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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关于董事更换的留意点

Q:疫情期间,公司董事更替的,需要留意那些事项?

A:实务中,敝所经常会碰到日系企业董事更换或者连任,甚至都更换了多人或者连任了多次,虽然,公司内部履行了相应决议或者委派程序,但是,可能因各种原因(如不了中国政策、法律规定或者担当懈怠等等),而未到政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变更或者任期届满连任的,不仅仅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决议或者委派程序,还需要到主管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需要在更换或连任后30内办理备案手续。那么,前述情形下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着以下风险。

1.新董事会决议对外存在着效力瑕疵
公司更换了董事,没有到政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任命”手续实际上是不完整的。那么,由其组成的新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对外效力上存在着瑕疵,如提交给政府部门有不被认可的风险。

2.有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公司董事变更或者任期届满连任,公司未办理政府手续的,属于违法情形,有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3.原董事可能面临继续担责的风险
原董事经公司内部决议卸任了董事职务,如果没有办理政府手续的,实际上其“卸任”手续是不完整的,仍有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的可能,那么,该种情形下,原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的部分违法或者不合规行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4.有被中国籍原董事利用的风险
实务中,存在中国籍原董事(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常见)利用该“漏洞”的情形,比如原董事卸任/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签署协议等,那么,该种情形下,公司可能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5.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此疫情特殊时期,如果公司董事等更换的,建议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当然,在此疫情特殊期间,如果公司方面不便于前去办理的,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办理。理由如下:
(1)保守秘密。更换董事等的,需向主管政府部门提供董事护照等信息,保守秘密是专业律师的职业要求之一。这也可能是很多日系企业比较在意的。
(2)根据各个企业情况不同以及委派人员的不同,具体所需留意的事项可能也不尽相同。对此,律师可以可以结合各个公司具体情况及新任董事信息进行综合审查、确认。
(3)在办理手续时,如被主管政府部门提出疑问可能,如上述“遗漏”情形、任职文件等等,对此,律师可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巧与主管政府部门进行交涉。

以上仅是以董事为例作了简要介绍,当然,在实务当中,不仅仅公司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等更换或者任期届满连任的,同样需要履行相应政府手续,否则,将存在上面提到的相关风险。望各日系企业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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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订单被取消,怎么办?

Q:受国际疫情大流行影响,3、4月份开始海外客户突然大批量取消订单,企业如何应对才能有效地维权、止损呢?
A:受疫情封锁政策影响,海外客户(买方)资金运转困难,消费需求锐减,贸易活动减少。
海外大部分客户则选择通过取消订单或要求折价等方式,将该部分风险转嫁到出口商(国内企业)身上。这无疑使国内企业遭受进一步打击,尤其是外贸企业,它们现在经历着从“有订单愁复工”到“已复工无订单”的阶段。
此时,如何应对海外客户取消订单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有效地维权、止损成为各企业最关心、最困扰的问题。敝所根据实务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各企业能够尽早渡过这个难关。
 企业有效进行维权、止损的建议
1、看企业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约定
首先看企业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法律适用、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若有约定可按约定。
2、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尽量引导客户维持订单
若合同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没有明确约定,建议企业积极与海外客户协商沟通,通过延期收货、延期付款等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引导客户保留订单。
3、若客户坚持退单,建议企业要求客户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同时积极进行合理化止损
(1)要求客户提供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证据
若客户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建议企业要求客户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客户当地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管控措施,以及是否因当地管控措施导致履约不能或履约给海外客户造成重大的损失的书面证据。
(2)积极进行合理化止损
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企业可先确认是否有投保以及投保的范围,及时理赔;如果没有投保,则及时和客户协商,本着合理公平原则,由客户分摊部分损失。
在向客户主张损失时,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或者基于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向对方索赔。
留意点:
企业注意保存好原材料采购、人工及其他费用凭证作为索赔损失的证据,同时注意保留与对方的交涉、沟通记录,包括电子邮件、纸质文件、传真等,为后期纠纷解决保存、固定证据。
4、企业可考虑将库存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转为内销,同时注意做好库存合理化管理
(1)对于库存产品,建议企业积极寻找第三方渠道,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将外贸出口产品转为内销。
对于标准化的产品,企业可通过短视频、线上直播等“线上”带货方式积极寻找第三方,将货物销售给其他客户或者转为内销。
(2)虽然库存会占用一定的场地,花费一定的保管费用,但是对于生产周期较长且不易损坏、贬值不大的产品,企业也可考虑预留部分库存产品,做好应对疫情缓解后的消费反弹,预防库存不足造成的风险。

