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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职业打假人”与劳动领域的“碰瓷”-【NEW】-

近期,一名女员工在半年时间内对11家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每次入职几日便提出“被迫解除合同”,并且入职时事先准备好录音笔等进行“有准备的录音录像”,被法院认为恶意诉讼和“碰瓷”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及舆论的广泛关注。
该种行为与食品领域的恶意的“职业打假人”相类似。实务中,大多数员工可能都是本着诚信的原则去应聘入职,但是也存在着少数员工滥用劳动法律保护,通过频繁仲裁、虚构争议等“职业碰瓷”手段向企业谋取不当利益的案件。
该类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企业利益,还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有必要加强风险防控,留意招聘时的背景调查和入职审核。

1.对员工背调或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对应方法
招聘环节是企业防范“职业碰瓷”的第一道防线。有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会对应聘者(尤其是企业拟录用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其过往的工作经历、离职原因等,核查其是否涉及劳动争议或诉讼及争议原因,这或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好方法。
据部分媒体报道,有过仲裁经历的员工,再次引发劳动纠纷的概率会有所增加。该类员工往往熟悉法律漏洞,甚至可能鼓动其他员工参与争议,增加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可以考虑对拟录用员工之前是否有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争议原因、工作履历等等情况进行调查,

2.可以考虑由员工自动签署无争议等声明
因为员工与企业的有些纠纷或者争议可能仅通过背景调查无法完全掌握。因此,借鉴其他企业的实务做法,可以考虑要求入职员工签署无纠纷的声明或者类似的声明:
(1)员工确认其与前雇主已结清所有工资、奖金及其他经济待遇;
(2)员工与前雇主之间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
(3)承诺如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有员工的入职声明,或许可以降低企业因员工过往纠纷而引发的连带风险。同时,在发生争议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意图“碰瓷”者形成威慑。企业在具体实施时也需要考虑到员工纠纷发生的原因,不能不区分原因的一概否认员工。

3.警惕“职业碰瓷”的常见手段
除了招聘环节外,企业还需警惕在职期间可能出现的“碰瓷”行为。虽然大多数员工可能不会这样做,但是也不排除存在极少数的员工有类似的行为。
常见方式包括恶意请病假、提交虚假工伤报告、故意制造解雇事由等。该些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频繁请病假却无法提供合规医疗证明;工伤报告存在疑点或与事实明显不符;消极怠工却试图诱使企业违法解雇。
预防胜于治疗,事前完善用工风险管控,远胜于事后处理仲裁或诉讼。建议日系企业及时委托现地律师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调查评估,并对该些用工风险制定合规的对应方案,例如严格病假审核流程、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建立员工行为档案等。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员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请留意如果单纯以此为由拒绝招录员工可能涉嫌构成就业歧视。
企业要想避免被恶意的劳动者威胁,也需要提升劳动合规意识,做到用工管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敝所有多年的劳动法律实践经验,曾助力多家日系企业应对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合规制度审查、修改及法律研修培训等。如您的企业面临用工难题,可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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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相关:小米高管因泄密被辞!

9月8日,小米集团一则内部通报引发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原中国区市场部总经理、REDMI品牌总经理王腾因“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及“存在利益冲突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公司辞退。
该事件不仅对王腾个人职业生涯造成重大影响,更是小米集团强化合规管理的重要体现。该事件对其他企业及员工做好公司秘密保密工作、避免泄露具有重大警示意义。对于公司秘密保密及员工合规处理方面,敝所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1)建立有效可实施的规章制度非常重要
通常来说,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企业最常用到的就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本次小米集团对王腾的处理就是依据公司内部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及诚信廉洁守则等规章制度。
但是需留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时,需履行与职工代表讨论意见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等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留意向员工公示告知(可组织员工学习并签字)。
司法实务中,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可实施性也通常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企业处理员工的重要考量内容之一。

(2)对公司商业秘密做好保密措施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与外部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商业秘密的特性之一就是保密性,即企业需要对秘密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比如采取设置接触权限、设定密码或者采取物理隔离(放在专用存储器或办公室内等)等方式。
建议对公司信息采取“信息接触权限分级”制度。诸如对于公司配方、销售计划、原材料采购成本、供货商等秘密,仅限特定人员完整查阅和接触。同时可以考虑在员工入职当日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3)定期组织员工研修培训
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接触公司信息的增加,部分员工对公司秘密的保密可能会存在“懈怠”“放松”的心理,因此,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利益冲突申报和保密相关的研修培训,可能会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合规意识,避免或减少泄密风险。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的秘密信息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数据传输日益便捷的背景下,“保密难、维权难”已成为企业普遍面临的挑战。因此,日系企业定期开展保密信息管理的内部审查,及时排查保密漏洞,防患于未然十分重要。如发生员工泄密事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确保员工处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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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并提交审议-【NEW】-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多条,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现行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出台并实施的,部分内容已经与现行市场经济转型、营商环境优化等的新需求不相适应。本次修订草案或将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中小企业重整规则的完善、管理人权限强化等内容。
一般来说,法律案的修订可能经过二次或三次修订审议,该企业破产法是初次修订且修订内容较多,预计今后可能还需要经过两次左右的修订和再次审议,距离正式审议表决通过可能还有一段时间。
本次修订草案首次审议后,预计将向全国社会公众及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有关日企及机构等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并关注该法的修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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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上海最新“禁塑令”9月1日起实施-【new】-

