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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认定

日系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有时会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约定相对方支付定金后合同才生效,以及约定产生合同纠纷在日系企业所在地诉讼。如果因相对方的各种原因,合同迟迟不能生效,日系企业无法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容易陷入“合同僵局”,日系企业不得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系企业还能否依据未生效的合同进行维权,本文对此予以简要介绍。

1. 日系企业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合同未生效时,日系企业虽然不能同合同生效那样,依据约定向相对方主张权利,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日系企业不能要求相对方赔偿因合同未生效而导致的各种损失,比如比如差旅费、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日系企业仍然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该些损失。

2. 日系企业仍然可以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日系企业经过多次交涉之后,相对方拒不进行赔偿的话,是否意味着日系企业不能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选择受诉法院正是解决合同争议方法之一,因此,日系企业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在实务中,可能有的日系企业认为,既然合同不生效,那么不能依据未生效的合同向相对方主张赔偿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放弃了向对方维权的机会。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敝所认为,在合同因各种原因而不生效时,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由律师通过与相对方、政府部门交涉尽量促使合同生效。如经过努力,合同仍无法生效时,律师也可以协助日系企业确定损失的范围,采取多种措施向相对方进行索赔,努力减少日系企业的损失。

作成日: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