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转发自:新华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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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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続きを読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申报和监管,2025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自发布同日实施。敝所本次对该《规定》主要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涉及互联网平台及线上经营的企业、个人等参考。
1.新增互联网平台(电商、外卖、网约车等)企业涉税申报义务
为了遏制互联网平台内商户及高收入群体逃税避税的行为,尽量实现线上线下的税负公平,减少“刷单骗流量”“内卷式竞争”等不良现象。该《规定》要求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这显著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规成本。(《规定》第二条)
需留意,该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包括电商平台(淘宝、京东、亚马逊等)、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京东等)、网约车平台(滴滴、Uber中国等)等,也包括网络直播平台、提供撮合服务的平台等,只要是为网络交易提供场所、撮合或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公司或组织都在该《规定》的规制范围内。
2.对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纳税监管将更严
该《规定》要求平台企业报送的信息主要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基本信息以及其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例如商户)或从业人员(个人店家、网络主播、自由职业者等)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需留意,税务机关如果在进行税务检查或发现风险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涉嫌违法商家或个人的更详细信息(如订单、交易记录、资金账户、物流信息等)。
3.该《规定》不溯及既往
该《规定》不溯及既往,即不要求平台企业报送该《规定》实施之前平台内商户或者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等。
但是需留意,税务机关不通过平台企业调查平台内商户、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并不代表不会通过其他方式对商户、从业人员此前的收入信息及经营行为进行“税务倒查”。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已开始实施,其对互联网平台(例如电商平台、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直播平台等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涉税信息申报要求,可能今后税务机关及平台企业对平台内商户、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和要求将会更加严格,该《规定》对于一直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将是有利的。
在目前整体市场经营不景气以及大数据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平台(电商、直播等)内从事经营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该《规定》内容,研讨有效应对平台企业新要求的对策方案。要想不被税务机关等指摘或者处罚,非常重要的一环可能是加强税务的合规申报及企业的合规经营。
为进一步提升签证申请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按照国内统一部署,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全面启用中国签证在线办理,原中国签证填表系统同步停止服务。届时您通过中国签证在线办理网站申请中国签证时,可享受在线填表、在线上传申请材料的便利。
一、启用时间:2025年6月30日。
二、请登录中国签证在线办理网站 (https://www.visaforchina.cn/TYO3_JP/qianzhengyewu),阅看申请指南,首次申请需注册账号,通过个人账号可查询签证办理进度。
三、2025年6月29日23:59前通过原中国签证填表系统提交完成的申请,请于2025年7月4日15:00前在东京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完成材料递交,逾期将因原系统关闭无法受理。
这意味着,在日本想要申请中国签证的人员,在2025年6月30日(包含当日)之后需要通过中国其拿证在线办理网站申请,无法通过原中国其拿证填表系统再进行申请办理。
请各有需要来华商务、出差、留学等申请中国签证的人员重点留意。
四、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 邮箱tokyocenter@visaforchina.org,电话03-3599-5515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2025年6月24日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多数企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自6月10日起,多家大型车企(中国一汽、东风汽车、广汽集团、吉利、长安、比亚迪等)发文宣布向供应商支付账款的期限缩短至60天以内。
该条例缩短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时限,并对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现地企业参考。
1.机关、事业单位付款期限最长为60天
该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后,原则上需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支付。例如某政府部门采购办公设备,自签收确认单之日起30天内必须付款。但是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话,最长付款期限也不得超过60日。(《条例》第九条)
需留意,若合同约定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验收的,付款期限将自动从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议在合同上约定好具体的验收期限。(《条例》第十条)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如果以“内部审批流程”“更换领导”等为由拖延支付的,中小企业也可以以该条例相应规定予以抗辩。
2.新增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期限
该条例新增了大型企业(如国企、集团化公司等)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期限,即原则上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例如汽车制造企业向零部件供应商采购配件,需在收货后60天内付款。如果付款期限超过60天但是其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也是被允许的。(《条例》第九条)
另外需留意,在交易合同中如果设置了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付款后再付款的条款,或者按照第三方支付比例进度付款的不合理条件时,中小企业也可以根据该条例条款进行交涉。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仅是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后支付款项的时限、支付方式等的规制。中日之间关于大型、中小型企业的判断标准可能不同,需留意企业类型的判断标准,确认交易模式是否适用该条例。如果在交易时没有书面声明自身属于“中小企业”,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保障。
及时了解并掌握该《条例》的内容,在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该《条例》规则,对保护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另外,还需要留意妥善保存好交货单、产品验收等凭证资料,以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使用。