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决定》作为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文件,其中第8条提出:“推广绿色低碳产品,促进绿色消费,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动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该规定意味着上海新一轮“禁塑令”的实施。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有关企业参考。

(1)“禁塑令”的重点管控范围
本次“禁塑令”的管控范围主要包括一次性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吸管,酒店、商场超市、宾馆等使用的一次性塑料用品、外卖快递行业的塑料包装等等。其中,对于使用含有塑料PE淋膜或者较难回收利用的PLA涂层等难以回收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等用品,今后在餐饮、外卖、商场超市等场景中或将被重点限制。

(2)政府监管及处罚或将更严格
《决定》第9条要求“严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区的生态环保部门、市场监管局等或将进行信息共享,跨地区、跨部门进行综合监管执法,严重的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6条等规定,违反“禁塑令”的企业或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个人经营者最高罚5000元,违规多次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的出台,对餐饮行业、商超、超市及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对从事可降解材料制品企业和环保包装生产企业来说一重大利好!随着上海地区“禁塑令”的实施,今后中国其他省市也可能会逐步推行“禁塑令”政策。
今后,从事餐饮、零售、商场超市、食品、包装材料等生产及销售的日系企业,均可能受到政府当局的执法监管,有关餐饮用具、食品包装等供应链系统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和调整。因此,有关日系企业积极主动适应政策变化,合规调整供应链和产品线,选择绿色低碳、环保的经营战略,制定并完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或将可以规避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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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条件或将更严格

2025年8月26日,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式公布了法务省令的最新草案,该草案进一步限缩了对赴日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条件,对注册资金、申请人学历、经营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门槛”和要求。现草案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到2025年9月25日0时结束,新省令预计于2025年10月中开始实施。
敝所将结合相关省令修订的要点,就该新政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考虑赴日的企业经营者、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参考。

1.注册资金与职员雇佣要求的双重限缩
现行政策下,申请赴日经营·管理签证,需要注册资金500万日元以上,或者雇佣至少两名的职员,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新规实施后,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暴涨至3000万日元,且必须同时雇佣至少一名职员,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申请此签证。

2.事业计划书需由专业人士背书
现行政策下,经营·管理签证要求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提交事业计划书,足够能展现在日本经营管理公司的稳定性、持续性即可。但实务中,可能事业计划书仅停留在书面上,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并不多。
为了尽量规避或减少该类情形,新规实施后,新政要求申请人的事业计划书必须有专业人士的背书,例如中小企业诊断师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或证明等。

3.新增学历或经营经验证明要求
现行政策下,经营·管理签证对申请人的学历没有统一要求。
新规实施后,从事“经营管理”类工作时,需持有经营管理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博士或专业学位,从事“经营”类工作时,需具备与从事商业活动领域相匹配的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比如,在日本想要从事“贸易”类业务,则需有3年以上的从事贸易的经营管理经验。
需留意,申请人的学历和“经营管理”经验均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证明。

◆对在日华人及即将赴日人士的建议

该新政旨在筛选出那些真正希望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规避和减少利用经营·管理签证进行移民的情形。
该新政实施后,对于已经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员,需要留意及时关注向入管局确认新政是否会影响签证的续签,续签时入管局可能会在针对个案进行审慎的审查和评估处理。
对于今后计划通过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赴日华人及外国人士来说,有必要尽快筹措资金,了解日本当地关于常勤职员的招聘与雇佣机制,准备好经营者本人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尽早沟通建立由专家评估事业计划书的机制。敝所可以提供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办理、协助并购·收购日本企业或其专利技术及工业用地、厂房及个人的房屋资产、公司设立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完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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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于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两公告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2022年发布的多个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文件将同时废止。 敝所本次对实务中值得企业关注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财务人员参考。

1.享受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需符合特定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请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其首先需要同时符合下述条件:(7号公告第二条)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1)中,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提交退(抵)税申请时为准,在申请时或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D级的话,退(抵)税申请也可能将被驳回。
需留意,在上述(3)中,如果企业不是因为偷税原因被处罚,或者虽因偷税被处罚但只处罚过一次的纳税人还是可以申请退(抵)税的。

