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间 | 2019年4月19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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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对“外商投资”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2、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得强制转让技术等外国投资者高度关切的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3、“外资三法”自本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等适用《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留意点:
1、该部法律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该部法律在投资促进和保护方面确立了相关制度,给外国投资者吃下定心丸。另外,该部法律多为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国务院等政府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加以落实。相关动向值得外商投资者持续高度关注。
2、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形式等需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在来看,该法实施后组织机构受到影响较大的将是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虽然本法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但由于组织结构调整将涉及到公司治理机构以及公司股东之间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因此,需要对合资合同、章程等文件进行修改,相关企业有必要及早着手准备。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向客户供应商品,想了解一下我公司作为供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A:实务中,部分企业只重视合同的签订却忽视合同的履行,认为合同签完之后就没有问题了,殊不知即使所签订的合同内容齐备、详尽,也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如果疏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就会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在合同履行中需注意的地方很多,因篇幅限制,本文仅就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合同、签收单、安装调试的文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保管。
实务中部分企业不重视合同往来中重要文件的保管,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缺失而无法主张权利,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合同等重要材料的保管。
①由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统一保管,避免业务人员自行保管;
②对各类材料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并建立电子存档方式;
③业务人员不及时提交材料时,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催收、考核;
④设置借阅簿,对纸质文件、材料的查看、使用做书面记载。
2、关注合同约定的各个期限。
①可确保己方依约履行合同,防止因自身出现违约行为而被对方主张权利或以此对抗供方的请求;
②可避免企业因超过合同约定的某些期限而丧失一些权利的行使权。
3.加强所供货物的签收管理。
签收单最好由收货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如无法盖章的,应注意收货人是否是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或者签收人是否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以免双方出现争议时,收货方不认可其已收到货物并拒绝付款。
4.财务管理方面
每年或定期的与收货方对账,要求对方出具对账函、欠款确认书等。
优点:a.可发现双方记账有无不一致的情形,及时发现问题;b.可避免因财务人员离职而出现账目不清的情况;c.重点是可有效避免因双方出现纠纷而发生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
5、经常关注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
对于有长期往来、欠款额较大的客户,一旦资信状况变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履行阶段,供货企业也应随时关注、调查和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派人员定期拜访客户,一方面有利于加深双方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可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
以上是供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几点问题,实务中,很多供货企业因为疏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效跟进和管理而引发风险。对此,企业可安排专人跟进每个合同的履行,保即证己方依约履行,又督促对方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己方损失。
続きを読む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5%;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出口稳中提质;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金融财政风险有效防控;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000万以上,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上述主要预期目标,体现了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发展实际,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是积极稳妥的。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2019政府工作报告
| 时 间 | 2019年3月22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 时 间 | 2019年3月20日(周三)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 时 间 | 2019年3月14日(周四)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导向主要有:适应利用外资新形势新需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结构,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
→主要包括两部分:
(1)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已经废止。
该部分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外商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投资,享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该部分注重发挥地方特色资源等优势,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国际、东部地区外资产业转移,促进沿边开发开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留意点:
随着本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以及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二次审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也正在全面清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确保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外商在华产业投资将迎来更多机遇,相关立法动向值得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持续高度关注。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有:
(1)以列举方式规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这些行为主要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2)明确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留意点:随着外资在中国投资市场的不断扩大,中国政府针对外资领域营商环境不断进行改善,开展了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行动。规范商标申请等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出台,将为外资企业营造更加公平、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准备安排一名员工赴外地参加培训,费用较高,我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吗?若其违反服务期约定,我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一旦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实务中,并不是所有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务操作中,为了确保服务期及相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支持,需要留意以下要点,事先做好相关证据的准备。
1、与员工之间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条款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审查和判断:
(1)企业是否确实为员工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不仅包括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还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等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没有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的约束就是不存在的。因此,企业应留意保管好专项培训费用的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此处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不包括面向普通劳动者入职前的培训及通用性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如上岗培训、职业培训。因此,企业应留意保管好培训内容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相关证据。
(3)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①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为该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②如员工培训完后在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在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之前提前离职的,员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剩余服务期间所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用。
2、实务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会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希望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好的适应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为尽可能防止企业投入高额培训费用后员工跳槽,建议企业在付出成本,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之前,留意以下事项:
(1)选择合适的受训人员
①考察员工的工作态度,是否有工作积极性,对本职工作及企业现状是否满意;
②查看员工之前的工作履历,是否存在经常跳槽的现象,便于分析该员工能否在本企业长期工作;
③尽量选择在本企业已工作一定时间(如3年以上)的员工,试用期员工尽量排除在外。
(2)为员工提供培训前,与员工签订合法完备的培训协议,并妥善保管上述培训费用和培训内容的相关证据。
①在协议中明确培训费用及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可根据培训费用多寡、培训时间长短合理确定,如约定显失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②明确服务期的起算时间点,实务中多以培训结束之日作为服务期的起算点。
③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构成项目及数额。
④妥善保管各项培训费用和培训内容的相关证据。
| 时 间 | 2019年2月21日(周四)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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