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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朗报

2019年10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12项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革措施,其中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及投资密切相关的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具体如下:
一、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无论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均可以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二、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此项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由外汇局改成银行直接办理,并取消1个月时间限制的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二)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先行试点,允许非金融企业在按照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范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然后在登记金额以内可以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三、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此项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转让对价款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
(二)境外投资者为竞标或达成交易而汇入的保证金,在竞标成功或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支付对价,也可结汇支付,无需原路退回。
四、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企业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满足企业不同资金管理需求。
五、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区域。试点范围在原来的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此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债登记、外汇资金使用等多个重要方面,简化了日资企业外汇登记办事流程,降低了日资企业跨境融资成本,提高了日资企业外汇资金使用便利程度,为日资企业在国内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营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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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60,就业OK

为了营造良好的国际化人才服务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工作,山东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该措施中的多项政策为全国首创,降低外国人才准入门槛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工作许可的审批效率,为外国人才提供最大的便利。日企及日籍驻在员可结合自身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协助办理。现将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降低准入门槛
(1)放宽工作年龄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年龄放宽至70岁;
(2)放宽学历要求,对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等,不作学历要求;
(3)放宽外国语言教学人员母语国要求,取得英语专业或英语国语言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外国人,不作英语母语国要求。
2、提高工作生活的便利化
(1)持有外国人才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
(2)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外国高端人才(A类)根据其合同可办理最长期限5年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
(4)用人单位为外国人才聘请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办理与外国人才相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
3、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1)细化可享受鼓励性加分政策的人员范围;
(2)细化各类人才可以申请外国人才工作许可的年限;
(3)明确允许境内申请工作许可的人员范围;
(4)明确可以减少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等。
4、提高工作许可审批效率
(1)外国高端人才(A类)办理工作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2)外国专业人才(B类)、其他外国人员(C类)办理工作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延期,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4)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批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

上述新措施现行在山东省试行运用,随后,可能会推广适用到其他省市,敝所会持续关注相关措施的发展动向。如果您或贵公司对相关措施的适用、具体办理手续等有其他问题,欢迎到敝所进一步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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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准入放宽

10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部分条款,主要涉及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的投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等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具体介绍如下:
1.关于外资保险公司方面
①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外资保险公司。
②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③申请设立时,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2.关于外资银行方面
①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②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③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④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⑤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⑥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⑦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单笔定期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
⑧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
⑨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两部条例的修改给外国金融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对华有事业发展需求的日本企业可以借此时机占领市场,从事银行或保险行业的日资企业可以结合新修订的内容扩大业务范围,参与国内金融业的市场竞争。为贯彻落实两部修订后的条例,银保监会下一步将制订实施细则,建议相关日资企业继续关注立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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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密码法表决通过了!

第一部分 最新概要
继《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颁布后,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表决通过印证了中国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中国信息安全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就《密码法》的内容来说,其共分为五章四十四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1. 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密码工作的基本原则、领导和管理体制,以及密码发展促进和保障措施。
2. 第二章核心密码、普通密码部分,规定了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使用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的一系列特殊保障制度和措施。
3. 第三章商用密码部分,规定了商用密码标准化制度、检测认证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使用要求、进出口管理制度、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 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5. 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了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定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密码立法事宜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将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即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三部分 日企的留意点
值得关注的是,就与外商投资企业关系密切的商用密码来说,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因此,虽然距离该法正式施行还有两个多月,但对于利用商用密码的日资企业来说,应当持续关注《密码法》的最新动态并留意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确认,以便更好地维护本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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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 外商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国务院发文修改外资保险公司和银行管理条例 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 山东发文 外国人才年龄从60岁放宽至70岁!

国务院发文 外商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国务院发文修改外资保险公司和银行管理条例 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
山东发文 外国人才年龄从60岁放宽至70岁!

●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了共20条政策措施,主要有:
1、进一步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
2、为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提供进一步便利。已连续2次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3次申请时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预测后期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根据该意见出台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相关动向值得外商投资者关注。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本次修改的条款主要涉及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的投资准入和业务范围,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准入限制,扩大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业务范围。

●9月1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
该措施放宽了工作年龄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年龄放宽至70岁,解决了外资企业驻在员超过60岁后如何在山东继续合法就业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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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合资企业总经理可以兼职了?

Q: 我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股东计划安排我公司总经理兼职其他公司的总经理,不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兼职事宜是否禁止?

A: 1、《外商投资法》实施对合资公司总经理兼职规制的影响
关于合资企业总经理兼职事宜,现行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兼职。但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三资企业法将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同日废止,合资企业将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对于总经理兼职并没有绝对地禁止,在取得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总经理兼职。
2、对外国人兼职的特别限制
在合资企业总经理是外籍人员的情况下,还需要同时考虑外国人就业相关的规制。
根据外国人在华就业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来华就业需取得工作许可,并且必须在工作许可上记载的工作单位工作。而一个外国人只能取得一个工作许可,因此,这相当于间接限制了外国人在华就业兼职。但是,实务中,各地监管部门对外国人兼职情况监管的看法和要求也存在不同。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合资企业在组织机构、董事人数及任期、重大事项的表决等诸多方面会发生变化。在《外商投资法》与三资企业法衔接、转换之际,外商投资企业在遇到涉及企业及高管人员等相关问题时,建议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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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20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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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12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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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12月5日)

2019年12月5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山本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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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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