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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的最新修改

      作为中国环境保护制度中重要法律之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自1995年10月公布以来,在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的四次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对本法进行第5次修改。本法在近年来频繁被修改的状况,体现了中国政府大幅强化环境保护的决心,因此日系企业有必要对本法的修改予以关注,本次对本法此次的修改要点进行解说。

◇ 环境保护问题是在华日系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现地的日系企业A社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固体废物,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除了A社自身需要对这些废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记录之外,废物的运输和处置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专门业者。在2018年3月之前,A社一直委托当地的环卫公司(国有企业)依法进行了运输和处置,并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后来,A社听说一家民营企业B社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接受委托,从2018年3月后A社开始委托B社。
      2019年1月,因B社在处理A社的废物时存在违法倾倒的状况,A社被当地环保局要求配合参加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B社的违法行为被认定成立,那么A社将对因B社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幸的是,B社的违法倾倒量不是很大、并且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A社最终并没有对外支付赔偿金,但本事件的发生仍然给A社及日本本社造成了很大冲击,之后在社内重新调整了固体废物的处理体制。

◇ 本法最新修改相关重点内容
1、本法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化和无害化原则,并且规定了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制,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信用记录、联合对应体制、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
3、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制度:
   (1)工业固体废物: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2)生活垃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3)建筑垃圾:建立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4)农业固体废物: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污染防治制度。
   (5)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6)明确规定了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
   (7)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4、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
5、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对责任人个人的处罚,例如: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再次修改表明了中国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行动力度并未减弱,预计接下来各个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将开展相当力度的专项执法活动,日系企业对此应当予以留意,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执法检查等提前做好社内的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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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个人工商户缓缴所得税至明年

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已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可缓缴所得税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5月1日及之前已缴纳所得税的,可申请税务局退还。建议日企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通知,运用惠企政策缓解疫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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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全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以下是最新的民法典全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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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到今年年底

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中发布的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

下一步各地政府会细化该政策要求,具体的手续办理请各日企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动向,敝所也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或来敝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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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6月19日)

  2020年6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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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6月12日)

 

  2020年6月1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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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即将提交审议

5月22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中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高空抛物等规定,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等规定。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关系着各日企及驻在员生产经营、生活的方方面面,建议及时关注民法典相关动态,敝所也将随时和各位分享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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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保护意见”)。在中美两国之间贸易摩擦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核心问题之一,本次保护意见的出台也与履行中美之间已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本次将对保护意见中与日系企业具有密切关联的部分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 日系企业进入中国是经常面临知识产权难题
      日系企业进入中国时,经常会遭遇到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麻烦。
      有一家日系企业A社准备进入中国开设店铺,在申请将A社的汉字字号注册为中国商标时,发现该汉字字号已经在相同的商品上被他人注册,经调查发现,中国国内的注册者B社是此前与A社有过业务往来的企业,因此存在着B社恶意注册A社商标的可能性。A社希望通过交涉说服B社将该商标转让给A社,但B社提出了高额的转让价格,后来A社聘请律师介入对应,向B社提出了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警告,最终B社接受了较低的转让价格。虽然商标问题导致A社启动中国事业的时间被延迟,但毕竟还是扫清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为今后中国事业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 保护意见的重点内容
      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保护意见将对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行动产生直接的影响,重点内容如下。
1、将加强对药品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药品研发创新和医药产业发展。
2、将作出规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司法解释,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置力度。
3、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
4、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
5、妥善处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的关系,兼顾各个相关方的利益,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电子竞技传播纠纷等新型案件。
6、妥善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和针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案件,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对以盗窃、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8、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简化公证认证程序。
9、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证据规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排除和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10、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
11、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具体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12、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针对恶意起诉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将违反法院令状、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
13、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查控、失信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保护意见公布后,中国法院将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动,这对于日系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应当充分利用新动向中的有利内容,及时解决本企业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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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进出社区

5月11日,青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了《青岛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对低风险区(市)或未发现病例社区,解除社区封闭式防控,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进出小区,但来自武汉、吉林等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境外入境人员等疫情防控重点人员除外。
各日企及目前在华的驻在员需注意,虽然目前不再限制人员流动,但是进出小区、商场,乘公交等必须出示健康通行码,否则无法通行,建议未申请健康通行码的人员及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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