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4日,由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日中友好继承发展会、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日韩商事法律交流活动暨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仪式在济南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日本前首相、东亚共同体研究所理事长鸠山由纪夫,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旭等领导出席。
大地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了11月4日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仪式,熊琳主任、吕英杰律师被聘任为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首批调解员。
本次活动是大地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也是大地律师事务所在推动全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重要尝试。大地律师事务所看好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一平台的发展前景,将积极参与其中,为推动中日韩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推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为促进中日韩三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0月24日,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发布《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规定,日本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日本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下称“海牙认证”)手续即可送往中国内地(含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使用,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及人员参考。
1.免除领事认证的文书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内容规定,以下“公文书”将适用海牙认证,免除领事认证手续:
① 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② 行政文书,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证》、《出生证明》、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户口证明等文书、公司营业执照;
③ 公证书,如公证处出具的文书;
④ 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例如,工商查档文件等。
需留意,对于公司或者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虽然其本身不属于“公文书”,但是其完成公证之后,也可以免除领事认证,用海牙认证手续代替,用于办理国外的房地产买卖、继承等事宜。
2.关于中日两国办理海牙认证的机构
根据该通知,对于日本国出具拟送往中国内地(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使用的文书,可以向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的外务省申办附加证明书;中国出具的送往日本使用的文书,可以向中国的外交部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第二条)
需留意,文书办理完毕该海牙认证的手续后,其不一定必然会被接受,每个用文单位(法院、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对文书的内容、格式、时限、翻译等要求不一样,建议事先与现地的政府当局或部门交涉确认,避免开具后无法使用。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免除领事认证手续后,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跨国商贸、留学、房地产买卖、继承等事宜时,手续更便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文书和企业、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书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认认证手续,之前在本国公证处、法务部门、外事部门等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手续仍需要办理。
各企业或驻在员如有任何对日投资(买房置业)或对中投资或跨国业务办理时,可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敝所曾为部分企业或驻在员办理过有关证件或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敝所。敝所可以与您共同商讨、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各企业都十分关心的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在规划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及生产经营计划时予以参考。
1、通知内容
·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
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也是可以安排员工在上述假期内工作的。但需留意给员工安排调休或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春节假期的安排
2024年春节至少放假8天,从初一放到初八。虽然除夕当天名义上不放假,但通知中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来灵活安排员工在除夕休息。
同时除夕这天中国人有吃团圆饭的习俗,因此,除夕这天员工要求企业安排休法定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的可能性非常大,请各企业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产经营。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多数日系企业除了法定年休假之外,还可能给与员工福利休假。在公司休假制度中或安排员工休假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因当年度员工法定年休假未休完,企业需支付金钱回购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福利休假则无此要求),
有的企业在节假日前后可能会遇到加班安排、加班费及调休等的相关劳动争议。对此,处理不当可能容易造成公司与员工的矛盾,甚至员工向劳动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假期的休假安排,合规调整公司的休假制度,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尤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送达方面有较大变动,对日系企业在华运营及纠纷解决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范围扩大
《该决定》将涉外民事纠纷管辖权补充规定了“其他适当联系”的管辖情形。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在中国国内没有住所,并且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该6种地点也不在中国的话,有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也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该决定》第八条)
同时,即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这将降低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难度。(《该决定》第九条)
2.专属管辖适用情形增加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新增两类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情形:
(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决定》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专属管辖情形的案件,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即使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中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不执行的。
3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时的送达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以前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送达时,被送达人可以以分支机构没有接收权限进行抗辩。
本次修订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送达,而无不用管其是否具有诉讼文书的接受权限,外国企业或人员不能以其分支机构没有接受权限为由而抗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对涉外民商事诉讼规则修改较多,对外资企业处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影响重大,针对在国内外面临诉讼的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并合规调整诉讼策略,避免错过诉讼机会或因管辖、送达等问题而产生败诉的不利风险。
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到要建设开放型的世界经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限制的放宽
本次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习近平主席提出支持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的八项措施和行动。其中提到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后续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很可能会在短期内修改2021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但需留意,本次仅是取消了对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新闻媒体、社会调查等领域是继续受到准入限制的。同时投资设立企业后会受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各类法律的规制,需留意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2.其他促进外商或外资发展的措施
8月23日,国务院也印发意见,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例如:
① 加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招聘人才。
② 通过发布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各日系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及时关注中国政府当局的政策动态,合理运用有关优惠政策减轻在华事业的成本支出,扩大事业发展。
需留意,本次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限制,并不代表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或者规制,有时在行业里边还是存在一些特殊的门槛。因目前没有具体的内容所以无法分析,后续可以根据具体的信息进行个案分析。希望中国政府当局可以朝着外资企业希望的投资环境改善的方向而努力。
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10月15日,拟对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监管规则作出新调整,这对跨国公司或外资企业来说影响十分重大。敝所本次对《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跨国贸易或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数据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需要履行下述任意一种手续:①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②签署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但需留意,该数据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否则可能需要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
