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营销人员为了拓展业务,往往会夸大产品效果,进行虚假宣传来销售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规也加大了对虚假宣传的惩罚力度,使企业面临罚款、赔偿损失、声誉受损等情况,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以刑事处罚。如何预防营销人员的上述行为成为企业亟待研究的问题。敝所提出以下几点,与大家分享、交流。
(1)告知员工熟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培养其自觉守法意识。
(2)制定《销售守则》,建立内部举报、监督及惩罚机制,定期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通报,以警示其他员工。
实务中需注意:①销售守则、惩罚机制的建立需合法合规,履行公示等民主程序;②对违规人员进行处分通报时,注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适当处理,防止侵害员工个人信息。
(3)由现地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对营销人员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或讲座。
(4)设立客户、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由现地律师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外部分析、监察。
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虚假宣传的情况,建议尽快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涉,并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减轻对企业的处罚和影响,否则会给现地企业及总社的声誉、信用、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受疫情影响,远程办公成了热门,但受传统印章局限性的影响,文件盖章等工作还是不能进行远程操作。随着《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的优势日益突显,特别是对于跨境日企来说,在日籍高管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在日本完成文件、合同的签章事宜,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印章管理失控等问题。但是,同传统印章会被伪造一样,电子印章同样面临被冒用、篡改的风险,更需要专业人士协助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如果不了解什么是电子印章?
建议咨询或聘请律师结合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及需求,有针对性的对电子印章的使用及管理进行讲解。
·如果对电子印章的安全性存在疑虑?
可以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实务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风险点,并在律师的协助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发布,有针对性的改善公司用章制度及程序。
·如果正在被电子印章纠纷所困扰,苦于如何应对?
在律师的协助下留存有效证据,充分利用法律谈判、律师函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Q:我公司是一家日系商贸公司,比较多的是国有企业的客户,债权回收过程比较长,也比较艰难,突然上个月听说这个企业组织架构和人员都有所变动,所以对以前没有回收的债权非常担心,请问我们该如何对应比较好呢?
A:很多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往来,都感到比较头疼,对很多事情感到很难理解和接受。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决策流程,做到知彼知己,才能更有针对性的、更顺利的进行商业往来。
◇中国国有企业的特点
国有企业是社会性和企业性的复合体。其“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2、重大经营决策权都由政府掌控,企业保留的自主权其实是不完整的;
3、净利润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亏损也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承担。
◇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决策制度
其内部决策制度与外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对重大决策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如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都要履行决策前调查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决策作出后,还需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必要时还需要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结合上述特点及决策流程,与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往来,首先要注意合规,其次,其决策流程导致其决策效率可能不会太高。
◇回收对策
1、了解清楚改制的具体类型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包括国有股退出、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以及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类型。这个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事前的尽职调查了解。
2、根据改制类型不同,改制后债务承担主体不同
因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为国资委,其改制一般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政策性,所以,其债务的承担方案也会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作为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有权利了解债务承担方案,如果对方不配合提供,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交涉。
3、对销售、采购人员进行了内部的专项培训讲座,使员工对债权管理和回收更加熟练、规范。
◇律师建议
我们以“国有企业“、”欠款“为关键词进行大数据搜索,有上万件诉讼案件,其中江苏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均超过1000件。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很多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后续不良债权产生几率更高,所以建议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以及律师等专业力量,密切关注交易相对方的经营变化,注重通过律师函等手段,及时、合法的完成债权催收工作。
続きを読む →为了尽可能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及企业的影响,各国均公布实施了对企业的支援政策。例如,日本政府就实施了向企业支付助成金的政策。虽然中国政府没有像日本政府那样向企业支付助成金,但为了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中国政府也从税务、劳动法层面给予了企业以多种形式的支持。中国政府对企业的支援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高速公路通行费免费,免缴、缓缴2020年2月~6月的社保费用中的企业负担部分,有条件地向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等措施。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采取了安排待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的措施。
进入4月以来,有管理者向弊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来自欧美、日本总社的订单持续减少、中国现地企业开工不足,希望了解中国是否有类似日本的一时解雇制度以及对中国现地法人实施一时解雇的可行性问题。
从法律概念、适用条件等来看,现行中国劳动法体系中并没有与日本完全相同的一时解雇制度。虽然中国没有一时解雇制度,但通过实施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也可以实现批量裁员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目的。以下弊所分别就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注意事项等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1.经济性裁员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受疫情影响拟裁员的企业中,大多计划以(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理由进行裁员。实务中,关于(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指标性规定,各地区的执行标准并不完全相同。能否适用(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通常由所在地人社局酌情裁量,因此存在与人社局交涉的的较大余地。根据弊所以往成功经验,在与政府部门交涉时,通常提供近几年的审计报告、预期收益及支出计划,以证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1)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涉
