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新规定

      在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于2月7日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成为了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文件。随着情势的不断变化,部分地方政府在陆续出台了关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新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4月底发布了《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市解答》”),其内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次对此进行解说。

◇ 企业也难以临时性调整员工工资的事例
      虽然中国政府将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按照《人社部意见》的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仍然不能单方变更员工的工资标准。在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虽然许多员工会表示理解企业的困难、同意临时性降低工资标准,但仍有不少的员工拒绝降薪,使得企业不得不承担极大的经济负担。并且,由于《人社部意见》的规定并不十分具体,基本工资的奖金、补贴是否仍需继续发放等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因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争议。

◇ 《北京市解答》中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
1、关于案件处理原则,除了继续强调协商原则之外,此次提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以往倾向于保护员工的立场有所改变。
2、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时,即使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未达到正常出勤的工作时长,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全额发放工资。
3、在员工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员工未工作的,则企业只需支付员工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项目,可以不支付奖金、饭补等非固定项目。
4、有证据证明员工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可以作为事假处理,即:企业就业规则规定了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的话,对于这类员工可以适用。
5、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无法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的处理方式如下:
   ①企业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工资。
   ②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③未复工时间不超过1个月、且不存在上述①、②情形的,企业只需支付员工工资待遇中的基本工资等固定项目,可以不支付奖金、饭补等非固定项目。
   ④未复工时间超过1个月、且不存在上述①、②情形的,企业可参照待岗工资标准确定员工的工资待遇(滞留湖北者除外)。
   ⑤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6、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员工无法返岗,企业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
7、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不经协商而直接安排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休假。
8、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企业因疫情原因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离职申请也已经生效,员工不得主张撤回。
9、在复工复产后,企业能够证明员工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北京市解答》设定了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对应过程中对企业方有利的规则,对此应当加以充分利用,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成本和损失。

作成日: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