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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 怀孕白领被辞退

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1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裁决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39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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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5年10月16日)

  2015年10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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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5年10月14日)

 

  2015年10月14日(周三)  9:00~14: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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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10月5日)

  2015年10月5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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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可企业之间借款的效力

Q: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出台以后,将对我们日系企业的借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我们如何进行应对?

A:如您所了解的那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款进行了有条件地认可,即在认可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同时又对企业之间民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限制。

一、《规定》有条件地认可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效力

《规定》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即《规定》第十一条,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时,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这是《规定》的重大变化。

日系企业需要留意的点:

① 自《规定》生效之日起,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需要融资的,可以直接向关联企业或者其他日系企业借款,可以不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等方式进行;

② 《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今后该条如何执行,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还没有给出正式的答复。目前仍然无法在法律上排除一种法律适用冲突的可能性:司法机关所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二、《规定》对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限制

《规定》在有条件地对企业之间民间借款合同效力认可的同时,又对其效力进行了以下限制,即如果企业之间借贷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企业间借贷则是无效的: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在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日系企业需要留意的点:

① 日系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只能是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否则可能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② 日系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不能从银行贷款、其他企业借款以及本单位职工集资而来。尤其注意,不能将从银行贷款而来的款项用于民间借贷牟取高额利息;

③ 日系企业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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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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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属食堂打饭跌伤 也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黄女士的丈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内设食堂为员工提供了免费午餐。黄女士家就在公司附近,为便于解决其和女儿的午餐,经她丈夫向公司请求,公司同意黄女士和女儿在食堂用午餐,每人每餐付费6元(略高于成本)。前不久,因食堂地面用洗洁精洗过,而又没有作任何警示标志,以至于黄女士刚进食堂打饭时,一不留神便被仰面跌倒,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了10级伤残。而当她以公司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时,公司却认为其开设职工食堂的目的并非对外营业,故对外来人员根本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服务角度上看,公司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担责。虽然公司内设食堂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员工,甚至是向员工提供福利的一种方式,而非出于对外营业、牟取利润,但这只能表明公司与员工之间不存在经营关系和有偿服务关系,并不等于公司与黄女士之间没有经营关系和有偿服务关系。因为黄女士和女儿作为“外人”在食堂用餐,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虽然只按每人每餐6元付费,但毕竟因为收费略高于成本,决定了彼此之间具备“买卖”和“有偿”、“经营”与“消费”或“服务”的法律特征。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黄女士被跌伤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尽职责。

其次,从组织角度上看,公司作为用餐的组织者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公司属于食堂的管理者和用餐活动的组织者,乃至对黄女士来说属于经营者,且食堂虽系内设但它同样属于公共场所,决定了公司对就餐人员同样具有安全保证义务,其在地面因清洗而湿滑,极易导致他人摔伤的情况下,既未除湿,也未给予任何警示,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无论是出于听之任之,还是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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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天价索赔引争议:以要挟揭短获赔系变相敲诈勒索

近日,一起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敲诈勒索”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购买了4包方便面,因食用时发现醋包中有“异物”,便向生产厂家索赔450万元。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生产厂家报案。李海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李海峰索赔450万元的行为究竟属于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不合理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又在哪里?消费者如何走好维权之路?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据媒体报道,李海峰在方便面醋包中发现了“明显的玻璃块状结晶”,食用后引发身体不适。他怀疑方便面的质量有问题,于是向“12315”投诉,并寻求相关部门帮助,但因方便面已过期而未果。最后,李海峰决定向方便面的生产厂家——今麦郎公司维权。

在此期间,他还自费请上海、西安的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时购买的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很气愤,于是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的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同时,他将检测结果及今麦郎方便面拍照上传到微博上发布,引来“知名打假人”王海的转发关注。今麦郎公司与李海峰协商,表示愿意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被其拒绝。

