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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6月13日。

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相较于以往,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点:

(1)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行为严重的,可适用1-5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加强对网络空间著作权的保护,将“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了“广播权”的表述,将近些年发展迅速的短视频、网络直播、转播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3)增加了作品登记和监管制度,如“权利人可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便于权利人后期维权;

各相关行业或有关人士可通过点击下方中国人大网址链接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1ba0ccc0171be96df3a02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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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该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缔结,是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中国和日本都是缔约国,两国的表演者及其所属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将在同是《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国的国家获得全面保护。因此,目前从事视听表演等文化产业领域的日系企业,除了需要遵守中、日两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以外,还需注意《北京条约》在表演者的范围以及表演者权的归属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源自中国人大网和日本外务省网站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原文的网页链接,供大家参考。

中文版链接: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06/23/content_1879675.htm(源自中国人大网)

日文版链接: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032156.pdf(源自日本外务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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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6号)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 6 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予公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国家安全部部长 陈文清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商务部部长 钟 山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易 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聂辰席
国家保密局局长 田 静
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 李兆宗
2020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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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5月22日)

  2020年5月2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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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5月15日)

  2020年5月1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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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安全审查申报

2020年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

该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尽量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签署合同前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让运营者提前预判产品和服务上线后可能给基础信息设施带来的风险或危害,防止因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中断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

对运营者应申报而未申报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产品或服务会被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停止使用,单位和直接责任等人员面临处罚,各相关企业请注意。

以下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部分正文,供大家参考。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部分节选)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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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Telework工作模式

Q1:我公司是日资企业,疫情期间,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情况,公司计划让“三期”女职工采用Telework的工作模式,不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在全球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三期”女职工作为新型肺炎的易感及特殊人群,如何安排其工作,是许多企业和女职工关心的问题。Telework就是一种适合“三期”女职工的办公模式,“三期”女职工在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远程办公,即可避免受新型肺炎感染,又可在家照顾孩子,又不耽误日常工作。但其存在利处的同时,也有许多问题需要企业留意:

1、加强对职工工作效率的监督和管理。
(1)为员工制定明确的、可视化、可监督的工作任务。
Telework工作模式下,因企业很难监督员工的工作,因此,需要企业为员工制定一定期限的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如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任务,使员工能够了解自己的工作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2)要求员工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为督促员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员工定期(每日、每周)向公司做工作进展汇报,使公司能够了解和监督员工的工作进展、工作状态,并适时对其工作作出调整。
(3)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制度。
根据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成果制定业绩考核,使员工的工作与业绩挂钩,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4)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对于达不到公司工作要求的员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如调岗。但因劳动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纠纷,因此需要慎重处理,建议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应对。

2、加强对企业、客户数据及信息的保密工作——商业秘密保护
(1)制定专门的Telework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通过制定保密协议,使员工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后果,引起员工的注意,避免在日常工作中无意泄露本企业或客户的商业秘密。
(2)加强对员工商业秘密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及保密能力。
由律师为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培训,尤其是在Telework工作模式下,为员工讲解员工的保密责任、保护商业秘密的技能及注意事项,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就会更加注意,这种培训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3)使用公司内部办公软件、办公邮箱工作。
为防止材料文件的泄露及加强对材料文件的保管,要求员工使用公司内部统一软件、邮箱。
(4)从技术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技术上的保护,如分配给员工的文档添加水印,重要文件加密,访问权限限制等。

【对日资企业的建议】
在Telework工作模式下,因“三期”女职工无法与公司领导、同事直接见面,不了解其他员工的工作状态及公司情况,渐渐的会导致员工缺少归属感。建议企业可定期进行视频、电话会议,加强与员工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关心员工的工作状态、了解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给予建议,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团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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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关于口罩使用的指引

      新型肺炎的流行爆发后,口罩立即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防疫物资。关于口罩使用规格、更换频率和方法等问题,中国国务院于3月17日发布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以下简称“口罩指引”),将对企业复工和居民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次对其内容进行解说。

