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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所执业证书

司法部22日公告,自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原执业证书式样和新版执业证书式样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阅。请有关单位、个人注意识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真伪,并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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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将施行 不会必然导致保险产品涨价

今天距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的施行还有5天。

伴随着新法即将实施,保险产品一片涨价声也越来越热闹,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对保险产品的抢购热潮。实际上,近几个月来,不仅仅是代理人高调宣传涨价。近期,国内一些保险公司高层人士也公开表示,国庆后上市的新产品价格可能上调10%至20%。

“不能笼统地说新保险法的实施将使得保险产品涨价,新保险法的实施并不必然引起所有保险产品涨价。”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管贻升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涨价传言,近日,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也表示,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提价。

赔付风险增加或成涨价理由

最近几天,北京市民吴女士被保险产品涨价传言扰得心烦意乱,一直打算购买一款重疾险的她拿不定主意该不该在新保险法实施前“欲购从速”。

从今年7月初保监会通知各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到目前为止,市场上已有近百款产品即将停售。伴随着保险产品停售的是“十一”后新产品即将涨价的传言,不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看到了“商机”,以停售和涨价为噱头推销现有的保险产品。

“尽管现在也有很多保险公司闭口不提涨价的问题,但很多新产品在新法实施后肯定会涨价。”一位保险代理人对记者说,新法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还可能会增加其运营成本,这是产品可能涨价的一大原因。

“这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修改确实主要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核心。”管贻升强调,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细化理赔程序和时限都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修改是将不可抗辩条款首次引用到保险法中。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是,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情况,而保险公司也要如实全面地告诉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保险公司行使这一权利有时间限制。如果保险公司从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情况的这一天开始,30天不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这一权利就消灭了;或者从合同订立之日起,保险公司在两年内享有这一权利;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明知投保人是一个虚假告知依然承保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丧失解除合同权。“以前在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来主张拒赔,现在这种在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要大幅度降低,除了一些法定的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以外,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理由再次主张拒赔或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胜诉概率将大幅度降低。”管贻升说。

新法实施与涨价无必然联系

“法律的改变可能会对现有的保险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所有的产品都产生影响。”管贻升说,新法实施对很多险种都不会有太大影响,比如投连险和万能险。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新法新增的一些条款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

他说,保险产品的定价是通过对几方面数据的精算得出来的,比如死亡率、发病率等数据,而很多数据是国家统一的,所以从理论上讲价格不会因新法实施而改变。“另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而且人身险市场上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如果哪家保险公司提价,对自己的销售肯定是不利的。只有可能降价,不可能涨价。”合众人寿这位人士说。

尽管估计一些长期的重疾险和寿险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因新保险法的影响承担更多风险,管贻升同时指出,这种影响是指在目前的销售环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存在。如果前提条件改变,保险公司加强在承保阶段的风险控制,将那些不好的保件去除掉。那么这些产品对公司的赔付率也不会带来太大影响。

据了解,新法对保险公司业务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它的销售流程要改变,比如在目前销售保险产品时,并没有将保险条款事先拿给消费者看的规定,但现在规定,销售人员在客户购买保险时就应出示保险条款并确认这名客户已经看过,避免销售员和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责任。这样也能减少保险公司在承保阶段的风险。杨华柏也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可能会有所上升,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涨价的理由。

买保险产品应根据自身需要

在一片涨价声中,不少专家指出,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应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理性消费。

“产品贵或者便宜,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讲很难从价格上作出一个直观的判断。人们通常所说的保险产品的价格指的是保费,保费是与一种保险保障相对应的,每个人需要的保险保障是不同的,每个产品所提供的保险保障也是不同的。”管贻升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还是应当根据需要,单纯从价格上比较很容易陷入误区。

况且,保险产品也是一种商品,价格会随着价值的改变而改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位理财经理告诉记者,保险产品涨价可能会与产品的优化升级、扩大承保范围有关。

对于消费者原来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也能受新法保障的问题,涉及新旧法的衔接。保险界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原则上新法适用于新保单,旧法适用于旧保单;另一种则支持旧保单适用新法,原有合同与新法不同的,新的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应按新法来办。管贻升认为,如果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而旧法中有不同规定,应按照新法来进行规定。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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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今宣判

微软公司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购买了四台安装了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微软公司认为所购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安装的,所安装的视窗XP软件未获得微软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遂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昶沣公司和臣越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

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27日,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分三次共计向昶沣公司购买了安装有视窗XP软件SP3版本的计算机,并由东方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公证。

事后,微软公司以上述公证事实起诉到上海二中法院,请求判令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20,056元。

