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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朗报

2019年10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12项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革措施,其中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及投资密切相关的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具体如下:
一、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无论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均可以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二、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此项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由外汇局改成银行直接办理,并取消1个月时间限制的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二)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先行试点,允许非金融企业在按照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范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然后在登记金额以内可以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三、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此项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转让对价款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
(二)境外投资者为竞标或达成交易而汇入的保证金,在竞标成功或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支付对价,也可结汇支付,无需原路退回。
四、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企业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满足企业不同资金管理需求。
五、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区域。试点范围在原来的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此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债登记、外汇资金使用等多个重要方面,简化了日资企业外汇登记办事流程,降低了日资企业跨境融资成本,提高了日资企业外汇资金使用便利程度,为日资企业在国内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营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

作成日: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