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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中日外长协商重启人员往来

7月29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与日本外相茂木敏充举行电话会议。双方一致同意加快重启因疫情防控对策而停滞的人员往来。

围绕人员往来重启,日方决定将尽快与中国在内的1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谈判。中方也表示愿意加强“后疫情”时代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加快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

敝所前期已经成功协助某日资企业高管取得了山东省外事办下发的《邀请函》,目前正在推进后续签证及入境事宜。如果有日籍高管近期有入境需求的,可以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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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预约合同

Q:A公司是一家日系制造企业,去年自有土地厂房被征收后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意向书》,约定B公司腾房后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但到期后B公司未与A公司签约,而与C公司签约了,A公司该如何应对?

A:从上述情况来看,本案涉及“预约合同”问题。这在实务中并不少见,部分企业为了利益违约。敝所以“预约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为关键词搜索到了1200多份民事判决书,其中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判例最多。敝所在此简要介绍“预约合同”,供大家交流、参考。

1、公司应对对策
在上述案例中,B违反与A的《租赁意向书》约定,与C签约违反了《合同法》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A可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实务情况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亦不同。

(1)若C已支付价款,且B已将厂房交付给C,A只能要求B承担未按约订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约定按约定,如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无约定可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若B与C签约后,C未支付价款或B尚未将厂房交付给C,则A可请求B继续履行责任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留意点:
(1)赔偿损失仅限于A的实际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比如差旅费、定金等,而不能主张签订本约合同后的预期利益损失,即签定本约后可得到的利益。

(2)A只能要求B与A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能直接要求B将厂房租赁给A。

2、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全国人大从民事基本法《民法典》的高度对“预约合同”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预约合同的定义、形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扩大了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后续各日企可根据需要适用“预约合同”,不用再局限于买卖合同。敝所建议:

(1)合理判断是否订立“预约合同”。委托律师对交易背景、现状及交易对手进行调查、评估。

(2)恰当约定合同条款内容。委托律师起草预约合同,防止条款不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当约定违约责任对自己不利。

(3)及时跟踪交易标的物及交易对手现状,确保后续交易顺利进行。

(4)提前做好预案和风险防控。如出现对方与第三方签约、告知不再订立本约合同等违约情形,或者对方私下寻找买家或卖家等违约迹象时,及时委托律师处理,防止处理不当导致更大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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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来华无须核酸检测

7月23日,中国驻日使领馆针对《关于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发布关于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事的说明。

·目前,自日本出发赴华的乘客暂不需要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中国驻日本使领馆正在对在日本实施核酸检测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将适时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的发布及更新情况,敬请留意敝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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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调查业务的企业要注意了!

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商务部联合发文,决定对擅自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由各地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商务局共同协作负责,8月底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对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表述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

对未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其是否违法从事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对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核查其在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前是否已取得统计部门的项目批准。

需注意,如外资企业有从事市场调查的,会被核查是否属于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如果涉及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的,请确保为中方控股,请有关日资企业重点注意。如各日资企业想了解最新的新闻、政策,可关注敝所公众号,敝所会及时与大家分享、交流。

如各企业想查看专项执法检查全文,可点击下方链接:
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2007/t20200727_320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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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人大2020立法计划公布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人大”)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记载了开始审议、继续审议和预备审议的数十部法律,其中不乏对日系企业经营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本次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说。

◇ 新法律的制定与日系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
      除了涉及敏感领域或具有急迫立法需求等特殊情形外,某一部中国法律的立法过程通常会持续从数月到数年不等的一段时间,期间通常会出现在全人大不定期地公布立法计划中,全人大也会就某些重要法律的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体现出的一些重要内容将对日系企业在将来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以2020年4月29日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例,该法在立法过程中被广泛关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最终被保留下来,今后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将有义务采用自行或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这些内容无疑将极大地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环保对策。

◇ 2020立法计划中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
1、在2020年之前已经启动审议、2020年将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除了民法典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审议通过之外,还有包括生物安全法、专利法(修改)、档案法(修改)、出口管制法等10部法律案待审议。其中值得日系企业特别关注的是出口管制法,虽然本法早在2018年即被列入了立法计划,但其中规定的“再出口限制”(从中国出口到某国的产品再出口到第三国时,也要受到本法的规制)引发了许多国家的不满,随后由于中美贸易摩擦的出现,该法的立法进程被放缓,但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又被提到了较为优先的位置,因此有必要关注本法中是否会继续写入“再出口限制”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利的内容。

2、自2020年开始进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除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等因存在特殊背景而迅速获得通过之外,还有27部法律案将在今年开始审议,最为值得日系企业关注是:
(1)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已被写入了民法典,但包括保护义务的主体、义务内容、必要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在内的详细内容将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2)数据安全法:该法将会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风险评估、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的多项制度,并且将规定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该法在运用上将会与网络安全法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对数据管制的力度将更大。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行政处罚法(修改)、行政复议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安全生产法(修改) 等也值得关注。

3、全人大考虑列入审议计划的项目
      此类项目虽然尚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但仍有不少内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
●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审计法、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修订,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所涉及的法律修改项目。
●电信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等法律的制定。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2020年全人大立法计划体现出了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动向,值得日系企业高度关注并尽早加以了解并制定相应的对应措施,以确保在相关法律正式实施后不会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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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8月21日)

  2020年8月21日(周五) 12: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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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8月14日)

  2020年8月14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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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新增三个往返航班

根据各航空公司官网消息,中国(大陆)往返日本近期将增加三条航线,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东方航空:7月21日起新增东京成田往返西安航班,每周二执飞。

●深圳航空:7月26日起新增东京成田往返深圳航班,每周日执飞。请先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看深航通知。

●日本航空:7月21日起新增东京成田往返大连航班,每周二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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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疫情期间,国际航班可能会因防疫政策变化或输入病例过多而临时取消。请务必随时关注航班动态,并在起飞前日向航空公司做最终确认。请关注“中国民航网”微信公众号并通过航空公司客服中心、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购买机票。请勿通过网络“票代”等非官方渠道购票、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的所谓“包机”信息,以免买到假机票影响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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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新方案通过

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有7个方面。其中主要是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董事会,厘清党组、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权责界限;对经理层实行任期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国企“混改”,引进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发挥非国有股东的作用。

本年度国企改革的重点在于国有资产证券化及股权激励。有意向企业、投资者可关注国有大股东持股占比大于30%、行业属于充分竞争性领域、本身基本面较好、行业有前景,且估值安全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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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税费减免指南

6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通知文件。

为了减轻疫情大流行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企业能够有效地利用国家税费减免政策,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税务局梳理了国家和山东省发布的税费减免政策,汇编形成了上述“指南”,供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考。其中包含国家税费减免政策17项,山东省税费减免政策9项,主要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项目,适用的企业主要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各企业如有涉及上述税费政策项目的,想看看自己企业是否满足税费减免的适用条件以及具体的减免内容的,可以查看下方“指南”全文。

山东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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