 疫情期及疫情期后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企业提前对海外客户进行分类整理
受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影响,海外客户取消订单的情形不在少数,建议企业根据每个客户的情况整理一个清单,做好客户管理,委托律师对各个客户做履约能力、购买意愿等风险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交涉预案,也可由律师代为进行交涉。
2、对于已取消订单的客户,在进行科学分析后再与客户沟通,不可盲目应对
因各企业面临的状况不一,各海外客户取消订单的原因也存在差异,所以建议企业不要盲目决断,直接套用上述对策,防止盲目应对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3、对于正在履行且未付款的海外客户,建议着重进行风险分析和应对
(1)对于海外客户未付款且企业正在准备履行的项目,建议各日企重新评估买方履约意愿及能力,尤其是中小买家及新客户。对于确认能继续履行的买方,与之协商能否增加预付款或其他担保/保险。
(2)及时关注客户方所在国的疫情及政策,对于目的国的港口封锁及清关情况做到及时了解、掌握,作为自己是否生产及出货的重要依据。
为了应对后续可能产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建议各日企在以后的合同中添加预付款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免责及违约责任等多种风控手段。各企业如有任何需要均可来函、来电或来敝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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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大流行下,企业应对供应链中断风险的合理化对策

Q:在疫情大流行下,公司供应商的订单剧降,随时可能停产放假,企业该如何应对供应链中断所造成的风险?
A:受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以及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各地市场需求剧减,物流承载量和物流效率下降,导致上游供应商的订单剧降,生产规模缩减,随时有可能停产放假。
供应商停工、停产后,有可能造成下游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甚至支付客户违约金等一系列风险。此时,如何找到新的渠道或办法来应对供应链中断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就成了各企业最为关注和苦恼的问题。

◇企业应对供应链中断风险的合理化对策
为了抵御供应链中断所导致的风险,敝所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1、对员工进行对外沟通培训,及时加强与供应商、下游客户的沟通
(1)企业需加强疫情期间对员工对外沟通的培训,避免因疏忽或口径不统一而造成负面舆论。
(2)积极利用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收集、传递疫情信息,做到与供应商适时沟通,适时调整生产计划与销售方案。
对于下游客户,根据上游供应商的情况,委托律师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下游客户积极进行交涉,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的损失。
2、多筛选后备供应商,由律师对其履约信用、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估、确认
(1)多纳入几家供应商到企业的“供应商”列表中
企业在平时风险控制中,可能有一两个供应商就没有问题了,但是如果像发生SARS、MARS、COVID-19新冠肺炎等紧急事件时,企业的这一两个供应商可能会因各地区封锁造成供应链中断,从而使企业对下游客户进行违约赔偿。企业需要在平时就多筛选、评估几家供应商纳入企业的“备用供应商”列表中。
(2)现阶段重新审视、评估供应商的信用、履约能力,建立企业的“优质供应商库”
受新冠疫情疫情影响,企业的某些供应商可能无法发货,甚至倒闭,使企业前期支出的费用“泡汤”。在现阶段,企业更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与评估,看看还有几家供应商可以纳入自己的“供应商库”中。
对供应商的审查、评估,主要是履约能力、履约信用及其他各方面的综合性的筛选、评估和确认,这个时期考察后续的供应商的履约信用和履约能力有助于建议企业自己的“优质供应商库”。企业可委托顾问律师对现有的及后续备选的供应商进行履约能力、履约信用等多方面的考察、评估和确认,与多家供应商谈判交涉,将“优质”的供应商纳入企业的“优质供应商库”中。
3、合理进行库存管理
企业在供应链发生中断时,需要关注好短期内市场需求不足而带来的库存消化周期延长、财务费用增加带来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也要做好疫情缓解后的消费反弹,比如城市基建需求等方面,预防库存不足的风险。
4、由律师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查、评估风险,做好企业自身风险控制
从供应链中断风险来说,企业如果只筛选、评估、确认备用供应商,并不能完全防止供应链的风险,建议企业委托现地律师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查、审查,做好风险控制。
一般来说,国外的审查公司未必能够做到像国内顾问律师这样细致,企业的很多方方面面的问题他们根本无法发现。所以,企业一定要委托顾问律师做一下类似于尽职调查的内部审查,从而分析出企业可能发生问题的重点,并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疫情期及疫情期后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虽然各行业、各地区的日系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但从整体上来说,各日企的供应链、产业链存在不同程度的中断,都面临市场需求下降、物流人员限制及债权回收等风险。各日企需多备选几家供应商,在律师帮助下重新对供应商进行筛选、评估、确认,同时做好内部调查及风险控制,虽然这种一般性的内部调查和风险控制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可以分出企业的重点问题,以及为企业解决一些轻重缓急的事情。
因各企业的性质、客户、供应商、产能计划、库存、所在区域、受疫情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建议企业不要盲目套用上述对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地企业可委托律师对企业进行内部调查后,提供具体可行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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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可以转委托吗?

