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人偷偷的将公司清算注销,等债权人知道后,债务人已经注销完毕,此时,债权人如何维权呢?
◇谁来赔偿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等法规规定,公司清算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同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实务中,很多公司仅登报进行公告,而报纸具有地域局限性等缺点,导致债权人有可能无法及时获取信息,等获得信息时债务人已经注销完毕,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其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对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债务人部分股东以未实际参与清算抗辩,是否构成免责
股东应当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股东对于公司的清算等重大事项不知情亦未提出异议,该情形本身即属于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故公司股东如以其对清算事项不知情、清算报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抗辩,该事由不能构成免责。
◇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需要考虑债权人损失与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践中一般是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而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实的剩余财产数额的,应当相应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特别是目前新冠疫情下,很多企业难以为继,不少关门注销的,作为债权人如不能及时获取债务人经营变化信息,维权将极为艰难和被动,建议企业活用大数据及律师等专业力量,动态掌握债务人变化,避免形成呆账、坏账。
作为债务人,也不要以为注销企业后所有债务也能随之消亡,一定要合法、合规的去注销企业,否则股东将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8月4日联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开办服务通知”),在中国开设企业时办理审批手续的方式将进一步简化,完成时间也将进一步缩短,本次对开办服务通知的要点进行解说。
◇ 现地企业的开设手续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日本本社拟在中国设立一家独资现地法人A社从事专用设备零部件的制造。除了制定A社的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组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等社内组织之外,还需要办理包括公司设立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税务局手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登记等多项行政手续,在全部手续完成之前还无法开展正常的企业运营活动。
例如:在完成公章刻制之前,A社在中国国内与其他企业难以正常签署合同;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完成之前,由于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在员工雇佣方面也存在障碍。在实务中,各项行政手续能否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直接关系到现地法人能否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 开办服务通知的重点内容
针对曾经普遍存在的企业开设手续相当复杂、办理时间过长的问题,中国政府在近年来陆续推出了多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理流程、加速行政审批速度的措施,开办服务通知此次推出了多项最新的措施,要点整理如下:
1、全面推广企业开办的网络在线办理
●在2020年年底前,全国各省份全部开通在线办理平台并实现企业开办的全程网上办理。
●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在线上的“一表填报”(一次性统括)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审批完毕的资料在线下“一个窗口”一次性领取,或者通过推行寄递、自助打印等非现场办理方式。
●推动实现相关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在线办理企业开办的全部事项。
2、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在今年年底前,全国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减少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更少。
3、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
4、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的应用
●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的方法。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开办服务通知所规定的各项新措施,对于现地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同时仍应留意的是,与以往基于纸质文件申请办理企业开设时所面临的困难类似(纸质申请文件的制作、提交方法、政府审查担当者要求的应对等),在线申请体制下的系统操作方法、信息录入方法和申请文件的制作方法等,仍然需要符合当局经常变化的要求、以及在线办理平台的操作要求,并且不同地方之间存在的地域差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能够享受高效率新体制便利性的前提仍然是“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这方面的对应仍然是现地企业需要对应的重要课题之一。
退休后的员工,有的时候企业还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决定继续聘用,但是在聘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类似于工伤、疾病等风险,企业在管理方面,不留意以下几点,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一种突如其来的损失。
◇及时为员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并办理聘用手续
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公司需给员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以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的话,根据劳动合同不因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的实务观点,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公司对员工仍需要承担支付加班费、年休假、病假待遇、工伤责任等。在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后,公司可以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署劳务聘用协议,这样的话,公司与员工的法律关系则由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公司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发送。
