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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个人信用一次性修复新政

202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该通知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重塑及恢复个人信用。敝所本次就该《通知》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Q1:符合哪些条件的逾期信息可以适用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作不予展示处理?
A1: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方面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仅限个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
(2)适用时间: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也就是疫情之前逾期的不适用该政策。
(3)适用金额: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
(4)适用前提: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含当日)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
除上述4个条件外,本政策不区分贷款机构及贷款类型,信用卡、房贷、消费贷等各类信贷产品的逾期信息,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纳入修复范围。
但是需留意,企业不适用上述信用修复政策。另外,该政策的适用对象并未限定中国国籍,这意味着,外籍个人如果有生活小消费的逾期,也是适用该政策的。

Q2:个人是否需要主动申请?
A2:个人无需申请和操作。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行“免申即享”,无需提交证明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第三方代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这意味着,该类别的信用修复不用花钱再找第三方。

Q3:个人何时可以看到逾期信息的展示变化?
A4:根据个人逾期债务的结清时间,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分两种情形调整处理、发生展示变化。
(1)个人已于2025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征信系统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2)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征信系统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例如,个人在2026年1月期间还清欠款的,相关逾期信息在2026年2月底前即可展示为正常还款状态。

◆今后的留意事项
需留意,个人还款前有必要与贷款机构等确认结清金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及当月应还款),避免少还、漏还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
另外,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为特殊时期的阶段性支持政策,仅适用于本通知明确的特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失信信息,2026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失信信息不适用本政策。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仍需避免过度透支、多方借贷行为,按时足额还款,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影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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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首部电子印章专项规章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9月27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电子印章虽然广泛应用于商务合同签署、行政审批等众多领域,但是却没有一部关于电子印章的专门性法规,该《办法》的出台则弥补了电子印章管理方面的法律缺失。本文将以Q&A的形式简要说明该《办法》的要点以及企业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Q1:企业所有的印章都可以采取电子形式吗?
A1:电子印章包括企业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企业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也就是说,原则上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在内的所有印章都可以采取电子形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以电子形式出现的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该《办法》下的电子印章有着严格的定义和要求。

Q2:有效的电子印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2:电子印章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合法有效的电子印章至少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须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
(2)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3)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
(4)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的备案。

Q3: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在法律效力上是否完全等同?电子印章可否完全取代实物印章?
A3:原则上,只要电子印章符合该《办法》的各项技术与管理要求,则它与传统的实物印章(如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过,一些特殊情形下,电子印章并不被认可,比如,某些特定的行政审批、司法程序以及法律明确要求使用实物印章的,某些系统或地区尚未实现电子签章的互信互认等情形。
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无法使用或不认可电子印章的一些情形,所以电子印章暂时是不能完全替代实物印章的。因此,弊所也建议企业能兼具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同时在使用电子印章时要审慎判断该使用是否被法律或相关部门等认可。

Q4:电子印章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能否互认?
A4: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互信互认”制度。原则上来说,只要是符合该《办法》要求的电子印章,都是可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的。
不过仍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法规明确排除的领域(例如涉密信息、国家安全事项)、尚未实现标准对接或系统兼容的地区或部门、使用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法定技术标准的电子印章等。

◆其他留意事项
电子印章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认证技术,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效率,但也要留意到其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权限、流程,做好电子文档的保存和备份,或将可以避免或减少电子印章的滥用或误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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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多部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将被审议

12月1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12月15日的委员长会议建议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审议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中有多部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例如: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等。

在12月22日至27日的会议中,不排除某些法律案将正式通过审议。因此,各日系企业如果可以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该些法律的制定、修订内容及实施动态,或将有助于提前合规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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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新政