实务中,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前,除了法律规定需要向人社局报告外,弊所还建议向上级工会、公安局、商务局、信访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报告・交涉。在X-Day前告知政府部门经济补偿方案及裁员方案,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对于裁员的顺利推进是非常有帮助的。从弊所的经验来说,由于涉及X-Day的保密问题,向政府部门报告的时间点的时间点及报告内容非常关键,需要格外注意。此外,向政府部门的报告并非只进行一次,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多次、详尽进行报告,以便政府部门能够详细了解情况。
(2)裁员对象的一般性限制
经济性裁员对裁减对象严格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进行裁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员工。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直接对上述员工进行裁员,但通过与员工技巧的交涉,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3)优先再雇佣的义务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对日本企业的建议
疫情期间政府格外关注的是社会稳定,由于批量裁员将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因此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需要格外注意。实施裁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弊所以一般论的形式就现地日企的经济性裁员问题对应以及实务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受文章篇幅限制,弊所难以将经济性裁员对应的方方面面全部进行详细说明,仅选择了几个重点内容进行了概括说明。同时,由于每个现地企业的情况不同,具体需要根据现地日企的实际情况综合研讨经济性裁员的对应方案。鉴于经济性裁员问题对应的复杂性,为依法、妥善处理经济性裁员问题,建议委托中立的律师事务所来办理。
Q:我公司是一家日系企业。疫情期间,在中国国内的客户通知我公司,他们被申请破产了。他们欠我们公司的货款没办法正常支付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债权?
A: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企业订单大幅度减少、人员无法及时复工、各项成本增加,企业可能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能申请公司客户破产。在目前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也都艰难地维持生产,如果客户破产,账款无法回收,给本来就经营困难的企业给雪上加霜,因此,客户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回收债权、减少损失将是企业必须要面对的课题。在遭遇客户被申请破产时,敝所认为,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1. 对客户破产程序的应对要重视并积极参加
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可能会认为客户已经破产了,即使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债权申报,也很可能受偿率极低,所以就干脆放弃债权。敝所认为该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在客户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不积极争取,直接放弃的话,公司可能会受到来自股东和债权人的质问和追责。并且,公司和日本母公司还有可能受到来自税务部门的质问。因此,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初期在尚未了解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相关情况下,直接放弃权利,对公司来讲也是不合适的。
相反,公司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话是可以争取最大限度内得到受偿。公司可以通过参加破产程序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核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表决破产财产管理和变价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2. 有必要积极、及时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时,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公司可以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及时止损,比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等等。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话,该部分损失只能按照破产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需个案研讨,非常专业,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3. 准确无误地进行债权申报很关键
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会向公司邮寄债权申报等相关的材料,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申报债权,若公司未能申报债权,则不能获得参与破产程序、分配破产财产的资格。
债权申报表面上看只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但是实际上非常复杂,债权申报以及相关证据的准备需要按照诉讼的标准进行。为使得自己的利益的最大话,公司在申报债权时,不仅可以申报应收债权的数额,还可以主张利息、损失等,明确债权债权的性质属于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并围绕债权申报信息组织相关的证据。债权申报直接决定了债权清偿的顺序以及清偿数额,因此,企业在债权申报时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
【对日企的建议】
为避免客户突然破产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敝所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应对:
(1)重新审查合同内容,增加应对客户破产的相关条款 。
由专业律师对公司内部正在使用的合同重新审查,并与客户进行谈判,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商定合同内容,比如,将付款方式变更为交货前付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比如以客户现有的资产设定最高额抵押等。
(2)对员工进行债权回收的法律培训,加强应收债权的管理。
由专业律师对公司员工进行应收债权的法律培训,比如在交易前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涉诉调查,以确认客户的履约能力、如何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及相关的注意点、如何履约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全证据等等。
(3)在客户出现可能破产的迹象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会出现可能破产的迹象,比如员工放假、生产停止、诉讼增多、不能及时付款等等,若客户出现该些情况的话,公司可以提前采取相关的措施,比如要求客户提前付款或者提供相关的担保等,否则公司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请注意,在该种情况下,公司应慎重处理,若有不慎,客户可能会主张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客户出现破产迹象时,公司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研讨相关的对策,实现保全债权而不被客户主张违约的目的。
(4)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公司客户破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如何申报债权、如何参与破产程序将直接决定公司的债权清偿问题,建议由专业的律师协助企业全程参与破产程序,协助企业实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申报债权,就债权的数额、性质与管理人进行沟通交涉,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等,直至获得财产分配、监督、督促管理人履职等等。
Q:受疫情影响订单骤减,经营陷入困境,企业可否与员工协商停薪留职?