◇为减轻公司负担,公司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因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无法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若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话,在之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则全部变成由公司承担,这样的话,极大地加重了公司的负担。为分散公司的风险和负担,公司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替代公司向员工进行赔偿。在实务中,有的公司为仅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而未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该意外险被视为对员工的福利,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公司对员工的赔偿责任,请公司留意。
9月2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决定自9月3日起逐步恢复直飞北京国际航班,入境北京后需集中隔离14天,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先期恢复泰国、巴基斯坦、加拿大、瑞点等8个国家直飞北京的航班。试运行阶段每日直航航班(包含港澳台)人数限制在500人左右,入境人数控制仍然比较严格。
国际航班抵京后,统一降落在首都机场T3-D专区,完成通关、查验、核酸检测等工作,然后由专车转送至指定地点(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为主)进行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一般实行单人单间居住,夫妻及儿童等需要照顾的人除外。
另外,居住地为北京的进京人员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个人情况、居住地址、航班信息、行程安排等。隔离期满检测结果为阴性回到所在社区的,仍需进行7天健康监测。
后期直飞北京国家航班可能会控制在每日4-5个,人数1000人。如想查看最新国家航班动态,可关注敝所公众号或网站。
続きを読む →近年来,营销人员为了拓展业务,往往会夸大产品效果,进行虚假宣传来销售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规也加大了对虚假宣传的惩罚力度,使企业面临罚款、赔偿损失、声誉受损等情况,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以刑事处罚。如何预防营销人员的上述行为成为企业亟待研究的问题。敝所提出以下几点,与大家分享、交流。
(1)告知员工熟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培养其自觉守法意识。
(2)制定《销售守则》,建立内部举报、监督及惩罚机制,定期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通报,以警示其他员工。
实务中需注意:①销售守则、惩罚机制的建立需合法合规,履行公示等民主程序;②对违规人员进行处分通报时,注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适当处理,防止侵害员工个人信息。
(3)由现地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对营销人员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或讲座。
(4)设立客户、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由现地律师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外部分析、监察。
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虚假宣传的情况,建议尽快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涉,并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减轻对企业的处罚和影响,否则会给现地企业及总社的声誉、信用、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受疫情影响,远程办公成了热门,但受传统印章局限性的影响,文件盖章等工作还是不能进行远程操作。随着《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的优势日益突显,特别是对于跨境日企来说,在日籍高管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在日本完成文件、合同的签章事宜,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印章管理失控等问题。但是,同传统印章会被伪造一样,电子印章同样面临被冒用、篡改的风险,更需要专业人士协助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如果不了解什么是电子印章?
建议咨询或聘请律师结合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及需求,有针对性的对电子印章的使用及管理进行讲解。
·如果对电子印章的安全性存在疑虑?
可以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实务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风险点,并在律师的协助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发布,有针对性的改善公司用章制度及程序。
·如果正在被电子印章纠纷所困扰,苦于如何应对?
在律师的协助下留存有效证据,充分利用法律谈判、律师函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Q:我公司是一家日系商贸公司,比较多的是国有企业的客户,债权回收过程比较长,也比较艰难,突然上个月听说这个企业组织架构和人员都有所变动,所以对以前没有回收的债权非常担心,请问我们该如何对应比较好呢?
A:很多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往来,都感到比较头疼,对很多事情感到很难理解和接受。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决策流程,做到知彼知己,才能更有针对性的、更顺利的进行商业往来。
◇中国国有企业的特点
国有企业是社会性和企业性的复合体。其“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2、重大经营决策权都由政府掌控,企业保留的自主权其实是不完整的;
3、净利润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亏损也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承担。
◇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决策制度
