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动态

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准入放宽

10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部分条款,主要涉及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的投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等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具体介绍如下:
1.关于外资保险公司方面
①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外资保险公司。
②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③申请设立时,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2.关于外资银行方面
①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②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③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④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⑤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⑥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⑦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单笔定期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
⑧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
⑨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两部条例的修改给外国金融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对华有事业发展需求的日本企业可以借此时机占领市场,从事银行或保险行业的日资企业可以结合新修订的内容扩大业务范围,参与国内金融业的市场竞争。为贯彻落实两部修订后的条例,银保监会下一步将制订实施细则,建议相关日资企业继续关注立法动向。

作成日: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