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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企业座谈会要点-【NEW】-

2月17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这一座谈会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次座谈会对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意义重大,本次简单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科技创新、人工智能、新能源等行业及高质量制造业将被重点支持
从本次座谈会中的华为CEO任正非、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等6位民营企业负责人代表的发言顺序及参与座谈会的企业家,可以看出未来几年,国家将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质量制造业的发展。
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及产业升级,发展企业主业及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或许将更符合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但需留意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2.企业利用多项政策措施发展的可能性更高
接下来,国家将督促各地区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例如:①破除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市场竞争不公平的各种障碍;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贵的问题;③加强对政府执法的监督等等。

后续各民营企业或将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竞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损害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将减少。需留意,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存在违法行为的,都将无法规避查处。

3.对企业的合规要求将更高
从本次座谈会可以看出,企业在发展的同时需留意守法诚信经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的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也将被强化。这意味着,未来对企业的合规治理要求和社会责任履行等要求或将更高。

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避免和减少“违法成本”,同时调整企业发展模式,适应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在市场方面,如果结合中国的大规模市场潜力,拓展全球产业链布局,或许将可以增强在国内和国际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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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规则将有所变化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续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规则将有所变化。现敝所就《意见》中企业关心的要点简单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将有渠道知悉行政检查的事项范围
此前,实务中部分企业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之前,可能都不知道政府部门会检查哪些事项范围。
本《意见》实施后,政府当局后续可能会将行政检查事项作成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这样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到自己的企业可能会被检查哪些事项,让企业对此有合理的预期和设想。(《意见》第三条)
如果发现被检查的事项不属于公开事项的话,企业可以考虑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2.对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将受上限限制
有时候,企业会因为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重复检查,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负担。
本《意见》提出,将通过设定多种措施确定合理的检查方式。例如:
① 多个行政部门能一起检查的,会联合实施检查,不重复分头检查;
② 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进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③ 将设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关于上述③,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将在2025年6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意见》第四条)
需留意,虽然原则上对企业行政检查频次有上限限制,但是实务中,有的行政机关也可能会根据投诉举报、数据监测等线索,认为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时,突破上述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限制。

3.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将受到规制
有时候,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时,可能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检查标准。本《意见》提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能将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出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意见》第五条)
从中国的法律解读来看,本《意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流程进行了细化。例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其他工作证件等不能替代执法证件。
为了避免不了解该些具体程序而对企业权益造成侵害,企业有必要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程序以及检查规则进行正确理解。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本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行政检查的规则及程序。后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各现地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对照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避免产生合规风险。
另外,现地日系企业如果正确理解了相关检查标准和执法程序,在遇到检查标准不明确或与公布标准不符、检查程序不全面的情况时,可以在符合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要求检查人员作出解释(比如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标准等),在得到正式答复后再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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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规则有哪些新变化?-【NEW】-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解释二》涉及的同居财产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夫妻对外赠予财产分割等问题,与此前实施的规则变化较大。敝所本次就《解释二》中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过户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间给予的房产如何分割,《解释二》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1)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给予另一方或者共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则上给予方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
(2)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
若婚姻短暂且赠予方无重大过错,房产可能归赠予方,但可能需要给另一方合理补偿。(《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2.细化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按照《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有约定从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判断。(《解释二》第八条)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会结合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具体补偿金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
一般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决房屋归属,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需留意,《解释二》第八条并不包含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3.细化同居的财产分割规则
关于同居期间(仅限双方均无配偶)的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各自所得(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分割。对于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再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分割。(《解释二》第四条)

◆现地日系驻在员及外籍人员的留意事项
除了上述还有一些新规定值得大家关注,例如: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如何分割,“假离婚”逃避债权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对外赠予如何处理,夫妻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等等。现地驻在员以及与中国人跨国结婚、离婚的外籍人员,有必要正确理解该最新的法律规则及其实务适用情况。
中日两国除了法律差异外,还存在文化差异。若婚姻涉及中日两国,可以提前考虑协商家庭责任和财产制度(如分别所有制),避免离婚时因法律和文化差异而引发矛盾争议。
另外,关于跨国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处分,可能还涉及相关房产证明等的调取、公证认证手续以及境内判决境外执行难等问题。建议在涉及与中国人跨国婚姻以及需要处理中国及日本境内房产等资产时,及时咨询和委托懂得中国和日本法律的律师进行妥善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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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国务院审议通过稳外资多条举措-【NEW】-

2月10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的通过将对接下来现地日系企业以及外资的发展提供多项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例如:

(1)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
(2)扩大外资在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参与投资的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外资可能可以在更多地区投资参与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的业务。
(3)修订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围,例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4)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将会被优化,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可能将更加简单和便利。
(5)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采取同样的规则,避免限制外资参与政府采购。
(6)外企人员进出中国或者停居留或将更加便利,例如签证手续将会被简化,停留期限将被延长等等。

该行动方案的通过,可能将对外资企业在华进行资本运作、产业整合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了解中国各地的投资规则和政策,学会充分利用该些投资便利和优惠措施,扩大在华的业务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避免对当地投资政策不了解而导致增加投资成本或错失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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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法变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将具有重要影响。敝所本次就新法变化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及财务会计等人员参考。

1.简化“视同销售”情形
新法对“视同销售”情形进行了大幅简化,仅列举了下述三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增值税法》第5条)
相比于现行规定,新法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以及“无偿提供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这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如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房产无偿租赁等)将不再视同销售。
需留意,虽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企业仍需注意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时,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征税。因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偿提供服务(如长期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仍可能面临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增加销售额偏高核定征税条款
相比于现行法规,新法增加了“销售额明显偏高”时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条款。(《增值税法》第20条)
该条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买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增加进项税,从而降低增值税负的情形。需留意,具体核定方法还需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但这一修订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产品及服务销售额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标准的监管力度。