其内部决策制度与外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对重大决策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如年度投资计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都要履行决策前调查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决策作出后,还需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必要时还需要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结合上述特点及决策流程,与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往来,首先要注意合规,其次,其决策流程导致其决策效率可能不会太高。
◇回收对策
1、了解清楚改制的具体类型
国有企业改制通常包括国有股退出、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以及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类型。这个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事前的尽职调查了解。
2、根据改制类型不同,改制后债务承担主体不同
因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为国资委,其改制一般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政策性,所以,其债务的承担方案也会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作为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有权利了解债务承担方案,如果对方不配合提供,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交涉。
3、对销售、采购人员进行了内部的专项培训讲座,使员工对债权管理和回收更加熟练、规范。
◇律师建议
我们以“国有企业“、”欠款“为关键词进行大数据搜索,有上万件诉讼案件,其中江苏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均超过1000件。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后,很多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后续不良债权产生几率更高,所以建议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以及律师等专业力量,密切关注交易相对方的经营变化,注重通过律师函等手段,及时、合法的完成债权催收工作。
続きを読む →为了尽可能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及企业的影响,各国均公布实施了对企业的支援政策。例如,日本政府就实施了向企业支付助成金的政策。虽然中国政府没有像日本政府那样向企业支付助成金,但为了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中国政府也从税务、劳动法层面给予了企业以多种形式的支持。中国政府对企业的支援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高速公路通行费免费,免缴、缓缴2020年2月~6月的社保费用中的企业负担部分,有条件地向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等措施。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采取了安排待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的措施。
进入4月以来,有管理者向弊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来自欧美、日本总社的订单持续减少、中国现地企业开工不足,希望了解中国是否有类似日本的一时解雇制度以及对中国现地法人实施一时解雇的可行性问题。
从法律概念、适用条件等来看,现行中国劳动法体系中并没有与日本完全相同的一时解雇制度。虽然中国没有一时解雇制度,但通过实施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也可以实现批量裁员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目的。以下弊所分别就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注意事项等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1.经济性裁员适用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受疫情影响拟裁员的企业中,大多计划以(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理由进行裁员。实务中,关于(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指标性规定,各地区的执行标准并不完全相同。能否适用(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通常由所在地人社局酌情裁量,因此存在与人社局交涉的的较大余地。根据弊所以往成功经验,在与政府部门交涉时,通常提供近几年的审计报告、预期收益及支出计划,以证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1)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涉
实务中,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前,除了法律规定需要向人社局报告外,弊所还建议向上级工会、公安局、商务局、信访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报告・交涉。在X-Day前告知政府部门经济补偿方案及裁员方案,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对于裁员的顺利推进是非常有帮助的。从弊所的经验来说,由于涉及X-Day的保密问题,向政府部门报告的时间点的时间点及报告内容非常关键,需要格外注意。此外,向政府部门的报告并非只进行一次,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多次、详尽进行报告,以便政府部门能够详细了解情况。
(2)裁员对象的一般性限制
经济性裁员对裁减对象严格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进行裁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员工。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直接对上述员工进行裁员,但通过与员工技巧的交涉,还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3)优先再雇佣的义务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对日本企业的建议
疫情期间政府格外关注的是社会稳定,由于批量裁员将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因此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需要格外注意。实施裁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弊所以一般论的形式就现地日企的经济性裁员问题对应以及实务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受文章篇幅限制,弊所难以将经济性裁员对应的方方面面全部进行详细说明,仅选择了几个重点内容进行了概括说明。同时,由于每个现地企业的情况不同,具体需要根据现地日企的实际情况综合研讨经济性裁员的对应方案。鉴于经济性裁员问题对应的复杂性,为依法、妥善处理经济性裁员问题,建议委托中立的律师事务所来办理。
Q:我公司是一家日系企业。疫情期间,在中国国内的客户通知我公司,他们被申请破产了。他们欠我们公司的货款没办法正常支付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债权?