2025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通知》并非是对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等设置参与政府采购的壁垒,而是通过设定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敝所本次就该《通知》中值得企业留意的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设置现地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规则
该《通知》规定对国企、民企、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外资企业只要产品符合“本国产品” 的标准要求,就能和内资企业一起竞争政府采购项目。
(1)该《通知》规定了“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属性改变(如制造、加工、组装),就视同本国产品。(第一条)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具体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第二条)
另外需留意,单纯把海外成品运到国内贴标签、分装、包装的产品不算做“本国产品”,得在中国完成制造、加工等核心生产工序才可以。
(2)产品的组件成本占比也将作为认定“本国产品”的标准之一
该《通知》设定了5年的过渡期,即在2026年至2030年期间,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可视同本国产品,无需计算产品的组件成本比例。
在过渡期后,除了产品在中国境内完成之外,还需要分产品计算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的比例(如某类产品可能要求境内组件的占比≥60%),特定产品还需关键组件和工序在境内完成。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不能只满足当下的生产要求,得提前规划,逐步提高产品中国国内组件的占比,避免后续因不达标失去价格优势。

2.“本国产品”参与投标项目评审,可享受20%的价格扣除优惠
该《通知》规定,“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时能享20%的价格扣除优惠。比如外资企业的产品符合标准,报价100万元,评审时会按80万元计算,竞争力大幅提升。
若采购项目中80%以上产品符合“本国产品”的标准,整个项目的产品报价均可扣除20%。

◆日系企业的实务留意点
(1)在今后的5年中,相关产品的组件占比规则及标准等由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制定时会征求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因此,有必要及时关注所在行业的标准制定进展,主动参与标准的制定。
(2)随着标准细化,后续政府采购可能会核查产品的生产地、组件成本、关键工序等信息。外资企业要留意留存生产记录、采购合同、成本核算等资料,以作为证明其属于“本国产品”的依据及今后维权的依据,必要时可委托现地律师与政府当局交涉。
建议各现地外资企业及时把握过渡期红利,提前布局本土化生产,同时由现地律师或法务等做好生产及管理的合规与风险控制,避免因政策调整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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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意:2026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了

自2025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及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外籍个人。)202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进行确认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税务局网页端,修改或确认本人适用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助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

1.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每项扣除的标准是不同的。
如果上述信息没有变化,纳税人点击“一键带入”,即可将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带入2026年;如果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进入相应专项附加扣除页面修改。

2.外籍个人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等8项免税补贴和个人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是“二选一”的
之前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通常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等8项免税补贴,以减轻个税负担。
请留意,外籍个人享受该8项津补贴的免税政策也需符合特定条件,比如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等需要是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并且仅合理的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需留意,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虽然外籍个人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是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旦选择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无法变更的。

◆实务留意点
因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每年申报,且需留存相关支出凭证备查。因此,建议每年确认自己的相关信息是否需要修改,留存好相关的支出凭证资料以备今后税务机关的检查或者抽查。
另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与外籍人员8项免税补贴政策的享受条件、扣除或免税标准是不同的,外籍个人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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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继承在日资产留意点:继承顺位及遗产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前往境外投资、生活、工作、置业,涉外继承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那么,如果在日本存有资产的中国人因去世而发生遗产继承,或者因中国人和外国人姻亲出现继承在日资产时,与在中国境内继承遗产的规则有何不同呢?
本文将主要针对在日遗产继承的顺位、继承份额及遗产税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在日华人及计划前往日本投资置业等人员参考。

1.关于法定继承的顺位

原则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被继承人订立有效的遗嘱时,则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但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没有订立有效遗嘱且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时,通常适用法定继承。

日本的法定继承顺位与中国不同。在中国,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是根据日本《民法》第887、889、890条等规定,配偶是恒常继承人,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继承权,并根据其他继承人(根据血缘关系远近决定继承优先级)的情况,共同参与遗产分配。需要留意的是,只有依法登记结婚的配偶具有此地位,未登记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以下是日本法律对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各类亲属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及优先顺序,具体如下:
第一顺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2013年后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若子女已故,则由其子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其他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其继承原应得份额。
第二顺位: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若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或孙子女的,则由其父母或祖父母与配偶继承。需留意,父母的继承顺位优先于祖父母。
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若兄弟姐妹也已去世,则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若存在前一顺位的继承人,则后一顺位的继承人则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2.关于法定继承份额

