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间 | 2016年4月7日(周四)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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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池州日报消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即日起,全市启动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筛选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形式。人社部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仅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规范,还明确规定,自2016年3月起,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为准确掌握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全市启动此次专项用工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办公条件;劳务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数和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劳务派遣机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针对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10%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的情况和方案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等。
稿件来源:池州日报
続きを読む →Q:听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是这样的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多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具体法定情形的不同,需要履行不同的通知程序和经济补偿支付义务。您所提到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称“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都需要履行上述义务。为了便于贵公司的理解,本文对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及各情形下需要履行的通知程序和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做了如下表格整理,希望能对贵公司有所帮助。
|
解除情形 |
解除依据 |
通知程序 |
经济补偿支付 |
|
| ① | 因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 | ①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只需要在解除日前(含解除日当天)通知员工即可。当然,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②解除前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 |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 ② | 因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 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②解除前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时,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
| ③ | 符合经济性裁员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 ①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这是必经程序,此种情形不存在代通知金替代的说法)
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实务中,审批的意味更强些)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 ④ | 协商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①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②无需通知工会。 |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实务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取得员工理解,极为容易发生劳动争议。在实际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和防范。如果贵公司需要,欢迎来所详谈。
背景
当前中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为加大对外国高端人才和投资的吸引力度、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何为“外国人永久居留”
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在此之前,申请中国绿卡的条件较高,且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绿卡的人数也相对较少。
《意见》改革要点
1. 扩大了绿卡发行范围、放宽申请条件
(1)工作型永久居留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门槛,如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扩大聘雇单位类型。
(2)在华投资型永久居留
丰富评估要素,灵活调整投资年限、数额、方式等申请标准。
(3)家庭团聚型永久居留的
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放假居留年限要求。
(4)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以及国家重点引进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条件。
2.落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相关待遇
进一步落实持绿卡外国人在华工作、生活等方面享有待遇,如在中国工作的可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加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另在购房、金融业务等方面也享有同中国公民一样的待遇。
3. 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等的,将依法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该《意见》对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范围、条件等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门槛,表明中国政府对引进外国人才的重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仅进行了政策上的指引,具体贯彻实施还需根据各地主管部门对该《意见》的理解以及各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敝所有限的信息,想要申请绿卡的,需继续关注有关政策的出台。
続きを読む →2月2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举行发布会,针对近日劳动合同法削弱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导致劳动生产率偏低的一些观点,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正在听取各方意见,将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尹蔚民表示,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八年来,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导致生产率偏低。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
尹蔚民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这是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还没有出现的。“对这些问题,作为主管部门,我们正在进行积极研究。我们会广泛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我们的意见。”他表示。
链接:
财政部部长:现行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提高生产率
据悉,在近日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题为《关于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演讲时说道,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对企业保护不足,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凡此种种,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続きを読む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担心婚假产假“缩水”的市民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同涨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15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25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10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
再婚“再生育”要求明确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来源: 东方网
続きを読む →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就此,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的几项亮点。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更加开放、务实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是吸引和服务外国人来华创业投资、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2004年8月,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布施行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近年来,公安机关对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为重点引才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简化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并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扩大申请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在上海科创中心和北京中关村探索实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市场化评价体系等,对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吸引海外投资、涵养侨务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技术和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社会各界希望降低永久居留申请门槛,明确永久居留证持有者相关待遇的呼声逐年高涨。《意见》主动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回应社会需求,对我国的永久居留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强调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政策,通过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申请条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资格待遇,加强日常管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更为便捷
《意见》积极服务重点引才计划,对国家“千人计划”等纳入引才备案项目的人选,开辟申请永久居留的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的待遇。《意见》强调充分调动市场引才的积极性。结合社会服务管理需要,挂钩工资、税收和社会信用等市场评价要素,推动建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将市场接纳度、认可度作为检验人才的重要标准,真正实现让市场在评估和配置创新人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引才用才的内生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进一步调整在华工作人员申请永久居留门槛,与现行规定相比,结合任职行业、岗位设立条件,扩大任职单位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等;进一步畅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就业的外国人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并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这一系列规定将使更多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
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需求得到积极回应
家庭生活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性的社会关切,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实践中为亲属团聚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意见》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以便利海外华人自由进出、回国探亲和工作。
出入境服务更加高效
《意见》改变了目前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发布分散的现状,明确由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意见》要求进一步减少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制证流转环节,加快部门间核查信息反馈速度,提升受理审批效率。《意见》还规定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工作、学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
推动待遇落实保障永久居留外国人安居乐业
针对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外国人在出入境、就业、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格待遇,要求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和加强落实。《意见》还明确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努力以更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更便利的生活条件、更开放的文化氛围、更有效的市场和公共服务,激发永久居留外国人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激情,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安居乐业提供制度保障。
加快推动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法治化建设
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的关键性因素。《意见》要求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形成权利与义务统一、服务与管理并重、进入与退出结合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为吸引海外人才、投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取得实效并能长效运行,全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稿件来源:中国经济网
続きを読む →| 时 间 | 2016年3月23日(周三)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 时 间 | 2016年3月8日(周一)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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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2016年3月4日(周五)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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