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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回收材料缺失怎么办?

Q:公司里要是碰上职工离职没交接好,导致收账的材料找不到了,该怎么办呢?
A:其实这种情况挺常见的——对方拖着货款不给,公司自己去催,结果发现关键材料没了。我们整理了几条实务上的建议,供贵司参考。
1. 先看看缺的材料到底重不重要
比如缺的是合同还是协议?是不是必须提供的?如果不是关键材料,可以和对方商量能不能不交。
2. 试着用其他材料代替
如果缺的是关键材料,可以和对方好好沟通,看能不能用别的材料或者证明来代替,比如自己出个说明,或者找第三方出个证明。
有些材料可能在政府部门或者第三方那里有存档,可以试着去调取。如果自己搞不定,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3. 制造新证据并固定下来
如果对方不同意替代,材料也找不到原件,可以试着通过电话或者见面和对方沟通,争取让对方做出还款承诺或者签个还款计划。
沟通的时候注意技巧,让对方放松警惕,承认欠款事实。记得保存好沟通记录,比如录音、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做公证,为以后催收或者打官司做准备。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 把合同和资料管好,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平时注意合同管理和资料保存的十分重要的。签合同前审核对方资质,重要合同让顾问律师审查或许可以避免很多商业及法律风险。
签完合同后跟踪执行情况,建立对台账的动态管理,并且制定明确的资料保管制度,让员工都清楚怎么保存对企业回收账款也是十分有利的做法。
另外,可以每年委托现地律师进行审计,如果有问题的话,也可以及时发现并补救。

2. 内部沟通和工作交接不能马虎
一个合同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哪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影响款项回收。公司要及时互通信息,避免沟通不畅。还要建立工作交接制度,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必须整理好材料、交接清楚,防止材料丢失。如果公司内部管理比较乱,可以请当地律师帮忙做调查,重新制定合同管理、资料管理和工作交接制度,让管理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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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下劳务风险防范的新变化

1月27日,人社部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引发社会公众热议。该次修订旨在解决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状,同时也是鼓励生育的一种措施。
近期,部分企业也就年休假问题来函咨询敝所。因年休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事宜,若处理不好易引发纠纷,因此,公司需谨慎应对。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年休假相关事宜,供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 年休假规则可能的变化
敝所猜测,本次年休假制度修改可能涉及年休假工资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简单而言,就是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且公司未支付3倍工资(1倍正常工资 + 2倍未休假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可主张此前数十年间的未休假补偿,而不受通常1年仲裁时效限制。对企业来说,若未做好安排员工休年假或支付3倍年假工资补偿的证据留存工作,可能将面临重大风险。
另外,未来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加班费、年休假)等可能将适用劳动法(人社部此前出台草案征求过意见)。实务中,已经退休的人员多数累计工龄超过20年,这样的话,被返聘到公司后该些超龄人员将享受15天年休假。

2.企业的实务对应
实务中,有的企业给员工休了年假,但未做好证据留存或无证据证明员工休的是年假,引发劳资纠纷。敝所介绍以下实务对应技巧供参考:
(1)在放假通知或请假条中明确休假类型为年休假,并标注所属年度;
(2)做好休年假证据留存,如通过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等留痕;
(3)书面要求员工确认以往年度年休假已休完或已收到3倍工资;
(4)若发放奖金,可考虑包含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未休年休假补偿等。

实务中,需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和对应。及时关注年休假相关条例修改动向,并事先与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或许会是有好的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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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免密支付规则将改善-【NEW】-

近日,央视新闻网曝光了多起消费者因“免密支付”而钱财被盗刷的案例,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消费者的共鸣。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免密支付是什么?
免密支付是指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简单说,就是用户在发生小额费用支付时,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即可完成交易。事实上,免密支付可能方便的不是消费者,而是交易本身。其减少了消费者对交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密码的确认,导致消费者对钱财的感知变弱,进而改变个人的消费习惯。

(2)免密支付对个人有哪些风险隐患?
目前,WeChat Pay、Alipay、Tiktok等平台以及一些购物(淘宝、京东等)、交通(滴滴、高德等)、娱乐等APP软件等多数都提供了免密支付功能。其中,部分消费者因误操作或者被诱导而开通免密支付、自动续期功能,但是在取消该些功能时,却面临关闭流程繁琐或不知道怎么关闭等问题。同时,免密支付页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手机丢失可能导致风险激增,不法分子利用该免密支付漏洞进行钱财盗刷等。

(3)相关支付规则将完善
对此,2025年11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曾提出,平台应设置免密支付“一键关闭”入口,避免默认开通。2025年12月20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也进一步规定平台需显著提示免密支付选项并提供便捷取消途径,扣款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扣款时间、金额与取消途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今后,随着相关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免密支付规则将更有利于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华驻在员等个人在日常生活消费时,留意免密支付、自动续费等便捷功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减少或避免泄露个人的姓名、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隐私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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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就职签证,部分城市有新变化

