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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税务违法不处罚!【-NEW-】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下称《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可能因为经营需要、担当人员疏忽等原因,未将全部银行账号报送税务机关或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等,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但随着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为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事项清单》,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实质上是由于企业在公司治理和合规方面存在风险或问题,有的现地子公司可能认为上述问题不重要,但是对于母公司来说,一旦发生问题就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各企业需及时对公司治理和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同时学会充分利用政策减轻对企业的处罚。敝所对《事项清单》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事项清单》主要要点
1.适用条件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如果纳税人再次发生《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的,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首违不罚的事项
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主要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种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各日系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及时核查公司内部是否存在上述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如存在,建议及时主动改正,这样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同时,企业内部可以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对高管及相关人员开展合规培训,定期自查或委托外部律师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或者DD调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损害企业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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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出新规【-NEW-】

4月13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实施时,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敝所对《办法》几个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相关日系企业参考。

◆ 《办法》主要要点
《办法》相较于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由64条扩增至79条,加强了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以及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代理商等企业的监督管理。

1.新增对进口食品的“合格评定”制度

《办法》第10条明确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并列明“合格评定”包含的主要项目。第12条至第17条对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资料、审查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细化。

2.细化对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的具体要求。

《办法》第30条详细规定了进口鲜冻肉类食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包装、标签的具体内容。

3.新增“申报前监管申请”规定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在出口食品前应向生产地或组货地的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检后才可以出口。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增加,《办法》在对进出口食品企业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时,也为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各相关日系企业需及时了解与进出口食品相关的规则,及时调整企业内部与外部食品安全管理、供货商评估等制度,并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敝所希望能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尽量避免企业被处罚,造成经济或信用损失,甚至引起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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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NEW-】

很多时候,日本总社的监察部门是能够发现一般情况下现地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但是,也不排除有时候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有时,现地公司又对这些问题显得不够重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应当听取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现地改正的意见建议,但是现地公司有可能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从而产生矛盾,使违法行为悬而未决。

不论是否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诸如未批先建、广告宣传销售状况与事实不符、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就有可能被环保、工商、海关等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有时不但会受到罚款、被要求停产停业等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司的声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也会受限。

根据各企业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行政监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加之涉及行政处罚的法规内容较多、涉及方面较广,企业和负责人可能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被处罚。因此,日企负责人常常为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而烦恼。

现结合敝所实践,分享如下留意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1、法规学习及合规培训
不仅是企业负责人,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也需要对公司经营所涉及到的法规进行学习,熟悉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知晓对企业的影响。公司可以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2、设立投诉提示机制
设置专门接受违反行政法规投诉及提示的渠道,包括信箱、邮箱、电话等,鼓励员工或其他人在发觉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向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诉或提示,以便尽早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或纠正。

3、尽职调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忙碌、事务繁杂,有时会疏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做尽职调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这个“体检”可以与总社的监察有所互补。日本总社的监察提出的意见不一定能够使现地公司去完全对应,通过现地细致的尽职调查,有时能发现企业中存在的不少漏洞。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花费太多的费用、太多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尽职调查。尤其是在现地公司更换重要岗位的负责人时,推荐现地企业做好尽职调查,对现地的法律风险或存在的漏洞进行调查防范,使企业能够健康的运营。

4、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
日企有时由于对中国的政策法律不熟悉和与政府部门交流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往往慌了神,没有应对措施。包括政府部门设立的一些投诉的渠道,一旦走不通遇到阻力,往往会放弃继续沟通。敝所认为,这时需要更加有效的努力,先搞清楚处罚的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友好的沟通,掌握好政府部门的态度以及部门担当对于政策的理解,据此出具解决方案,比如提交情况说明等。现在,政府部门对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在意,敝所认为想办法及时积极地与政府部门交涉,就有减少对企业影响的希望。

