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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0〕3 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当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
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等权益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 工协商处理。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基本 生活费。

四、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 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 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对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 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作成日:2020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