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们公司是青岛市区的一家日资企业,为了业务发展,日本本社推荐了几名日本籍技术人员到我们公司工作。请问,聘用这几名日本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吗?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外国人就业相关手续
第一步,由贵司到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为聘用日本人申请就业许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步,由贵司到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理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
第三步,由被聘用的日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到中国驻日的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Z证)。
第四步,被聘用的日本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到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第五步,被聘用日本人持职业签证入境三十日内到青岛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各地操作有所不同。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贵司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与聘用的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外国人社会保险的缴纳,各地情况也不相同。青岛市目前尚无法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降低外国人就业期间因发生人身伤害而给贵司带来的风险,建议贵司可根据需要为聘用的日本人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Q1、请问,诉讼时效已过,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A1:如果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一,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或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则债务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方式下,如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正常审理,不会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如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确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会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由于诉讼时效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因此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等进行集中管理,防止由于诉讼时效带来的风险。
Q2、请问,通过催收通知或催收公告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吗?
A2: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催款通知书,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为确保催款通知书能够作为将来诉讼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在制作和发送催款通知书过程中应当注意:第一,催款通知书中应当对到期未履行的债务进行详细描述,并明确提出要求债务人返还;第二,采用邮寄送达时,建议使用EMS等可以取得送达回执的方式。更为委托的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邮寄。即与公证机关的公证员一同邮寄催款通知书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同时在邮寄后向邮寄机关索要送达回执复印件作为中断时效的证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时的催收公告以及对原债权银行有催收债务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尚无定论,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发布催收公告或起草催收通知等的时候,建议由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以便最终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Q:律师您好,我公司正打算与某公司签订壹份食品买卖合同,为了防止其收到货物后不付货款,也为了节省将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及成本,我注意到可以对《买卖合同》做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以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是这样吗?
A:根据《公证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到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时,债权文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内容: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五)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在实务中,因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不付货款有许多种原因,例如可能是货物质量有问题、卖方未按订单供货或者卖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可能对是否给付货款、给付多少货款等有争议,这样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据我们了解,公证机关一般不会对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这类买卖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力公证。
2009年1月16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应JETRO和西安日本人会的邀请将赴西安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最新动向作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将和11月分在北京和天津进行的讲座内容类似即包括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概要、实施后对日企的影响及相关注意事项、日企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外还包括《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企业工会主席选举办法(试行)》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作出介绍。
続きを読む →(北京:2008年11月14日、天津:11月21日)
2008年11月14日、和11月21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应中国日本商会、JETRO以及天津日本人会的邀请分别在北京长富宫酒店和天津日航酒店以“劳动合同的最新动向”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概要、实施后对日企的影响及相关注意事项、日企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同时就9月实施的《带薪休假实施办法》、7月公布的《企业工会主席选举办法(试行)》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作了介绍、获得了与会的120多家公司人员的好评。
続きを読む →2008年11月19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及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其他律师应瑞穗银行邀请赴东京以“中国企业内控制度&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在本次讲座中首先介绍了在华日企企业内控的要点,然后将中国企业内控法律制度与日本SOX做了对比并就制定内控制度时得注意的事项做了重点说明。最后针对《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的模糊地带并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就日资企业的注意事项和对应策略作了讲解。
続きを読む →(2008年11月6日)
2008年11月6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应瑞穗银行邀请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熊律师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后日资企业的对应要点做了重点讲解。
続きを読む →(北京:2008年9月25日、青岛:10月17日)
2008年9月25日和10月17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及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其他律师应中国日本商会以及JETRO青岛邀请分别在北京和青岛以“在华日企的内控制度”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中两位律师首先介绍了《内控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并与日本SOX法作了详细比较。然后结合实际案例就日资企业得内控要点做了详细讲解。
続きを読む →2008年9月3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及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其他律师应瑞穗银行邀请以“《企业内控基本规范》的颁布以及植根中国日企的内控制度”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中两位律师首先介绍了《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的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正反两方面案例就《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董事会及总经理的权限设定、公司章程条款当中的注意事项做了详细讲解
続きを読む →公诉机关指控南海社保局局长廖先伟滥用职权导致1.2亿资金流失,但最终只认定了600万;廖先伟收取借款企业“好处费”700多万,输了钱从“小金库”里拿,临调走还不忘再贪。(记者 刘艺明 实习生 黎微)
滥用职权,未经审查就借出巨款,公诉机关指控1.2亿资金因此流失;私设“小钱柜”专门收取企业所送“好处费”700多万,按级别在局内进行私分;贪污公款偿还赌债、购买汽车,中饱私囊……原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廖先伟在任职的十年后终于东窗事发。近日南海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四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指控流失1.2亿只认定600万
南海区检察院指控,1993年至1999年期间,时任南海社保局局长的廖先伟,擅自将本局社保基金违规借给外单位使用,后借款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力偿还,造成人民币1.2亿元资金至今无法收回。
但最终,南海区法院只认定一起滥用职权事实,造成600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对于其他事实为何没有认定,法院的判决书里并没有交代清楚。
收取企业“好处费”私分
1993年6月,南海社保局设立“小钱柜”,至2002年底,“小钱柜”共收受企业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廖先伟与局其他领导研究决定,支取“小钱柜”内的现金发给单位员工。
法院还认定,廖先伟与副局长潘永义、办公室主任罗宝鉴三人经常支取“小钱柜”的钱去澳门玩,并分占“小钱柜”内人民币620340元。廖先伟在澳门赌博输了钱,便从“小钱柜”中支取现金填补损失。
2006年5月,廖先伟如实供述了其在担任南海社保局局长期间,违规出借资金并造成部分资金无法收回的事实。2008年3月24日,南海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次日,廖先伟被羁押。在之后的审讯中,先后如实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人民币553900元,港币10000元,美元2800元。
此外,廖先伟还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40万元的情况。
控辩对碰
律师观点:
去澳门是为了公务
庭审中,廖先伟的辩护律师指出,南海社保局向某公司外借资金的时间是1995年;挪用公款40万的行为是发生在1998年,而司法机关于2008年才对上述行为立案侦查,已过了追诉时效。
“廖先伟前往澳门有时是为了公务,公务费用应从贪污的总数额中扣减。”其辩护律师还如此指出。
检方回应:
支出62万纯粹为游玩
对于律师的辩驳,检察院指出,依据廖先伟、罗宝鉴的供述及支付凭证,可以认定他们伙同潘永义从单位“小钱柜”支出现金62万余元用于个人往澳门游玩,而并非律师所称的“为了公务”。
针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意见,南海区检察院表示,廖先伟滥用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至2003年才确定,对其行为追诉时间应从2003年起算,并未过追诉时效。
作者: 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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