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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些法律法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身份证异地受理全面启动 江苏与15省市可异地换领身份证
7月1日起,江苏全面启动外省市户籍人员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业务,首批对接的是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5省市,其它省区市也将分批启动。
按照部署,从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网络支付账户不实名 部分功能将受限
中国人民银行去年底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达到95%.如果用户身份验证情况未达到《办法》所规定标准,会影响支付账户部分功能使用。《办法》要求,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实行分级管理。不同账户,身份信息的完善程度不同,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不同。
此外,《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也就是说,如果支付机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导致账号被盗资金损失,支付机构需承担损失和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更真实实用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对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顽疾,有针对性地作了回应。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给伤亡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亦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有3大亮点: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应急预案形式主义问题,将应急预案管理镶嵌进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强调预案编制要以实际操作为导向,真实实用。

引进境外版权节目不备案将立即停播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要求,自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
这份名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广电机构过于依赖境外节目模式,原创节目比例较小、精品不多、动力不足,要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优质节目,特别注意提高晚间时段自主原创节目播出比重。

通知要求,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将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各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间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

新闻出版统计将有新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将更加规范化
根据中消协发布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报告》,约七成消费者对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总体评价“不太满意”,认为国内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现象时有发生。《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有更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保健食品的名称、说明书等有更细化的监督管理机制。

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
为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自今年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安排装船。这一要求的根据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

  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新办法拟通过准入制度、检疫许可制度控制源头风险。准入制度指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也就是要求输出国官方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检疫许可则是要求,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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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讲座(2016年7月15日)

 

时间 2016年7月15日(周五)(入场14:30开始)

15:00~17:00 讲座 17:00~17:30 答疑

地点 长富宫饭店2层 月季 茉莉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6号)   Tel:010-6512-5555

主题

从劳务实务中学到的最新劳务管理技巧

讲师 北京大地法律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联络方式 请点击以下网址链接直接报名:    https://www.jetro.go.jp/form5/pub/pcb/20160715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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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讲座(2016年7月7日)

时间 2016年7月7日(周四)(入场14:00 开始)

14:30~16:30 讲座 16:30~17:00 答疑

地点 THE WESTIN TIANJIN 天津君隆威斯汀酒店3层宴会1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01号)   Tel:022-2389-0027

主题

从劳务实务中学习到的最新的劳务管理技巧

讲师 北京大地法律事務所海外部 代表弁護士 熊 琳
联络方式 请点击以下网址链接直接报名:    https://www.jetro.go.jp/form5/pub/pcb/20160707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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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7月22日)

  2016年7月2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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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6年7月12日)

  2016年7月12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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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6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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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用人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那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分析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

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公司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我们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1.公司是否鼓励或要求参加

如果属于公司强制要求的集体活动,我们倾向认为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公司是否承担旅游费用、旅游期间是否视为正常出勤,是否正常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时,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的目的是放松员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公司利益,可以理解为员工工作的一种延续。

注意点

实务中,由于各地区负责工伤认定的政府部门以及法院对“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定论,为了避免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给员工和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谨慎起见,公司可以考虑为员工外出旅游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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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新规定

问题: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资企业,听说最近青岛市人民政府刚刚发布了关于经营场所的新规定,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该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吗?

回答:正如您所了解的那样,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降低创业成本,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公布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在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在目前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又创新地进行了以下几项新的规定。

一、扩大了住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商事主体,只要是在青岛市辖区登记的各类商事主体均应适用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等各种登记的商事主体均适用该《管理办法》。

二、住所申报承诺制

《管理办法》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将原先的住所申报制变更为住所申报承诺制,即登记机关仅要求商事主体进行住所登记时就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也不再要求提交住所的合法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等。

虽然现在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商事主体可以随意选择住所,住所的选择仍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席位注册制

《管理办法》在住所允许“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了席位注册制,即允许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在新的规定下,敝所认为,为减少初期投入资金,日本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及初创的小型贸易公司等可以考虑采取席位注册以登记住所。

 四、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

《管理办法》极大地放宽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范围及条件,降低了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商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选择合适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但是,《管理办法》同时授权各区市政府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在特定行业禁设区域内不允许相关商事主体设立。关于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相关政府部门正在设置,正式出台尚需等待一段时间。

因《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刚刚颁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如何具体适用该《管理办法》尚未得知,因此建议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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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省高温补贴 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地区上调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28省高温补贴已经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另外,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原因,实行夏季高温津贴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记者统计发现,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

例如,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而与其他省份不同,目前,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每个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标准还是少了些。”北京某驾校教练王师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师傅说,因为属于室外高温作业,6到8月期间,他每月可以领到200元高温津贴。虽然这一水平已经高出了北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但是王师傅认为,相较于近年来的工资、物价上涨情况,补贴并不算高。

“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是一种劳动补偿,其调整还是应该与工资挂钩。”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分析称。

郑东亮表示,近些年已经有不少地区对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而未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并进行细化。

“怎么调?调多少?这些问题都应当认真研究,高温津贴不应是想起来就调,想不起来就不调。”郑东亮说。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即便如此,在一些地方或者一些单位,高温津贴仍然不能及时发放。例如,近期就有媒体报道,有建筑工地工人三年未收到过高温津贴。

而中新网记者在北京地区走访发现,虽然不少像快递员、环卫工这样的室外高温作业人员表示,近年来有收到高温津贴,但很多人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并不清楚。

稿件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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