近期,有部分外企高管人员来咨询工作签证问题,部分超过60周岁的人发现工作许可新办和延期的审查基准突然变严格了。本文就该变化及实务对应简要介绍如下,供各外企及驻在员等参考。

1.「60歳以上」外国人就劳许可审查基准的严格化
外籍人在华工作需办工作许可,分A、B、C三类。A类无年龄限制,B类和C类通常要求60周岁以下,取得B类工作许可是多数外籍员工在华工作的通常途径。
实务中,国家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有明确规定,但各省(市)执行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年龄限制较宽松。2026年前,大连、青岛、深圳等部分省市有的会综合考虑外籍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企业需求等因素,允许60周岁以上人员申请B类工作许可。
但是,自2026年起,多数地区对60岁以上外国人取得B类工作许可审查趋严,超60周岁不得新办,如北京、上海、深圳、大连、青岛等地。对于之前已取得B类许可,但延期时超过60周岁的,大连目前最多允许延期1年,上海最多允许延期1次,深圳和青岛按是否符合A类人才标准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外企及现地驻在员及时正确理解当地就劳许可政策的变化是十分重要的。

2.「60歳以上」外国人在华工作的其他合规途径
随着各地区政策执行趋严,临近或超过60周岁的外籍员工了解现行工作签证政策及合规工作途径十分重要。本文简单介绍以下2种途径:
(1)取得A类(高级人才)工作许可
A类工作许可无年龄限制,60周岁以上申请人月薪达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倍(如北京社平工资11937元/月,6倍为71622元/月,年薪86万)以上是重要认定条件之一。
另外,符合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人才(比如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计点积分85分以上等任意一个条件的,也可取得A类工作许可。
需要留意,60周岁以上申请人均需提交有效健康体检报告,建议提前了解当地指定体检机构名单。
(2)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国绿卡)
持有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即使年满60岁后仍可在中国工作。该身份不仅享有自由出入境的便利,还能不受年龄限制地就业,乘坐高铁时也能享受诸多便利,各类优惠政策一应俱全。但需注意,各地具体操作方式存在差异,需谨慎对待。

◆对外企及现地驻在员的建议
对于临近或超过60周岁的外籍员工,虽然B类工作许可有年龄限制,但取得A类工作许可或中国绿卡,仍可在华合法工作。
工作许可新办、延期及取得中国绿卡,都需符合特定条件,与当地政府多次沟通确认,提供充足资料说明交涉,专业性强、手续繁琐,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或专业机构了解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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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规则相关企业对应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慢性病管理需求增加,对进口原研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等需求持续增长。不少跨国药企凭借技术优势和品牌认可度在中国占据一定市场份额。
2026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该《实施条例》对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的跨国药企和现地企业等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本次敝所挑选几点值得企业关注的事项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跨国药企及MAH正确理解运用新规则的重要性
以前,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管重点是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但是随着新《实施条例》的发布和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将成为政府监管重点,责任义务加重。
这意味着,该《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作为MAH的跨国药企或者现地药企,即使只持有药品批文不自己生产而是委托别人生产,也要留意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对药品的全部周期(研发、生产、流通、使用、不良反应监测等)进行整体把控和负责,否则药品发生质量问题或者投诉,MAH可能也会被追责。

2.该条例对创新药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
该《实施条例》实施后,创新药企将迎来新的“政策红利”,新药将更快上市(缩短药品上市评审时间)、享有更长的独占市场时间(儿童用药:最多2年独占期;罕见病用药:最多7年独占期)。
要想适用和获取该“政策红利”,企业就有必要正确理解政府当局关于新药的资格认定标准,以及儿童/罕见病用药标准,并及时合理运用该规则。
但是需要留意,扩展对药品实验数据的保护,避免被其他企业获取数据“搭便车”是非常重要的。同时,留意避免该新药的供应链断供,否则新药的独占期会被取消。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除了上述要点外,该《实施条例》对于网络药店、中药企业等的合规运营规则也提出了新要求,法律责任也更严格。对生产销售假药、伪造许可证等严重违法情况,不仅罚企业,还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5-15日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期间收入,甚至终身禁止从事同类行业。如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话,不会用担心被处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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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身份证”新规来了!

