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全国人大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各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或者打开链链(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5265dd401754405c03f154c)进入征求意见界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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続きを読む →近年来,随着政府简化行政手续,企业登记和注销越来越简便、快捷。企业注销可以实现“一网通办”,不必到现场办理。且之前山东省人民政府也发布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在2020年6月底前在青岛、济南、日照三市进行简易注销试点,对于以下三类企业,其简易注销的公告时间由45天缩减至20天:
(1)企业未开办;(2)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3)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
受疫情影响,可能不少外企选择注销公司。公司在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策略,决定清算、注销公司之时,如果自身没有太多债权债务,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的方式,这样的话,既能够节省时间,又能够节省钱财、人力、物力。
但是需留意,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司在注销之前或注销中,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向政府部门提交一定的材料用于留存查档。之前在实务中就有一个案例,一个公司在注销之前没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对方起诉,法院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
所以,各在华日系企业在办理清算、注销等事务时,需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履行一定的手续、提交相应材料,否则将来可能会导致日本总社、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因公司清算注销手续非常复杂,涉及工商、劳动、税务、银行、外汇等方方面面,需要专业的有经验的律师协助。敝所在此方面非常有经验,可以给您提供各种帮助,提出各种建议,包括在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方面。如有需要,可随时联系敝所。
青岛9月份出现此次疫情以来,不少日资企业担心人员往来青岛出差会不会受到影响,会不会被隔离。与各日企一样,敝所人员出差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在此,敝所将了解到的现时点进出青岛是否需要被隔离的情况分享给各日企,供大家参考。
1、从境内各地抵达青岛无需被隔离。
10月12日开始在青岛范围内进行了全员的核酸检测,截至10月17日14时,青岛核酸检测已采样1092万份以上,除此前已公布的13例确诊病例外,未发现新的阳性样本。
不论在前述青岛全员核酸检测期间还是现在,凭山东健康通行码绿码即可在青岛正常工作、生活,对人员流动没有限制,从境内各地抵达青岛也无需被隔离。
2、从青岛离开前往山东省内无需被隔离。
10月1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部门紧急通知,凭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离青,抵达后可正常工作、生活。也就是说,现在从青岛移动到山东省内其他各地无需隔离,可以自由活动。
3、从青岛离开前往境内其他各地是否需要被隔离?
据敝所不完全了解,现时点境内部分城市对于从青岛离开前往当地的人员不要求隔离。
大致有以下两种要求:
(1)部分城市(如北京)要求,持抵达当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并到当地社区报备即可自由活动,无需被隔离。
(2)部分城市(如上海)要求,能够出示健康通行码“绿码”即可自由活动,无需被隔离。
虽然目前青岛疫情向着比较好的方向发展,但仍不排除有些城市对青岛地区人员前往当地有隔离的要求。同时,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势变化,各地对于防控的要求也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建议各日企在安排人员出差前提前向当地了解具体的防控要求,以便出差行程的安排。
続きを読む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专利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7部法律。
其中,《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该法扩充了受管制的“出口”行为,将视同“出口”和“再出口”行为也列入受管制行为。这将对从事外贸业务的日系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另外《专利法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对日系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建议各日系企业及高管对上述法规重点关注和学习。敝所后续也将会对与日系企业相关的法规进行简要介绍,供大家交流和学习参考。
続きを読む →案例:
曲某是上海和平饭店(五星级)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负责迎宾工作,之前与饭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日饭店接到内部举报称,昨日凌晨2点多,有人偷偷进入饭店厨房拿走了食材。经查看监控录像并与曲某确认,其承认进了厨房并偷吃了1个苹果。
饭店认为,曲某偷窃酒店物品,根据《员工手册》“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财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之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
曲某提出,因自己在当班时感到饥饿难耐,所以路经厨房时拿了1个苹果充饥,而1个苹果价值极低,并不构成偷窃,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太重。
律师解说:
※《员工手册》的重要性
《员工手册》是企业管理员工最重要的文件,其制定程序、内容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通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对《员工手册》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酒店通过事先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衡量员工的工作和行为,以期达到酒店统一的服务标准和统一的行为规范,特别是五星级酒店,制定严格的、标准化的《员工手册》,既是经营的需要,也是管理的必须,所以《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对员工有约束力的。
※“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曲某已在和平饭店工作十余年之久,系和平饭店的老员工,理当恪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垂先示范,但其无视相关规定,于深夜进入厨房擅取食品,其故意程度严重。试想若和平饭店恣意纵容与厨房工作无涉人员任意进出厨房,且不论进出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其食品安全如何保障,五星饭店之名誉如何维系均成空谈。曲某虽称其并无窃取之意,但其在门口悬有警示标志的厨房内取得苹果,应属于《员工手册》中所定义的“偷窃”。
※结论
物品贵贱、违纪程度的轻重并不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平饭店系五星酒店,其为提升酒店品质、提高管理水平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属于依法行使管理权,故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
※律师建议
1、企业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等规定,制订一份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管理需要的合法、合理、内容完备的《员工手册》。
2、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铁饭碗”,在符合特定情形下,企业也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为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实施时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一定要在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充分的注意、重视,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律师的指导。