A: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企业订单大幅度减少、人员无法及时复工、各项成本增加,企业可能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能申请公司客户破产。在目前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也都艰难地维持生产,如果客户破产,账款无法回收,给本来就经营困难的企业给雪上加霜,因此,客户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回收债权、减少损失将是企业必须要面对的课题。在遭遇客户被申请破产时,敝所认为,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1. 对客户破产程序的应对要重视并积极参加
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可能会认为客户已经破产了,即使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债权申报,也很可能受偿率极低,所以就干脆放弃债权。敝所认为该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在客户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不积极争取,直接放弃的话,公司可能会受到来自股东和债权人的质问和追责。并且,公司和日本母公司还有可能受到来自税务部门的质问。因此,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初期在尚未了解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相关情况下,直接放弃权利,对公司来讲也是不合适的。
相反,公司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话是可以争取最大限度内得到受偿。公司可以通过参加破产程序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核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表决破产财产管理和变价分配方案、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2. 有必要积极、及时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时,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公司可以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及时止损,比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等等。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话,该部分损失只能按照破产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需个案研讨,非常专业,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3. 准确无误地进行债权申报很关键
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会向公司邮寄债权申报等相关的材料,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申报债权,若公司未能申报债权,则不能获得参与破产程序、分配破产财产的资格。
债权申报表面上看只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但是实际上非常复杂,债权申报以及相关证据的准备需要按照诉讼的标准进行。为使得自己的利益的最大话,公司在申报债权时,不仅可以申报应收债权的数额,还可以主张利息、损失等,明确债权债权的性质属于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并围绕债权申报信息组织相关的证据。债权申报直接决定了债权清偿的顺序以及清偿数额,因此,企业在债权申报时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
【对日企的建议】
为避免客户突然破产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敝所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应对:
(1)重新审查合同内容,增加应对客户破产的相关条款 。
由专业律师对公司内部正在使用的合同重新审查,并与客户进行谈判,变更交易条件、重新商定合同内容,比如,将付款方式变更为交货前付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比如以客户现有的资产设定最高额抵押等。
(2)对员工进行债权回收的法律培训,加强应收债权的管理。
由专业律师对公司员工进行应收债权的法律培训,比如在交易前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涉诉调查,以确认客户的履约能力、如何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及相关的注意点、如何履约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全证据等等。
(3)在客户出现可能破产的迹象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会出现可能破产的迹象,比如员工放假、生产停止、诉讼增多、不能及时付款等等,若客户出现该些情况的话,公司可以提前采取相关的措施,比如要求客户提前付款或者提供相关的担保等,否则公司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请注意,在该种情况下,公司应慎重处理,若有不慎,客户可能会主张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客户出现破产迹象时,公司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研讨相关的对策,实现保全债权而不被客户主张违约的目的。
(4)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公司客户破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如何申报债权、如何参与破产程序将直接决定公司的债权清偿问题,建议由专业的律师协助企业全程参与破产程序,协助企业实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申报债权,就债权的数额、性质与管理人进行沟通交涉,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等,直至获得财产分配、监督、督促管理人履职等等。
Q:受疫情影响订单骤减,经营陷入困境,企业可否与员工协商停薪留职?
A: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已持续长达四个多月,虽然目前境内疫情趋于缓和,但境外多国的疫情形势仍非常严峻,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很多日资企业的业务量骤减,市场前景堪忧,企业的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员工工资成为了企业的一项重大负担。至此特殊时期,建议企业与员工相互体谅、共克时艰,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等形式,在保留员工职位的前提下,暂时停发工资,减轻企业压力。与此同时,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并充分运用国家和地方的稳岗惠企政策,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1、什么是“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是指在保持劳动关系暂时不终止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员工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停止发放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福利待遇,但是,保留员工身份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关于停薪留职的期限、期间的工龄计算、是否发放工资、是否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停薪留职期间员工能否到其他公司工作等事宜,可根据现地政策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
2、企业如何运用“停薪留职”
①由律师协助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公司所在地针对“停薪留职”的具体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分析企业是否适用以及可以适用的实施方案等。例如,部分地区在适用“停薪留职”时,可以在停发工资的同时一并暂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②经确认可以实施“停薪留职”方案后,由律师协助起草《停薪留职协议》、向员工进行解释说明、促成协议的达成。
③目前各地针对“停薪留职”的具体适用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与员工达成一致协议后,由律师协助办理后续的具体履行事宜。例如,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暂时封存手续及具体操作等,可由律师协助与相关政府部门交涉办理。
目前,国家及各地政府都在为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工作出谋划策,建议企业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目前的困境,注意与政府间的汇报与交流。一方面,可以及时获悉并充分运用惠企政策;另一方面,在发生劳务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被政府部门误解施压。对此,建议由律师在法律专业角度,及时协助与相关政府部门说明、汇报和折衡,听取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努力运用谈判技巧交涉应对方案,尽力争取获得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3、对日企特殊时期的建议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常态化,部分行业确实面临停工停产、甚至倒闭或破产等困境,企业和员工作为命运共同体,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方式缓解企业压力。但是,需要注意企业在适用“停薪留职”时,需要根据现地的政策以及与员工协商的情况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并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明确停薪留职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应对,避免因权利义务模糊不清引发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