A: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已持续长达四个多月,虽然目前境内疫情趋于缓和,但境外多国的疫情形势仍非常严峻,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很多日资企业的业务量骤减,市场前景堪忧,企业的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员工工资成为了企业的一项重大负担。至此特殊时期,建议企业与员工相互体谅、共克时艰,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等形式,在保留员工职位的前提下,暂时停发工资,减轻企业压力。与此同时,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并充分运用国家和地方的稳岗惠企政策,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1、什么是“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是指在保持劳动关系暂时不终止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停止发放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福利待遇,但是,保留员工身份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关于停薪留职的期限、期间的工龄计算、是否发放工资、是否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停薪留职期间员工能否到其他公司工作等事宜,可根据现地政策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
2、企业如何运用“停薪留职”
①由律师协助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公司所在地针对“停薪留职”的具体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分析企业是否适用以及可以适用的实施方案等。例如,部分地区在适用“停薪留职”时,可以在停发工资的同时一并暂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②经确认可以实施“停薪留职”方案后,由律师协助起草《停薪留职协议》、向员工进行解释说明、促成协议的达成。
③目前各地针对“停薪留职”的具体适用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与员工达成一致协议后,由律师协助办理后续的具体履行事宜。例如,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暂时封存手续及具体操作等,可由律师协助与相关政府部门交涉办理。
目前,国家及各地政府都在为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工作出谋划策,建议企业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目前的困境,注意与政府间的汇报与交流。一方面,可以及时获悉并充分运用惠企政策;另一方面,在发生劳务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被政府部门误解施压。对此,建议由律师在法律专业角度,及时协助与相关政府部门说明、汇报和折衡,听取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努力运用谈判技巧交涉应对方案,尽力争取获得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3、对日企特殊时期的建议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常态化,部分行业确实面临停工停产、甚至倒闭或破产等困境,企业和员工作为命运共同体,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方式缓解企业压力。但是,需要注意企业在适用“停薪留职”时,需要根据现地的政策以及与员工协商的情况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并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明确停薪留职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应对,避免因权利义务模糊不清引发劳动争议。
Q:疫情期间,公司董事更替的,需要留意那些事项?
A:实务中,敝所经常会碰到日系企业董事更换或者连任,甚至都更换了多人或者连任了多次,虽然,公司内部履行了相应决议或者委派程序,但是,可能因各种原因(如不了中国政策、法律规定或者担当懈怠等等),而未到政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变更或者任期届满连任的,不仅仅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决议或者委派程序,还需要到主管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需要在更换或连任后30内办理备案手续。那么,前述情形下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着以下风险。
1.新董事会决议对外存在着效力瑕疵
公司更换了董事,没有到政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任命”手续实际上是不完整的。那么,由其组成的新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对外效力上存在着瑕疵,如提交给政府部门有不被认可的风险。
2.有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公司董事变更或者任期届满连任,公司未办理政府手续的,属于违法情形,有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3.原董事可能面临继续担责的风险
原董事经公司内部决议卸任了董事职务,如果没有办理政府手续的,实际上其“卸任”手续是不完整的,仍有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的可能,那么,该种情形下,原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的部分违法或者不合规行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4.有被中国籍原董事利用的风险
实务中,存在中国籍原董事(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常见)利用该“漏洞”的情形,比如原董事卸任/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签署协议等,那么,该种情形下,公司可能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5.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此疫情特殊时期,如果公司董事等更换的,建议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当然,在此疫情特殊期间,如果公司方面不便于前去办理的,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办理。理由如下:
(1)保守秘密。更换董事等的,需向主管政府部门提供董事护照等信息,保守秘密是专业律师的职业要求之一。这也可能是很多日系企业比较在意的。
(2)根据各个企业情况不同以及委派人员的不同,具体所需留意的事项可能也不尽相同。对此,律师可以可以结合各个公司具体情况及新任董事信息进行综合审查、确认。
(3)在办理手续时,如被主管政府部门提出疑问可能,如上述“遗漏”情形、任职文件等等,对此,律师可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巧与主管政府部门进行交涉。
以上仅是以董事为例作了简要介绍,当然,在实务当中,不仅仅公司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等更换或者任期届满连任的,同样需要履行相应政府手续,否则,将存在上面提到的相关风险。望各日系企业特别留意。
続きを読む →Q:受国际疫情大流行影响,3、4月份开始海外客户突然大批量取消订单,企业如何应对才能有效地维权、止损呢?
