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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新规定

问题: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资企业,听说最近青岛市人民政府刚刚发布了关于经营场所的新规定,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该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吗?

回答:正如您所了解的那样,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降低创业成本,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公布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在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在目前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又创新地进行了以下几项新的规定。

一、扩大了住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商事主体,只要是在青岛市辖区登记的各类商事主体均应适用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等各种登记的商事主体均适用该《管理办法》。

二、住所申报承诺制

《管理办法》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将原先的住所申报制变更为住所申报承诺制,即登记机关仅要求商事主体进行住所登记时就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也不再要求提交住所的合法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等。

虽然现在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商事主体可以随意选择住所,住所的选择仍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席位注册制

《管理办法》在住所允许“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了席位注册制,即允许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在新的规定下,敝所认为,为减少初期投入资金,日本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及初创的小型贸易公司等可以考虑采取席位注册以登记住所。

 四、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

《管理办法》极大地放宽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范围及条件,降低了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商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选择合适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但是,《管理办法》同时授权各区市政府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在特定行业禁设区域内不允许相关商事主体设立。关于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相关政府部门正在设置,正式出台尚需等待一段时间。

因《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刚刚颁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如何具体适用该《管理办法》尚未得知,因此建议密切关注。

作成日:201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