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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婚假新变化-[NEW]-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
《该决定》主要对涉及员工婚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于各日系企业的员工假期及出勤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婚假延长至最长18天
此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婚假的条款,《该决定》增设了婚假条款,山东省的婚假天数由国家法定的3天延长至最长18天。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受15天的婚假,如果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3日。
需留意,并非只有初次结婚才可以享受该15天婚假,再婚、复婚时也可以享受该婚假。对于在同一年中结婚后离婚再复婚的员工是否可累计享受该婚假,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婚假等假期的其他留意点
2025年1月2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有数条企业及员工关心的婚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如何休假等情况的条款: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期间。
(2)婚假的休假方式发生变化。该决定实施后,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需留意,如果员工的婚假没有一次性休完,而是一天一天或者一阵一阵的请婚假,实务中企业该怎么对应值得与现地律师等进一步沟通和探讨。
(3)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企业需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及发放福利待遇。
(4)《指导意见》还对企业及职工关心的下述问题进行了规定:
①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可以叠加休育儿假、育儿假怎么休,以及是否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②配偶的父母生病住院时本人是否享受护理假、如何休假。
(5)留意对就业规则等的修改
近年来,国家对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新增,但是实务中部分企业的就业规则条款并没有根据新法规进行修改,这可能会影响今后企业的管理,以及出现劳动争议时,员工等对就业规则本身进行质疑。因此,各企业有必要留意根据最新的法规对就业规则进行修改。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1)员工休假相关等法律法规修改之后,企业有必要提前与律师沟通确认,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对员工婚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等的休假制度,进行综合性的制度设计及考量,并反映到就业规则、劳动合同中。在修改相关制度时,要履行与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以便使相关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2)在实际执行时,有必要留意员工申请休假时提供的关于休假的各种证明材料,并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及调整员工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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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食品领域新增不罚和免罚清单

为了解决企业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2025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

该《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领域的日系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敝所本次对该两个《清单》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食品销售首次违法不被处罚的8种行为
实务中,有的企业可能因疏忽过失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该《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8种“首次违法”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②食品经营许可到期但未延续;
③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申请变更;
④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⑦在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
⑧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需留意,企业并非只有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才是“首次违法”,如果同一企业在2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也被认定为“首次违法”。

另外,并非只要是上述行为,就可以不被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对上述每一种行为分别列举了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行为所对应的全部条件才可以不处罚。

2.轻微违法免罚的4种行为
该《轻微免罚清单》列举了以下4种轻微违法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上述4种行为免罚共同的2个条件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有关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该两个《清单》旨在创造更好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营商环境,但是,企业想要不被处罚或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等,都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才能真正降低“违法成本”。
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仅有上述12种可以不罚或免罚的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同时不罚、免罚条件也可能会适当放宽。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留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罚、免罚以及减罚清单,并学会正确运用。

另外,企业在免于处罚后,可能还需要留意:①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②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采取无害化、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积极采取适当的对应方式,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避免被网络媒体等恶意报道,损害企业声誉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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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民营企业座谈会要点-【NEW】-

2月17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这一座谈会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次座谈会对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意义重大,本次简单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科技创新、人工智能、新能源等行业及高质量制造业将被重点支持
从本次座谈会中的华为CEO任正非、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等6位民营企业负责人代表的发言顺序及参与座谈会的企业家,可以看出未来几年,国家将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质量制造业的发展。
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及产业升级,发展企业主业及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或许将更符合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但需留意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2.企业利用多项政策措施发展的可能性更高
接下来,国家将督促各地区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例如:①破除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市场竞争不公平的各种障碍;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贵的问题;③加强对政府执法的监督等等。

后续各民营企业或将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竞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损害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将减少。需留意,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存在违法行为的,都将无法规避查处。

3.对企业的合规要求将更高
从本次座谈会可以看出,企业在发展的同时需留意守法诚信经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的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也将被强化。这意味着,未来对企业的合规治理要求和社会责任履行等要求或将更高。

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避免和减少“违法成本”,同时调整企业发展模式,适应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在市场方面,如果结合中国的大规模市场潜力,拓展全球产业链布局,或许将可以增强在国内和国际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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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规则有哪些新变化?-【NEW】-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解释二》涉及的同居财产分割、夫妻间给予房产分割、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夫妻对外赠予财产分割等问题,与此前实施的规则变化较大。敝所本次就《解释二》中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过户前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夫妻间给予的房产如何分割,《解释二》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1)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给予另一方或者共有,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原则上给予方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
(2)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
若婚姻短暂且赠予方无重大过错,房产可能归赠予方,但可能需要给另一方合理补偿。(《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2.细化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按照《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有约定从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判断。(《解释二》第八条)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会结合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具体补偿金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
一般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决房屋归属,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需留意,《解释二》第八条并不包含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规则。

3.细化同居的财产分割规则
关于同居期间(仅限双方均无配偶)的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各自所得(工资、奖金等)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分割。对于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再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分割。(《解释二》第四条)

