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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政策,劳动力或将增加!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为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会议提出:

(1)建立养老的相关政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建立长期养老护理制度,建立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发展老龄产业。

(2)优化生育政策,由目前鼓励二孩政策调整成为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名子女,并研究实施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综合配套支持政策。

上述“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实施后,中国生育的人口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年轻劳动力或将增加,企业可以聘用一些技术能力好的年轻人。日系企业对劳动力人口等方方面面的内容都比较留意,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应的政策动态。

另外,“三孩”政策实施后,可能会带动教育、母婴用品、医疗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养老相关政策也会促使养老、医养、康复护理等老龄化产业迅速发展,各有投资意向的日系企业可对上述相关行业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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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发布

自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实施以来,如何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成为了出口企业持续关心的问题。在万众期待下,商务部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以下称“指南”)。作为《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指南旨在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指南对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提供一般性指引。我们欣喜地发现,指南的要求非常具体,增加了企业在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实务层面的可操作性。例如,指南针对出口经营者应进行“拟定政策声明”的要求,直接给出了“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声明”、“员工出口管制合规承诺书”的示例;指南针对出口经营者“全面风险评估”的要求,也给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可采取的措施”等示例。

另一方面,指南的有效实施仍需配套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但通用许可将带来哪些便利,以及适用便利措施具体条件暂时还没有规定,今后值得继续关注。

◆对日企的建议
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出口管制违规事项的发生,从而避免企业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还将使企业获得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降低企业成本,此外还有利于获得商业伙伴的信任。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的企业应尽早参照指南,制定切合本公司实际的合规制度,并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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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工作

2021年3月,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的通知》。我所在接到通知后立刻组织开展了本所的学习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如下:

一、开展学习教育工作(2021年3月31日前)
1、开展政治教育。
2、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3、开展政治规矩学习。
4、开展警示教育。
5、开展职业道德培训。
6、用好红色教育资源,观看红色题材影视片。
7、举行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

二、开展自查自纠(2021年4月1日-5月31日)
1、律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进行一对一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
2、对标对表自查自纠。

三、集中整治(2021年6月1日-7月31日)
1、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2、开展专项清理,对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的、违规执业的,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专项整治方案,认真排查。
3、推动整改落实,针对自查核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
4、全体律师签署承诺书。

四、总结提升(2021年8月1日-9月30日)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我所力争做到真查真改,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能以本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全面提升全所律师依法依规从事各项法律服务的自觉性,更新律所相关工作制度,使律所管理更科学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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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跨境贸易惠企新政

4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实施。

《通知》共提出6项21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对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跨境贸易企业的货物、技术等报关、通关将带来极大的便利,本次敝所对《通知》要点作简要介绍。

◆《通知》要点
1.从海关对货物申报、监管、查验等方面,压缩通关时间,优化报关、通关流程及方式。
企业可自由选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方式报关,对有特殊运输要求(如冷藏)的货物,可与海关预约查验、到工厂及仓库查验,减少货物运输和企业等待时间。(第一条)
2.简化申领和验核单证要求。
通过“线上智能化自动审签+人工集中分类审签”等虚拟审单平台,提高原产地证书审签效率。企业进口及出口环节可免予提交合同、装箱单等商业单证,有需要再提交。(第二条)
3.提高口岸信息化、无纸化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实现通关物流全程可视化及出口退税手续,这增加企业通关的透明度,使企业可以根据通关情况提前安排生产经营。(第四条)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惠企措施,《通知》还对口岸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并要求商务厅发挥“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的作用,24小时与企业对接,处理企业诉求。因此,建议各日系跨境贸易企业及时了解该些惠企政策,并及时合理利用,减轻企业报关、通关成本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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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1年6月25日)

 

  2021年6月2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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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1年6月18日)

 

2021年6月1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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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日系企业在租赁厂房拆迁时是否有补偿救济?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Q:日系企业在租赁厂房拆迁时是否有补偿救济?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A:
日系企业在中国现地投资设厂时,可能考虑到用地成本以及厂房建设周期等方面的问题,租赁他人现有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在租赁的厂房面临拆迁时。如果房东未就应归属于日系企业的补偿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要予以介绍。

1. 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在租赁厂房拆迁时能够获得相关的补偿。
在租赁厂房面临拆迁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日系企业可以获得因厂房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些项目在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

2. 通常认为,拆迁部门仅对房东进行补偿,但是特定情形下,日系企业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
在实务中,通常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拆迁部门仅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东进行补偿,而不直接对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进行补偿。
但是在房东没有就日系企业的拆迁损失向拆迁部门主张赔偿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一个判例。在该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拆迁部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承租人时,在拆迁部门不与房东签署补偿协议也不与承租人签署补偿协议时,承租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拆迁部门主张补偿的赔偿。因此,敝所认为,在拆迁部门不给予日系企业补偿时,对拆迁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获得补偿的另外的一种途径,仅靠交涉是远远不够的。

