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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110元!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六区增至1710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调整全省最低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如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⑵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可能没走完注册备案流程,商品就已经被市场淘汰。所以,真正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并不是税收,而是品类限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没有保税模式之前,海外平台如亚马逊等已经通过强大的品牌定价话语权和采购实力,并依托邮快件的网络形成了卖全球的控制权。保税模式这两年给了国内跨境平台弯道超车的追赶机会,如果能够持续现在的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孵化出几个中国的亚马逊,一旦保税模式受到影响,本土的跨境企业将失去与海外平台争高下的优势。

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建议,应该通过缓冲期让市场逐步适应新政。另外,在现有条件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该转换思路和经营品类,培养新的竞争优势。

稿件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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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政或暂缓一年实施

距离跨境电商税改实施已满一个月时间,有关跨境电商的传闻和争议却从未停止。昨天《上海证券报》报道,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在内的多个部门在对新政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新一轮调研后,拟延长一年新政过渡期,除保留税率调整外,其他按照试点原有方式执行。

今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

 

不过,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了一段时间后,多家媒体报道称,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部分跨境电商无法提供通关单所需的资质、单据证明,导致一些商品无法进口,或将面临无货可卖的尴尬状况。据统计,新政实施一周,郑州、深圳、宁波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进口单量分别比新政前下降70%、61%、62%。

 

据悉,5月5日至7日,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在内的多部门主管领导,对跨境电商新政实施一个月来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密集调研,并听取了包括唯品会、小红书、聚美优品、天猫国际在内的多个跨境电商龙头企业的情况。

 

“现在还有一些税改前的库存,还按老的税率销售,大家不可能坐地起价。”一跨境电商负责人表示,但由于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进入“低谷”,各平台都出现了“无货可进”的情况。因此,未来跨境电商商品价格可能会有一定上涨。

 

另一知名电商网站负责人表示,跨境电商经营的商品适应国内消费升级的大趋势,紧跟消费者需求,产品生命周期通常为半年。如果按照一般贸易商品准入管理,可能没走完注册备案流程,商品就已经被市场淘汰。所以,真正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并不是税收,而是品类限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没有保税模式之前,海外平台如亚马逊等已经通过强大的品牌定价话语权和采购实力,并依托邮快件的网络形成了卖全球的控制权。保税模式这两年给了国内跨境平台弯道超车的追赶机会,如果能够持续现在的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孵化出几个中国的亚马逊,一旦保税模式受到影响,本土的跨境企业将失去与海外平台争高下的优势。

 

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建议,应该通过缓冲期让市场逐步适应新政。另外,在现有条件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该转换思路和经营品类,培养新的竞争优势。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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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日本东京/2016年6月28日)

  2016年6月28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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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6年6月8日)

 

  2016年6月8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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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6月3日)

  2016年6月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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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被劳动部门查处的时效问题

Q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的日系制造企业,公司一名员工在2010年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我公司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该员工于2016年5月离职。随后,员工提出要求公司为她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对我公司进行查处吗?

A: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法行为处罚是存在时效限制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劳动保障部门享有处罚的权利。

关于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人社系统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第一条对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行政处罚的起算时间重新进行了界定。

(1)旧规定的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根据该通知发布之前的旧规定,欠缴社会保险案件的“行为终了之日”的起算点为“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不是“停止欠缴社会保险之日”。这意味着虽然现在距离公司的欠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2010年)早已经超过了2年,但是,根据旧的规定,由于是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2016年5月)的2年内起算时效,因此,未超过2年的时效,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该类案件进行查处。

(2)新规定的时效起算点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之日

但是,根据该通知的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曾经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后期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视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前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对于贵公司这种情况,应从贵公司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计算。由于贵公司自2010年试用期满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之日到该员工投诉之日已经超过了2年,因此,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新规定是对之前认定该类案件的时效规定的重大修改。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该类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将对用人单位和员工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在设立之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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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4日消息,安监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切实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通知指出,“黑名单”制度目的在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通知要求,要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要注重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推动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通知强调,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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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

背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广东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5%、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2.5%、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关于工资增长下线,该通知规定了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

在中国经济减速的大环境下,通知中提到的工资增长下线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由其引人注目。

尽管在2014年,山 东省人民 政府在《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也曾进行了规定了工资增长下线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在2015年,山东省以及青岛市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规定中,未再规定工资增长下线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

以往山东省政府以及青岛市政府通常在2月发布当年度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但截至今年4月底,山东省以及青岛市仍迟迟没有发布2016年度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和下线构成。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虽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参考依据。

 

政策要点

根据往年青岛市关于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中,通常规定要求各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与职工直接协商约定等方式落实工资指导线,并制定当年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编制本年度薪酬预算;同时政府还要求各企业应及时通过工资指导线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条第(2)项的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点

尽管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企业来说,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实务中员工对于企业工资指导线却非常在意,甚至以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要求公司涨工资。应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正确地引导员工,避免产生群体性劳动争议。

在中国经济减速,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大环境下,2016年度山东省以及青岛市关于企业工资指导线如何规定,仍然值得继续关注。

建议在青岛市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后,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工资备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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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更加准确地贯彻立法原意,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特别欢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学科研院所组织讨论并集体提出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给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杨婷,邮政编码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gsfjss_yang@163.com。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第一条  (确认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决议不存在)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  (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

    (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决议无效事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决议撤销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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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涨工资”将趋于谨慎

