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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 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bh@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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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预计每年为企业减负270亿

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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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对企业的影响

Q:请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A: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了明确新《环境保护法》上述规定提到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缴事宜,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于6月10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为应税污染物。

3、明确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纳税额等于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污染量乘以适用税额。对超标、超总量的污染物排放,加倍征收环保税。

4、根据污染程度划分出重点监控行业和非重点监控行业。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和非重点监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行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行业种类。

该《意见稿》试图通过税收调整,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或者进一步完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尽可能避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发生,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不仅对于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日益加强,并且,将来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这将加大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排污企业特别是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应当留意该法的立法动态,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这一新税种即将出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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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总工会扎实开展职工“查保促”安全生产百日行动

青岛市崂山区总工会以深化“查保促”活动为抓手,以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为载体,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制定《2015年“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行动方案》,于5月11日至8月18日,广泛开展以“两纠正、一提升”(纠正职工违章操作行为、纠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查保促”活动,力争“查保促”活动在规模以上建会企业实现全覆盖,并覆盖80%以上的小微建会企业,建会企业职工参与率达到90%以上。主要做法:

  举办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安全生产月期间,把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业务常识和组织发动职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方法作为对各级工会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工会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素质。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职工进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规范操作水平;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90%以上的企业职工接受1次安全警示教育和1次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演练2次,确保企业班组100%参与。

采取日常时间与重点阶段教育相结合方式,组织安全卫生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答卷、安全漫画展、“安全健康伴我行”安全知识竞赛等,引导职工在实践中重规程、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巩固发展工会“查保促”活动成果。今年,计划培训职工5万人100场次,走进企业车间班组进行宣讲,开展“安全生产大讨论”,发放安全知识书籍、宣传材料5万份。组织开展职工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普及竞赛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结合崂山区工会工作实际,区总工会购买数百本的新《安全生产法》职工普及学习读本、《班组安全文化知识》职工普及读本、新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教材》和《劳动防护 应知应会》等学习书籍和数千套的试卷、答题卡,分发给各区直工会,组织千名一线职工进行学习答卷活动。同时,下发文件,号召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到该项活动中来。在全面发动、组织书面答卷和走进企业宣讲的基础上,于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区电视台举办全区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组队参加全市“安全伴我行”知识竞赛活动,使职工知法、懂法、依法从事生产劳动。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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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5年7月21日)

 

  2015年7月21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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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7月8日)

  2015年7月8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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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5年7月3日)

  2015年7月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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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

    2015年4月24日发布 2015年10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2015-04/25/content_2853643.htm

1、主要内容

    (1)本次修订后的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原《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

    (2)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第42条)

    (3)新法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第114条)

    (4)新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第122条)

    (5)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第123条、第128条、第135条)

2、今后注意点

   新法要求各地方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而按照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全文共154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

     2015年4月24日发布 2015年9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2015-04/25/content_2853642.htm

1、主要内容

    (1)本次广告法修改,由原来的49条,修改后变为75条,新增了32条,删除了6条,同时修改了37条。

  (2)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比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第8-27条)

   (3)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第28条)

   (4)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第2条、第38条、第56条)

   (5)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第22条)

   (6)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第22条、第40条)

   (7)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第19条、第63条)

    (8)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也加大了处罚力度。(第45条)

   (9)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第74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新修订的广告法,这次罚款金额进一步提高,比如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这也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全文共75条)

三、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10日发布  2015年5月10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1/content_9725.htm

1、主要内容

   (1)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第一条)
(2)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第二条)
(3)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第三条)
(4)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第四条)
2、今后注意点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全文共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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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新加坡移民关卡局颁发给中国公民的新加坡多次有效签证最长可达10年有效期;经国务院同意,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北京全市范围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将全面禁止吸烟……2015年6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中央

1.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将降逾50%

根据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完善消费品进出口政策,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对国内消费者需求大的部分日用消费品要开展降低进口关税试点。为此,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

2.赴新加坡可签10年多次

新加坡移民关卡局近日宣布将为中国公民开放新的签证举措,其中包括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加坡移民关卡局颁发给中国公民的新加坡多次有效签证最长可达10年有效期,以方便中国旅客到访新加坡。若主申请人获得此项资格,其配偶、年龄未满21岁的子女将获得同样的有效期限。

3.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强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4.国内清算市场放开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颁布,从2015年6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并符合要求的境内外金融组织机构都可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中国银联垄断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局面将被彻底打破。

成立于2002年的中国银联,是目前我国境内唯一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这种一家独大的银行卡市场垄断经营局面,不仅将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等外资银行卡组织挡在大门之外,遏制了中国银联清算管理创新,削弱了人民币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清算功能,也给民众带来许多不便。

5.童装新标准“升级”安全要求

国家标准委26日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将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国标将童装分为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穿着的婴幼儿纺织产品,及适用于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儿童纺织产品。

■地方

1.北京“史上最严”控烟禁令多部门联动执法

近年来,“史上最严”的禁令并不罕有,如何让禁令避免在实际执行遭遇“纸上最严”的尴尬处境?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毛羽在12日召开的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启动会议上表示,北京已召集多个部门负责人组建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研究执法政策、措施,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6月1日起,北京全市范围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将禁止吸烟;室外吸烟也有诸多限制,比如排队时不可以吸烟。违者将处以个人最高200元人民币、单位最高10000元的罚款。

2.北京电动车不再限行电子眼将自动过滤

北京市交管局近日发布通告称,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北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小客车将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限制。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纯电动小客车的车号将在6月1日前全部录入数据库,6月1日开始这些电动小客车的车牌号会直接进入白名单,即使被电子眼抓拍到,执法系统也会自动过滤。

3.三亚正式实施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标志着三亚市地方立法权的正式落地,也意味着该市自2015年6月1日起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三亚市成为新修改的《立法法》公布实施后全国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4.《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施行项目资金公开接受监督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和如何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副秘书长赵学谦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四川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填补了扶贫开发地方立法的空白,是扶贫开发法治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部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四川省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山东民众举报“骗保”行为可领万元奖金

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其中提出了举报“骗保”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6.湖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最高可罚2万元

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昨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与旧版条例相比,它在禁止强制或胁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方面,设置最高2万元的处罚额度;还规定已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若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经营权。新规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7.浙江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

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审计条例》明确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

8.甘肃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住濒危传统

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可毛遂自荐、严禁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甘肃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政府部门应当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等活动。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传艺的,文化部门可以取消其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稿件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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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如何对应

Q:我公司是一家位于城阳区的日资企业。现在驾车私家车的员工越来越多。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乘坐班车或者公交车上下班。如果员工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如果不能签订这样的协议,员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该如何对应呢?

A:贵公司希望通过让驾车上下班的员工签署《私家车驾驶安全协议》,降低贵公司法律风险的宗旨,敝所可以理解。一般来说,协议书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签署。如果员工不同意签署该协议,公司是不能强迫该员工签署该协议书的。那么,如果员工不签署该协议,对于员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采取如下对应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员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发生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公司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承担的工伤相关责任,即使以协议书的约定免除贵公司的责任,员工仍然可能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主张协议书的相关免责约定无效,要求贵公司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此种情况下,公司一般只需要向员工承担工伤相关责任,无需向肇事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员工不属于上述“员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发生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定工伤认定情形或者未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使在没有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的情况下,公司也无需向员工和肇事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员工因为事故受到伤害需要休病假的,公司一般需要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待遇。

以上仅是对驾驶私家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性分析。实务中的情形可能会更为复杂,例如,员工在驾驶私家车从家中出发直接去客户处开会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根据个案由专业人士具体分析,提出合法的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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