Q:疫情期间,我公司销售到外地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无法及时提供,我公司可以将售后服务委托给当地的第三方进行吗?如果可以的话,我公司委托时要留意什么事项?
A: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安排员工到现地开展售后服务,同时也存在部分员工担心被感染不愿到外地出差,但是客户却需要紧急提供售后服务,若不能及时提供的话,影响公司的声誉,严重的话,客户可能会取消今后的订单、要求赔偿损失,这着实困扰了部分日系企业。敝所认为,企业在面对该种困境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公司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实施售后服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无法到外地对产品实施售后服务,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售后服务并非必须由公司亲自完成的话,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基于成本等各方面的考虑已将售后服务委托当地第三方进行。在公司无法判断售后服务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时,可以向律师咨询,由律师根据合同、售后服务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协助公司分析售后服务是否必须要由公司亲自完成,如果不是由公司亲自完成的话,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
2. 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应注意的事项
因公司对客户负有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第三方系接受公司的委托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公司需对第三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成果向客户负责,如果第三方未实施售后服务或者实施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话,公司需向客户对承担法律责任。为能让第三方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售后服务,敝所认为需留意以下事项:
① 公司在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尽量为有资质的公司。
② 公司在确定委托第三方前,需对第三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比如委托律师对第三方的涉诉、被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初步确认第三方的信誉、是否具有提供售后服务的能力等。
③ 正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前,委托律师起草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验收标准、费用等内容,尽量避免因相关事项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④ 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过程中,公司可全程监督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的过程,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⑤ 第三方实施完毕售后服务时,可以要求客户对第三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以及售后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同时,公司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开通售后服务热线,由律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第三方收集客户对售后服务的评价,并为公司提供客观、中立的分析,并作为支付委托费用的依据。

<日系企业留意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敝所认为,日系企业可以此为契机,将销售到外地产品的售后服务委托当地有资质、有服务精神、信用好的第三方进行,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出差成本等,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同时,为保障该服务体系的合法、合规、有效,日系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公司制定委托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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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劳动合同的续签

