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方法明确化

      证据认定始终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但一直以来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都十分简单,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自现行的证据规则于2001年12月公布以来,时隔18年后,最高法院在2019年12月修改并公布了新的证据规则,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规则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的多项改变中,将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方法予以明确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本次对此进行解说。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电子邮件、手机应用等信息技术产品的运用越来越普遍,许多交易的协商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手机应用完成,也有越来越多的合同以“电子合同”的方式被签署,其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因此在许多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各方之间的往来信息中所体现出的意思和内容,经常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近期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现地的A社是B社的股东,由于某些原因A社并未向B社缴付全部的资本金。B社的董事长为了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与A社的董事长协商能否由A社向B社汇款10万元,A社同意并进行了汇款。6个月后,A社突然以该10万元属于“借款”为理由,要求B社还款,但B社主张该10万元应当作为A社对B社的资本金出资而不需要返还。虽然中国合同法规定了公司之间进行借款应当签署借款合同,但最终法院以“从B社董事长与A社董事长之间的微信联络内容来看,能够确认B社做出了进行借款的意思表示”为理由,支持了A社返款借款的请求。

◇ 新证据规则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电子证据是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新增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但当时并没有作任何明确的规定。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解释时,对于电子证据也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新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的范围及认定方法上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要点如下:

1、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范围:
  ①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②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③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④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⑤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2、规定了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始载体,例如:以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该微信账号所登录的手机。

3、法院将基于综合判断原则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① 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② 电子证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③ 电子证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④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日本本社以及中国现地法人在今后都应当更加重视电子证据的意义,除了在业务活动中对电子邮件及业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规范之外,也要留意公司人员使用微信等手机应用与交易对象的联络方法及内容。一旦出现涉及需要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解决的争议或纠纷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并商议对策。

作成日:2020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