日本关于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也与中国有所不同。在中国,若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原则上配偶、父母和子女是均分遗产的。但是在日本,根据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共存的情况不同,法定继承份额也不同。

(1)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共存时的法定继承份额如下:

共存继承人

配偶份额

其他继承人份额

子女

1/2

子女共分1/2(均分)

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

2/3

直系尊亲属共分1/3(均分)

兄弟姐妹

3/4

兄弟姐妹共分1/4(按血缘关系分)

(2)无配偶,只有其他继承人时的法定继承份额
① 只有子女:子女均分遗产
② 只有直系尊亲属:同代直系尊亲属均分遗产
③ 只有兄弟姐妹:
·全血缘兄弟姐妹均分100%;
·全血缘与半血缘兄弟姐妹共存:全血缘者分2/3,半血缘者分1/3

(3)只有配偶,无其他继承人时:配偶单独继承100%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份额仅在继承人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时适用,当事人可协商不同分配方式。

3.关于日本的遗产税
中国目前尚无遗产税,但在日本,发生遗产继承时,要对被继承的遗产征收遗产税。简要介绍如下。
(1)征税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专利权、债权、人寿保险金、退休金等,以及继承前 3 年内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的赠与财产。
遗产税的计算方式:遗产税=(各类资产-扣除项目-基础控除额)×税率
(2)扣除项目:债务负债、丧葬费、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
(3)基础控除额(即免征额)的计算方式
基础控除额=定额扣除额(3000万日元)+(600万×继承人数)
(4)税率:日本遗产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价值越高,税率也越高,最低税率为10%,最高可达到55%。
实务中,对于一些小规模住宅用地或者事业继承(即继承的土地/房产用于经营事业且持续经营至申报期限)等,可能会有一些特殊优惠政策。

◆对在日华人、外籍人员等的建议
实务中,遗产继承的处理较为复杂,尤其是涉外的遗产继承案件。中日两国法律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先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在哪里进行审理对继承人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另外,华人及外籍人员在处理涉外继承或房地产时,可能还需要按照现地法律规定履行多种程序,例如公证认证手续等,有时还需要与日本及中国现地的居民或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取证。
日本遗产税制度存在高税率、分遗产税制和复杂计算等特点,因此,正确理解其规则以及合理的税务筹划等对在日投资、资产规划和家族财富传承至关重要。若涉及大额遗产继承,建议事先联系律师、会计师或税务师团队进行咨询,制定合规合理的方案,以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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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26年放假安排

202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各企业都十分关心的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在规划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及生产经营计划时予以参考。

1.2026放假安排
·元旦:1月1日(周四)至3日(周六)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春节: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一)放假调休,共9天。2月14日(周六)、2月28日(周六)上班。
·清明节:4月4日(周六)至6日(周一)放假,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周五)至5日(周二)放假调休,共5天。5月9日(周六)上班。
·端午节:6月19日(周五)至21日(周日)放假,共3天。
·中秋节:9月25日(周五)至27日(周日)放假,共3天。
·国庆节:10月1日(周四)至7日(周三)放假调休,共7天。9月20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留意事项: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也是可以安排员工在上述假期内工作的。但需留意给员工安排调休或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例如,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若劳动者在这期间加班,不能以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

2.对企业的建议
部分日系企业除了法定年休假之外,还可能给职工福利休假。在公司休假制度中或安排员工休假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因当年度职工法定年休假未休完,企业需支付金钱回购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福利休假则无此要求)。
有的企业在节假日前后可能会遇到加班安排、加班费及调休等的相关劳动争议。对此,处理不当可能容易造成公司与职工的矛盾,甚至职工向劳动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假期的休假安排,合规调整公司的休假制度,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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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移民管理局发布便利出入境10项新举措