受全球疫情大流行影响,各地政府采取强力的防控措施,人员、物流等禁入、隔离措施,使得供应链中断,业务订单减少,出现了人员冗余现象。本次,敝所就疫情特殊时期员工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终止进行相关解说。
◇ 新冠肺炎流行下,有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终止与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的合同
受新冠肺炎大趋势的影响,公司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相较于平时,有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据敝所了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减少,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持续支出,公司资金周转不足,需要减少支出。
2、全球疫情大流行,导致供应链、产业链中断,企业订单减少,出现了人员冗余现象。
3、
◇ 在疫情特殊时期,对企业终止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及注意点
对于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是否续签问题,需根据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员工自身情况以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认定。实际处理的方法和注意点如下:
1、提前30日通知员工不续签
公司提前30日将公司不续签或终止意向书面通知这几名员工,看看员工的反应。
在疫情期间需注意,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若擅自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需承担经济赔偿金等违法后果。
2、根据员工的反应,分析应对措施
(1)劳动者要求续订
a. 分析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看企业是否有权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比如,员工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员工已与本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除外),员工要求续订合同,则公司只能续签劳动合同;
b. 若公司无权拒绝:
 可多支付几个月经济补偿金,协商终止合同
若公司无权拒绝,但又不想续签合同,公司可以以多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利诱点,与员工协商终止合同;
 协商不成,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与员工协商不成,需及时签订书面合同,防止员工以未在一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若无法面签,公司可先发送电子劳动合同给员工,让其打印签名后传回公司,后期补签纸质文本。
(2)劳动者不要求续订
若员工不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建议要求员工手写不续签的声明或辞职信,拍照发给公司,并通过EMS邮寄该原件至公司。需注意,公司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需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
3、不要盲目终止或不续签,提前咨询专业人士
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咨询律师进行分析应对,不要盲目终止,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员工经济赔偿,同时损害公司名誉和声誉。

◇ 疫情期及疫情期后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尽量与员工协商,共度难关,不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争取为社会做贡献。
在全球疫情流行趋势影响下,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部门提倡稳定就业,尽量维持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缓和劳使矛盾。此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支付、工作安排等事宜,尽量做到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互相理解,共克艰难。
公司对于需要培养的老员工或新进人才,尽量不终止或解除合同,对于其他确需终止合同的人员,与员工协商,合法合理的终止合同。
2、对公司高管、人事或一般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做好公司治理。
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终止是员工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点。不同的公司、人员、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方案不一样,建议企业可以请律师定期给高管或者人事及普通员工做关于劳动方面的培训,每年1-2次,尽量做到合法合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什么样的员工可以终止、不续签,在什么时间终止,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同时与员工协商的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因此,我们可以和您一起分析应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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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货款被拖欠,怎么办?