2.不同行业的退税待遇和要求不同
7号公告将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区分为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退税待遇不同,且对企业的期末留抵退税额也有不同要求。例如:
对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只要有期末留抵税额就可以申请,没有房地产行业或者其他行业的退税比例的限制。(7号公告第一条)
需留意,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上述行业时,是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行业确定,即申请人的主营销售业务属于上述4个行业。如果行业归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政策偏差,进而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风险。(7号公告第三条)

3.其他留意事项
该政策实施后,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带来重大利好,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等。但是实务中也需留意部分事项,避免被税务机关指摘或处罚。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二选一”
新政允许企业在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政策间选择,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能改变。因此,有必要分析评估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2)留抵退税和出口免抵退税可同时申请,但需留意前后顺序
日系企业中部分企业会出口货物或产品到境外,对于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企业,需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即使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也需零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3)及时关注企业留抵税额的动态调整
在退税申请审核期间,可能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等原因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变化,企业有必要及时确认收入、留意进项抵扣的规范,避免留抵税额异常变动,影响退税金额核算。

(4)做好相关申请资料文件的留存
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后,存在税务机关事后监管和检查、抽查的情况,因此,企业有必要留意留存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留抵退税申请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行业归属证明材料、留抵税额变动说明等文件,以便在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抽查时有相应的资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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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9月3日。

敝所对该《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有关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等关注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
(1)本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此前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的要求。
(2)《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金融服务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并逐步实现以电子方式保存。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和细化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进而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该管理办法或将对现地日系企业及驻在员个人在存取款及金融交易中产生重要影响。
日系金融机构及企业和个人需要及时了解管理办法,调整存取款及金融交易的方式和资料,确保金融交易的合规,避免因不符合新规要求而无法进行正常的金融交易或者被政府当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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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销售、零售企业知るべき“职业打假”新规

2025年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9月5日。

实务中,存在部分“职业打假人”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时,仍然大量购买,以此向商户或企业索赔。为了规避“职业打假人”利用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恶意投诉行为,维护真正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修订了该《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是对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共新增了8个条款,删除了4个条款。该新规若实施后或将对存在恶意投诉风险的日系企业带来利好消息。
例如,对于购买频率异常、明知问题仍消费、短期大量投诉等“职业打假、恶意批量投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或将不予受理,企业或可据此抗辩以上情况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日系企业中涉及销售、零售的企业需要及时关注该新规的立法动态及实施情况,在遇到疑似职业打假或恶意投诉时,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交涉及解释说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发现举报线索明显不实(如竞争对手恶意举报、恶意敲诈行为等)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及时调查应对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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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个人贷款消费可享受贴息支持-【NEW】-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8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该方案”)。该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6年8月31日。

根据该方案规定,个人无论是小额(单笔5万元以下)的日常消费,还是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就可以享受贷款本金的年1%的贴息政策,即贷款机构在向贷款人结算和收取利息时直接扣除个人单笔贷款消费享受的贴息金额,单笔贷款消费最高享受贴息500元。

需留意,享受贷款消费贴息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只能是在规定的贷款机构(18家银行+5家个人贷款消费发放机构)进行的贷款(不包括信用卡业务);
(2)5万元以上的消费需要在特定的领域进行;
(3)该笔贷款实际用于了前述的消费;
(4)贷款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

上述(2)中的特定的领域是指该通知规定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

另外,同一贷款人在同一家贷款机构的累计消费贴息有3000元的上限。但是在不同的贷款机构的累计消费贴息不受前述贴息金额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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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NEW】-

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9月10日。
该《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和细化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增值税作为现地日系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新增及修改对日系企业的增值税缴纳、税收筹划及财务会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要点
该《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新增,例如:
(1)细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则,将自然人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求意见稿》第7条)
(2)新增离岸服务外包、航空运输服务、完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服务等事项为零税率的应税交易,细化跨境交易征税的规则。(《征求意见稿》第9条)
(3)新增了“购进的贷款服务及支付的与贷款相关的利息、服务费”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条款。(《征求意见稿》第20条)
需留意,虽然新《增值税法》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条款,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又新增加了该条内容,这意味企业偿还的借款和利息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对于关联方进行资金借款或者无偿借款等的企业来说,企业的该项税收负担仍存在,这可能是国家出于税收的考虑。
(4)规定医疗美容机构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原先医疗机构中未明确排除医美机构)。(《征求意见稿》第28条)
(5)对于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税收抵扣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需留意,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的话,可能会被指摘或追缴。(《征求意见稿》第40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修订或者新增内容较多。在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实施前,现地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税务师沟通研讨,做好财务税收筹划和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减轻税费成本,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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