为了证明紫越公司与被诉的销售也有牵连,昶沣公司在审理中出示了印有紫越公司企业名称的送货单四张。而臣越公司却当庭承认是他们提供了上述四张送货单上所记载的计算机硬件,并私自印制了送货单。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臣越公司未经许可在计算机上安装视窗XP软件并销售了计算机,昶沣公司销售了安装盗版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两公司共同侵犯了微软公司对视窗XP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虽然昶沣公司提供的四张送货单上均印有紫越公司的企业名称。但由于紫越公司否认印制了送货单,臣越公司则明确表示向昶沣公司提供了四台涉案计算机的硬件,送货单是臣越公司私自印制,且四张送货单的开单人是臣越公司的员工,在微软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紫越公司销售行为证据的情况下,对微软公司提出紫越公司侵权的事实,不予采信。综上,上海二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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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乘警查获一起高跟鞋藏毒大案

前天,在昆明开往上海南站的K80次旅客列车上,上海铁路警方从一位男子随身携带的旅行包内发现一双蹊跷的女式高跟凉鞋,并从鞋跟内查出毒品海洛因555克。

一双女式高跟凉鞋不合时宜地出现在一个男旅客的行李包内,原来这双高跟鞋的鞋底大有玄机。昨天,K80次列车运行在湖南境内,乘警长陈出与同事巡视检查到5号卧铺车厢时,发现周围旅客都主动出示证件等待查验,唯独9号上铺的男子一直躺在铺位上没有任何反应。

这一细微之处引起了陈警长职业性的警觉。陈警长按照惯例提醒这名旅客:“你好,请出示你的有效证件。”男子并没有睡着,犹豫了一会下了床,掏出了自己的证件。

该男子姓王,22岁,四川籍,自称准备到上海找工作,随身行李除了一只装有各种食品的手提袋外,只剩下一只花色的小旅行包放在行李架上。长途旅行,又是打工谋生,行李不应该这么简单。陈警长不动声色地说:“麻烦你打开行李包,配合我们的安全检查。”王某似乎有些不大情愿,但是在乘警犀利的眼神注视下只得打开包裹。旅行包内是一些男式衣物和一只黑色的拎包,打开拎包,映入眼帘的却是一双不应该出现在这里的紫色女式高跟凉鞋,这更加深了陈警长的怀疑。提起高跟鞋,见多识广的陈警长立刻感觉到这鞋子的重量有问题,于是就和同事一起将王某带到餐车作进一步的盘查。

“这双女鞋是谁的?怎么会在你的包里?”面对乘警的盘问,王某辩解是给自己女友买的,而在乘警的再三追问下,王某始终咬定最初的解释。陈警长找来工具,将两只高跟鞋的鞋底撬开,只见两只鞋跟内部已被掏空,塞满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块状物,每只鞋跟内有五块,戳破塑料袋,里面露出了白色粉末状物品。铁证如山,王某终于承认这些都是海洛因,在外一起打工的朋友委托自己将这双鞋带到上海,到时候将得到1.5万元的好处费,自己一时贪心,答应了下来,没想到不但没能拿到好处费,还将面临着一场牢狱之灾。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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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娃跌入配电房惨遭电击 截肢男孩获赔96万

一年前,10岁的杭杭补课后不慎掉进了省机研所的一个配电房惨遭电击,受到重创。虽经紧急治疗,孩子的性命保住了,但右上肢却被截肢。

多次交涉未果后,杭杭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教室的出租人省机研所以及合肥供电公司、新航英语培训学校三家单位告上法庭。

回 放
配电房内传出惨叫声

杭杭是科大附小的学生。去年9月21日下午,他到合肥市美的阳光大厦内的新航英语培训学校补习。16时10分课程结束后,小杭杭和部分同学留在学校向老师询问一些问题。当时,杭杭的母亲已经赶到学校,准备接孩子回家。

杭杭问完问题后,告诉母亲他要去厕所,母亲便在培训学校里继续等着。可能是孩子天性好动,原本要上厕所的杭杭进入了学校所在小区内的一个配电房,又爬上了配电房中间的隔离墙,不幸的是,杭杭突然从墙头摔下来,跌到变压器上,随即夹在了变压器与隔离墙中间的狭小空间里。顿时,撕心裂肺的哭声从配电房内传出来。

消防官兵闻讯赶到现场,切断电源,才将小杭杭抱出来,送到医院。

“孩子当时口角流血,肚子附近的衣物已破碎,右小臂几乎成了黑炭,当时已一句话都不能说。”杭杭母亲伤心地回忆。

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杭杭虽脱离了危险,但整个右手臂却被截肢。

庭 审
被告三单位都称无责

原本活蹦乱跳的孩子,转眼成了重症病人,并落下三级伤残。杭杭的亲人觉得不理解,连接多条高压电线的变压器所在的房间不仅门窗损坏,而且连一处警示牌都没有。

于是,他们将教室的出租人省机研所、合肥市供电公司、新航培训学校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种损失195万余元。

