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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举行讲座!2015年11月13日(周五)中国日本商会・JETRO北京为支持在华投资企业而共同举办的讲座

时间 2015年11月13日(周五)(14:00开始入场 )
14:30~15:45  第一部 (熊)
15:45~15:55    休息
15:55~17:10    第二部 (北京大野木咨询有限公司)

17:10~17:40    现场答疑

地点 长富宫饭店2层  月季・茉莉厅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6号 Tel:010-6512-5555)
主题 中国劳动法规的最新动向以及日系企业的劳务风险管理
讲师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代表律师  熊琳北京大野木咨询有限公司  社长・总经理   大野木  昇司
咨询 请点击以下链接直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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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生产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问题: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本独资公司,因公司生产规模缩小,现在公司有一部分厂房闲置,我们打算出租给一家生产食品的公司。听说《食品安全法》新规定了生产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回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首次重要修改。其中一个重要修改点就是加重了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提供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当生产经营场所的提供者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而进行生产经营的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从事相关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没收租金等违法所得;

(2)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因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以上行为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点需要尤其注意。

二、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需要留意的点:

 1)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

① 需要认真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其所生产的食品种类等事项;

③ 厂房租赁合同中写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 厂房租赁合同中填写追偿条款,即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原因而导致厂房出租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厂房出租方有权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2)在将厂房提供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后,需按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①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时提交最新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 必要时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最大限度的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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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近日公示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表示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在2015年10月2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进口商的法律责任。

其中,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前5天之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办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单证、现场查验、抽样检测、进口商自我合格证明或上述措施的组合等方式,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在此提醒从事进口食品的日本出口商、进口商、代理商还请关注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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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抓紧出台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提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此外,住建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贷款条件、调整缴存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取消多项收费,此前政策中虽然推出“异地互贷”,但落实仍有难度,因此,此次通知将再次加速“异地互贷”的推进。

    2014年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

    随后,多个城市提出推进异地互贷政策。今年2月,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的四省会城市市长共同签署了《合肥纲要》约定,四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此外,湖南、湖北、甘肃、山东表示将省内推行异地互贷。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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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 怀孕白领被辞退

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1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裁决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39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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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5年10月16日)

  2015年10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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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5年10月14日)

 

  2015年10月14日(周三)  9:00~14: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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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10月5日)

  2015年10月5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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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可企业之间借款的效力

Q: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出台以后,将对我们日系企业的借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我们如何进行应对?

A:如您所了解的那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款进行了有条件地认可,即在认可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同时又对企业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限制。

一、《规定》有条件地认可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效力

《规定》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即《规定》第十一条,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时,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这是《规定》的重大变化。

日系企业需要留意的点:

① 自《规定》生效之日起,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需要融资的,可以直接向关联企业或者其他日系企业借款,可以不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等方式进行;

② 《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今后该条如何执行,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没有给出正式的答复。目前仍然无法在法律上排除一种法律适用冲突的可能性:司法机关所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二、《规定》对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限制

《规定》在有条件地对企业之间民间借款合同效力认可的同时,又对其效力进行了以下限制,即如果企业之间借贷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企业间借贷则是无效的: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在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日系企业需要留意的点:

① 日系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只能是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否则可能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② 日系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不能从银行贷款、其他企业借款以及本单位职工集资而来。尤其注意,不能将从银行贷款而来的款项用于民间借贷牟取高额利息;

③ 日系企业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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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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