《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2015年各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相比2014年多持平或下调,这一状况已是连续第二年出现。有机构预测,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企业利润空间缩小,支付能力下降,更多企业将采用减少调薪次数和降低调薪覆盖率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营运压力。在就业压力增大背景下,2016年多数企业对调薪也趋于谨慎。

 

向下 整体工资指导线降低

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参考依据。

记者初步统计,2015年各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相比2014年多持平或下调。例如,北京2015年工资增长基准线由去年的12%降为10.5%;上海2015年基准线为10%,较去年下降2个百分点;广东2015年基准线为8.5%,较去年下降0.5个百分点。新疆、天津、山西、陕西这4省市基准线均下调了3个百分点,降幅最大。除了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降,从机构调研数据也可以看出,经济增速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已经对薪酬增长造成影响。

前程无忧近日发布的《2016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经济在总体平稳基调下继续呈现弱势,企业投资状况与盈利状况均受到较大影响。多数地区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涨幅为持平或下调,更多企业在调薪方面趋于保守,预计2016年调薪幅度仍会有小幅下降。

这与政府方面给出的解释趋同。云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为17%、基准线为10%、下线为3%,分别比 2014年低1%、2%、1%。对此,云南人社厅表示,云南省2015年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和发展压力较大,政府促就业、稳增长压力较大;同时,云南省2015年度GDP、劳动生产率、消费价格指数等宏观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均明显低于2014年。

事实上,从历史数据看,经济形势与薪酬趋势的相关性比较明显。韬睿惠悦此前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的年薪酬增长率在2011年出现峰值11.6%之后,开始放缓,从2012年开始增幅仅为个位数,2012至2013年大概是9%,2014年是8.8%。前程无忧的数据也显示,2015年企业调薪平均幅度为7.6%,较2014年下降0.5个百分点。而预计2016年企业的调薪幅度依旧维持下降趋势,将降至7.3%。

 

分化 行业间涨薪幅度差异明显

2015年,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转为中高速,制造业等部分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陷入低潮,而互联网、生物医药等行业则“逆风而上”发展迅速,行业间涨薪幅度分化明显。

《2016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显示,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人才竞争愈演愈烈,行业间频现以高薪、股权期权激励等为诱饵的“抢人大战”,推动金融行业的涨薪速度遥遥领先。在大数据和“互联网+”兴起的背景下,高科技行业再次迎来较多发展机会,员工薪酬也是水涨船高。生物医药行业的稳健发展也为员工涨薪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中国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现代服务业将成为经济增长引擎,员工薪酬亦平稳增长。但与此同时,制造业受冲击尤为明显,部分企业产能过剩,开工不足,部分岗位被取消或缩减,薪酬增长放缓。

随着产业升级加剧,专业人才一直供不应求,成为企业间人才竞争的焦点,所以此类员工的调薪幅度始终处于高位,预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调整幅度仍然相对较高,达到9.7%。此外,随着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外地务工人员返乡务农、产业转移等加大了一线操作人员供给缺口,面对日益严重的“用工荒”,企业不得不提升薪资竞争力以保证用人需求,而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上调等因素,都使得操作类员工的薪资也保持了较高的涨幅。

百度文库携手中国薪酬网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行业薪酬增长路最高的三大行业为:高科技(16.1%)、金融(15.5%)、医药(12.1%)。而快消贸易、能源化工这两大行业则增长率较低,分别为7.9%和8.5%。

智联招聘在线数据也显示,2015年第四季度求职期薪酬水平排名前十的行业中,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行业以10634元的月薪稳居榜首,基金/证券/期货/投资业以9204元的月薪排名第二;再次是中介服务,平均月薪为8658元。

 

   收缩 企业调薪次数和覆盖率减小

由于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吸纳就业能力最强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上升,目前主流观点对我国就业形势保持信心。但也有专家认为,未来我国可能面临经济增速和就业弹性“双速”下降的压力。究其原因,一是随着劳动生产率快速提升,我国就业弹性有长期下降的趋势;二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快,但创造就业的能力相对较弱,第三产业创造就业的能力可能不及预期;三是第一、二产业劳动力流出加剧,第三产业承接产业间劳动力转移压力增加。

在就业压力增大背景下,2016年多数企业对调薪也趋于谨慎。前程无忧公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将进行一次调薪的企业比例较2015年小幅下降0.4个百分点,为69.9%;2016年预计调薪超过一次的企业比例将下降0.6个百分点,降至15.6%。可见,面对持续上涨的人工成本及运营成本压力,计划多次调薪的企业明显减少,大部分企业采取了全年只进行一次调薪的策略。从企业调薪覆盖率情况可以看出,2016年预计调薪覆盖率在50%以下的企业比例明显增加,而预计调薪覆盖率在50%以上的企业亦有所减少,可见,2016年企业整体调薪范围将有所收缩。

报告认为,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企业利润空间缩小,支付能力下降,更多企业将采用减少调薪次数,并降低调薪覆盖率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营运压力,企业有限的调薪资源也将向关键岗位与核心人才倾斜。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和利润空间压缩,是企业工资指导线涨幅下调的主要原因。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应大力为企业减税减负,为企业涨工资提供空间和动力。

事实上,对于企业而言,人力成本已经取代融资成本成为最大的压力来源,“五险一金”的支出负担过重且税负过高。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提出了减轻企业负担的思路,并提出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包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税费负担、社会保险费、财务成本、电力价格、物流成本。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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