2025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简单说,以后种植、加工、买卖蔬菜、水果等的企业、商超,经手的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常见农产品,要带一张“安全身份证”,本文对此简要说明,供参考。

1. 不同企业的留意事项不同
简单来说,就是涉及蔬菜(含人工种植的蘑菇)、水果、禽畜、养殖水产品(天然捕捞的除外)等七大类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的企业,都需开具或查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的合格证,即承诺农产品未用禁用农药、兽药,常规药残留达标。
实务中,不同企业的留意事项不同,比如:
(1)生产端(农户/基地):出货前自己根据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
(2)加工销售端(超市/电商/加工厂):收货时留意检查供应商的合格证,收购农产品后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也需要开具合格证,并存档备查(至少保存6个月);
(3)上述企业的合作方:虽然不需要开具或查验合格证,但需留意上述企业被处罚后对合作方供应链的影响。
需留意,如果不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处采购农产品,而是间接采购,比如超市从其他销售者手中再次采购,此时超市是否受该《办法》规制,需要具体分析评估。

2.对个人和企业都利好

该《办法》实施后,将影响所有在华生活的中国人、外国人,其提高了国家对农产品等食品的监管,这种对农产品等食品的重视,也是政府当局未来的监管趋势。今后个人吃的农产品有了质量安全保障,生活基准提高了,也可以看出社会结构在不断发生变化。
从长远来看,市场更公平,合规的企业将更有竞争力,更能占据消费市场。

该新规不仅涉及企业日常的合规运营管理,在与有关政府当局就个案进行交涉和解释说明时,还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提前与现地律师沟通,商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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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新规则下的企业实务对应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的修订内容,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这次修改是自2017年《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改。对企业的网络运营义务和责任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敝所选择两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有企业网站、OA系统等的企业留意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
根据新《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如果不履行相应安全保护义务,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可能会被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同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罚款为新增责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企业最高被罚款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网络安全主管等最高被罚款100万元。
实务中,网络运营者其并非仅指那些提供网络运营的平台或者互联网技术等公司。大多数布有局域网、OA系统、企业官网、公众号、APP/小程序、线上店铺等的企业也都是网络运营者。因此,各企业有必要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法列举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需留意,不同企业所涉及的网络安全等级不同,政府当局对企业的安全保护义务也不同,具体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者咨询当地公安部门的网警支队。
实务中,企业未履行前述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是否会被罚款,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与政府当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

2.正确理解跨境数据传输及境外服务运用规则的重要性
实务中,对于一些跨国公司或机构来说,其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时可能会用到境外的SAP、OA、供应链管理等境外服务系统。在新的《网络安全法》的规则下,如果企业的多项业务依赖境外云服务商、SaaS工具,有必要留意审核其是否符合中国网安要求,如果境外供应商因漏洞导致安全事件,现地企业可能也面临责任承担及处罚风险。
另外,现地企业因生产经营或管理需要,向总社共享一些生产经营及现地员工的基本信息或数据时,也要留意履行相应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认证或签订标准合同等合规手续。否则企业可能将会受到罚款、停止经营等处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提升了对企业的合规要求,法律责任更加严格,但是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也是对企业一个利好消息。但仍需留意的是,企业的网络安全合规对应及与政府当局的交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为了避免事后被处罚,事前与现地律师进行沟通,并商讨制定对策方案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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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管范围扩大,VOCs排放企业需留意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环境保护税法的修改对涂装、印刷、汽车、电子等行业的企业带来的影响较大。
本文将以Q&A的形式简要说明该《决定》的要点以及企业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以供参考。核心变化就一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要全面纳入环保税征管试点了!

Q1:什么是VOCs?有什么新变化?
A1:VOCs(挥发性有机物) 是一类容易在常温下挥发到空气中的化学物质,比如油漆味、胶水味、溶剂气味等。它们不仅刺鼻,还会形成臭氧和PM2.5,是雾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
过去,环保税只对18种明确列出的VOCs征税,很多企业认为“没列就不交”。现在变了:国家授权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地区试点对《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VOCs(所有VOCs可能超过300种)征税,只要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了这些物质,且排放点属于试点范围内就需要交环保税。

Q2:哪些行业的企业受影响最大?
A2:本次新环保税法的修改对下述行业企业影响较大:
(1)制造业企业:如汽车喷漆、家具喷涂、电子产品清洗、塑料加工等;
(2)化工、制药、印刷、包装行业;
(3)使用大量有机溶剂的企业(如清洗剂、稀释剂、粘合剂);
所有在华运营的外资企业,尤其是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制造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有直接排放行为,一律适用,需高度重视。

Q3:试点怎么实施?持续时间多久?
A3:具体哪些地区、哪些VOCs、按什么标准征税,由国务院制定试点办法,并报全国人大备案。
试点期限为5年(从试点的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算),在该期间,国务院要评估试点的效果,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的情况,并修改法律的建议。但是需要留意,试点期间同样需要按照试点实施办法交环保税。