◆对日企的建议
日企惧怕有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潜在的此类风险特别多,这个有时是总社和现地都发现不了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提高警惕,要在平时提前做一些调查分析防范,即使有了行政违法行为,要有能够跟政府交涉的充足的证据,这些往往是日企想要回避或不愿意做到的,因为这些都是不容易去做的,期待日企在这方面能够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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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史上最高罚款!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共计182.28亿元。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其发出《行政指导书》,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阿里巴巴集团按照意见全面整改。

对于上述处罚及行政指导意见,阿里巴巴集团回应,诚恳接受处罚,并按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在此,敝所对其垄断行为简要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阿里巴巴实施了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1.阿里巴巴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阿里巴巴通过以下方式实施了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通过协议或口头方式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
(2)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
(3)采取流量支持、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的重大权益等多种奖惩措施保障其“二选一”要求的实施。

2.阿里巴巴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阿里巴巴通过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商家入驻量,减少自身竞争压力,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变相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利于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发展。
◆ 阿里巴巴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而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在一定的相关市场范围之中。如果没有界定好相关市场范围,是无法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无法进行处罚的。

1.相关市场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及地域范围。

(1)商品范围
阿里巴巴作为为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经营者,其服务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要求,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对阿里巴巴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和网络零售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因此,本案中,阿里巴巴的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2)地域范围
从经营者、消费者的需求以及供给进行替代性分析,中国境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将商品销往境外或者购买境外商品,而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也很难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另外,阿里巴巴可以为中国境内各地域提供服务,且各地政策差异性不大。因此,本案中,阿里巴巴的地域范围界定为中国境内。
综上,在本案中,阿里巴巴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2.在上述相关市场中,阿里巴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及《反垄断法》的规定,从阿里巴巴的市场占有份额、市场服务和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市场集中度、财力及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等6个方面来看,阿里巴巴在上述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市场控制力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且其他竞争者很难进入该市场。以上,均证明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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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员遭遇交通事故撞人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Q:驻在员遭遇交通事故撞人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日本驻在员在骑车撞人之后,除上文所说的第一现场外,首先映入脑海的是,自己是否需要进行赔偿、赔偿多少,以及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等等,敝所在本文中简要介绍,在撞人之后,日本驻在员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驻在员骑车撞人后是否需要赔偿伤者、赔偿的金额以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伤者的伤情等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公安机关通常会在10日内根据驻在员在撞人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驻在员是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无责任。

1.驻在员可能进行的赔偿比例以及赔偿的范围
根据上述说明,驻在员是否需要赔偿伤者以及赔偿伤者的金额,需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以及伤者的伤情进行判断。
(1)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来确认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的比例
① 承担全部责任时,需要全额赔偿
② 承担主要责任时,承担受伤者损失的60%-90%
③ 承担同等责任时,承担伤者的50%
④ 承担次要责任时,承担伤者损失的10%-40%
⑤ 无责任时,不需要进行赔偿。
(2)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导致行人受伤时,驻在员需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需要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等,具体需要根据伤者伤情以及治疗情况进行确认,并且也跟伤者的户籍有关系。

2. 对于驻在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驻在员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如果骑车撞人导致死亡一人及以上,或者无力赔偿伤者的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说没有致人死亡或者无力赔偿伤者的损失未达到30万元的,或者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驻在员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 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与确认
根据上述分析,驻在员对于伤者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驻在员对于事故承担的责任以及伤者的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无固定的模式,有必要委托律师协助收集、分析证据,并与伤者以及公安机关进行交涉,努力争取、维护对驻在员的合法权益。敝所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驻在员发生骑车撞人事故时,可以直接联系敝所((电话:0532-86678011,邮箱: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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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认定

日系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有时会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约定相对方支付定金后合同才生效,以及约定产生合同纠纷在日系企业所在地诉讼。如果因相对方的各种原因,合同迟迟不能生效,日系企业无法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容易陷入“合同僵局”,日系企业不得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系企业还能否依据未生效的合同进行维权,本文对此予以简要介绍。