11月3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支持扩大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10项创新举措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
该《公告》决定,自11月5日起,增加广东省5个口岸为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入境口岸。自11月20日起,外国人在入境前可以网上在线申报入境信息。敝所就该《公告》的部分新举措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外国人入境前可以网上申报入境信息
该《公告》规定,自11月20日起,外国人抵达中国前,可通过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移民局12367”APP和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手机端扫描入境卡填报码等途径,在网上填报入境相关信息。
对于无法网上申报或者不愿意网上申报的人员,还可以在抵达中国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时,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或使用现场智能设备在网上填报入境信息,或者填写纸质外国人入境卡。
需留意,以下7类人员免于填报入境卡: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
(2)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公民);
(3)持团体签证或者符合团体免签入境的人员;
(4)24小时直接过境不离开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
(5)乘坐邮轮入出境并随原邮轮返回的人员;
(6)快捷通道入境的人员
(7)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外国籍员工等。

2.新增广东省5个口岸为240小时过境免签入境口岸
该《公告》决定,自11月5日起,增加广州琶洲客运港、横琴、港珠澳大桥、中山港、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等5个口岸为240小时过境免签入境口岸,今后适用240小时过境免签的入境口岸总数由60个增加至65个。

◆实务留意事项
适用该240小时过境免签的人员限于规定的55个国家的公民,并且需留意下述事项:
(1)从中国过境的目的是为了商贸、旅游、探亲、访问等,如果是工作或学习,需取得对应的签证;
(2)需要从上述指定的65个口岸入境中国,并且在规定区域内停留活动(如果是旅游目的,可在上述24个省(区、市)跨省旅行,并可自行安排行程)不超过240小时(该240小时通常自入境中国的次日零时起起算)。
(3)需持有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和确定日期及行程的前往第三国(地区)的联程客票。
在上述(3)中,需留意,该联程客票须在申请人入境中国之前购买好。

3.其他部分新举措
除了上述便利举措外,本次《公告》还公布了其他多项便利举措,比如:
(1)新增10个24小时直接过境免办查验手续口岸范围
自11月5日起,新增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南京禄口、福州长乐、青岛胶东、武汉天河、南宁吴圩、海口美兰、重庆江北、昆明长水10个国际机场作为24小时直接过境免办查验手续的口岸范围。
具体而言就是,持24小时内国际联程机票,且经上述任一机场不出机场直接转机前往第三国或地区的出入境旅客,可以免办出入境边防检查查验手续。
(2)扩大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试点实施范围
自11月5日起,除了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外,新增长三角、京津冀地区全域,以及全国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的实施范围。
具体而言是,在上述区域工作的内地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其他人才,可以凭借人才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等出具的有关人才证明,申请办理有效期1至5年不等的多次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人才签注。
需留意,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30天。

◆对驻在员及外籍人员等的建议
各现地驻在员、外籍人员等可以根据出差或商务访问、旅游等计划,合理运用该些便利措施,选择合适的方式出入境。实务中,不同地区、不同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程度可能不同,建议事先向出入境的边检部门或者目的地调查并确认,避免耽误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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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中国对日短期免签延长至2026年底

11月3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延长单方面免签政策的通知》,决定单方面延长包括对日本在内的40多个国家的30天短期免签政策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这对中国与各国的商务往来、旅游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

1.延长30天短期免签政策到2026年年底
中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的往来交流,将单方面对包括日本在内的40多个国家的30天短期免签政策延长至2026年12月底。
另外,中国政府也将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对瑞典实施短期免签政策。

2.实务上的留意事项
如果商务或旅游人士计划适用该短期签证政策入境中国,需留意确认以下几点:
(1)持有护照类型
仅限持有普通护照人员,持有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停留时间
需要在中国停留30天以内,停留超过30天的仍需要办理签证。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零时起算。
(3)滞留目的
目的是为了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过境,如果是为了工作、留学等目的的话,仍需要办理工作或学习等的签证。
(4)对象国家
对象人员仅限于通知中规定的45个国家的人员,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员不享受该短期免签政策。
(5)入境审查手续
虽然短期免签无需办理签证,但是在入境中国时,可能会要求出示护照的剩余有效期以及往返车票、飞机票等。
实务中根据入境人员的具体情况,不排除存在被入境审查人员拒绝入境的可能性。