A:受疫情封锁政策影响,海外客户(买方)资金运转困难,消费需求锐减,贸易活动减少。
海外大部分客户则选择通过取消订单或要求折价等方式,将该部分风险转嫁到出口商(国内企业)身上。这无疑使国内企业遭受进一步打击,尤其是外贸企业,它们现在经历着从“有订单愁复工”到“已复工无订单”的阶段。
此时,如何应对海外客户取消订单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有效地维权、止损成为各企业最关心、最困扰的问题。敝所根据实务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各企业能够尽早渡过这个难关。
企业有效进行维权、止损的建议
1、看企业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约定
首先看企业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法律适用、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若有约定可按约定。
2、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尽量引导客户维持订单
若合同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没有明确约定,建议企业积极与海外客户协商沟通,通过延期收货、延期付款等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引导客户保留订单。
3、若客户坚持退单,建议企业要求客户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同时积极进行合理化止损
(1)要求客户提供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证据
若客户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建议企业要求客户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客户当地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管控措施,以及是否因当地管控措施导致履约不能或履约给海外客户造成重大的损失的书面证据。
(2)积极进行合理化止损
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企业可先确认是否有投保以及投保的范围,及时理赔;如果没有投保,则及时和客户协商,本着合理公平原则,由客户分摊部分损失。
在向客户主张损失时,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或者基于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向对方索赔。
留意点:
企业注意保存好原材料采购、人工及其他费用凭证作为索赔损失的证据,同时注意保留与对方的交涉、沟通记录,包括电子邮件、纸质文件、传真等,为后期纠纷解决保存、固定证据。
4、企业可考虑将库存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转为内销,同时注意做好库存合理化管理
(1)对于库存产品,建议企业积极寻找第三方渠道,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将外贸出口产品转为内销。
对于标准化的产品,企业可通过短视频、线上直播等“线上”带货方式积极寻找第三方,将货物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转为内销。
(2)虽然库存会占用一定的场地,花费一定的保管费用,但是对于生产周期较长且不易损坏、贬值不大的产品,企业也可考虑预留部分库存产品,做好应对疫情缓解后的消费反弹,预防库存不足造成的风险。
疫情期及疫情期后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企业提前对海外客户进行分类整理
受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影响,海外客户取消订单的情形不在少数,建议企业根据每个客户的情况整理一个清单,做好客户管理,委托律师对各个客户做履约能力、购买意愿等风险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交涉预案,也可由律师代为进行交涉。
2、对于已取消订单的客户,在进行科学分析后再与客户沟通,不可盲目应对
因各企业面临的状况不一,各海外客户取消订单的原因也存在差异,所以建议企业不要盲目决断,直接套用上述对策,防止盲目应对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3、对于正在履行且未付款的海外客户,建议着重进行风险分析和应对
(1)对于海外客户未付款且企业正在准备履行的项目,建议各日企重新评估买方履约意愿及能力,尤其是中小买家及新客户。对于确认能继续履行的买方,与之协商能否增加预付款或其他担保/保险。
(2)及时关注客户方所在国的疫情及政策,对于目的国的港口封锁及清关情况做到及时了解、掌握,作为自己是否生产及出货的重要依据。
为了应对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建议各日企在以后的合同中添加预付款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免责及违约责任等多种风控手段。各企业如有任何需要均可来函、来电或来敝所面谈。
Q:在疫情大流行下,公司供应商的订单剧降,随时可能停产放假,企业该如何应对供应链中断所造成的风险?
