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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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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对于紧急疫情的日系企业应对最快讯(二)

近期,不断有客户咨询弊所关于企业复工、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在家办公等问题。弊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近期实务中涉及各日系企业重大利益的法律问题及解答,以期供客户决策参考。由于疫情、相关政策均在持续变化,对于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解释或意见的,还请以其为准。

目录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最新法规相继出台
关键词七  劳动合同解除或延长
关键词八  企业努力减少裁员
关键词九  再次审议公司就业规则(非常时期的待遇)
关键词十  关注员工心理健康
关键词十一  在家办公
关键词十二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关键词十三  WHO发布的PHEIC相关

关键词七     劳动合同解除或延长

Q19:对于属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Q20:对于属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处理?

A: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其隔离或者治疗结束时间。延续期间届满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还需要看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双方续约的意愿等。建议与隔离和治疗的员工或家属保持密切的微信、电话联系。

 

关键词八     企业努力减少裁员

Q21:受到这次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裁员吗?

A:这次疫情确实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不过,在这种特殊时期下,企业实施裁员造成大面积员工失业,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企业在这个时期最好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也是彰显企业社会责任,增强员工凝聚力的好时机。

1、灵活用工方式的活用

在不裁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优先与工会、员工协商采取以下措施,努力度过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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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对于紧急疫情的日系企业应对最快讯(一)

2019年岁末之际,发端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春节期间迅速席卷中国各地。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20年2月3日24时,累计确诊病例20438例,累计死亡病例425例,现有疑似病例23214例,各项数据仍在增加。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肺炎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1月31日,已有62个国家针对中国新型肺炎疫情发布了入境管制措施。

中国国务院及各地地方政府根据疫情的变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在内的诸多疫情防控应急政策。

近期,不断有客户咨询弊所关于企业复工、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在家办公等问题。弊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近期实务中涉及各日系企业重大利益的法律问题及解答,以期供客户决策参考。由于疫情、相关政策均在持续变化,对于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解释或意见的,还请以其为准。

目录
一、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最新法规相继出台
(一)国家层级通知
(二)地方层级通知
二、新型肺炎~企业最关注的13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  必要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二  现地企业与总社、员工的信息沟通
关键词三  正确理解延长的假期工资
关键词四  大型活动、出差
关键词五  带薪年休假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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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四、做好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期间的就业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规模性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和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线上求职招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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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0〕3 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当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
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等权益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 工协商处理。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基本 生活费。

四、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 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 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对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 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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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方法明确化

      证据认定始终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但一直以来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都十分简单,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自现行的证据规则于2001年12月公布以来,时隔18年后,最高法院在2019年12月修改并公布了新的证据规则,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规则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的多项改变中,将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方法予以明确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本次对此进行解说。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电子邮件、手机应用等信息技术产品的运用越来越普遍,许多交易的协商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手机应用完成,也有越来越多的合同以“电子合同”的方式被签署,其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因此在许多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各方之间的往来信息中所体现出的意思和内容,经常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近期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现地的A社是B社的股东,由于某些原因A社并未向B社缴付全部的资本金。B社的董事长为了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与A社的董事长协商能否由A社向B社汇款10万元,A社同意并进行了汇款。6个月后,A社突然以该10万元属于“借款”为理由,要求B社还款,但B社主张该10万元应当作为A社对B社的资本金出资而不需要返还。虽然中国合同法规定了公司之间进行借款应当签署借款合同,但最终法院以“从B社董事长与A社董事长之间的微信联络内容来看,能够确认B社做出了进行借款的意思表示”为理由,支持了A社返款借款的请求。

◇ 新证据规则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电子证据是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新增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但当时并没有作任何明确的规定。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时,对于电子证据也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新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方法上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要点如下:

1、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范围:
  ①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②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③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④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⑤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2、规定了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始载体,例如:以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该微信账号所登录的手机。

3、法院将基于综合判断原则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①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② 电子证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③ 电子证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④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日本本社以及中国现地法人在今后都应当更加重视电子证据的意义,除了在业务活动中对电子邮件及业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规范之外,也要留意公司人员使用微信等手机应用与交易对象的联络方法及内容。一旦出现涉及需要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解决的争议或纠纷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并商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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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日系企业对应

让民众非常忙乱、紧张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最早发生在武汉。截止1月22日,中国14个省市,武汉、北京、上海、广东、山东(青岛)等相继出现了确认或疑似病例。中国国内已确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440人。青岛也已发现1例确诊病例。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很强,日系企业应非常谨慎地对应。

Q1:企业应如何对应?不同性质企业是否需要有不同的对应?
A: 这个属于非常时期的企业紧急对应。对于这种企业要冷静处理。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加强日本本社、集团公司、现地公司之间的内部讨论和沟通。例如,除了必须要出差或者经过许可出差的,能尽量减少就尽量减少。优先以视频、电话的方式开展业务。
对于一些服务贸易型的企业,在对客户信息保密有保障的情况下,让员工在宅勤務也是一种选择。对于一些公共服务行业的企业,一般不能自行停止对外营业,需要听从政府统筹安排。

Q2:在家工作的话,怎样确保客户信息保密呢?
A:这是很大的问题。非常期真是允许在家工作,要有一套完善的保密系统会比较好。如果没有,要非常慎重去选择。在高级管理职员工范围内,可能更加容易选择交替式的在家工作,但是全员选择一定要小心。

Q3:如果接下来政府因为疫情控制要求企业停业或者限制进入办公场所时,企业需要怎样应对呢?
A: 一般的企业《就业规则》里面最好事先都有非常时期的规定。有一部分企业,在2003年SARS之后会增加了一些非常时期的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可能还没有加。这种特殊时期的处理可以按照《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Q4:公司的就业规则比较原则,没有特殊时期处理的规定,怎么办呢?
A:根据企业的性质,可以优先让员工消化带薪年休假。也可以与工会协商这种特殊时期的处理方法。建议今后完善就业规则,加入传染病暴发特殊时期的具体应对体制和措施。

Q5:春节假期结束后员工返岗时应该如何对应呢?
A:春节人口流动性非常大,员工返岗时企业应提前做好防控措施准备。例如,做好入厂体温测量和记录、主动要求员工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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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5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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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0年2月21日)

  2020年2月21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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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12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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