◆留意事项
环保税不再只是“象征性收费”,而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倒逼企业绿色转型的举措。VOCs全面征税试点已逐步开始启动,若企业涉及相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建议关注试点地区实施细则的发布动态,提前了解自身是否在试点征税范围内,以及可能面临的税负变化,并开展环保合规审计,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提前规划工艺改造和税务筹划,降低综合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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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商法新修订要点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法”)——这是自1993年该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条款从278条增加到311条,并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影响深远,尤其是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物流运输、制造业或使用海运服务的中外企业。敝所将本次修改要点部分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国内国际海运规则统一,国内海运也适用新法
在过去,中国港口之间的海运(比如上海到广州)不适用《海商法》,而是按《民法典》处理,导致责任认定模糊、赔偿标准不一样。
现在,新法规定所有海上货物运输(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海运)全部纳入新法统一管理规制,国内段海上运输同样适用新法中的承运人义务和赔偿限额规则。(第2条)

2.发货人(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增加
在过去,货物到港后若没人提货,仓储费、滞港费通常由收货人承担。新法规定:如果收货人未接收货物或者行使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比如没提货、没换提单),那么无人提货时,所有额外费用和风险先由托运人承担。(第49条、第68条至70条、第93条)

3.即使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只要涉及中国港口,核心规则仍须适用中国法
为防止外国船公司通过合同条款规避中国法律保护,新法明确规定:只要装货港或卸货港在中国,国际海运合同的核心运输规则(如承运人义务、责任限制等)必须适用中国新《海商法》的条款。(第295条)
这意味着,即使与海外客户签订FOB、CIF合同并约定适用日本法或《海牙规则》等,只要起运港或目的港在中国,运输合同核心条款仍须符合中国《海商法》的规则,试图通过合同排除中国法关键条款(如承运人最低义务)可能无效。

◆对现地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修订要点外,新法也规定了电子提单、电子运单的法律效力以及签发、转让、交付、验证等具体规则,以及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节,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及强制投保油污责任险制度,规定污染者(船东)为第一责任人等。
现时点距离新《海商法》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在此之前,现地日系企业如果可以正确理解本法新修订的内容,委托现地律师审查现有运输合同,更新法律适用和责任条款,以及公司现行的保险、运输制度,企业运营将更合规,或许可以减轻或避免损失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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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规:企业、个人欠税公示新变化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欠税公告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次新规是自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实施20多年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订,对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来说影响重大。敝所本次以Q&A的形式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个人参考。

Q1.企业或个人存在哪些欠税情形会被公告?
A1:根据该《办法》规定,欠税就是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没交的税款。(《办法》第2条)
通常来说,企业或个人存在下述欠税情形会被公告:
(1)办理纳税申报后没按时交的税;
(2)延期交税到期了没交税;
(3)税务检查后确定应补缴的税没交;
(4)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纳的税没交
(5)其他没按时交的税;
需要留意,上述欠的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另外,也存在一些欠税但是不被公告的例外情形。
例如:企业破产但税款已受偿但还没入国家税务库的,已经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执照的企业,破产重整后没拿到的税款,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

Q2:企业或个人的哪些信息会被公告?
A2:根据该《办法》规定,被公示主体类型不同,公示信息也存在差异。(《办法》第5条)
(1)企业或单位
名称、税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经营地点、
欠什么种类的税费、什么时候的欠税、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2)个体工商户
名称、税号、经营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经营地点,欠什么种类的税费,什么时候的欠税、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3)个人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什么税、什么时候的欠税、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新《办法》也将“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纳入公告范围。

Q3:从哪些渠道可以看到欠税公告的信息?
之前,原来企业或单位欠税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每半年公告一次,现在统一为每月公告一次。企业或个人可以从下述渠道查看欠税公告信息:
(1)主渠道: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2)辅助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新闻媒体,省级税务局可以对特别欠税的企业进行重点曝光;
(3)新增查询渠道:各省级的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也会提供查询服务。
需留意,对于上述(2),通常税务机关会根据需要进行公告,并不会公告所有的欠税企业或个人的信息。

Q4:被公告前,企业或个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增加了新的异议处理流程,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异议和意见。
1)公告前确认:税务机关在发布公告前,会向纳税人推送拟公告内容,给予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确认或异议期。企业或个人在此期间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处理:纳税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核实。
(3)及时更正: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或撤回公告。

◆今后的留意事项
这次修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规范欠税公告行为,保障国家税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将面临更严格的税务合规要求,欠税不再只是“补钱”那么简单,而是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经营。
新《办法》实施后,企业有必要更加重视税务合规管理,避免因欠税被公示,影响企业信用和正常经营。同时,现地企业及个人也可以通过该《办法》规定的渠道对交易相对方进行背调,查询交易相对方是否存在欠税情况,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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