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中发布的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
下一步各地政府会细化该政策要求,具体的手续办理请各日企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动向,敝所也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或来敝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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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各地政府会细化该政策要求,具体的手续办理请各日企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动向,敝所也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或来敝所面谈。
続きを読む →| 时 间 | 2020年6月19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 时 间 | 2020年6月12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5月22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中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高空抛物等规定,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等规定。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关系着各日企及驻在员生产经营、生活的方方面面,建议及时关注民法典相关动态,敝所也将随时和各位分享相关信息。
続きを読む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保护意见”)。在中美两国之间贸易摩擦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核心问题之一,本次保护意见的出台也与履行中美之间已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本次将对保护意见中与日系企业具有密切关联的部分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 日系企业进入中国是经常面临知识产权难题
日系企业进入中国时,经常会遭遇到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麻烦。
有一家日系企业A社准备进入中国开设店铺,在申请将A社的汉字字号注册为中国商标时,发现该汉字字号已经在相同的商品上被他人注册,经调查发现,中国国内的注册者B社是此前与A社有过业务往来的企业,因此存在着B社恶意注册A社商标的可能性。A社希望通过交涉说服B社将该商标转让给A社,但B社提出了高额的转让价格,后来A社聘请律师介入对应,向B社提出了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警告,最终B社接受了较低的转让价格。虽然商标问题导致A社启动中国事业的时间被延迟,但毕竟还是扫清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为今后中国事业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 保护意见的重点内容
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保护意见将对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行动产生直接的影响,重点内容如下。
1、将加强对药品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药品研发创新和医药产业发展。
2、将作出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司法解释,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置力度。
3、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
4、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
5、妥善处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的关系,兼顾各个相关方的利益,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电子竞技传播纠纷等新型案件。
6、妥善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和针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案件,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对以盗窃、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8、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简化公证认证程序。
9、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证据规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排除和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10、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
11、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具体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12、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针对恶意起诉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将违反法院令状、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
13、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查控、失信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保护意见公布后,中国法院将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动,这对于日系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应当充分利用新动向中的有利内容,及时解决本企业面临的问题。
5月11日,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了《青岛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对低风险区(市)或未发现病例社区,解除社区封闭式防控,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进出小区,但来自武汉、吉林等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境外入境人员等疫情防控重点人员除外。
各日企及目前在华的驻在员需注意,虽然目前不再限制人员流动,但是进出小区、商场,乘公交等必须出示健康通行码,否则无法通行,建议未申请健康通行码的人员及时申请。
2020年4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汇总了疫情后期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就业的各类补贴政策。
在企业招录新员工后,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享受包含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内的五项补贴,建议最近有招聘计划的日企及时关注当地相关补贴的申领政策。
続きを読む →中国政府针对新型肺炎的流行爆发而采取了限制人员流动及人员聚集等多项防疫措施后,除了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停止了在现场接待当事人的业务,导致大量的待解决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被延迟。为了尽快推进审判,中国国内的各地方、各级法院加大了采用在线开庭的方式推进案件审判的力度,本次基于敝所律师的亲身经历向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状况。
◇ 采用在线开庭方式处理诉讼案件的状况
中国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两审制”,即一个案件会经过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不上诉时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中必须安排由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开庭审理程序;对于二审程序虽然规定了二审法院可以决定采用书面审理、不安排开庭的方式,但在实务中二审程序通常都会安排开庭审理。
在此次的新型肺炎疫情爆发之前,基本上只有互联网法院会采用在线开庭的方式,绝大多数的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法院现场开庭方式。在疫情爆发后,面对数量巨大、且持续增多的待处理案件(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为2800万件),不可能等待疫情完全结束后才予以处理,因此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均开始大力推行在线开庭的方式。
◇ 在线开庭的主要流程
1、在线开庭在法院委托开发的“在线开庭系统”上进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安装客户端或手机安装APP的方式登录该系统。在登录之前,需要先取得法院给与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于服务器负荷的关系,法院一般会限定一方当事人的接入人数,因此委托人可能会难以旁听审理,需要予以留意。
2、虽然在系统上也具有在线查看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等诉讼文件的功能,但实际使用起来并不十分方便,因此目前诉讼文件仍采取纸质邮寄的方式,可以说只是部分程度的在线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文件的邮寄等仍然需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法院所规定的提交时限。
3、在线开庭过程中的各个具体环节与现场开庭基本一致,即包括了核实当事人身份、请求事项确认、证据调查、辩论、调解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就敝所律师实际使用在线开庭系统的感受来说,画面和声音的实时传输和表现效果均良好,与进行视频会议的状况很相似。因此和现场开庭审理一样,开庭过程中对应的重点在于及时对法官的询问作出恰当的回应,以及就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时提出反驳。
4、在线开庭结束后,各方当事人需要以在线的方式签署开庭笔录。如发现需要笔录中有记载不准确、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及时联系书记员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从现状来看,目前还无法预测有关新型肺炎的防疫措施将在何时结束,因此预计法院今后还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采用在线开庭的方式处理案件。开庭程序是一个诉讼案件中变化性及不确定性最大的一个阶段,并且在线开庭又缺少了现场开庭时能够获得周边氛围的直观感受、并当面对法官和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特点,因此在线开庭的对应难度实际上更大,对此务必请具有经验的律师予以协助,以尽可能确保本企业利益。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确认
(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
(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名称虽非劳动合同,但协议内容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如因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性质等特殊情况而无法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
(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为十一个月。
(十一)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补签劳动合同外,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签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期间内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明确的劳动报酬数额,也可以约定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试用期继续履行。
(十六)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
(十七)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八)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外,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二十)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十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
1.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2.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二十四)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在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十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二十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规定
(二十七)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医疗期、防暑降温费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 日。
続きを読む →2020年4月29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5年5月31日。
《意见》主要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以及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对社会和企业关注且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作进一步规定,使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以下是《意见》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1、对争议问题进行重申和明确
(1)企业招用以下两类人员的,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①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②已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
(2)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医疗期、防暑降温费等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
(3)明确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形;
①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②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除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的合同外;
2、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履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原则上约定优先,但与实际不符时以实际履行为准;
(2)承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需协商一致且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要求;
3、对劳动争议问题统一意见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改正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二倍经济赔偿金的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1月1日分段计算;
《意见》还对企业生产困难时降低劳动报酬的程序、特殊情况下调整工作岗位、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企业如有任何问题可来函或来所面谈。温馨提示:请提前来电或邮件预约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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