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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简析:《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的施行-【NEW】-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3月24日正式公布并施行。关于该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敝所进行以下简要说明。
1. 《规定》是《反外国制裁法》的延续和细化
2021年6月10日开始实施的《反外国制裁法》是中国首部针对外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行为进行反制的专门性法律。之后,在总结多年反制裁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外国制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2. 明确反制措施、完善执行机制和救济渠道
首先,《规定》明确了《反外国制裁法》中的多项反制措施。比如:
1)明确了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的具体内容。(《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2)明确了禁止或限制的“有关交易和合作”的具体内容。(《规定》第八条)
3)明确了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具体有哪些。(《规定》第九条)
其次,《规定》在完善和强化反制措施执行机制的同时还增加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比如,针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个人和组织,《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可以采取的处罚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禁止或限制从境外接受或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等)。同时,也给予了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和个人以救济渠道,允许其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3. 日系企业的注意事项
“反外国制裁”是2021年就从中国法律层面确定了的概念,此次的《规定》主要是将之前原则性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从一定层面上来说更透明,也更便于企业的具体适用。这是该《规定》积极的一面。
《规定》作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延续,重点仍在一个“反”字,即主要针对外国的“单方制裁”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制裁和反制通常都是国与国之间对抗的产物,作为单个企业,很难有介入的空间,只能说尽量去降低风险。因此,及时关注相关制裁以及反制清单的更新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在华日企而言,要优先适用中国关于反制裁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配合行为而受到进一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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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中小企业账款回收保障条例的改正-[NEW]-

3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通过缩短付款期限、禁止变相拖欠款项、强化监管处罚等措施,便利了中小企业的款项回收,同时加大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的合规要求。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 《条例》对中小企业有利
新《条例》仅是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后支付款项的时限、支付方式等的规制,中小企业的对外付款不受该《条例》限制。
关于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判断标准,日中之间有各种各样的判断标准,通常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对企业规模类型的标准确定。

2. 付款日期对中小企业有利
新《条例》增加了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期限(收货或接受服务后6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也需要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同时规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期限(原则上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第九条)
该《条例》的付款日期规定对中小企业有利,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交易时,可参考该《条例》约定交易合同中的收款日期条款,避免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利用优势设置不合理、过长的付款日期。

3. 增加中小企业账款回收的渠道
该《条例》指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将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并规定投诉处理时限。这样的话,中小企业就可以通过该投诉平台投诉其款项回收事宜。(第二十四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实施后,将对中小企业向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回收账款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为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理解并学会活用该《条例》内容。另外,各省可能将出台细化措施,因此及时关注当地监管政策的变化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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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婚姻登记新规出台

2025年3月2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由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4月6日,李强总理签署行政命令,2025年4月9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新条例将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原《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内容上也进行了扩充,现弊所简要总结以下修订要点,供各企业及驻在人员参考。

一、关注婚姻登记及婚姻家庭服务质量
新条例在总则部分新增多条内容,强调对婚姻登记及婚姻家庭服务质量的重视。
①加强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
②统筹完善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③加强婚姻家庭指导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整治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
④婚姻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如发现拐卖、绑架妇女或家庭暴力等情况,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二、结婚登记手续的调整
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前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一级民政部门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或海外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前往省一级民政部门或省一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
①本人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材料”)
(2)港澳台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材料。
(3)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声明材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声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4)外国公民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三、离婚登记手续的调整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应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签字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至少载明:
①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②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应携带以下证件:
(1)内陆居民: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3)华侨、外国人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②本人的结婚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改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更加简便,但是因为实务中,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建议驻在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前,提前咨询相关部门确定所需材料和相关手续。
另外,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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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定居或入籍,你的养老金还能领吗?攻略在此!