10月13日至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内的5部法律草案将提交会议审议。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愈加广泛。虽然国家在不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各类APP或者商家、机构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主要结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进一步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使个人信息能够被合法合规使用,这也对企业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或加强在华驻在员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指引。日系企业或驻在员可及时关注其动态进展。
続きを読む →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但内容较为原则,在实际运用时出现了许多不明确的问题。自9月1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运用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次对本规定的要点进行解说。
◇ 商业秘密泄露是日系企业面临的困扰之一
日本企业A社制造的产品(基于一定的技术秘密而制造)在中国国内采用代理店的体制进行销售,其中最大的代理店B社在制造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实力。在与B社进行了3年的销售代理合作后,A社突然发现中国国内出现了与A社产品十分类似的低价国产品,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是与B社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C社进行生产和销售。
在A社提出质问时,B社承认了C社制造销售同类产品的事实,但提出C社是基于 “反向工程”而完成了产品制造,是合法的行为。但经过深入调查,A社发现是B社的技术担当者利用了“完善两社间销售代理关系”的借口从A社获得了技术秘密,由此完成了自身产品的开发。基于这一事实,最终迫使C社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但也已经给A社造成了一定的销售损失。
◇ 本规定的要点及留意点
在总结了中国的司法机关近年来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后,通过本规定的形式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运用细则,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
2、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措施
①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③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④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⑤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⑥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 现地企业应当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应当留意在员工退职时应当使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3、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金的认定标准
●在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时,将以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为确定赔偿金金额的考虑因素。
●在适用综合判断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时,将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对于日系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是长期稳定开展中国业务的重要课题之一,应当在充分认识本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内的保护体制。在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侵权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直至侵权行为、减少损失。
“十一”国庆及中秋假期即将来临,有部分企业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安排人员在岗工作。对于在“十一”假期加班的员工,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20年国庆及中秋放假的安排,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调休上班。
一般来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须按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10月4日至8日为休息日,应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倍标准支付。但是今年中秋节(阴历8月15日)和10月1日国庆节在同一天,加班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
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十一”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10月1日至4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按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②10月5日至8日安排员工加班的,首先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按照日工资的2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日系企业如有安排员工在“十一”假期期间工作的,应按照法定标准发放工资或者安排调休,否则可能引起劳资纠纷或者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各日系企业如有其他关于企业管理、合规经营、劳动人事、债权回收等等问题,可随时联系敝所,敝所十分愿意与您一同交流、探讨。
続きを読む →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及中国环境规制的强化、人件费等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在中国的很多日系企业都面临M&A再编的问题。
部分管理者认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既然法律都规定了股权转让没有改变现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需要再格外对应劳务问题。
但在实务中的部分股权转让案件中,部分员工会抓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加班费支付不合法、社保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的事项,以股权转让没有与员工协商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发生罢工等群体性事件,而最终股权受让方以目标公司员工不稳定无法继续经营为由终止了股权转让。因此在股权转让中也不可忽视劳务问题。
那么在股权转让中应该如何对应劳务问题呢?
弊所认为,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1.征求政府部门的意见,与政府部门交涉・折衝后,合理设计股权转中的劳务对应方案
2.通过DD调查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3.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实施X-Day
4.合理选择企业人员配合股权转让
鉴于劳务问题对应的复杂性,为依法、妥善处理劳务问题,建议委托中立的律师事务所来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不论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是股权转让后都尽可能发生法律风险。
続きを読む →9月23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公告,自9月28日0时起,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入境,不用再重新申办签证了。 对于上述三类居留许可,如果于2020年3月28日0时之后过期的,外国人来华事由不变的,可以凭过期居留许可和有关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即可。具体需要什么材料,本公告中没有详细规定,可以询问所在地中国驻外使领馆。
3月26日公告其他措施继续实施。中方将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
公告详细内容(中文、英文),请打开下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