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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新规下的实务留意点-【NEW】-

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的生产方、委托加工方(品牌方)等企业来说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将该《办法》中值得企业留意的部分事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范围扩大
此前食品行业经常出现“只管贴牌、不管生产”的乱象。而该《办法》确立“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产品由哪家企业生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品牌方的委托方需要承担首要责任。(《办法》第二条)
今后,无论是贴牌生产、来料加工,还是用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名义的生产,只要委托别人生产(部分或者全部环节),将都纳入监管范围。
需留意,如果公司仅是食品销售者,不涉及委托他人加工或者贴自己的商标、品牌,则不受本《办法》规制,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中关于食品流通/销售的条款即可。

2.食品包装标签将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企业需留意食品包装标签的变化。该《办法》要求在相邻位置同时、清晰地标注委托方(品牌方或者商标许可方)和受托方(代工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谁委托、谁生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第十三条)

3.新增委托合同备案制度
过去很多代工合同都是私下签订的,监管部门可能不知道。但是该《办法》要求委托方与代工厂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事项),同时在签订或者变更或终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及代工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这意味着,过去的“隐蔽代工”操作空间被彻底压缩。

◆对企业的建议
新《办法》强化了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的监管,对委托方及代工厂的合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有必要在该《办法》实施前正确理解办法内容,委托专业人士对企业的委托加工合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者投诉等)及人员配备、食品包装信息等进行审查评估,并研讨合规对应方案,避免遭受处罚。

作成日: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