1. 日系企业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合同未生效时,日系企业虽然不能同合同生效那样,依据约定向相对方主张权利,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日系企业不能要求相对方赔偿因合同未生效而导致的各种损失,比如比如差旅费、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日系企业仍然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该些损失。

2. 日系企业仍然可以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日系企业经过多次交涉之后,相对方拒不进行赔偿的话,是否意味着日系企业不能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选择受诉法院正是解决合同争议方法之一,因此,日系企业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在实务中,可能有的日系企业认为,既然合同不生效,那么不能依据未生效的合同向相对方主张赔偿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放弃了向对方维权的机会。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敝所认为,在合同因各种原因而不生效时,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由律师通过与相对方、政府部门交涉尽量促使合同生效。如经过努力,合同仍无法生效时,律师也可以协助日系企业确定损失的范围,采取多种措施向相对方进行索赔,努力减少日系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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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34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2月28日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十五条 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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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员遭遇交通事故,在第一现场如何处理?

Q:驻在员遭遇交通事故,在第一现场如何处理?
A:日本驻在员派驻中国期间,在日常的生活中,比如去超市购物或者附近的公园游玩,出于便利的考虑,驻在员可能会使用非常流行、方便的共享单车。如果驻在员在骑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将他人撞伤,作为外国人,可能不懂中国的法律法规、风土人情,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有的驻在员不知道该类案件如何处理。本文简要介绍驻在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第一现场时的留意点。
1.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保留证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报警电话是110或122,急救电话为120。如果说驻在员不知道怎么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或者无法拨打时,也可以找现场围观的人协助。同时,为避免事故现场被破坏,防止事故现场不清晰而无法认定责任,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留证据。
在实务中,有的驻在员担心在现场别被打或者怕承担责任而离开现场,在中国,这种情况属于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论被撞伤者是否存在过错。但是如果继续停留在现场存在被打的可能性的话,律师建议在报警时向警察说明存在被打的风险,并根据警察的是否可以离开现场的指示行动,同时请求旁观者给予适当的帮助。

2. 如实向警察、医生详细说明事故的发生经过等情况,发现陈述不符时,要及时纠正
在警察、医生到达现场后,警察会现场进行勘察并向当事人、围观人员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驻在员发现自己、受伤者或者围观人员陈述的事情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驻在员一定要及时进行说明、纠正。这非常重要,直接决定驻在员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重的责任,进而决定驻在员是否需要赔偿受伤者、赔偿的金额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3. 事故发生后也可以信赖的人请求帮助
驻在员在事故发生后,很可能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予以处理,可以向信赖的人请求帮助,也可以联系我们律师(电话:0532-86678011,邮箱:xionglin@aaalawfirm.com),我们律师对处理该类突发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会努力协助日本驻在员依据中国法律、实务经验处理好该类案件,维护好驻在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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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如何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日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供应商、交易对手等发生交易行为。而在交易中难免会发生纠纷或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各日系企业关心的问题。敝所在此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作相关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相关要点
1、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出于稳定交易、缓和矛盾的考虑,这是各企业最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国际、国内通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主要有民商事仲裁、投资仲裁、劳动仲裁等。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条款含有以下必备要件:
①对适用仲裁达成合意;
②对仲裁事项约定明确;
③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各日系企业在约定仲裁条款时,需具备上述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另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旦裁决作出就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诉讼
诉讼是合同各方选择受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以被告或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各日系企业在约定受诉法院时需留意。
2、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等,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需留意以下几点,否则仲裁条款无法使用。
(1)仲裁条款本身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具体可参照《民法典》143条规定。
(2)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留意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
(3)约定诉讼管辖时,注意受诉法院须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只能约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设定一个好的、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对后续自身权利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各日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与供应商、交易对手签订重大合同时,需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审慎考虑,对合同交易背景、交易量、交易对手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选择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企业可以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事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调查,也可以代为与对方进行协商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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