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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及其风险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现有一名员工自己不想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我公司不给该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问题吧?

A: 在中国,社会保险缴纳不仅是企业对员工负有的义务,也是企业对政府和社会负有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负有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负担部分,一部分是员工个人负担部分。这两部分统一由企业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缴纳。员工个人负担部分,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即使员工本人书面放弃、不缴纳的,也不能完全免除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及时按照法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有被员工向主管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提起劳动仲裁的可能性。员工有可能反悔,以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2、企业除需依法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外,还可能面临主管政府部门的处罚,如罚款、滞纳金等。
3、对于生育女职工来讲,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产假期间无法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享受生育津贴,对此,企业可能面临按照女职工生育前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待遇的风险。
4、对于工伤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法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部分待遇可能面临被要求由企业承担的风险。
5、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等多个部门联合惩戒的风险,影响企业的信用。关于联合惩戒,①不仅仅企业本身,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负责人等也将面临相应惩戒。②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将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提高被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③通过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的。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管的监管,企业在社保保险领域的违法成本不断增加,对企业信誉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另外,伴随着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发展,在政府监管中,企业信息将更加的透明化,不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被查处的可能性也加大。对此,建议各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缴纳工作,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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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失信!史上最严社保惩戒行动来袭!欠税10万以上将被限制出境!

●28部委联手惩戒 社保失信再添“紧箍咒”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拒不缴纳社保费、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等情形将进行32项联合惩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留意点:
今年以来,政府部门已发布多项政策针对社保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这次《合作备忘录》的出台将使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成本大大提升,使得社保体系更加规范。如果社保缴纳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将有可能受到各种不良影响或限制。例如,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参与社保业务合作项目、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影响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等。因此,为了避免给企业的信用带来不良记录,进而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企业需要依法、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社保。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办法》主要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留意点:
该办法发布实施后,税收违法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还请各企业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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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
五、端午节:6月7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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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12月25日)

 

  2018年12月2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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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8年12月12日)

 

  2018年12月12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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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12月6日)

 

  2018年12月6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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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了?到社保局领取社保待遇不用带证明材料了?山东省女职工痛经可以不上班?答案在这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来了 快来看看每月能省多少钱
财政、税务等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例如由公安部门提供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等。
留意点:
一方面,员工的个税负担减轻。另一方面,提高扣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强大的征信系统,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专项抵扣将进一步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个人纳税需更加重视合法合规。

●人社部拟规定:领取社保待遇无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018年11月13日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国家建立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共享。
留意点:
该条例发布实施后,一方面,企业办理社保手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断加强,大数据监管下对于企业经营的合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月经期间: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怀孕期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留意点:
该办法发布实施后,将对企业对女员工的休假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驻在山东省内的日系企业关注该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情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该办法的新内容及时调整休假制度和相应的休假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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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请留意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是否已使用完毕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现在又到了一年的年末,但是,部分员工的年休假尚未申请使用完毕,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A: 每到年末,很多公司都会存在员工未使用完毕年休假该如何应对的烦恼。关于年休假,实务中,很多公司一般是按照“员工申请→公司批复”的流程操作的,但是,这并不表示公司必须经员工申请后才能安排其使用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关于员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公司是有权自主安排的,即即使员工未申请使用年休假的,公司也可以安排其休年休假。实务中,公司做好以下工作的,可相应控制员工未休年休假相关的风险。

1、做好员工所享受年休假天数及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需要提示的是,
①员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按其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即不仅仅包含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如果在入职本公司前在其他公司也曾工作过的,还包括在其他公司的工作时间。实务中,一般通过员工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合同等予以确认。
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在年度中,根据员工年休假消耗情况以及公司生产经营安排,例如在工作安排、订单少时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尽量让员工在本年度内消耗完年休假。
①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于未休部分年休假,公司应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向其支付工资报酬。该3倍工资报酬中包含了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在正常月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2倍日工资。
②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只能跨1个年度。
③如果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员工本人不休的,公司应要求员工书面提出“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申请,否则,公司仍有向员工支付3倍工资报酬的风险。

以上主要是就员工所享有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做的相关说明。实务中,部分企业特别是日资企业,除法定带薪年休假外,还会额外给予员工福利带薪年休假。一般情况下,建议优先使用完毕法定带薪年休假后,再使用福利带薪年休假。另外,福利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其休假程序及未休完如何应对等,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对此,望各日资企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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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新招用了一名员工,计划本月末入职。我公司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是否存在相应风险?

A:
1、法律规定层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无论劳动者当月何时入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应依法为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实务操作层面
实务操作中,关于月末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入职当月员工已自行或者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了当月社会保险费的,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在下月补缴。
(2)入职当月员工本人或者原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务操作中,新入职员工的社保增员手续有指定的办理时间要求,以青岛为例一般要求在每月1-15日之间办理,16日后无法办理社保新增员手续。即,用人单位实际上无法在当月为月末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根据相关政策,用人单位可在下个月进行补缴。

【留意点】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补缴入职当月社保的,有被投诉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另外,从用工成本考虑,用人单位为月末新入职员工负担入职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增加了用工成本。结合上述分析及从用工成本考虑:
(1)除紧急岗位外,其他一般岗位新招用的员工,建议控制在月初入职。
(2)对于比较紧急的或者其他必须月末入职的情形,从公司生产、管理需要考虑,可暂且忽略增加的社保成本,让新员工在月末入职。对于其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
①如果属于上述2、(1)情形的,建议提前与新入职员工说明无法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社会保险的原因,并取得其书面认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上述风险。
②如果属于上述2、(2)情形的,建议提前和员工说明当月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以及下个月补缴事宜,取得员工的理解,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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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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