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次人生的大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养老金的问题成了不少人的心头大事。毕竟,辛苦了大半辈子,谁都希望晚年能多个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能否正常领取中国的养老金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以下两个:
1. 缴满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
中国养老金的领取原则上并不受定居地和国籍的限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的话,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领取养老金。为了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该问题,我们将出国定居和入籍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进行具体说明。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 119 号)、《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 [2015] 660 号)等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在国内完成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即退休人员),不管是出国定居还是加入外国国籍的,原则上都能够继续领取国内养老金。不过定居海外的情况下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至少每年通过驻外使领馆完成一次领取资格认证。
例如,张先生在中国工作了35年,已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随后,他为了陪伴在日本的儿子到日本定居并加入了日本国籍。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依然能够继续领取国内的养老金。不过,他在日本生活期间,每年都需要通过中国领事馆进行生存验证,以确保养老金的正常领取。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管之后是否加入外国国籍,也不管何时加入外国国籍,因为定居海外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结合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来判断是否可以领取养老金,一般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同样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加入外国国籍的,不管之后是否定居海外,也同样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时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如果之后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继续在中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则上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比如,出国定居后将之前已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纳直至缴满最低缴费年限;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后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又回国工作的,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等。
不过需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存在户籍限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拥有中国永居资格的除外)原则上是无法参保的。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无户籍、国籍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均能缴纳。
(2)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时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而且之后也无合法途径继续缴纳的话,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此种情况下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3)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时已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先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则上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总之,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后能否正常领取养老金,定居地和国籍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和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过,由于身处海外或外籍人员的身份,退休手续办理和养老金领取的手续以及所需资料等方面可能会存在特殊要求。同时还需注意,截止目前中国已与包括日本在内的1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满足条件的人员也可以依据社保协定在规定期限内免缴在一方协定国的养老保险。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2024年中国对退休年龄等政策进行了巨大调整,对于定居海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而言,更应该对既有政策及其变化保持高度敏感,提前咨询专业人士并做好规划,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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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限制加班时间制度,企业的实务对应-[NEW]-

近期,大疆、美的、海尔等多家大型企业“强制员工下班、不让多加班”等消息登上热搜,引起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3月16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也提出“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要求。该些企业“限制加班时间”及该《行动方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现地日系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限制加班时间、不多加班”制度的背景
(1)保护员工劳动合法权益的法规合规要求
近年来,部分企业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隐性加班等现象,甚至引发猝死、抑郁等“过劳”问题,现行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要求企业不能私自安排过多的加班,保证员工在正常加班之外的身体健康权益。
同时,欧盟2024年底通过的《禁止强迫劳动法案》对以欧盟为出口目的地的企业产生影响,该“限制加班时间”新政也将推动现地企业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增加竞争力。
(2)提振员工的消费需求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消费需求增长乏力,员工不加班后将能够增加其可支配时间,丰富业余生活,有时间去正常生活、参与消费,提振消费需求,促进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等消费领域的增长。
(3)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不让员工过多加班,可以更好的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及身心健康。同时,这也是为了响应3月9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家卫健委提出的“体重管理年”3年计划。
(4)就业促进的整体平衡
在目前经济环境下,不强制员工加班或将促使企业更好的平衡用工,在不加班的情况下,短期内同样的工作可能会增加用工人数,这样增加社会人员的就业机会,从而促进就业的整体平衡。