7月10日,该案在蜀山区法院开庭。

第一被告机研所辩称,配电房已做到与外界隔离,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是小杭杭玩耍攀爬配电房,次要原因系新航学校选址不当。

被告合肥供电公司辩称,供电公司非肇事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新航学校辩称,原告是在该校补习结束后,不慎跌落配电房受伤的,新航学校并不知道该建筑系配电房,因而无法预见其高度危险性,新航学校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结 果
三被告按责任来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机研所作为配电房内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负有对电力设施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向公众明示危险性的义务,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

新航学校选址时选择了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这个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甚至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且未尽到对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应承担30%的责任。

供电公司与机研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明文规定了其负有对机研所管理、维护用电设施的监督、指导义务,因此其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为,杭杭的母亲在其放学后应对其履行监护责任,因怠于监护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的金额总计96万余元,遂判决机研所、新航学校、市供电公司分别按照50%、30%和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目前尚处在上诉期。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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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之下酒驾仍时有发生 专家热议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

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造成4死1伤案件;南京“6·30”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案件;杭州“8·4”魏志刚酒后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的案件……

近来,“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目前酒后驾驶行为迅速成为媒体舆论的焦点,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

为此,公安部今天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数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修改专家论证会议,就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展开了探讨。

66%的网民建议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处罚标准

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8月15日至9月15日一个月时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36.2%,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有一部分驾驶人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6.6%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3%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69.8%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建议加强惩处酒后驾驶行为存在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酒后驾驶仍然屡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是否有需要完善之处?

专家们认为,当前在追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责任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二是法律适用不统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法律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它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

多数专家建议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多数专家认为,鉴于酒后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新增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

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加大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

有学者认为近几个月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关注度较高,社会普遍呼吁加强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应该通过立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

还有专家分析,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刑罚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但也有专家认为,修改刑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相对而言修改司法解释则简便易行。专家普遍建议适当修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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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纳税低于三万元 明年所得将可减半纳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2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意见》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很多突破,将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缓解融资难题,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国务院发布“29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另据东方早报报道 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国务院已于9月19日下发至各级地方政府。

对于这份中小企业期盼已久的一整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苗圩此前透露说,正是由工信部牵头制定的。

昨天的文件显示,“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在昨日开幕的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出台的《意见》包含了不少新思路、新措施。如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

《意见》全文近6000字,共8个部分29条,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意见》尤其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减税范围大幅加宽

在财税方面,《意见》表示,将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现有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不过,明年起“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仅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要窄很多。

更具实际意义的优惠政策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淘汰落后产能无特例

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意见》提出,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不过支持中小企业,决不等同在产能过剩方面放宽限制。《意见》要求加快技术改造,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

(来源: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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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打击多发性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治安环境,确保国庆节及十一届全运会期间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青岛市公安机关根据刑事犯罪发案的规律和季节性发案特点提早动手,自8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多发性犯罪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已破获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多发性犯罪案件188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80余人,打掉犯罪团伙68个,缴获财物总价值65万余元,打击多发性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打击多发性犯罪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针对近期发生的专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组织力量,并案侦察,通过调取社会面监控录像等措施综合分析研判,获取重要线索,一举打掉了一个外地流窜来青,利用特殊工具开锁,撬盗车内财物的犯罪团伙。经初步审查,该团伙自8月份以来窜至市南、市北、崂山等区、市,以中、高档轿车内财物为目标,疯狂作案作案20余起。现已抓获吉林省白山市籍犯罪疑人陈某、关某某及涉嫌收赃的李某、张某某。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做好自身防范,车辆要停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并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今后,公安机关也将继续加大对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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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薪令”能否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管理

专家认为,要形成合理的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前提是明确企业是市场化经营还是垄断型经营。

新闻背景 9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多年来,国企高管收入问题一直是公众热议的话题。虽然从2002年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企盈利的增长,这一数字早已被突破。现在,中央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份被称为中国版的“限薪令”是否真能掀起一场“限薪风暴”?9月19日,记者采访了湖北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黄金桥。

记者:在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曾指出,一些国企高管离谱的高薪酬也应视为腐败的一种,不能视而不管。新出台的《指导意见》能否对国企高管离谱高薪起到一定的约束限制作用?

黄金桥:以前中央有关部门也曾下发过类似性质的文件以规范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管理问题,这次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只是突出了“进一步”规范的意图,“是针对老问题出台的一个新文件”。即便如此,《指导意见》还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它是中央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的高管“限薪令”,即首次把所有央企的高管薪酬纳入管理范围;它是我国实行央企高管年薪制以来出台的层次最高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文件,这可以从联合发文的部门之多之权威看出来;它涉及的事项比较全面,相关内容也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覆盖了薪酬管理问题上的重要关节点。可见,《指导意见》在今后国企高管薪酬形成机制与规范管理方面应该能够有所作为。

记者: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而企业负责人却拿着几十万、几百万元的年薪,这种现象已成为众矢之的。因此,新出炉的“限薪令”规定,要“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密切挂钩的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做才能使“限薪令”不走样?

