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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接种最新消息

12月30日,国家药监局批准了国内第一个新冠灭活疫苗附条件上市。疫苗上市后,什么时间可以接种疫苗、如何接种成了各日系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驻在员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敝所根据实务调查情况对如何登记接种新冠疫苗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人员、驻在员及其家属参考。

新冠疫苗接种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疫苗管理法》、《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方案》及国家卫健委印发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此次新冠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国家不强制人员接种该疫苗,接种人员在知情的前提下可以自愿接种。

新冠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据敝所目前的调查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各日系企业从业人员、驻在员及其家属留意。
(1)国外人员或有国际往来需求人员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根据现行政策,国外人员或有国际往来需求人员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的。此外,从事进口冷链、口岸检疫、医疗疾控等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2)接种年龄: 年龄要求在18-59周岁,目前未成年人和超过60周岁的人员暂时不在接种人员的范围,后续接种年龄范围可能会放宽。
(3)接种地点: 各地疫苗接种地点不一致,但一般是在接种人员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卫生院等地。
(4)疫苗接种需事先预约登记
在目前疫苗紧缺的情况下,接种人员需提前填写本人相关信息预约登记,比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国籍、联系方式、过敏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等信息。
需注意,有的地区需要单位集体预约,不接受个人预约,请以当地要求为准。
(5)预约登记的方式
各地疫苗接种预约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电话预约,有的是网上预约,还有的是现场预约。比如青岛可以电话预约,也可以网上预约,而北京朝阳区对于出国人员则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有效护照、签证、国外公司邀请函等资料原件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6)有国际往来需求人员所需的材料
疫苗接种人员在预约登记或者到现场接种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对于无需出国的人员,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者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即可。
但对于国外人员或者有国际往来需求的人员,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签证以及境外单位的邀请函、等材料的原件,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接种人员出国后在国外的行程安排。

留意点:
(1)注意孕妇、处于哺乳期、发热感染等免疫紊乱的人群不适宜接种新冠疫苗。疫苗打了之后并不代表感染不上新冠病毒,一般有效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仍需勤洗手、戴口罩。
(2)虽然原则上民众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但有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从事食品等冷链进出口行业的从业人员,政府要求必须接种新冠疫苗,否则当地政府部门会要求相关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再从事该冷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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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员工签的自愿放弃投保有效吗?

Q:我公司是一家位于开发区的日系生产型企业,前段时间招聘车间工人时,有部分员工提出,希望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可与公司签署书面的不投保承诺书),这样员工个人拿到手后的工资会多一些,请问既然是员工个人提出的,我公司可以同意员工的要求吗?

A实践中,员工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岗位人员而言,处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与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工资方式发给员工个人。但是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所以即使员工签了自愿不投保承诺书,也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不缴纳社保的风险

(1)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员工还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员工一旦反悔后投诉至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并可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

2、企业留意点或应对

(1)在员工招聘环节,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避免录用后为此事牵扯企业更多精力。

(2)针对已录用员工提出此类请求的,应坚决不予同意。

(3)尽快梳理企业内全部员工是否已经有签署类似承诺书或者协议书的情形,如果有,尽快委托律师与员工沟通,完成社保的缴纳手续。如果涉及补缴的,所产生的滞纳金部分,可由员工承担或企业与员工分担(青岛中院判例支持双方分担滞纳金)。

(4)委托律师与主管政府部门就该事宜合法性及社保补缴、行政处罚等进行必要的交涉、沟通,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5)务必与律师商谈,由律师协助公司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无漏洞,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风险案例发生。

(6)在公司举办不同层级员工参加的各类法律讲座,让员工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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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2021年1月9日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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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活用工会经费

Q:我公司是一家建立了工会的日资企业,成立十余年来一直按规定提取工会经费,目前已累计较大的金额,临近年底了,请问如何充分利用这笔经费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呢?
A:贵公司的想法非常好,也具有现实可行性,特别是今年新型冠状肺炎导致众多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公司可能不像之前年度一样有充足的预算给予员工涨薪或者发放福利,此时充分利用之前工会经费结余,给予员工必要的福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员工积极性,起到较好的正面效果。
1、可使用工会经费的项目
(1)通常的用途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聘请律师、心理专家及行业专家等外部人员为员工进行法律、业务等各项专题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知识面;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活动,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在法定节日或者在员工生日、结婚、生育、生病时发放慰问品、慰问金等。
(2)新冠期间特殊的用途
除上述用途外,2020年1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曾发布《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里明确指出,企业基层工会可以在工会经费中设立新冠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另外,最近新冠疫苗上市的消息不断出现,为经济步入正规带来重大利好。随后,待新冠疫苗开始实施接种时,企业基层工会也可与上级工会研讨使用该新冠防控专项资金为员工购买疫苗及/或新冠相关保险,既可确保员工免受新冠感染风险,又可以在最大限度的减少局部新冠疫情导致的企业生产中止。
2、留意点
结合敝所处理的案例,希望企业在使用时注意工会经费支出需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必要或有争议时,应征询律师的意见。工会也可委托律师制定完善的经费支出制度,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超标准的支出项目。如有必要,还可以每年聘请审计机构对上年度经费收支进行专项审计,查缺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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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监察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山东省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和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相对于原条例,条文数量由37条大幅压缩至23条,原文大部分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序的修改,部分条款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对劳动监察的管辖、内容、调查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比如,有的单位因住所地与实际经营用工的地址不一致,劳动者与单位存在纠纷时,可能会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条例》修改后,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再受理,改为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请各企业留意。