2.现地日系企业需要考虑及留意的事项
(1)正确理解现地法律的合规要求并有效执行
该《行动方案》实施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地劳动行政监管部门或将加强对现地企业的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及加班费支付等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
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由现地律师审查、评估其现有的用工政策,确保其遵循现地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避免因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而面临法律风险,同时需留意避免通过邮件或电话要求员工下班后继续工作等“隐性”加班情况。
另外,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要求员工加班,在遇到紧急的生产任务或者其他事件时,也是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要求员工加班,比如工作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
(2)设置合理的弹性错峰休假等制度
为了避免员工集体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及经营等实际情况考虑把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但需留意,企业如果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错峰休假制度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固定并告知员工,同时取得员工的书面签字同意的话,可能将避免或减少部分劳资纠纷。
(3)通过借助AI及自动化工具、创新技术等,提升效率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企业从“时间竞争”转向“效率竞争”。今后,企业想单纯通过延长加班时间等获取产品“价格”的优势将会越来越低。企业需在效率提升与业务推进之间寻找平衡,研讨借助AI工具、引入智能及自动化设备,转变企业管理及生产模式,优化工作流程等,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及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4)薪酬制度等的合规设计
有些制造业行业的员工工资有一部分是加班费,如果限制了加班,其工资就会降低很多,员工可能会借此对公司的各种管理以及劳务问题(社保、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环保等等)进行投诉、举报、仲裁。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与现地律师研讨,如何通过加强内部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设定与之相对应的薪资制度等解决该类问题。
需留意,薪资制度等的设定并非单纯的用工管理问题,还涉及各地出台的薪资法规及实务执行政策,若有不合规之处,很容易引起与员工的矛盾,给企业造成潜在的劳动合规风险。
(5)关注员工身心健康,重建企业文化
现在“00”后等劳动者更注重工作与生活平衡,如果企业仍延续传统的“加班”文化,可能将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未来健康的职场文化(如双休制、弹性工时)或将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也将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企业可通过提供心理健康辅导、组织团建活动、鼓励员工休假等方式,重构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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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婚假新变化-[NEW]-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
《该决定》主要对涉及员工婚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于各日系企业的员工假期及出勤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婚假延长至最长18天
此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婚假的条款,《该决定》增设了婚假条款,山东省的婚假天数由国家法定的3天延长至最长18天。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受15天的婚假,如果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3日。
需留意,并非只有初次结婚才可以享受该15天婚假,再婚、复婚时也可以享受该婚假。对于在同一年中结婚后离婚再复婚的员工是否可累计享受该婚假,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婚假等假期的其他留意点
2025年1月2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有数条企业及员工关心的婚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如何休假等情况的条款: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期间。
(2)婚假的休假方式发生变化。该决定实施后,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需留意,如果员工的婚假没有一次性休完,而是一天一天或者一阵一阵的请婚假,实务中企业该怎么对应值得与现地律师等进一步沟通和探讨。
(3)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企业需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及发放福利待遇。
(4)《指导意见》还对企业及职工关心的下述问题进行了规定:
①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可以叠加休育儿假、育儿假怎么休,以及是否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②配偶的父母生病住院时本人是否享受护理假、如何休假。
(5)留意对就业规则等的修改
近年来,国家对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新增,但是实务中部分企业的就业规则条款并没有根据新法规进行修改,这可能会影响今后企业的管理,以及出现劳动争议时,员工等对就业规则本身进行质疑。因此,各企业有必要留意根据最新的法规对就业规则进行修改。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1)员工休假相关等法律法规修改之后,企业有必要提前与律师沟通确认,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对员工婚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等的休假制度,进行综合性的制度设计及考量,并反映到就业规则、劳动合同中。在修改相关制度时,要履行与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以便使相关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2)在实际执行时,有必要留意员工申请休假时提供的关于休假的各种证明材料,并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及调整员工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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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食品领域新增不罚和免罚清单

为了解决企业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2025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

该《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领域的日系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敝所本次对该两个《清单》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食品销售首次违法不被处罚的8种行为
实务中,有的企业可能因疏忽过失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该《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8种“首次违法”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②食品经营许可到期但未延续;
③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申请变更;
④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⑦在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
⑧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需留意,企业并非只有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才是“首次违法”,如果同一企业在2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也被认定为“首次违法”。

另外,并非只要是上述行为,就可以不被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对上述每一种行为分别列举了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行为所对应的全部条件才可以不处罚。

2.轻微违法免罚的4种行为
该《轻微免罚清单》列举了以下4种轻微违法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上述4种行为免罚共同的2个条件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有关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该两个《清单》旨在创造更好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营商环境,但是,企业想要不被处罚或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等,都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才能真正降低“违法成本”。
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仅有上述12种可以不罚或免罚的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同时不罚、免罚条件也可能会适当放宽。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留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罚、免罚以及减罚清单,并学会正确运用。

另外,企业在免于处罚后,可能还需要留意:①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②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采取无害化、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积极采取适当的对应方式,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避免被网络媒体等恶意报道,损害企业声誉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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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

2025年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议上,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被提请会议审议。
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及营商环境进行法治保障,对在华民营企业发展或有重大利好。敝所对二审稿中值得企业的关注的部分要点简单介绍,供各企业参考。