2.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出境需履行上述1中的三种手续之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无需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但需留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仍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该“一年”期限如何确定,以及实际出境数量超过预计出境数量时如何处理,有待进一步确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一旦通过审议实施后,将大幅降低企业数据出境的合规成本,有利于促进跨国企业、机构商贸活动的高效便利运营,该新规可能会在2023年底前出台。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一些义务豁免的情形,但这只是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的事前监管减轻,实质性的合规义务仍未免除。例如,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采取有关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实现数据信息传输的安全。若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存在安全风险或隐患,企业还是会被政府当局指摘处罚的。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随后公布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该《修订草案》中有部分内容对在华日企及驻在员的工作、生活有较大的影响,敝所对修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打架斗殴”和解后也可以不予处罚
该《修订草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事人如果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不予处罚的。(第9条)
但是需留意,并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就一定不会被处罚,该不予处罚申请的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2.穿戴容易引起民族情绪的服装可能会被治安处罚
该《修订草案》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服装穿戴或者言论发布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穿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服装、标志,或者制作、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可能会被处5~10日的拘留或者1千元~3千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及5千元以下罚款。(第34条)
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因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内涵及概念范围比较模糊。因此,实务中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利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该行为是否会被纳入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对日企及驻在员的建议
除了上述内容,该《修订草案》还将多种行为都纳入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例如,违规使用无人机、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制造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等等。
该法与中国现地驻在员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及时了解该法的修订内容,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各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任何问题也可以随时联系敝所,敝所可以与您共同商讨,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2023年8月21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予以修改,并于2023年8月2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修改对部分日系企业在华事业开展影响较大,本次敝所对部分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对部分国际海运经营者由“许可”改为“备案”
该《决定》取消了对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即经营者在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的交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同时也取消了对无船运输经营者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且无船运输经营者也无需缴纳保证金,这大大减轻了国际海运经营者的手续及成本。
2.取消了部分对企业的罚款
(1)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主管部门可能处以其5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决定》取消了这一罚款事由,今后政府主管部门仅能责令企业及时整改,而不能再以此为由进行罚款。
(2)原《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处以其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决定》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因为该些可能不影响生产或运输安全的事项被处以罚款的情形减少,企业的负担或将进一步减轻。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修改的内容多,涉及方面广,对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均有较大影响,各企业可以全面了解修改的内容,结合最新的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及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避免适用已经失效或被废止的规定导致被政府当局处罚。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作为国务院于2020年12月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该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能否顺利完成中国国内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登记、以及与企业名称有冲突时的问题解决,对日系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有直接影响。敝所本次就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对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排列顺序有具体限制
原则上,企业名称需包含以下组成要素,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①行政区划名称;
②企业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
③企业所属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④公司组织形式。(《实施办法》第八条)
这并不是说企业必须按照前述顺序拟定企业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企业名称中也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者行业、经营特点,但是有特定的条件限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另外出于商业惯例需要,企业也可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是应当将行政区划加注括号表示,例如,××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实施办法》第九条)
2.企业名称登记由“预核准”改为“自主申报”
此前对于企业名称的登记是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预先审核,本次由“预审核”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线上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申报,也可以在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务中,有的企业出于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目的而注册企业名称,该实施办法施行后,对企业可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名称不仅将成为现地法人、组织在今后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正式法律名称,而且其中的字号经常会涉及到与商标的关系等知识产权问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制。
日系企业在对应企业名称相关事宜时有必要予以重视,与现地律师沟通,正确理解政府当局对企业名称的要求,否则可能因企业名称不合规而被政府当局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引起商标等知识产权争议,损害现地企业及总社的商誉。
2023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的审议,并于9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财务会计人员参考。
◆主要变化点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调整,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提高至500万元
目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一般为50万元或80万元以下。
本次《草案二审稿》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调整,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万元,并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的主体(国务院)及程序。(《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这意味着目前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后续新法修订实施后有可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税率及会计处理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
2.限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和范围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务院有权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意味着,本次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有所限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业就业三大领域。同时,限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国家财政、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等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区域制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执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草案二审稿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为《增值税法》,提高了立法层级,对多个事项进行了调整。对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但也对企业税收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规制要求。
各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及执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沟通,研讨对应策略,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