◆现地日系驻在员及外籍人员的留意事项
除了上述还有一些新规定值得大家关注,例如: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如何分割,“假离婚”逃避债权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对外赠予如何处理,夫妻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等等。现地驻在员以及与中国人跨国结婚、离婚的外籍人员,有必要正确理解该最新的法律规则及其实务适用情况。
中日两国除了法律差异外,还存在文化差异。若婚姻涉及中日两国,可以提前考虑协商家庭责任和财产制度(如分别所有制),避免离婚时因法律和文化差异而引发矛盾争议。
另外,关于跨国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处分,可能还涉及相关房产证明等的调取、公证认证手续以及境内判决境外执行难等问题。建议在涉及与中国人跨国婚姻以及需要处理中国及日本境内房产等资产时,及时咨询和委托懂得中国和日本法律的律师进行妥善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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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国务院审议通过稳外资多条举措-【NEW】-

2月10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的通过将对接下来现地日系企业以及外资的发展提供多项便利举措和优惠政策。例如:

(1)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
(2)扩大外资在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参与投资的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外资可能可以在更多地区投资参与电信、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的业务。
(3)修订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围,例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4)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将会被优化,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可能将更加简单和便利。
(5)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采取同样的规则,避免限制外资参与政府采购。
(6)外企人员进出中国或者停居留或将更加便利,例如签证手续将会被简化,停留期限将被延长等等。

该行动方案的通过,可能将对外资企业在华进行资本运作、产业整合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了解中国各地的投资规则和政策,学会充分利用该些投资便利和优惠措施,扩大在华的业务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避免对当地投资政策不了解而导致增加投资成本或错失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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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法变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对于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将具有重要影响。敝所本次就新法变化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及财务会计等人员参考。

1.简化“视同销售”情形
新法对“视同销售”情形进行了大幅简化,仅列举了下述三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增值税法》第5条)
相比于现行规定,新法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以及“无偿提供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这意味着,无偿提供服务(如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房产无偿租赁等)将不再视同销售。
需留意,虽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企业仍需注意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时,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征税。因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偿提供服务(如长期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仍可能面临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增加销售额偏高核定征税条款
相比于现行法规,新法增加了“销售额明显偏高”时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条款。(《增值税法》第20条)
该条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买方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增加进项税,从而降低增值税负的情形。需留意,具体核定方法还需后续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但这一修订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产品及服务销售额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标准的监管力度。

3.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调整
新法对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和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法》第22条)例如:
(1)删除了“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2)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法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范围限定。这意味着,企业购买这些服务用于应税目的或转售时,将不再受到不得抵扣销项税的限定条件。这一修订或将有助于企业更合理地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务成本。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修改要点外,新法在多个方面还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例如,新法增加了税务机关与海关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大数据平台”,与多个部门协同,共同监管企业的税款处理。
敝所结合实务经验,简要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和实务留意点:
(1)正确理解新法的修订内容,确保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2)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抵扣,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3)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
(4)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发布的配套文件,与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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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征求意见-[NEW]-

   2025年1月3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2月19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本次海关总署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及情况,对该规定的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优化和修订。本次将修改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食品企业参考。

1.企业注册方式或将会发生变化
   此前,主要是由企业自行申请或者主管当局推荐。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工厂注册与国外的体系认可挂钩。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海关总署体系认可的,其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推荐注册清单中的企业很可能直接被审批通过并赋予在华注册编号,企业注册或将更便利。(征求意见稿第7条)
   但需留意,海关总署有可能对推荐注册清单中企业通过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验证。若发现被推荐的企业有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海关总署不予注册,并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终止境外国家(地区)的体系认可。

2.采用推荐注册的食品种类或将减少
   现行的蜂产品、食用油脂和油料、食用谷物(大米除外)、特殊膳食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等8类食品未来可能不需要执行推荐注册方式,简化注册流程。(征求意见稿第11条)

3.新增免于注册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旅客携带的食品,以及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免税经营的食品等特定情形下的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征求意见稿第28条)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各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的日系企业,可通过下述链接查看该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及反馈意见的方法。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6297231/index.html?sid_for_share=99125_3&VbY7rnwef3WG=1736242929466
   在征求意见阶段,该规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其通过审议并实施,即对规制范围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各日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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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参保户籍限制将取消-[NEW]-

   2025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自1月7日开始实施。其中《指引》第22条提出要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例如,此前北京人社局2024年8月发布的文件中指出,在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要具有本市户籍,若无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则无法参加社保。《指引》实施后,在京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不再受到户籍地限制,可以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指引》第23条指出“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自行根据就业机会、生活成本和工资待遇灵活选择就业地,可能将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的有效配置,减少社保跨区域转移的障碍。
   除上述劳动力市场的统一之外,《指引》还计划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市场公平竞争、物流、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等领域和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各日系企业有必要重点留意今后当地政府在上述方面的政策和执法动态,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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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NEW]-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及财务会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等增值税法全文公布后,敝所再向大家介绍增值税法中对现地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纳税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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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增值税法草案将三审-NEW-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记者会宣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于12月21日—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通常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一般是两次或三次。这意味着在本次会议中,增值税法很可能将正式通过审议。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及会计财务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各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及执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沟通研讨,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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