◇ 口罩的储备和使用关系到现地企业的复工
      中国现地的日系企业K社在2月中旬申请复工的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的复工条件中包括:(1)K社应当确保向出勤员工发放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且每个口罩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应当确保有15天的口罩储备量。K社拥有员工300名,因此需要每天至少向员工发放600只口罩,同时要确保近10000只的储备量,在口罩供应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条件。
对此,以“当地疫情并不严重、是否有必要按照医务人员标准的更换口罩”为理由,经过交涉当地政府最终同意将K社的口罩储备量和发放量要求减少50%,使得K社能够完成准备、实现复产。

◇ 关于口罩指引的主要内容
      口罩指引区分了4个大类,并针对不同的情形提出了使用建议,其中与企业关系密切的是第一类②和第三类②。

一、普通公众

情形 使用建议
① 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不戴口罩
② 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中、低风险地区:随身备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1米之内)时戴口罩。
●高风险地区:一次性医用口罩。
③ 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④ 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情形 使用建议
① 人员密集的医院、车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级别防护口罩。
② 监狱、养老院、学校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中、低风险地区:随身备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戴口罩。

三、重点人员

情形 使用建议
① 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
②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级别无呼气阀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情形 使用建议
① 普通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的警察、保安、保洁等人员 医用外科口罩
② 在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急诊科的医务人员等。 医用防护口罩
③ 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等 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

【留意点】
1、低、中、高风险地区的范围随着疫情的变化在不断发生变化,应当随时关注所在地方政府公布的认定信息。
2、一次性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的累计使用建议不超过8小时,第四类人员的使用时间不超过4小时。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本指引公布后,部分地方政府也公布了地方性的口罩使用指引。虽然口罩指引的内容是建议性的,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实施防疫措施的过程中将会参照执行,因此应当及时了解指引的内容并加以灵活运用,以确保本企业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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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健康状态互认

津冀地区来京人员及北京往返津冀人员,无需隔离14天。

4月18日,北京召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提出,津冀地区来京人员及北京往返津冀人员,可通过“北京健康宝”申请“未见异常”健康状态进行正常通行。

北京健康宝“未见异常”健康状态的申请人限制:

  14日内驻留地为京津冀低风险地区,且不属于国家或北京卫健委掌握的确诊、疑似、密切接触、无症状感染人员,以及不在北京居家或集中隔离的人员可申请“未见异常”健康状态。

对于津冀以外地区进京人员,仍需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如果属于津冀以外的入京出差人员,住酒店需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证明。

但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各区、街道及社区的要求不一,“北京健康宝”仍不能代替出入证、登记等要求,进出人员仍需遵守各社区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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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反垄断合规指引

近期,部分企业为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选择了“抱团取暖”,但在合作过程中,又容易发生垄断行为。为防止企业因行为不当造成损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了《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和《山东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其中,《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共19条,介绍了一般经营者需要关注的垄断风险,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垄断协议行为。主要表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合谋,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产量、固定转售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比如同行业的几家公司协同涨价。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比如,在疫情期间,部分小企业无法生存下去,与大型企业合并。

近期,国家加大了对反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议企业在商业交往或交易过程中,提前咨询律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留意点:

在中国,不是只有大型企业才会面临垄断风险,中小企业在交易中的垄断现象也比较常见,还望各企业不要忽略。比如,对生产类或批发类企业,在交易时不要固定交易对手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最低价格,否则可能违法《反垄断法》而被处罚。

各企业在与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交往中,需特别注意对涉及生产成本、销售价格、交易市场区域、区别交易条件等与竞争密切相关的敏感商业信息,建议由律师提前对协议进行审核。

敝所在疫情期间正常对外营业,如有任何疑问,企业均可随时来函或来所面谈。温馨提示:请提前来电或邮件预约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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