本次短期免责政策的延长,将有利于减少日籍人士及日籍华人签证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便利日中双方的商贸、旅游往来及经济发展。日本总社与中国现地法人和客户的交流或许将更加活跃,也将便利对现地法人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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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新变化:日本经营·管理签证

2025年8月26日,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式公布了法务省令的最新草案,该草案进一步限缩了对赴日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条件。近日,关于经营·管理签证的修订新规公布,并将于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
敝所将结合相关新规修订的要点,就该新政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考虑赴日的企业经营者、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参考。

1.注册资金与职员雇佣要求的双重限缩
原先申请赴日经营·管理签证,需要注册资金500万日元以上,或者雇佣至少两名职员,两者满足其一即可。而新规实施后,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暴涨至3000万日元,且必须同时雇佣至少一名“常勤员工”,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申请此签证。
需留意,雇佣的该“常勤员工”仅限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对于持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所列其他工作类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是不属于“常勤职员”的范围的。
另外,对于不同的事业主体(法人或个人),该3000万日元的注册资本金的认定标准也有不同。事业主体为法人的,以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金额(即资本金)为准,事业主体为个人的,以为开展事业所需而投入的总金额为准。

2.事业计划书需由专业人士背书
此前部分人员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可能仅停留在书面上,实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并不多。为了尽量规避该类情形。新政要求申请人的事业计划书必须有专业人士的背书,由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士、律师或者税理士对事业计划书的具体性、合理性及可实现性进行确认。
需留意,对于提交的事业计划书等文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制作时,需留意委托行政书士或者律师,如果支付报酬委其他人员的,可能构成违反日本《行政书士法》。

3.新增学历或经营经验证明要求
此前的经营·管理签证政策对申请人的学历没有统一要求。而新规实施后,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持有与经营管理或所申请行业所需技能或知识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门职学位(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授予的同等学位)。
(2)具有3年以上经营或管理经验(包括在持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期间,为了营业场所或开展贸易、事业等而开始准备活动所必需的活动期间)。比如,在日本想要从事“贸易”类业务,则需有3年以上的从事贸易的经营管理经验。
需留意,申请人的学历和“经营管理”经验均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证明。

4.其他变化点
除了上述新变化外,新政还要求经营者或常勤职员须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另外,原则上将住宅作为事业场所的申请将不被许可。
对于“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的判断标准,新规也进行了明确。比如申请人本人或常勤职员须具备《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B2水平以上的日语能力。对于非日本人或特别永住者,至少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①持有(JLPT)N2级以上证书;②商务日本语BJT测试达到400分以上;③在日本居住满20年以上;④在日本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毕业;⑤在日本完成义务教育且高中毕业。

◆对在日华人及即将赴日人士的建议
该新政旨在筛选出那些真正希望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规避和减少利用经营·管理签证进行移民的情形。日本入管局将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持续性、真实性,以及税务履行、社会保险缴纳、雇佣状况及日语能力等要素的考量。
对于已经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员,新政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2025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6日)。但是仍需要留意及时向入管局等确认新政是否影响签证的更新,续签时入管局可能会在针对个案进行审慎的审查和评估处理。另外,取得签证后长期出国也将会影响签证的更新。
对于今后新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或者从“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变更为经营·管理签证的赴日华人及外国人士来说,将按照新政要求执行。该类人员有必要尽快筹措资金,了解日本当地关于常勤职员的招聘与雇佣机制,准备好经营者本人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尽早沟通建立由专家评估事业计划书的机制。敝所可以提供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办理、协助并购·收购日本企业或其专利技术及工业用地、厂房及个人的房屋资产、公司设立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完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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