。
日系金融机构及企业和个人需要及时了解管理办法,调整存取款及金融交易的方式和资料,确保金融交易的合规,避免因不符合新规要求而无法进行正常的金融交易或者被政府当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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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销售、零售企业知るべき“职业打假”新规

2025年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9月5日。

实务中,存在部分“职业打假人”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时,仍然大量购买,以此向商户或企业索赔。为了规避“职业打假人”利用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恶意投诉行为,维护真正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修订了该《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是对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共新增了8个条款,删除了4个条款。该新规若实施后或将对存在恶意投诉风险的日系企业带来利好消息。
例如,对于购买频率异常、明知问题仍消费、短期大量投诉等“职业打假、恶意批量投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或将不予受理,企业或可据此抗辩以上情况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日系企业中涉及销售、零售的企业需要及时关注该新规的立法动态及实施情况,在遇到疑似职业打假或恶意投诉时,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交涉及解释说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发现举报线索明显不实(如竞争对手恶意举报、恶意敲诈行为等)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及时调查应对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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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个人贷款消费可享受贴息支持-【NEW】-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8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该方案”)。该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6年8月31日。

根据该方案规定,个人无论是小额(单笔5万元以下)的日常消费,还是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就可以享受贷款本金的年1%的贴息政策,即贷款机构在向贷款人结算和收取利息时直接扣除个人单笔贷款消费享受的贴息金额,单笔贷款消费最高享受贴息500元。

需留意,享受贷款消费贴息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只能是在规定的贷款机构(18家银行+5家个人贷款消费发放机构)进行的贷款(不包括信用卡业务);
(2)5万元以上的消费需要在特定的领域进行;
(3)该笔贷款实际用于了前述的消费;
(4)贷款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

上述(2)中的特定的领域是指该通知规定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

另外,同一贷款人在同一家贷款机构的累计消费贴息有3000元的上限。但是在不同的贷款机构的累计消费贴息不受前述贴息金额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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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NEW】-

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9月10日。
该《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和细化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增值税作为现地日系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新增及修改对日系企业的增值税缴纳、税收筹划及财务会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要点
该《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新增,例如:
(1)细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则,将自然人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7条)
(2)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空运输服务、完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服务等事项为零税率的应税交易,细化跨境交易征税的规则。(《征求意见稿》第9条)
(3)新增了“购进的贷款服务及支付的与贷款相关的利息、服务费”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条款。(《征求意见稿》第20条)
需留意,虽然新《增值税法》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条款,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又新增加了该条内容,这意味企业偿还的借款和利息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对于关联方进行资金借款或者无偿借款等的企业来说,企业的该项税收负担仍存在,这可能是国家出于税收的考虑。
(4)规定医疗美容机构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原先医疗机构中未明确排除医美机构)。(《征求意见稿》第28条)
(5)对于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税收抵扣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需留意,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的话,可能会被指摘或追缴。(《征求意见稿》第40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修订或者新增内容较多。在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实施前,现地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税务师沟通研讨,做好财务税收筹划和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减轻税费成本,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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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休后再雇佣者权益保障新规征求意见中-【NEW】-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31日。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规制企业与“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后再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新规对各在华日系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敝所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退休后再雇佣者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
此前,企业雇佣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部分内容也适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参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支付200%,法定节假日支付300%),而不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征求意见稿第9条)

2.关于社会保险等费用缴纳的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为退休再雇佣者再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关于工伤保险
企业须为退休再雇佣者缴纳工伤保险(此前仅部分行业或地区可参加,如建筑业要求为超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成了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征求意见稿第15条、16条)
另外,退休后再雇佣者可以像未退休的正式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的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2)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该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18条):
①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不改变其待遇。从立法本意来看,可能个人和公司不缴纳也没有关系。
② 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由个人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时,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职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为员工缴纳该保险费。

(3)关于失业保险
如果退休后再雇佣者失业的话,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需留意,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领取失业金。(征求意见稿第19条)

◆对在华日系企业的建议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并实施的话,对于企业现行的用人制度、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金多少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各企业及时核实内部返聘人员的数量,协商处理方案等,以及时应对新规定的实施。
各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该新规的政策动向,适时平衡日系企业用工退休返聘方式方法及薪金的升降等,修改员工手册、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的劳务协议等的话,可能会规避或减轻企业的劳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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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大变化(1)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共21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二》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裁判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全国性的细化规则,对各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影响重大,其中多条内容引起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敝所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对值得企业的关注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等参考。

1.“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或将被支持
实务中,存在员工向公司承诺或者双方约定“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给员工个人”的情况。在前述情况下,如果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如山东、浙江)的法院认为员工违反诚信原则而不支持员工的诉求。
但是该《解释二》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之后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话,法院是支持的。这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及成本(补缴的社保费用+滞纳金+经济补偿金)。(《解释二》第19条)
需留意,如果企业依法补缴社保费用后,可以请求员工返还此前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费用。无论是该《解释二》施行前还是施行后,“企业与员工不缴纳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员工都可以向人社局等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2.“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不一定是劳务关系
此前,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法院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该《解释二》删除了该条款,这意味着,企业招用上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双方之间的性质并非完全被认定为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有一部分内容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二》第21条)
今后,退休返聘人员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要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支付自己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重要变化点之外,还有其他多条对企业用工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比如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竞业限制条款、外国人劳动关系认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损失赔偿、仲裁时效抗辩等等。
各日系企业组织人事总务及高管对该《解释二》进行研修培训,及时并正确理解该些条款的含义及对企业的影响,与现地懂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探讨对应方案,对于企业规避或减轻劳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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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5最低工资标准发布-【NEW】-

工资一直以来是企业和职工都十分关注的内容。2025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地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新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敝所对该通知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按照不同的工时及工资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全日制劳动者:不低于14.62元/小时,不低于2520元/月。
(2)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日及普通休息日不低于27.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低于65.1元/小时。
(3)计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在上述(3)中,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得工资不得低于上述(1)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的部分留意点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如果扣除下述项目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或将面临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风险。(第一条)
①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②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的工资;
③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项目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需要企业另行支付。
需留意,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来说,其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包括企业及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上述通知是北京地区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费用等内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合规调整员工工资,对于规避企业风险是很重要的。
另外,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员工请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资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但是需要一定的实务技巧,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等程序,事先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可能将会避免或降低因实体或程序不合规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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