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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拨好消息来袭: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再提速·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戴上“紧箍”· 企业开立企业银行账户更方便

●国税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1、扩大了即办范围,如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相关文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3、对已实名办税的企业,进一步简化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税务登记证》、《发票领用簿》及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留意点: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将更加便捷。

●5月2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供了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地方执法部门参考,明确了可以从重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可以免予处罚的特殊情形。
→留意点:
一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企业也对违法行为发生后将受到的处罚有所预期。
预计今年9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制定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建议各相关企业对所在省市发布的相关文件予以关注。

●近期多省市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主要内容: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北京、山东、广东等省市辖区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该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
→留意点:
根据此前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2019年年底前将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工作。改为备案制后,银行开户时间缩短,减少了公司设立整体时间,公司可以更快地投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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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6月21日)

 

  2019年6月21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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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6月17日)

 

  2019年6月17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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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6月10日)

 

  2019年6月10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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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多省市发布通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山东企业注销手续更简化!

●北京、上海等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主要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
2、2019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20元调整为2200元。
北京上海两地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留意点:
最低工资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对处于病假等特殊期间员工的工资或生活津贴的发放金额。对各企业来说,对当地最低公司标准给予关注并及时对企业内工资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工资支付等事宜进行合规性审查是较为重要的。

●4月份,多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主要内容:
山东省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自2019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14元。
→留意点:
相关企业的用能成本负担减轻。建议各企业关注所在省市发布的相关通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生产经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印发了《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 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方案将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注销材料的传统模式,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实现一个系统下完成企业在各有关部门的全部注销手续。
方案实施后将支持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进行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时企业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
→留意点:
一方面,企业在山东办理注销手续将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从监管上进一步加强了部门间的联动,企业经营须更加重视合法合规。如对本方案的详细内容感兴趣,可随时联络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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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诉讼时效风险?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在中国开展国内销售。一些债务人拖欠我公司货款不还,虽然业务人员一直在催要,但是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无奈之下,我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最后却因诉讼时效已过导致我公司败诉,想了解一下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可通过哪些途径防范诉讼时效风险?

A:债权回收问题是日资企业开展中国国内销售普遍遇到的难题之一。由于契约精神的缺乏,社会信用惩戒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尚不完善,所以,如果在开展国内销售过程中不留意保存证据,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具体措施,债权可能就会失去法律的最后一道保障。
就贵公司所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是债权回收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碍于情面,担心影响双方后期的合作对拖欠货款的行为予以放纵,在催要的过程中只是业务人员口头催要,没有留下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等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债权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那么,如何有效地防范诉讼时效过期呢?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办法,供您参考。
1、双方定期进行书面的财务对账。企业每年审查财务应收账款,定期(半年或一年)与债务人进行财务对账。此种方法既可审查双方记账是否一致,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要留意保留债务人盖章确认的对账单。
2、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等文件。催款函可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要留意保存催款函发送和送达的证据。
3、债务人明确还款计划。企业与债务人沟通,促使债务人自己同意偿还债务,并明确还款计划,计划在一定时间内还多少款,一方面表明承认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要留意保存债务人提出还款计划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
4、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偿还欠款问题,双方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后,就还款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或者记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其反映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过程,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请求支付小额款项
在不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可以先要求债务人支付一笔较小的金额,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是支付了,就可以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以上是防范诉讼时效的几点方法、措施。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使用以上多种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防止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论使用何种方法,都要留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诉讼时使用。外资企业尤其要重视合同的管理,重视债务的及时催收,避免因缺少对诉讼时效的了解,导致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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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5月27日)

 

  2019年5月27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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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5月17日)

 

  2019年5月17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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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5月10日)

 

  2019年5月10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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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如何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Q:我公司系一家日资贸易企业,现在公司基本通过电子网络进行贸易,为减少签约风险,不知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行能力?

A:随着商品全球化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贸易企业通过电子网络进行贸易,但是订立电子合同可能无法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合同履行能力,无形中增加了合同的履行风险。因此,企业在订立电子合同前应当谨慎的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的履行风险。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及方式审查合同主体资质:

1、审查相对方的订约资质:
(1)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部门、科室、项目部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2)对于从事特定限制行业的单位,还需要审查其是否有该类生产经营的资质证书,否则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如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广告企业需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
(3)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文件(授权权限及有效期限)及身份证件,以免出现表见代理、越权代理和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等纠纷。
2、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
(1)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工具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这些系统提供的企业年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间接的了解到企业的履约能力。
(2)通过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网等查询对方是否有大量的法律诉讼案件、是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等,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3)查看相对方的企业官方网站。通过其官方网站可了解相对方的基本情况(企业架构、经营状况、联系方式等),并结合其他媒体(网络、报纸、广告等)、同业资讯加以综合判断。
如通过上述方式调查到相对方网络负面信息较多、作为被告的法律诉讼比较多,或经常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工商登记信息异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则可从侧面反映出其经营情况可能不规范、经营困难、信用较差等。

综上,企业在合同订立前,对相对方主体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可有效减少合同的履行风险。在涉及标的额较大、风险性较高的交易时,建议企业可咨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对相对方开展必要的资质、经营调查,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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