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间 | 2020年7月10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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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2020年7月10日(周五) 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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続きを読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需重点关注《民法典》中哪些方面的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总则编:第三章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公司法人。总则编第三章对法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2)物权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取得的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包含的权利范围和限制以及在交易活动中如何利用担保物权的设定获得融资、保障交易等,这些都可以在物权编中找到答案。
(3)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技术合同、保证合同和保理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每一天的商事活动中都会与合同打交道。合同编第一分编适用于所有类型合同。合同编第二分编中的买卖合同、技术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值得重点关注。
(4)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除了上述四编以外,还有人格权编、婚姻编、继承编这三编与外籍个人的关系较为密切。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民法典》关系到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资企业和外籍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值得日系企业密切关注和了解,并对相关领域研讨采取必要的调整和对策。后续我们会在公众号上发表各编具体关注点见解,敬请关注。
続きを読む →2020年6月14日,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通知,对5月30日以来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实行分类健康管理,进行核酸检测。健康管理措施根据来鲁人员情况不同有所区分。
(1)对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进行3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
(2)对来自中风险地区人员实行14天居家隔离,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
(3)对中风险所在城区的其他街道的人员实行14天健康监测,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
(4)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低风险区入鲁返鲁人员,在鲁住宿的,于抵达当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不住宿的,注意个人防护,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以上隔离管理期限或监测期限自抵达山东省目的地起开始计算。建议目前在重点地区的人员如果计划入鲁出差,需提前规划行程,防止达到山东省内后被要求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无法从事商贸或出差业务。
具体通知要求请点击下方链接: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6/14/art_107851_107477.html
続きを読む →作为中国环境保护制度中重要法律之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自1995年10月公布以来,在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的四次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对本法进行第5次修改。本法在近年来频繁被修改的状况,体现了中国政府大幅强化环境保护的决心,因此日系企业有必要对本法的修改予以关注,本次对本法此次的修改要点进行解说。
◇ 环境保护问题是在华日系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现地的日系企业A社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固体废物,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除了A社自身需要对这些废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记录之外,废物的运输和处置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专门业者。在2018年3月之前,A社一直委托当地的环卫公司(国有企业)依法进行了运输和处置,并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后来,A社听说一家民营企业B社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接受委托,从2018年3月后A社开始委托B社。
2019年1月,因B社在处理A社的废物时存在违法倾倒的状况,A社被当地环保局要求配合参加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B社的违法行为被认定成立,那么A社将对因B社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幸的是,B社的违法倾倒量不是很大、并且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A社最终并没有对外支付赔偿金,但本事件的发生仍然给A社及日本本社造成了很大冲击,之后在社内重新调整了固体废物的处理体制。
◇ 本法最新修改相关重点内容
1、本法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化和无害化原则,并且规定了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制,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信用记录、联合对应体制、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
3、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制度:
(1)工业固体废物: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2)生活垃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3)建筑垃圾:建立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4)农业固体废物: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污染防治制度。
(5)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6)明确规定了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
(7)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4、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
5、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对责任人个人的处罚,例如: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再次修改表明了中国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行动力度并未减弱,预计接下来各个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将开展相当力度的专项执法活动,日系企业对此应当予以留意,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执法检查等提前做好社内的应对准备。
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已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可缓缴所得税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5月1日及之前已缴纳所得税的,可申请税务局退还。建议日企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通知,运用惠企政策缓解疫情影响。
続きを読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続きを読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以下是最新的民法典全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中发布的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
下一步各地政府会细化该政策要求,具体的手续办理请各日企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动向,敝所也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或来敝所面谈。
続きを読む →| 时 间 | 2020年6月19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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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 时 间 | 2020年6月12日(周五)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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