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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十一”国庆及中秋假期即将来临,有部分企业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安排人员在岗工作。对于在“十一”假期加班的员工,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20年国庆及中秋放假的安排,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调休上班。

一般来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须按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10月4日至8日为休息日,应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倍标准支付。但是今年中秋节(阴历8月15日)和10月1日国庆节在同一天,加班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

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十一”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10月1日至4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按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②10月5日至8日安排员工加班的,首先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按照日工资的2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日系企业如有安排员工在“十一”假期期间工作的,应按照法定标准发放工资或者安排调休,否则可能引起劳资纠纷或者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各日系企业如有其他关于企业管理、合规经营、劳动人事、债权回收等等问题,可随时联系敝所,敝所十分愿意与您一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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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M&A中的劳务留意点

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及中国环境规制的强化、人件费等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在中国的很多日系企业都面临M&A再编的问题。

部分管理者认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既然法律都规定了股权转让没有改变现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需要再格外对应劳务问题。

但在实务中的部分股权转让案件中,部分员工会抓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加班费支付不合法、社保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的事项,以股权转让没有与员工协商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发生罢工等群体性事件,而最终股权受让方以目标公司员工不稳定无法继续经营为由终止了股权转让。因此在股权转让中也不可忽视劳务问题。

那么在股权转让中应该如何对应劳务问题呢?

弊所认为,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1.征求政府部门的意见,与政府部门交涉・折衝后,合理设计股权转中的劳务对应方案
2.通过DD调查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3.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实施X-Day
4.合理选择企业人员配合股权转让

鉴于劳务问题对应的复杂性,为依法、妥善处理劳务问题,建议委托中立的律师事务所来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不论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是股权转让后都尽可能发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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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允许持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直接入境

9月23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公告,自9月28日0时起,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入境,不用再重新申办签证了。 对于上述三类居留许可,如果于2020年3月28日0时之后过期的,外国人来华事由不变的,可以凭过期居留许可和有关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即可。具体需要什么材料,本公告中没有详细规定,可以询问所在地中国驻外使领馆。

3月26日公告其他措施继续实施。中方将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

公告详细内容(中文、英文),请打开下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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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有效活用

我们上次给大家说过,关于退休之后人员需要有一些商业保险,可能会对公司减少很大损失。现在发现与退休后员工的劳动争议有开始增加的趋势,不排除将来一旦发生争议时会让企业措手不及。实务上来讲的话,可以在雇主责任保险上有一些考虑。
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就是在员工发生某种事故,比如工伤,在需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替代公司赔偿,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现在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但是社会保险对员工的赔偿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于企业雇佣的退休后的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并不能代替公司在工伤事件中的赔付责任,能保障公司不再支出大量费用的,就是雇主责任险,它能够非常有效的规避掉企业的赔付风险,同时该赔偿给员工的一分不少,对保护企业的和员工都是非常有利的。
公司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时,也要尽量多和律师商量一下,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将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事实通知员工,让员工知道雇主责任险是公司购买的,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的话,在员工发生意外或者问题的时候,雇主责任险才能够真正达到保护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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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出台了

9月19日,商务部正式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日实施。

《规定》主要是针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国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①可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利益发展的;

②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不正当的中断与中国企业、组织其他、个人的正常交易的;

③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存在上述情况的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可能会被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商务部、海关、边检等)进行调查,被列入中国的“不可靠实体清单”之中,这会对外国企业在华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阻碍或不利影响。

比如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从事有关中国的进出口活动、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限制人员入境、限制相关人员(如派驻驻在员)在华工作或居留等。 同时,这也可能对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各日企应充分重视该规定并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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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10月2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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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10月16日)

 

  2020年10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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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9月24日)

 

  2020年9月24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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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9月17日)

 

  2020年9月17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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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来华指定核酸检测机构名单更新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已于9月9日发布《关于在日本实施赴华人员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的通知》及《赴华航班乘客凭核酸检测证明登机Q&A》。

根据通知发布后的实际检测状况,9月18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对指定核酸检测机构名单又做出部分调整。请赴华乘客以此调整后的机构名单为准,联系预约检测。可选择任意地区的指定机构。

驻札幌、长崎总领馆指定机构名单无变动。

请关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名单。也可来函向敝所咨询。

具体可点击下方名单更新链接:

日本来华制定核酸检测机构名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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