李海峰的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依法行使求偿权的应有之义?李海峰发布相关微博是敲诈勒索还是合法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购买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致其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主张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单纯地把检测结果发布到网上,只要结果是客观真实的,就是在合法地反映情况;如果结果是不真实的,或是由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的,那就有可能损害今麦郎公司的声誉,也就有可能是为达到索赔目的而采取的威胁手段,涉嫌违法犯罪。”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法宝律师表示,李海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根据他的具体行为、主观目的来判断。他认为,“从目前的情形看,李海峰的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首先,他购买的是过期产品,然后通过个人检测的方式获得检测报告,进而向今麦郎公司索赔。在索赔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他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控诉,损害企业名誉,不排除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合理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既然消费者的不合理维权行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那二者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指出,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与过度维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索赔皆事出有因,于法有据,不属于非法占有。巨额索赔虽超越了法律的许可范围,但是毕竟事实依据还是存在的。另外,威胁和要挟,也应当有一定的情节要求,往往是采用违法手段。如果消费者仅将企业的违法事实通过一定的媒介对外发布,也是消费者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途径,这种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不能被简单地评价为威胁和要挟。”何萍进一步分析。

消费者维权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消费者维权索赔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邱宝昌指出,“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内容也是索赔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只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经营者作出的最低限制标准。实践中,不管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或是否明知商品缺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的索赔额即使超过10倍甚至更多,法律也不会禁止;反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律自然不会支持消费者的巨额索赔主张。如果此时消费者采取胁迫、威胁等法律禁止的手段逼迫对方就范,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规制。

面对消费者高额索赔,企业该怎么做

面对消费者的高额索赔,企业该作何应对?邱宝昌建议,企业首先要自查自己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自己的问题就要勇敢面对,购买人的索赔虽然超出了合理范围,但企业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如果确实有问题,购买人也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果购买人的索赔行为确实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解决。何萍也认为,企业未必一定要报警,应当与消费者真诚沟通,必要时要大度认错,诚恳道歉,并予以赔偿,“决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但是,受访专家一致指出,若消费者的索赔行为涉嫌犯罪,那就另当别论了,企业当然有权选择报警。李法宝表示,“某些消费者利用商品出现的个别瑕疵,向生产者、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甚至借助舆论影响来要挟、揭短,迫使经营者支付高昂的赔偿费或封口费。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对这种行为,就应该进行刑事规制。”

李法宝认为,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也保护经营者,不能过度强化一方而弱化另一方。“当然,公安机关也应根据客观事实来认定消费者的索赔行为,防止企业以刑事之名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维权漠视不理的,公安机关也应予以明察。”

稿件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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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岗位补贴

Q:我公司在北京、青岛分别设立了贸易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听说政府会向不裁员的企业支付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是什么?

 

A:稳定岗位补贴是指,为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对于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

稳定岗位补贴制度的初衷是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大背景下,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落后淘汰产能企业实施稳定岗位补贴措施。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规定,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但青岛市目前仍然按照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主辅分离企业5类企业作为稳定岗位津贴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由于在北京市与青岛市在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各方面规定并不相同,因此整理成表格进行介绍。

 

北京市

青岛市

适用法规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

《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

《关于落实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稳岗补贴发入工作的通知》

适用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所有企业 ①兼并重组企业;

②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③淘汰落后企业;

④节能减排;

⑤主辅分离企业;

⑥其他经批准的企业。

申请条件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2014年末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31%)

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②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③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4年末青岛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7%)

④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每年度

可申报次数

每年1次 每年2次

2014年度

申请时间

2015年9月6日~16日 2015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

支付标准

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 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支付次数

每年1次 每年1次

用途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申请提交资料

①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②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承诺书;

⑤其他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③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文件;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⑥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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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02件)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02件)

2015年8月3日发布  2015年8月3日实施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8/03/content_1942908.htm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6件)(摘录)

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陆地国界法、民法典编纂、专利法(修改)、著作权法(修改)、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6件)

海洋基本法、商业银行法(修改)、期货法、电子商务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核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包括财政税收、国家经济安全、社会信用、航天方面、社会救助、农村扶贫开发方面等立法项目。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5年8月18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8/20150800478817.shtml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9月18日前,通过发送邮件(rendp@cfda.gov.cn)或传真(010-63098765)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2015年7月15日发布 2015年7月17日实施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003.html

1、主要内容

(1)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以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无权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后(含更名之日)本批复施行之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中国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申请人向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对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本批复施行之后(含施行起始之日)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中国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今后注意点

因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致使部分当事人对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仲裁的管辖、仲裁的执行等问题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引发诸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于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关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

(全文共四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发布  2015年9月1日实施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146.html

1、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六条)

(2)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第十四条)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三条)

(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今后注意点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共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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