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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吗?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生产型企业,公司《就业规则》规定每天有1小时午休时间。一般,午休时间员工会统一到公司食堂就餐后回车间休息,也有自己带饭或在食堂取餐后在车间内就餐的情况。请问午休时间是否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A:一般不包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是否包含午休时间,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规定。实务中,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员工能否自由支配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虽规定有午休时间,但员工仍需监控生产设备、不能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的话,因员工无法自由支配该时间内的活动,所以该时间将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因此,为了避免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混同,建议日资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1、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1)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注明“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内”;
(2)公司规章制度、生产操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休息时间禁止进入工作区域处理工作事务,如需在休息时间工作的,应提前提交书面加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公司内设置休息区、引导员工休息
(1)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设置休息区,引导员工在休息区或公司外部休息;
(2)根据工作性质,灵活安排休息方式。例如,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关闭电脑、暂停生产设备、离开工作区域等方式。在确保员工得到充分休息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生产事故、工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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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此,主要为大家简单介绍日本人在华免除缴纳社保的相关内容。
●2019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主要内容:
1、免除缴纳的险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此以外,日本在华人员应依法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2、免除缴纳的人员范围
(1)派遣人员;
(2)航海船舶上的雇员;
(3)航空器上的雇员;
(4)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
(5)例外人员;
(6)派遣人员、公务员、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
3、关于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4、关于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日本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日本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核准信息后,可免除其规定期限的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日本在华人员,中国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将督促其依法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留意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五项社会保险中所占缴费比例最高,《协定》的生效将大大减轻上述免除缴纳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缴费负担。日系企业及日籍驻在员可以对照《协定》内容判断员工或自身是否属于免缴范围,如属于免缴范围,可着手办理免缴手续。
今年9月份正值《协定》正式实施的起步阶段,办理的流程可能还不成熟、不统一。建议大家在办理的过程中积极与经办部门进行沟通和说明。如果需要敝所协助,请与敝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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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移民管理局推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 商务部发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1、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等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
2、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优化营商环境,为来华经商、工作、研学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留意点:
建议符合政策的外国人可以结合企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办理有效期更长的居留许可或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这样可以即可以节省多次办理居留许可的时间,同时也减少了办理时无法出境的不便。
●2019年7月17日,商务部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保障了市场主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主要内容:
1、认定惩戒名单的依据: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司法裁判;其他根据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2、惩戒名单信息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留意点: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营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企业如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将可能受到更多不良影响或限制。如,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影响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等等。因此,为了避免给企业的信用带来不良记录,进而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企业经营需更加注重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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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9月20日)

2019年9月20日(周五)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山本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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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9月18日)

 

2019年9月18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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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9月3日)

2019年9月3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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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仲裁?诉讼?

Q:我公司系一家日资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有什么区别吗?具体约定时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A:仲裁和诉讼作为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企业在选择时,可根据个案的特点及企业对案件的时限要求等因素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点比较】
(1)选择的自由度不同。仲裁机构的选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诉讼则在不违反级别、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审级制度、审理效率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效率相对较高;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但审理时间相对较长。
(3)审理方式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保密性较强;诉讼一般公开进行。
(4)裁判人员的专业程度不同。仲裁员中有具备特定专业能力的人员,复合型人才多;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相对来讲较为单一。
(5)费用不同。在同等条件下仲裁费一般会高于诉讼费。
【选择争议解决条款的留意点】
上述对仲裁与诉讼优劣点的比较,企业在选择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和诉讼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同时选择。
(2)约定仲裁条款时,约定要明确、具体,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名称要准确。
(3)约定管辖法院时,注意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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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留意点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最近我公司员工A与员工B发生冲突,员工A殴打了B员工,在公司里产生恶劣影响,我公司想以员工A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吗?

A: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企业非常大的一个自主权,企业在人事管理中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权利。实务操作中,以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符合、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留意,否则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企业留意点】
1、规章制度方面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严重违纪的行为能够具体量化,在员工违纪时,能够清楚的界定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2)留存规章制度经民主制定的证据。如:员工提交的对规章制度的意见书;组织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通过邮件发送,征求员工的意见等。
(3)保留规章制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实践中,如:企业向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就业规则等经员工确认签字的证据;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的相关材料;通过会议宣传,会议纪要和与会人员签到的材料。
2、保留好员工违纪的相关证据。包括员工对违纪事项的自认,如检讨书、悔过书;证人证言、员工证言;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相关的物证;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证明等。
3、有工会的企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须事先通知工会。

以上是企业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留意点,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应注意保存上述所述的相关证据,并合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该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但因每个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员工违纪的情形也多种多样,具体操作时情况复杂多变,企业除自身注意上述留意点外,建议事先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及时与律师确认,预防和控制相关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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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招”解决微信转错账

[事例]
2019年3月中旬,杭州市桐庐县的吴某在使用微信转账返还借款时,因没有注意到联系人而转错账,再联系对方时已经被对方拉黑。此后,吴某多次辗转找到对方,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但对方拒不承认收到该笔转账的事实。最后,吴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联系腾讯公司后台恢复转账记录,要回了该笔款项。
[启示]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得知:如果在使用微信支付不小心转错账时,不要慌张,我们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
各日企驻在员在碰到微信转错账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保留自己的转账记录,与对方协商要回款项;
(2)保留好微信转账记录,联系腾讯后台,寻求帮助;
(3)通过微信小程序“腾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4)如果通过以上途径都没有要回该笔款项,可以保留转账记录,通过腾讯后台搜集对方的身份信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此处,需要提示各日企驻在员注意:
(1)如果手机客户端里的转账记录不小心被自己删除,可以联系腾讯公司进行后台数据恢复。
(2)对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是在被告所在地,所以,需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当然,在微信转账之前,各日企驻在员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的支付管理设置延时到账时间,这样即使不小心转错账,也可以在对方未收到账之前联系腾讯客服撤回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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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退出新动向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的联合制定机关包括13个国家机关:发改委、最高院、工信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
《改革方案》对主体退出方式、注销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要点如下:
1.按照市场化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2.健全清算注销制度;
3.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细化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4.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5.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
6.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7.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8.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落实工作责任等方式推进组织实施。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日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
《改革方案》的出台,有利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建立,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在本方案出台后,这13个部门也将会以《改革方案》的精神为基础陆续推出配套的具体改革措施。因此,作为日资企业来说,持续关注《改革方案》及后续出台的具体措施,对研究和决定今后的经营政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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