对于《条例》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比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哪些具体内容进行监察、调查期限为多久等问题,敝所在此不再一一介绍。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敝所,敝所也愿意随时与各企业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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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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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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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细则出台

1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近几年,中国逐步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商在华投资范围、领域逐步增加,但并非所有领域均可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虽然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无具体规定或细则。此次,《办法》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程序、权利救济、审查执行及违规惩戒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次敝所对《办法》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审查机构
由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组成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工作。

2、适用的外商投资类型
对于在华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活动,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需进行安全审查。比如在华投资新建项目或企业,并购取得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等。

3、接受审查的范围
(1)外商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领域,或者在军事设施、军工设施周边投资的;
(2)外商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的农产品、能源资源、基础设施、文化产品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等领域,且对所投资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如,外商占投资企业50%以上股权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有重要影响等等。

本《办法》实施后,建议各日系企业在华投资时提前留意所投资领域,看是否需要提前向审查机构申报,进行安全审查。否则,对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投资活动,政府部门可能会采取责令限期申报、限期处分股权或资产等措施,并且将其计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等,影响企业声誉。

如有需要,各日系企业也可提前向顾问律师咨询,由律师进行全面分析,避免被中国政府部门给与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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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管理∣企业搬迁过程中劳务问题留意点

新冠疫情下,因为各种原因,企业搬迁的并不少见。比如,有因为经营规模的调整企业自主搬迁的情况,也有因为地方政府对用地规划调整时的政策性搬迁。不论何种原因的搬迁,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都是一件大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需要统筹协调。作为经营者来说,可能更多地考虑的是生产经营计划如何接续等经营事项。而对于员工的处理,很多日本企业认为工作岗位、职务和待遇都没有变化,劳务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
在中国,搬迁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这一点是被认可的。另一方面,由于搬迁牵涉到全体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关系到员工通勤时间长短和通勤工具的选择等切身利益,很可能影响到员工的就业选择。一旦处理不慎,非常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仅可能会直接阻碍搬迁的日程,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因此,企业不但要事先对搬迁地址、相关政策等进行缜密的调查,同时,还需兼顾员工利益,制定好妥善的员工安置预案,另外,为了企业来年的良好继续经营,日本总社和现地法人务必要做好提前的预算。
那么,对于企业搬迁劳务问题处理需要留意哪些事项呢?以下就要点简单进行说明和分析。
(1)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情形
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通常会被认为工作地点发生了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一般会被认为影响到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情形
对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是否需要取得员工的同意,除了个别地方规定(如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以外,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个案不同,也存在不同结论的判例。
总结各地判例来看,对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主要会审查是否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具体而言,通常会结合搬迁距离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交通条件是否便利、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作地点变更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工作及生活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企业开通班车、支付交通补贴等)这些因素来综合分析和判断。
(3)民主程序的履行
如前所述,由于企业搬迁关系到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充分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涉,向全体员工告知和说明。在搬迁方案确定后,一定要事先切实履行好民主程序,尽可能化解与员工的矛盾,争取平稳地推进搬迁事宜。另外,与政府部门保持适当的沟通和交涉,也是确保民主程序履行好的重要一环,不可忽视。并且,因相关民主程序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在确保员工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利益,很多时候不方便由企业员工出面交涉,这时企业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在法律的角度上兼顾各方利益协助企业与政府部门交涉、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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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利担保登记新政策

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动产、权利担保登记事项交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登记管理。

该决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融资担保,实现统一管理。 企业之前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是在市场监管局登记负责,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该决定实施后,上述事项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各有需要的企业可以实时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在网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无需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办理,这大大节省了企业的办理程序和时间。

提醒各企业留意,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只对企业登记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再对双方的抵押合同等内容进行实质上审查,建议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咨询顾问律师,由律师审查把关,否则登记的信息若不真实、不全面可能会面临处罚或者使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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