Q:疫情过后,复工复产急需资金周转,但客户的货款却一拖再拖,债权回收难,怎么办?
A: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给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受停工停产、订单取消等影响,很多企业这几个月不但没有利润收入,还要支付员工工资、房租等维持基本经营,客户那边的货款又迟迟不支付,这使得很多日资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
很多日资企业在回收货款时,往往采取消极等待的方式,总觉得等一等客户最终是会付款的。一方面,担心急于催收会引起客户烦感进而丧失后续订单;另一方面,可能碍于长期合作关系,不好意思催收。但是,在中国债权是存在时效性的,很多债权往往在等待中错过最佳回收时机,甚至因错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对此,在遇到债权回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办法。
1、由律师协助催收、交涉
虽然,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催收和交涉,但是,如果由律师出面协助催收、交涉的话,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一定的压力,让对方充分意识到事态的紧迫性,付款的可能性会高些;另一方面,可以由法律专业人士在第三方中立角度上协助催收、居中调解,充分运用法律谈判技巧化解回收僵局,避免处理不当激化矛盾。
2、灵活运用《律师函》进行警示
虽然,企业可以自行发函进行催收,但是,如果以律师的名义发函的话,可以让对方明晰目前的事态及延迟付款的法律后果,并且,在给对方施压的同时,还可以有效保护债权的时效性,防止对方故意拖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3、适时申请支付令
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方住所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该种方式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支付令可能会失效,需要再另行通过诉讼处理,所以,实务中运用的较少。
4、建立建全债权管理制度
债权的风险管理应贯穿于销售签约到货款的全部回收整个过程,结合对方的履约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债权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的债权采用不同的催收政策,避免贻误催收的最佳时机。建议在律师的协助下,在法律专业的角度上,梳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建全债权管理制度,并且,注意债权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避免在谈判、交涉过程中处于不利境地。
※特殊时期对日企的建议
实务中,企业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不尽相同,债权能否回收的可行性也均存在差异,盲目的催收或是一味的等待都有可能使得货款付诸东流。特别是在疫情特殊时期,如果遇到债权回收的难题,建议尽量避免激化矛盾,促成债权的顺利回收。对此,建议可以先与律师进行咨询,由律师结合相关债权产生及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回收方案。充分运用律师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和法律技巧等,尽量在不激化矛盾、避免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尽快回收债权,即便是被迫进入了诉讼程序,还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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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需重点关注《民法典》中哪些方面的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总则编:第三章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公司法人。总则编第三章对法人这个重要的民事主体进行了规定。该章对法人的类型、成立、组织机构、治理规则以及解散清算退出的一般性的规定。
(2)物权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所取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受到物权编的保护和调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取得的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包含的权利范围和限制以及在交易活动中如何利用担保物权的设定获得融资、保障交易,这些都可以在物权编中找到答案。
(3)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每一天的商事活动中都会与合同打交道。合同编第一分编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到终止等进行了全面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另外,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19种类型的典型合同。其中,第九章买卖合同每个企业都会用到,被称为“合同法小总则”。第二十章技术合同对于利用外国母公司技术在中国生产经营和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尤为重要。另外,新增的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有不少全新的规定,将对未来的交易产生影响。
(4)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编被安排在第七编,但是,这并不是说侵权责任编不重要。不论外商投资企业与他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可以从侵权责任编中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
另外,对于从事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第四章产品责任和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两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则需要重点关注。

除了上述四编与外商投资企业关联度较高以外,还有人格权编、婚姻编、继承编这三编与外籍个人的关系较为密切。例如,人格权编中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影响到外籍驻在人员日常生活。婚姻编和继承编的内容,将关系到在中国结婚和生子的外籍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民法典》关系到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资企业和外籍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值得日系企业及相关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并对相关领域研讨采取必要的调整和对策。这里敝所暂且对民法典与外商投资企业关联度较大的内容进行简单的提示。各编中具体的关注点和建议,敝所计划以专篇解说,与大家共享。大家有什么关注的点也欢迎与敝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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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期的客户信用调查

Q:中国疫情逐步控制,我公司也在积极对外开展业务。现新开拓了一些客户,在开展合作之前,我方想调查一下对方的信用状况,对此,有没有好的建议?

A: 中国发布了首部“法典”《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另外,疫情之后,有很多的企业和以前发生了巨变,可能将来的交易方式、信用状况等等都会发生很多的变化。在这种大环境下,更应该重视对包括新客户以及旧客户等的信用调查。那么,在法律加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该如何合法有效的调查了解新旧客户的信用状况呢,在此,进行简要介绍。

1.直接要求客户提供
(1)在双方初次合作的时候,向对方索要一些企业基本信息,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如有)、企业规模、产品规格、标准、资信状况等等,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同时,为表示合作诚意,对方一般也是比较愿意提供的。当然,可以向对方索要合作所需的一些其他信息,这需要结合双方合作交涉进度、双方意向、具体合作项目等等具体分析。
(2)注意做好保密义务。特别是对方商业的秘密信息,无论双方合作是否成立,均需履行保密义务,这是《民法典》第501条明确规定的义务。未履行相应义务,泄露、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律师运用专业大数据调查
(1)对于双方合作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或者行业风险等,可能无法直接通过与对方确认获取。那么,该种情形下,就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律师通过专业的调查和分析,并作出的系统、正式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公司是否与对方继续合作以及采用何种形式合作的重要参考。
(2)随着网路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律师可以利用政府部门公示的大数据信息以及专业的法律大数据软件,进行更为全面和专业的调查及分析。

