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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用人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那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分析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

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公司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我们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1.公司是否鼓励或要求参加

如果属于公司强制要求的集体活动,我们倾向认为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公司是否承担旅游费用、旅游期间是否视为正常出勤,是否正常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时,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的目的是放松员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公司利益,可以理解为员工工作的一种延续。

注意点

实务中,由于各地区负责工伤认定的政府部门以及法院对“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定论,为了避免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给员工和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谨慎起见,公司可以考虑为员工外出旅游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作成日:201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