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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阪免费讲座(6/29东京、6/30大阪)

 

时间 东京:6月29日(周三)15:00~17:00
大阪:6月30日(周四)14:00~16:00
地点 东京:瑞穗银行大手町本部大厦29层
大阪:大阪银行协会
主题 从最新的劳务案例中学习中国的劳务管理技巧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琳
联络方式 请点击以下网址链接进行报名。

http://www.mizuhobank.co.jp/corporate/world/info/cndb/others/pdf/R514-0101-XF-0107.pdf (东京)

http://www.mizuhobank.co.jp/corporate/world/info/cndb/others/pdf/R514-0102-XF-0107.pdf (大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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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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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着不缴环保罚款 三万罚金变六万

        城阳一家企业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实,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开工,依法被处以3万元罚款。但企业迟迟不缴罚款,环保罚金从3万元变成了6万元。企业继续拖延,环保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城阳环保分局在一次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城阳街道西旺疃社区的一家公司未经环保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也未经验收,就正式投入了热转印膜的生产。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城阳环保分局于2015年9月1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该公司一直不缴罚款,城阳环保分局于今年4月18日,下达了缴纳行政罚款3万元以及相应加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可该企业逾期仍不履行。5月11日,市环保局公开表示,城阳环保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稿件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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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110元!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六区增至1710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调整全省最低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如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⑵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可能没走完注册备案流程,商品就已经被市场淘汰。所以,真正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并不是税收,而是品类限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没有保税模式之前,海外平台如亚马逊等已经通过强大的品牌定价话语权和采购实力,并依托邮快件的网络形成了卖全球的控制权。保税模式这两年给了国内跨境平台弯道超车的追赶机会,如果能够持续现在的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孵化出几个中国的亚马逊,一旦保税模式受到影响,本土的跨境企业将失去与海外平台争高下的优势。

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建议,应该通过缓冲期让市场逐步适应新政。另外,在现有条件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该转换思路和经营品类,培养新的竞争优势。

稿件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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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政或暂缓一年实施

距离跨境电商税改实施已满一个月时间,有关跨境电商的传闻和争议却从未停止。昨天《上海证券报》报道,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在内的多个部门在对新政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新一轮调研后,拟延长一年新政过渡期,除保留税率调整外,其他按照试点原有方式执行。

今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

 

不过,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了一段时间后,多家媒体报道称,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部分跨境电商无法提供通关单所需的资质、单据证明,导致一些商品无法进口,或将面临无货可卖的尴尬状况。据统计,新政实施一周,郑州、深圳、宁波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进口单量分别比新政前下降70%、61%、62%。

 

据悉,5月5日至7日,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在内的多部门主管领导,对跨境电商新政实施一个月来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密集调研,并听取了包括唯品会、小红书、聚美优品、天猫国际在内的多个跨境电商龙头企业的情况。

 

“现在还有一些税改前的库存,还按老的税率销售,大家不可能坐地起价。”一跨境电商负责人表示,但由于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进入“低谷”,各平台都出现了“无货可进”的情况。因此,未来跨境电商商品价格可能会有一定上涨。

 

另一知名电商网站负责人表示,跨境电商经营的商品适应国内消费升级的大趋势,紧跟消费者需求,产品生命周期通常为半年。如果按照一般贸易商品准入管理,可能没走完注册备案流程,商品就已经被市场淘汰。所以,真正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并不是税收,而是品类限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没有保税模式之前,海外平台如亚马逊等已经通过强大的品牌定价话语权和采购实力,并依托邮快件的网络形成了卖全球的控制权。保税模式这两年给了国内跨境平台弯道超车的追赶机会,如果能够持续现在的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孵化出几个中国的亚马逊,一旦保税模式受到影响,本土的跨境企业将失去与海外平台争高下的优势。

 

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建议,应该通过缓冲期让市场逐步适应新政。另外,在现有条件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该转换思路和经营品类,培养新的竞争优势。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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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日本东京/2016年6月28日)

  2016年6月28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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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6年6月8日)

 

  2016年6月8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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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6月3日)

  2016年6月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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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被劳动部门查处的时效问题

Q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的日系制造企业,公司一名员工在2010年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我公司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该员工于2016年5月离职。随后,员工提出要求公司为她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对我公司进行查处吗?

A: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法行为处罚是存在时效限制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劳动保障部门享有处罚的权利。

关于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人社系统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第一条对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行政处罚的起算时间重新进行了界定。

(1)旧规定的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根据该通知发布之前的旧规定,欠缴社会保险案件的“行为终了之日”的起算点为“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不是“停止欠缴社会保险之日”。这意味着虽然现在距离公司的欠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2010年)早已经超过了2年,但是,根据旧的规定,由于是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2016年5月)的2年内起算时效,因此,未超过2年的时效,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该类案件进行查处。

(2)新规定的时效起算点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之日

但是,根据该通知的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曾经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后期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视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前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对于贵公司这种情况,应从贵公司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计算。由于贵公司自2010年试用期满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之日到该员工投诉之日已经超过了2年,因此,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新规定是对之前认定该类案件的时效规定的重大修改。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该类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将对用人单位和员工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在设立之初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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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4日消息,安监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切实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通知指出,“黑名单”制度目的在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通知要求,要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要注重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推动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通知强调,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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