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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释放更加积极对外开放的信号。 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释放更加积极对外开放的信号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 《外商投资法(草案)》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对草案提出意见。 《外商投资法》草案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及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释放了中国更加积极对外开放的信号。草案在外国投资者高度关注的禁止强制转让技术、不实行征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打消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顾虑。 留意点:继在2018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稿后,据最新消息,在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可能再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外商投资法》立法进程加速,有望尽早通过。《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领域基础性的法律,相关立法动向值得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持续高度关注。 ●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修改点有: (1)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前述综合所得税制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综合所得税制,仍然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根据其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纳税范围。此点与2019年1月1日前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 针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各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扣除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留意点:无论对于外籍人员还是中国员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都将对其产生直接的影响。还请各企业对于新个税法及相关规定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关注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新个税法的执行情况,避免出现纳税申报错误,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便和损失。

作成日:2019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