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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签证、停居留证件便利措施

2月27日,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恢复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台数项措施便利出入境签证、停居留证件的办理。

主要为:(1)部分已经在中国的外国人停居留许可到期顺延2个月,但已出境的外国人不享受该政策;(2)外国人在华入境次数使用完毕,其需短期出境参加商贸、科研活动的,可预先为其办理再入境签证;(3)对因商贸、创业等紧急事由来华的外国人,可申办口岸签证;(4)中外人员可网上申办出入境证件;(5)优先为复工复产人员办签证护照。

此外,国家移民管理局还出台了其他促进复工复产的措施,各外企和驻在员可访问以下网站,有最新消息,敝所再与各位分享、交流。
https://www.nia.gov.cn/n897453/c124761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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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格防控境外疫情输入

青岛日报  2020年2月25日

在2月24日下午举行的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2次工作例会上,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王清宪再次强调,要在全面做好社区防控的同时,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强化风险评估和口岸检疫,严格落实来青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和隔离留观等管控措施,主动做好外籍人员沟通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扩散。

青报君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获悉,自青岛启动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以来,一直对境外来青人员严格防控。据统计,1月24日至2月23日,青岛机场共入境20516人次。 对入境人员中的“四类情形”,一律实行集中隔离或留观:一是有疫区旅行史或居住史并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二是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的;三是所乘坐交通工具中出现发热病例的;四是在现场检疫查验中检测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

随着境外疫情形势变化,青岛市自2月24日开始,对所有入境人员,除需要隔离或留观的外,均由居住地所在区市派车接回,对在境内有居所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对商务旅游等短期居住的,安排在指定宾馆住居、活动。

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青岛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企业复工复产,将继续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搞好服务,做好防疫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防疫物资、员工返程、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同时已要求社区做好外资企业员工在青岛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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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办理

为了防控疫情,青岛目前对入境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措施,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在疫情期间,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办理事宜如下:

(1)居留许可复次申请,由单位外管联络员或亲属代为前来办理。

(2)近期入境的外国人,按要求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由单位外管联络员或亲属代为到场办理。

(3)对居留许可新办以及签证延期等确需外国人到现场的,先按要求隔离,隔离期满后再到现场办理。

对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过期问题,如因疫情防控原因难以按时出境且无法及时办理签证、停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移民管理机构可视情从轻、减轻或免予逾期居留处罚。

建议各外企及驻在员提前安排好签证及居留证件办理事宜。如有需要,可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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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控境外疫情输入

随着境外疫情形势的变化,为了严防境外疫情输入,2月24日,青岛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要求青岛市自2月24日起,对所有除需要隔离或留观的入境人员外,不区分国籍、地域,只要是由外国入境,统一由入境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市派车接回家。对境内有居所入境人员,居家隔离14天;商务旅游等短期居住的,安排其在指定宾馆入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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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新动向

【简介】
新《药品管理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法建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从事医药行业的日资企业密切关注新法内容,加强合规管理。

【正文】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该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与2015版《药品管理法》相比,本次修改的内容非常繁多,主要集中在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药物警戒等重大制度,以动态监管执行情况取代GMP/GSP的认证,加速临床试验、药品上市审批,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下面就日资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现代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整个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依法承担管理责任。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仅要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还要具备赔偿能力。

2.动态监管药品企业GMP、GSP执行情况
新《药品管理法》取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但这并不意味着GMP、GSP标准的废止。需要提醒日资企业注意的是,企业的GMP、GSP标准执行情况将直接与药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挂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GMP、GSP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未来药品生产企业将面临常态化和更严厉的常规检查,突击检查。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值得日资企业关注的是,本次修订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包括:
①提高了财产处罚的幅度
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倍数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目前的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也就是说,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对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②加大了资格处罚的力度
对假药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原来的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关的申请。
③增加了限制自由的处罚手段
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伪造变造许可证、骗取许可证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五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④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期间自本单位所获得的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予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引入了一系列新的药品管理制度,建议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相关的日资企业针对修订版的变更内容,及时做出业务调整,强化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日资企业,建议完善自身质量体系制度,加强研制、生产、销售、上市等环节的全方位管控,设立健全的自查机制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运作。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建议日资企业持续关注各主管政府部门有关新法实施及其相关动向,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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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不可抗力条款使用相关问题(二)

Q1:听说目前一些开发区已经取消复工备案了,是这样的吗?
A:是的,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取消复工备案了。为了尽快恢复经济,目前政府正在采取
一系列举措支持和鼓励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但是,现在疫情尚未结束。企业在组织复工复产时,仍然需要重视和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比如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定期给工厂消毒、通风等等。否则,一旦有员工被感染,很有可能导致其他员工一起被隔离,致使生产经营陷入停滞。

