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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公布并实施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148.htm
1、主要内容
(1)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税收,未列入《公约》适用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2)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3)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2、今后注意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文共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公布 2015年7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2015-07/01/content_2893902.htm
1、主要内容
(1)增加对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的安全维护任务,增加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规定。(第32条、第22条)
(2)明确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同时防止核扩散,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明确要求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等等。(第31条)
(3)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14条)
(4)首次出现香港,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11条、第40条)
2、今后注意点
此前的《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制定,并于2014年11月1日被废止,其大部分内容进入新反间谍法。为适应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制订了本法。
(全文共八十四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2015年7月24日发布 2015奶奶7月24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24/content_10031.htm
1、主要内容
(1)坚决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2)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扩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区间。
(3)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4)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形成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在沿海各口岸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意见,2015年7月底前调整出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相应调整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完善消费品进口相关政策,对部分国内需求较大的日用消费品开展降低进口关税试点,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
(全文共七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20日公布 2015年7月22日实施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046.html
1、主要内容
(1)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2条)
(2)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3条)
(3)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相应的高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第4条)
2、今后注意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全文共十三条)
続きを読む →近日,中国东北地区索赔额最大的环境公益诉讼——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状告中石油“7·16”起火事故(背景:2010年7月16日晚间18时左右,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事故造成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以庭前和解形式结束。中石油拿出2亿元用于海洋修复和保护,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
虽然和索赔的6.45亿元有差距,对于协会会长杨白新来说,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相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这次诉讼我们更注重的是对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的启蒙,总体看我们达到了这个目标。”杨白新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但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环境公益诉讼,却因法律上的诉讼主体限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今年年初正式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将连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在全国范围,符合新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民间组织有数百家,这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非常大的帮助。”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公益部部长王文勇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后,基金会一直在做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目前已在内蒙古、山东和福建等地针对近年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起诉讼。
“我们做环境公益诉讼一是为了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二是为了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王文勇说,“之前环保主要依赖行政处罚,对于大企业来说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现在通过公益诉讼能大大提高破坏环境的成本,从而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威慑。”
张伯驹认为,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已有很大发展,但想让这种方式成为防止环境污染的常规武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伯驹说:“具体说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打击的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是环保和发展的红线,只要违法,就既不利于环保也不利于发展。”
除此之外,政府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仍待加强,诉讼取证成本高、难度大,法院判决执行困难等问题都影响着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
尽管面临重重困难,杨白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仍充满信心。“我们更多的是打头阵,提供经验和教训,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项事业之中,因为环保不仅是个人或某个组织的追求,它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来源】 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201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以下称《通知》 ),适当调整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1.关于防暑降温费支付的标准及期间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支付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続きを読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捷仕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系捷仕物业公司职工,具体工作为清扫某路段马路,双方签有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工作10个月后因家中有事,即不再到公司工作,后一直由其丈夫林某替其完成清扫马路工作。林某替陈某工作达8个月之久,后在清扫马路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无责任,肇事者全责。林某在工作过程中,每日接受捷仕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工作量检查,工资发放仍以陈某的名义打入陈某的工资卡内,捷仕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
林某的家人要求认定林某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捷仕物业公司则认为林某系替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接受捷仕物业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清洁路面工作,林某从事的清扫马路工作是捷仕物业公司主要的工作内容,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捷仕物业公司发放工资是打到陈某工资卡内的问题,因陈某没有为捷仕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该工资是实际劳动者即林某的劳动报酬,因林某与陈某系夫妻,用陈某的工资卡为林某发放工资亦在情理之中;关于捷仕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问题,因陈某未为捷仕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捷仕物业公司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内未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劳动关系的未解除并不能否定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长期替班视为用人单位默认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值得考量:一是替班时间的长短;二是公司对替班是否明知;三是被替班劳动者劳动法上的保障是否实现。
本案中,林某长期替班达8个月之久,且期间每日均是林某上班,林某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按时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是林某而非陈某。而替班具有短期性、临时性,本案应认定实际劳动者林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公司每日有值班班长进行工作巡查,对长期由林某完成工作任务是明知的,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林某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公司并没有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陈某在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障,一方劳动关系中止,一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来源:人民法院报
続きを読む →时间 | 2015年10月7日(周三) 14:50~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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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东京・主妇会馆 (JR四谷车站麹町出口步行1分钟) |
讲座主题 | 谈反垄断法、新环境保护法的实务动向与日本企业的对应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
报名・详细 | 报名链接:http://jcipo.org/中国投資関連/ニュース資料/tabid/65/EntryId/7282/Default.aspx 介绍:http://jcipo.org/LinkClick.aspx?fileticket=uX_p69ssa0g%3d&tabid=65&language=ja-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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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2015年8月25日(周二)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15年8月11日(周二)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2015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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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实施时间 |
深圳 |
2030 |
18.5 |
2015年3月1日 |
上海 |
2020 |
18 |
2015年4月1日 |
广东 |
1895 |
18.3 |
2015年5月1日 |
天津 |
1850 |
18.5 |
2015年4月1日 |
北京 |
1720 |
18.7 |
2015年4月1日 |
内蒙古 |
1640 |
13.3 |
2015年7月1日 |
山西 |
1620 |
17.7 |
2015年5月1日 |
山东 |
1600 |
16 |
Q:我公司是在青岛的日系企业,除日方驻在员外,全部使用现地的劳务派遣员工。自去年开始,周围的企业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向直接雇佣转换的动向,我公司也准备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请说明一下劳务派遣用工向直接雇佣转换时的注意事项。
A: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用工向直接雇佣转换,涉及到先终止现在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实务中推进直接雇佣转换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事先制定完善的转换方案 贵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员工需求状况等具体状况依据法律规定事先研讨确定合法的转换方案。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转换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做法: ①根据员工到目前为止的工作年限,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将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与劳务派遣公司事先充分协商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员工都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了顺利实现直接雇佣的转换,有必要事先与劳务派遣公司充分协商,争取获得劳务派遣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具体而言,包括转换时经济补偿支付与否,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的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管理费等支付状况的确认等内容。
(3)告知员工公司决定 为了防止转换时员工提出各种要求,发生混乱,影响转换的顺利进行,敝所建议: ①事先对企业用工状况及潜在的用工法律风险进行调查了解。根据调查了解的状况,事先对发生员工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做好预案。 ②告知员工公司决定时,强调本次向直接雇佣转换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 ③为了防止混乱发生,尽可能在本次转换时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4)直接雇佣方式下人事业务的安排 直接雇佣用工方式下,原先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以及社保费用和公积金的缴纳、档案接收转移手续、工伤申请手续等人事方面的业务将由用人单位自行处理。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事先招聘或者安排人员承担日后的人事业务。另外,实务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将人事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具有人事代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这需要用人单位从人员配置、成本以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続きを読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