3.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调整
新法对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和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法》第22条)例如:
(1)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2)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法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范围限定。这意味着,企业购买这些服务用于应税目的或转售时,将不再受到不得抵扣销项税的限定条件。这一修订或将有助于企业更合理地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务成本。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修改要点外,新法在多个方面还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例如,新法增加了税务机关与海关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大数据平台”,与多个部门协同,共同监管企业的税款处理。
敝所结合实务经验,简要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和实务留意点:
(1)正确理解新法的修订内容,确保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2)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3)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4)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发布的配套文件,与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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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强化对企业行贿受贿的纪检监察

2025年1月6日至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总结了2024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了2025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对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内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将产生重要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

1.强化对金融、国企、医药等领域不正贿赂行为的纪检监察
相比于去年对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和招投标领域的不正贿赂行为的反腐监察工作,2025年,中国的纪检监察工作新增了对消防、高校、开发区领域的反腐监察工作。
经营业务涉及上述领域的公司(不仅包括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在纪检监察范围),在2025年度或未来一段时间内或许将迎来各类审计、深入的检查,不排除有部分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被调查处置。

2.行贿人受到的监管及处罚或将更严格
2025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强化了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了跨境腐败的治理力度,后续中国政府将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2025年对企业不正腐败以及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经商预警机制”的反腐败监察工作的强化,意味着反腐败可能不只是表面清查,可能将会通过构建大数据监控、跨部门协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商业贿赂、不正腐败行为的监察和查处。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2025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加强,对从事金融、医药、能源等等领域或者与前述领域进行交易合作的日系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日资企业需要适应中国市场的监管环境变化,加强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以及对企业员工商业贿赂合规的培训,确保在中国市场的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日资企业还需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了解政策动态和市场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和业务布局。在面临纪检监察调查或法律纠纷时,如果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研讨制定适当的对应策略,可能会减轻或免除部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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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征求意见-[NEW]-

   2025年1月3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2月19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本次海关总署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及情况,对该规定的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优化和修订。本次将修改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食品企业参考。

1.企业注册方式或将会发生变化
   此前,主要是由企业自行申请或者主管当局推荐。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工厂注册与国外的体系认可挂钩。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海关总署体系认可的,其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推荐注册清单中的企业很可能直接被审批通过并赋予在华注册编号,企业注册或将更便利。(征求意见稿第7条)
   但需留意,海关总署有可能对推荐注册清单中企业通过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验证。若发现被推荐的企业有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海关总署不予注册,并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终止境外国家(地区)的体系认可。

2.采用推荐注册的食品种类或将减少
   现行的蜂产品、食用油脂和油料、食用谷物(大米除外)、特殊膳食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8类食品未来可能不需要执行推荐注册方式,简化注册流程。(征求意见稿第11条)

3.新增免于注册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旅客携带的食品,以及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免税经营的食品等特定情形下的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征求意见稿第28条)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各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的日系企业,可通过下述链接查看该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及反馈意见的方法。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6297231/index.html?sid_for_share=99125_3&VbY7rnwef3WG=1736242929466
   在征求意见阶段,该规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其通过审议并实施,即对规制范围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各日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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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参保户籍限制将取消-[NEW]-

   2025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自1月7日开始实施。其中《指引》第22条提出要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例如,此前北京人社局2024年8月发布的文件中指出,在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要具有本市户籍,若无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则无法参加社保。《指引》实施后,在京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不再受到户籍地限制,可以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指引》第23条指出“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自行根据就业机会、生活成本和工资待遇灵活选择就业地,可能将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的有效配置,减少社保跨区域转移的障碍。
   除上述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之外,《指引》还计划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市场公平竞争、物流、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等领域和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各日系企业有必要重点留意今后当地政府在上述方面的政策和执法动态,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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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假日新增2天,工资计算有变化吗?

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25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法定节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后,员工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加班费等计算规则是否有变化?这成为不少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参考。

1.职工的工作时间有什么变化?

随着法定节假日增加2天,职工全年、季度、月度的平均工作时间发生了变化。敝所简要整理如下:

根据上述表格,法定节假日增加2天后,职工全年的工作小时数由2000小时减少至1984小时,月平均工作日由20.83天减少为20.67天,年工作日由250天减少为248天。

2.职工的工资计算有何变化?
(1)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规则未变化
根据《劳动法》第51条之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这意味着在折算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因此,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并不影响月计薪天数,也不影响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
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规则如下:
①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②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③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费计算或将受影响
通常来说,不同工时制度下,职工加班费的计算规则不同。本次法定节假日的增加会影响职工的加班天数和加班性质。
此前,除夕日通常为工作日,5月2日为普通休息日。而本次该2天变为法定节假日,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安排职工在该2天工作时,其加班费计算的适用规则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企业安排其在5月2日工作时,此前企业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调休即可,而国家将其改为法定节假日后,企业需向职工支付其日工资或小数工资的3倍作为加班工资,且不得通过调休取代支付加班费。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本次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后,其对不同工时制度下以及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职工的工资及加班费计算的影响有所不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支付加班费,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各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根据所属地区的特别规定,对职工的工资和加班费支付标准、加班费计算基数等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与现地律师研讨通过合法合规的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尽量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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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NEW]-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及财务会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等增值税法全文公布后,敝所再向大家介绍增值税法中对现地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纳税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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