Q2:虽然政府允许企业复工了,但是有部分员工因为所在街道社区、村委实施封闭管理,无法前来上班,导致生产无法正常开展,请问企业可以据此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吗?
A:前段时间政府发布的2月9日前不得复工的延期复工措施,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的疫情防控措施。对此,可以向CCPIT(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公证处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CCPIT在2月2日已经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但是,请一定要留意的是,不可抗力是具有时间段的。根据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每个合同履行受影响的具体情况,不可抗力适用的具体时间段是不同的。所以,如果需要开具证明的话,请尽早申请开具证明,以后容易发生争议。
对2月10日以后,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允许复工的情况下,因为部分街道社区、村委实施封闭管理措施,恐怕很难向有关机构申请取得证明。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可能避免企业违约的风险,有必要及时利用专业律师,积极地与相关街道社区、村委及上级主管政府部门进行交涉,向其书面指出不允许员工上班可能带来的损失和责任,保留相关交涉证据。争取尽快有序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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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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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对日系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因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的肺炎(简称“新型肺炎”)自2019年12月下旬在武汉市出现以后出现了大范围流行的状况,中国中央政府及各个地方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1月23日起推行了包括封锁城市、限制交通、延长假期等多项强制性行政措施,但截至目前确诊及疑似患者的数量仍在不断上涨,因此相关行政措施预计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对于日系企业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措施内容及对策,本次进行解说。

◇ 新型肺炎的流行给现地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新型肺炎出现初期的认识不足,在病例出现后当局并没有立即采取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才宣布将新型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最高级)传染病进行管理(分级及管理均与SARS相同)。针对患者范围迅速扩大的状况,武汉市政府于1月23日宣布封锁城市,随后所有省级政府在1月25日至1月29日期间陆续宣布本省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最高级)状态。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原定于1月30日结束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各省份都发布了命令将员工出勤的日期继续延长至2月9日以后,包括日系企业在内的大部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特别是餐饮、商业、旅游和交通运输等行业损失惨重。

◇ 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影响及对策
      新型肺炎成为最高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政府采取了多项强制性行政措施,以遏制传染的扩散。对日系企业影响较大的行政措施及企业对策如下:
1、人员流动限制
(1)在湖北省、浙江省等疫情严重省份的许多城市已经基本禁止人员出行,城市内外的交通也已停止,应当避免公司人员前往这些地区。
(2)北京市和上海市对于人口流动的管制措施较为宽松,对于来自湖北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如果不存在发烧等症状,则并不强制性要求隔离观察14日,仅是建议减少出行,因此目前日本-北京/上海、以及北京-上海之间的出差等移动仍可以正常进行。
(3)其他地方政府对人员流动也普遍实行严格的管制,禁止非本地区人员进入或者进入后强制隔离观察14日,也建议避免前往这些地方的出差。
(4)由于人员流动限制可能导致部分员工被隔离或无法正常出勤,但企业仍需要向其正常支付工资,建议与相关员工协商采用在家工作等灵活应对的方式,以减少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大部分地方已经禁止举办大型活动等人员密集的活动,现地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事业计划。
3、对于小范围的会议,目前并未被明令限制,但应当控制参加人数(尽量少),并应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戴口罩、消毒、通风等)。
4、大部分各地政府将企业的出勤时间推迟至2月9日,同时也要求企业在付延长假期期间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这将大幅增加企业的负担,建议积极与员工协商采取在家工作、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减少损失的方式进行对应。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新型肺炎的流行将使日本本社及现地企业面临供应链、销售、员工管理等多方面的挑战和困难。在做好本企业及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的同时,应当及时了解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最新动向并及时采取灵活的对策,以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并尽量减小本企业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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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不可抗力条款使用相关问题(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员工被隔离观察不能按时返岗、原材料储备不足、物流迟缓等问题致使一些企业的商业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大家对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以及如何使用非常关注。现将相关问题汇总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鉴于个案差异性很大,如遇有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建议及时与律师个案咨询商讨,共同研讨妥善的对策。

Q1:因政府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春节后企业不能按时复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生产的货物。这属于不可抗力吗?可以向合同对方主张免除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吗?
A1:
(1)政府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
WHO已经宣布中国当前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对于因中国政府采取的延期复工等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符合中国《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三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涉外合同适用准据法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需要具体分析。
(2)是否可以免责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需要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因此,并非属于不可抗力就意味着一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3)留意点
①及时通知、积极协商
企业需要及时通知交易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并与对方就合同的后续履行方式进行积极协商和交涉。
②防止损失扩大
作为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免责。
③保留重要证据
留意收集不可抗力事实方面的证据以及与交易对方联络、协商等方面的证据。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如果合同履行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建议企业及时与律师就个案进行协商,及时采取适当的对策,避免错失良好的机会。

Q2:因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收集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
A2: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目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1)向CCPIT(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
企业可以向CCPIT(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各地方的分、支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CCPIT在2月2日已经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2)向中国当地公证机关申请
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公证机关可以办理可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证明,如: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客观事实的公证,对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通知函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3)企业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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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社保费减免、住房公积金缓缴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减少疫情对各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1)湖北省企业: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2月份到6月份的社保费用,即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企业:①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月份到6月份的社保费用(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②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月份到4月份的社保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3)到6月底前,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未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做逾期处理。
 
具体办理事宜请各企业负责人员及时关注各地区动态,以各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以上信息分享给各企业,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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