3.与律师研讨确认是否委托正规咨询公司调查
(1)实务中,有专门的咨询公司,可以向企业提供有关其他企业(如经营实力、财务实力、未来经营预判、整体信用评级、合作风险与预警等)的调查、咨询服务,甚至可能提供上述2种方式之外更“进一步”的信息。但是,该些咨询公司或/及其信息获取方式是否正规尚待研讨。
(2)近几年,中国政府也不断在加强个人隐私、商业信息保护。此次新发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公开等都要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虽然,《民法典》未对企业信息的收集、提供等作相应规定,但是,敝所理解,对于企业一些对外公开的信息的收集、提供等也应当秉持着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那么,关于是否委托咨询公司以及委托调查的范围,就非常必要与律师进行确认。

4.给各日系企业的建议
上面我们仅就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几种有关首次合作对象信息了解途径作了简要介绍。实务中,对于新客户或者此前的旧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具体行业不同、合作对象、合作项目等的不同,对于首次合作时所需要提前了解和掌握的信息也不尽相同,这是非常复杂的,需要由专业律师结合合作对象是供应商还是客户、以及具体合作项目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另外,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民商事活动规则也会发生相应调整,从大的层面可能涉及到的民法典和公司法的适用,具体层面如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等,商事活动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需要特别留意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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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壤环保检查和日企留意点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仍处在各方关注中,但是,在2020年6月,我们也注意到青岛市公布了1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这里面既有国有企业,也有不少日资、韩资、德资等外资企业。
●最新立法动态
①从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开始,中国政府就逐渐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又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土壤防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②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法规、规章,比如《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
③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增加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④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土壤污染相关的大数据分析
①我们在法院裁判文书大数据中,以“土壤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有595件民事判例、224件刑事判例以及63件行政判例。
②在行政处罚大数据中,以“土壤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找到了98件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2002年1月至今,青岛市环保机关就大气、固废、土壤等环保问题已做出了近600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企应在土壤污染方面特别留意的点
①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②企业在购买土地进行工厂建设时,必须要提前对土壤、地下水进行调查和了解,避免购入后承担修复责任。
③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过程中,在涉及土地转让时,一定要明确告知受让方土壤和地下水状况,避免受让方将来以“欺诈”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或撤销转让合同。
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会产生土壤污染隐患的工序、工艺,要注重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治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理。
⑤针对土壤污染重点企业,必须建立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以及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
●日企在环保问题上的对应(解决)方案
①十分透彻的了解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相关环保法律和行业标准。
②摸清企业环境现状:建议外聘律师与专业机构共同排查(法律+技术)。
③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环保应急救援机制,以应付污染突发事故。
④借助律师或专业环保机构,在企业内定期举办环保相关讲座、培训,让相关岗位员工切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提高环保意识。
⑤出现环保问题后,要借助律师及专业环保机构的力量,有技巧的与政府进行交涉、沟通,降低因环保问题而给企业增加的经济负担,避免承担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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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商业秘密

企业特别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看到了很多企业研讨应该怎样保护商业秘密,各个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商业秘密防范措施。近年来,商业秘密的保护再次受到关注。在这里介绍一下中国近年来发布和修订的商业秘密相关新法律法规和相关留意点。

◇商业秘密保护最新立法动向
(1)《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23条确立了“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作品一样,同属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之一的地位。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法律。受到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推动,2019年4月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修订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年 6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解释。

◇商业秘密认定条件
原来有很多的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客户信息就断定为商业秘密。但是,有一些客户信息未必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得需要具备一定的特性。现行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对这些特性设置了相关的明确规定。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2)价值性: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市场价值,能够带来竞争优势。
(3)保密性: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例如限定知悉人员范围;标识为保密信息等。
因此,仅仅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这些文件上记载的客户信息不能体现上述特性,不一定被认定为属于商业秘密。

◇给日企的建议
日本和中国的商业秘密概念存在差异。理解不同之处,并对在中国,怎样的信息被看作商业秘密、怎样的信息被归为一般信息进行把握后,才能更加准确和有效地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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