黄金桥:国企负责人究竟应该拿多少薪酬才合理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难题,这与我国复杂的国企特点有很大关系。鉴于国企特别是央企在我国现有制度环境下的独特地位,不能单纯以企业的经营状况或盈亏数量来决定高管的薪酬,企业的盈亏取决于多种因素,最终要看企业负责人在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在垄断型国企,由于政策的原因,换了谁都能够同样使企业盈利,其负责人均可以心安理得地配享巨额薪酬,这显然是难以服众的。所以,如何“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密切挂钩的机制”,首先要明确国企的定位即是市场化还是垄断型经营,以及要看国企负责人的收入能否客观反映其个人的真实业绩。

其实,限薪只是权宜之计和过渡性措施,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健全国企高管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记者:你认为“限薪令”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国企高管收入过高的问题?在限薪的同时,建立健全国企高管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黄金桥:应当看到,《指导意见》本身只是一个表明官方立场和态度的政策性文件,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指导意见”,而非“实施意见”,在“限薪”方面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指望借此根本解决国企高管收入过高的问题则不太现实。

建立健全国企高管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需要澄清以下前提性问题:市场化竞争经营与垄断型经营的国企应否有不同的要求?如何计算以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国企高管在垄断型国企里形成的价值(个人业绩)?不同行业的高管薪酬应否区别对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应否有所区别?高管年薪是职工平均工资若干倍的规定是否可取?“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规定能否做到赏罚分明?如何有效规制职务消费?等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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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将实施 百余款保险产品将停售

新《保险法》即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各大保险公司旗下百余款保险产品面临停售,而不少代理人以新产品即将涨价的说法推销老产品。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代理人以涨价说误导消费者的做法不合理,而投保人是否应该在停售前搭上末班车,保险公司也纷纷表示,需要根据自身的理财保障规划来决定,不能盲目。

保险产品升级百余款将停售

由于受新《保险法》影响,保险公司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均将面临全面升级。记者从太平洋寿险了解到,该公司已将所有在售180多个产品均列入升级调整范围,而中国人寿两康重大疾病保险等60多款产品也将于9月底前停售。此外,泰康人寿在今年8月份就停售了旗下8种重疾险和分红险的销售;信诚人寿也停售数款产品。

对于停售老产品,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方面的修订很多,如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等。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7月初,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从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而对不停售的产品则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升级。

这实际上是老产品的升级换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周多光告诉记者,“以升级后康定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保障范围扩大。增加了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保障程度,由原来的2倍赔付提高到3倍,保险责任也有所扩大,即由原来的10种大病扩大至20种。但价格约有10%-15%的提高。”

中国人寿有关人士给记者举例称,以30岁男性投保10万保额康宁定期为例,新产品的年缴保费要多三四百元,20年就要多出七八千元,如果是20万保额则多出近两万元。

“末班车”涨价不能盲目抢搭

众多保险产品即将停售,而众多保险代理人均以新产品即将涨价的说法做推销,市场上也确实出现了抢购的局面。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个险销售部人士告诉记者:“平常‘两康’一个月才能卖七八百万,现在一天就能卖七八百万”。

对于产品涨价说,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修改《保险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通过法律修订对保险价格作出重大调整,个别保险公司利用新《保险法》生效前后的一些规定来误导消费者,是不妥当的。

他强调,保险公司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堵塞漏洞、加强内控等手段来降低成本,而并不是简单地通过提高价格将增加的成本转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上。对于销售中存在的误导及其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规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管。

但对于新产品“涨价说”,中国人寿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周多光解释称,这不是涨价的概念,是产品升级,实际性价比没有变。

对抢购将停售的产品,想“搭末班车”的现象,保险专家建议,购买保险主要根据自身需求来定,不能盲目购买。由于重疾险费率直接跟年纪挂钩,如果有计划购买的投保人建议越年轻买越好。

-专家解读
不可抗辩条款从10·1起算

据介绍,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则是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现行《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只有13条未做变动。”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道。

在新法中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保险公司人士纷纷认为,“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如果发生恶意投保,必须在两年内发现,目前保险公司还很难拿出特别有效的应对手段,尤其是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的“2年”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杨华柏表示,原则上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销售的保险产品适用于这一规定。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杨华柏还透露,目前业内专家已达成共识,不管老合同何时订立,都将以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30天”和“2年”的限制规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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