1.审判、检察工作中的法律解释对企业将“不溯及既往”
该“不溯及既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经营预期,避免因法规政策变化导致被“翻旧账”的风险,即不能用新规定去追究企业的旧行为。
例如,某法规2025年生效后,不能用来处罚2024年企业已完成的合规经营行为,这样或将减少企业因法律解释调整,导致过去合规行为突然被定性为不合规的风险和担忧。
留意点:
(1)该“不溯及既往”条款有适用范围的限定,即仅针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如司法解释、办案指引),而非法律本身。例如,某司法解释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重新调整后,公司此前的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行为”应适用调整前的标准。
(2)如果新解释更有利于企业(如降低罚款比例等),企业可主张适用新解释处理旧纠纷,减少损失。

2.随意收费、罚款情况将被规制
草案二审稿中提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比如,某执法人员以企业“卫生不达标”为由罚款10万元,但相关法规里最高罚款标准只有5万元,这就是违规罚款。另外,也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比如,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费、捐款”等。
这意味,国家将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制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涉,避免政府乱收费的可能。同时,企业可以要求政府将有关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话,营商环境将更透明,或将避免或减少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

近期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也体现了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人工智能AI、新能源、高质量制造业及新质生产力、服务业等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后续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公布和实施,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将可以更多有法治保障,但是企业也需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做到合法经营,才能减轻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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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稳外资20条举措公布!

2025年2月19日,《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正式公布,这是2025年国家层面发布的稳定外资的重要文件,对外资企业今后在华的经营发展或将有重大影响,本次敝所结合日资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关注点,简要介绍如下。

1、制造业外商投资限制全面放开
《方案》规定“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内外资企业的标准进行统一。这意味着,日资企业在汽车、电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投资将获得更大空间。

2、电信、医疗、教育领域扩大开放试点
政府支持外商独资医院落地、推动生物医药分段生产合作等项目。日资企业在增值电信、医疗设备、养老服务和职业教育等领域具备技术优势,可根据政策落地情况参与试点项目,并通过“专班式”跟踪服务加快项目审批与实施。日资药企或可借此缩短新药在华上市周期。

3、境内贷款与股权投资限制放宽
《方案》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的限制,允许通过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并鼓励外资参与中国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日资企业可更灵活利用境内资金扩大在华业务,降低跨境资金调配成本。

4、人员往来与贸易便利化
优化外籍人员签证政策,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日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跨境流动将更便捷,同时海关AEO认证、进口设备检验等流程简化,或将有效节约贸易成本。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后续商务部将开展全国性“服务保障外企”工作,通过外资专班上门走访、专项协调解决企业问题。建议日系企业关注政策落地细节,主动反馈经营障碍,争取政策支持。
另外,《方案》中提出“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知识产权备案”等要求,建议日企对照进行合规自查,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实现在华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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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变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2024年12月25日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敝所就本次修订草案变化之处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的知识产权与标识类权益或将得到更多保护
在混淆条款中新增5项违法情形,细化混淆行为规制规则。例如:
① 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等新型对象;
② 新增对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的规制,避免通过关键词引流。(《修订草案》第7条)
这对于日资企业而言,意味着其在数字及网络化场景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标识类权益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或将有助于企业打击“山寨”行为。

2.新增对受贿行为的规制,个人也将受到处罚
本修订草案按照“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新增对经营活动中受贿行为的规制,增加了对收取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仅受贿单位会被处以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受贿个人也将受到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第8条、23条)
这意味着该《修订草案》实施后,政府当局将通过对“行贿和受贿”双向规制来强化对商业腐败的打击力度,尤其针对医疗、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性腐败问题。

3.企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约谈
本次新增行政机关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修订草案》第18条)
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例如存在行贿或受贿行为,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能会被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约谈。但是需留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是否会被约谈,监督监察部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新增域外管辖规则
根据国际通用的“属地管辖”原则,《修订草案》原则上是规制位于中国境内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需留意,这并不意味着外国的企业不受该法的规制。本修订草案新增了域外管辖规则,对于在中国境外或由境外的企业等实施的扰乱中国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受该法规制。(《修订草案》第8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修订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和严格规制,对现地日系企业的经营治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现地日系企业在与中国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交易活动中,有必要留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员工或合作方的行贿受贿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次修订草案在增加监管措施的同时调整了处罚力度,如企业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监管要求以及执法部门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合规措施,并学会合理运用抗辩规则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交涉,以减轻或避免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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