A:受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以及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各地市场需求剧减,物流承载量和物流效率下降,导致上游供应商的订单剧降,生产规模缩减,随时有可能停产放假。
供应商停工、停产后,有可能造成下游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甚至支付客户违约金等一系列风险。此时,如何找到新的渠道或办法来应对供应链中断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就成了各企业最为关注和苦恼的问题。
◇企业应对供应链中断风险的合理化对策
为了抵御供应链中断所导致的风险,敝所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对员工进行对外沟通培训,及时加强与供应商、下游客户的沟通
(1)企业需加强疫情期间对员工对外沟通的培训,避免因疏忽或口径不统一而造成负面舆论。
(2)积极利用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收集、传递疫情信息,做到与供应商适时沟通,适时调整生产计划与销售方案。
对于下游客户,根据上游供应商的情况,委托律师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下游客户积极进行交涉,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的损失。
2、多筛选后备供应商,由律师对其履约信用、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估、确认
(1)多纳入几家供应商到企业的“供应商”列表中
企业在平时风险控制中,可能有一两个供应商就没有问题了,但是如果像发生SARS、MARS、COVID-19新冠肺炎等紧急事件时,企业的这一两个供应商可能会因各地区封锁造成供应链中断,从而使企业对下游客户进行违约赔偿。企业需要在平时就多筛选、评估几家供应商纳入企业的“备用供应商”列表中。
(2)现阶段重新审视、评估供应商的信用、履约能力,建立企业的“优质供应商库”
受新冠疫情疫情影响,企业的某些供应商可能无法发货,甚至倒闭,使企业前期支出的费用“泡汤”。在现阶段,企业更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与评估,看看还有几家供应商可以纳入自己的“供应商库”中。
对供应商的审查、评估,主要是履约能力、履约信用及其他各方面的综合性的筛选、评估和确认,这个时期考察后续的供应商的履约信用和履约能力有助于建议企业自己的“优质供应商库”。企业可委托顾问律师对现有的及后续备选的供应商进行履约能力、履约信用等多方面的考察、评估和确认,与多家供应商谈判交涉,将“优质”的供应商纳入企业的“优质供应商库”中。
3、合理进行库存管理
企业在供应链发生中断时,需要关注好短期内市场需求不足而带来的库存消化周期延长、财务费用增加带来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也要做好疫情缓解后的消费反弹,比如城市基建需求等方面,预防库存不足的风险。
4、由律师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查、评估风险,做好企业自身风险控制
从供应链中断风险来说,企业如果只筛选、评估、确认备用供应商,并不能完全防止供应链的风险,建议企业委托现地律师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查、审查,做好风险控制。
一般来说,国外的审查公司未必能够做到像国内顾问律师这样细致,企业的很多方方面面的问题他们根本无法发现。所以,企业一定要委托顾问律师做一下类似于尽职调查的内部审查,从而分析出企业可能发生问题的重点,并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疫情期及疫情期后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虽然各行业、各地区的日系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但从整体上来说,各日企的供应链、产业链存在不同程度的中断,都面临市场需求下降、物流人员限制及债权回收等风险。各日企需多备选几家供应商,在律师帮助下重新对供应商进行筛选、评估、确认,同时做好内部调查及风险控制,虽然这种一般性的内部调查和风险控制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可以分出企业的重点问题,以及为企业解决一些轻重缓急的事情。
因各企业的性质、客户、供应商、产能计划、库存、所在区域、受疫情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建议企业不要盲目套用上述对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地企业可委托律师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查后,提供具体可行的应对策略。
Q:疫情期间,我公司销售到外地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无法及时提供,我公司可以将售后服务委托给当地的第三方进行吗?如果可以的话,我公司委托时要留意什么事项?
A: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安排员工到现地开展售后服务,同时也存在部分员工担心被感染不愿到外地出差,但是客户却需要紧急提供售后服务,若不能及时提供的话,影响公司的声誉,严重的话,客户可能会取消今后的订单、要求赔偿损失,这着实困扰了部分日系企业。敝所认为,企业在面对该种困境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公司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实施售后服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无法到外地对产品实施售后服务,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售后服务并非必须由公司亲自完成的话,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基于成本等各方面的考虑已将售后服务委托当地第三方进行。在公司无法判断售后服务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时,可以向律师咨询,由律师根据合同、售后服务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协助公司分析售后服务是否必须要由公司亲自完成,如果不是由公司亲自完成的话,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
2. 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应注意的事项
因公司对客户负有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第三方系接受公司的委托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公司需对第三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成果向客户负责,如果第三方未实施售后服务或者实施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话,公司需向客户对承担法律责任。为能让第三方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售后服务,敝所认为需留意以下事项:
① 公司在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尽量为有资质的公司。
② 公司在确定委托第三方前,需对第三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比如委托律师对第三方的涉诉、被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初步确认第三方的信誉、是否具有提供售后服务的能力等。
③ 正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前,委托律师起草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验收标准、费用等内容,尽量避免因相关事项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④ 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过程中,公司可全程监督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的过程,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⑤ 第三方实施完毕售后服务时,可以要求客户对第三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以及售后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同时,公司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开通售后服务热线,由律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第三方收集客户对售后服务的评价,并为公司提供客观、中立的分析,并作为支付委托费用的依据。
<日系企业留意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敝所认为,日系企业可以此为契机,将销售到外地产品的售后服务委托当地有资质、有服务精神、信用好的第三方进行,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出差成本等,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同时,为保障该服务体系的合法、合规、有效,日系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公司制定委托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