3. 意见与建议
根据上述说明,在租赁的厂房被拆迁部门征收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相关的补偿,在特殊情形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作为应对策略,敝所认为,非常有必要与房东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时约定,因厂房拆迁所获得的装修费用、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由日系企业所有,并且在厂房面临拆迁时,由日系企业和房东共同与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在日系企业确认相关的补偿协议后,房东才能与拆迁部门签署相关的补偿协议。在中国,在厂房拆迁时,所牵涉的利益非常大,房东、日系企业以及拆迁部门之间非常容易对拆迁补偿的项目、金额等产生争议,再加上日系企业因文化、法律以语言方面的差异,在与房东、拆迁部门的交涉中,日系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委托律师,由律师站在日系企业的角度,依照中国的法律、商习惯,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努力争取日系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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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NEW-】

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28日。

1.草案二审稿相对于一审稿的变化点
(1)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胁迫、欺诈”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并将处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及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5条)
(2)强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加强专业外部机构及社会公众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第57条)
(3)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害个人权益的赔偿责任。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

2.提出意见的方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草案二审稿提出自己的意见:
(1)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网站提出意见,见下方链接: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8f9100801791b35d78b4eb4
(2)将书面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除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还对《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这表明中国正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制。后续,国家网信部门会逐步制定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具体规则、标准。建议各相关日系企业、协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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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

很多时候,日本总社的监察部门是能够发现一般情况下现地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但是,也不排除有时候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有时,现地公司又对这些问题显得不够重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应当听取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现地改正的意见建议,但是现地公司有可能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从而产生矛盾,使违法行为悬而未决。

不论是否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诸如未批先建、广告宣传销售状况与事实不符、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就有可能被环保、工商、海关等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有时不但会受到罚款、被要求停产停业等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司的声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也会受限。

根据各企业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行政监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加之涉及行政处罚的法规内容较多、涉及方面较广,企业和负责人可能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被处罚。因此,日企负责人常常为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而烦恼。

现结合敝所实践,分享如下留意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 留意点

1、法规学习及合规培训
不仅是企业负责人,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也需要对公司经营所涉及到的法规进行学习,熟悉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知晓对企业的影响。公司可以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2、设立投诉提示机制
设置专门接受违反行政法规投诉及提示的渠道,包括信箱、邮箱、电话等,鼓励员工或其他人在发觉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向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诉或提示,以便尽早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或纠正。

3、尽职调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忙碌、事务繁杂,有时会疏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做尽职调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这个“体检”可以与总社的监察有所互补。日本总社的监察提出的意见不一定能够使现地公司去完全对应,通过现地细致的尽职调查,有时能发现企业中存在的不少漏洞。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花费太多的费用、太多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尽职调查。尤其是在现地公司更换重要岗位的负责人时,推荐现地企业做好尽职调查,对现地的法律风险或存在的漏洞进行调查防范,使企业能够健康的运营。

4、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
日企有时由于对中国的政策法律不熟悉和与政府部门交流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往往慌了神,没有应对措施。包括政府部门设立的一些投诉的渠道,一旦走不通遇到阻力,往往会放弃继续沟通。敝所认为,这时需要更加有效的努力,先搞清楚处罚的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友好的沟通,掌握好政府部门的态度以及部门担当对于政策的理解,据此出具解决方案,比如提交情况说明等。现在,政府部门对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在意,敝所认为想办法及时积极地与政府部门交涉,就有减少对企业影响的希望。
◆对日企的建议
日企惧怕有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潜在的此类风险特别多,这个有时是总社和现地都发现不了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提高警惕,要在平时提前做一些调查分析防范,即使有了行政违法行为,要有能够跟政府交涉的充足的证据,这些往往是日企想要回避或不愿意做到的,因为这些都是不容易去做的,期待日企在这方面能够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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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伤者要求垫付医疗费是,该怎么办?

Q:驻在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伤者要求垫付医疗费是,该怎么办?

A:日本驻在员骑车撞人之后,在伤者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按照中国医院的惯例,需要先预交医药费,只有在预交了医疗费之后,医院才会进行救治,在实务中,伤者可能会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要求驻在员垫付医药费。本文简要介绍,对于伤者要求支付医疗费时,驻在员需要考虑的留意点。

1.驻在员在考虑是否支付医药费时需以事故中的责任为基础
上述系列2中,简要介绍了发生交通事故时,驻在员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医药费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对于是否需要垫付,敝所认为需要以驻在员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为基点进行判断。根据实务经验,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大约需要10日的时间,这个时候,交警部门还没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驻在员需要根据中国的交通规则以及事情发生的原因预判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并进而考虑是否需要垫付医药费。由于中国的交通规则非常复杂,驻在员可能无法判断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敝所认为,驻在员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向专业律师详细说明案情,专业律师会根据中国的法律对驻在员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并向驻在员提出是否垫付医药费的建议。

2.驻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医药费的垫付不是必须选项
假如经过律师判断,驻在员对于事故的发生可能没有责任或者无法确定有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伤者的要求垫付了医药费,那么在将来交警部门判断无责任或者次要时,驻在员还需要向伤者主张返还医药费,存在无法返还的风险,浪费了驻在员的时间、精力,给驻在员添加烦恼。这个时候,敝所认为,驻在员可以考虑先不支付医药费,待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再根据认定的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来判断是否垫付医疗费以及垫付的金额。

3. 驻在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向敝所咨询
在驻在员发生交通事故时,驻在员可能陷入混乱、不知所措,再加上中日两国文化、习俗以及习惯、语言等方面的差异,驻在员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时候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敝所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驻在员发生骑车撞人事故时,可以直接联系敝所((电话:0532-86678011,邮箱: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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