2025年6月6日,日本政府在首相官邸召开“关于接纳与共生外国人才的相关阁僚会议”,并对《综合对策》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将拒绝过去有医疗费未支付记录的外国游客入境日本;对于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外国人,其在留资格更新时将不予续签。敝所就该新政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士参考。
1.更新“在留资格”条件的强化
该新政规定,对于持有工作、永住、经营管理等中长期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如存在“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含健康保险、养老金等)的行为,其在留资格续签更新时将面临严格审查,可能无法获得更新许可。对于已经获得日本“永久居住者”身份的外国人,如存在故意不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可能会被取消永住者在留资格。
需留意,因失业、退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缴纳社保的外国人,新政策允许其通过申请豁免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避免处罚。
2.医疗费未支付者将禁止入境
对于在日本曾有医疗费用未支付记录的外国游客,很可能将被拒绝再次入境。
为实施该新政,日本政府将通过厚生劳动省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供未缴医疗费的外国人名单,将欠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再次入境。
需留意,该新政主要是针对部分外国游客利用制度漏洞,持短期签证临时加入日本国民健康保险,享受高额医疗补贴完成大手术后立即离境,留下大笔未支付的医疗账单等行为。
◆对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士的建议
该新政并非特意针对外国人群,其主要是为缓解日本国民的不安和焦虑,应对目前人口老龄化及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降低财政负担,填补此前政府的政策漏洞,减少和避免违规避税及缴纳社保的行为。
今后在日华人及外国人士的社保费用缴纳、纳税、医疗费支付等生活情况将与各类在留资格(工作、经营管理、永住)的取得、更新以及入境签证等挂钩,各类在留资格取得及更新时可能将面谈更严格的审查,建议在日华人、外籍人士及时关注新政策的要求,留意强化在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的缴纳以及医疗费支付等方方面面的合规意识。
2025年5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人代”)公布了中国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拥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全人代每年都会制定当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反映了法律制度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变化动向,值得现地日系企业予以关注。
本立法计划按照审议的优先级顺序分为继续审议、初次审议、预备审议3个类别,共数十部法律。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4件)
本类别的件数略少于2024年的16件,全人代对该类别的法律案已列出了具体的审议时间,计划在2025年度全部审议完毕,其中已有3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于2025年6月之前通过了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有:
(1)金融稳定法:2022年12月30日,该法制定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6月28日公布了草案二审稿。该法的制定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等产生重大影响,金融行业受到的监管或将加强。该法在2022年、2023年、2024年均被列入立法计划中,立法进度缓慢意味着全人代修改该法律的态度较为谨慎。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在2024年已被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在2025年继续被列入该类别中,意味着全人代对该法的修改态度较为谨慎且可能修改内容较多。
(3)在2024年被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原子能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被列入了2025年的“继续审议的法律案”的类别,意味着该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2.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3件)
该类法律案件数于2024年的23件的数量一样。该类别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有:金融法、企业破产法(修改)、招标投标法(修改)、民用航空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食品安全法(修改)、生态环境法典、国家赔偿法(修改)、网络安全法(修改)、对外贸易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等。
该类法律案的审议通常需要一定时间,一般来说在短时间内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其反映了全人代在今后一个阶段的动向,有必要予以关注。
3.预备审议项目
本类别是计划开始调研和起草,但尚未列入审议日程的法律,后续视具体情况安排审议的法律。值得日系企业留意的内容有:
(1)制定类:国有资产法、电信法、消费税法、医疗保障法。
(2)修改类:商业银行法、海关法、商标法、律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税收制度、治理网络违法行为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2025年的立法计划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数量相比于之前有所增加。这可能与中国政府为了改善国内经济景气而进行法律制度的调整有一定的关联性,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关法律的审议动向,尽早了解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2024年6月21日,日本的【出入境管理法】(日语: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的新的修正案分别由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式通过,并预定在2027年6月末以内实施。
本次修正案和以往相比,扩大了取消永住权事由的范围。并且,日本入管局还在2024年又陆续修正并发布了违反入管法的刑事处罚新条款,以及申请永住需填写提交的新表格内容。
一.修改现行《入管法》的背景
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共生・共存的和谐社会,在制定国内各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作为日本社会的一员,必须共同遵守最低限度的日本法律或各种规则,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永住者在获得永住许可后,没有更新在留期限等审查程序,将会违背永住许可制度的宗旨。例如,为了获得永住许可而仅仅一次性缴纳公共税,但在获得永住许可资格后却长期不缴纳公共税金,这种行为违反了日本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并逃避了应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和义务,以至引起和大多数履行公共义务的永住者及日本国民之间的不公平感,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及国民生活水平。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 根据现行的《入管法》,出现以下情况,“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1)不履行《入管法》规定的义务
比如,永住者无需办理在留期限更新等居留审查手续,但必须履行《入管法》规定
的义务,例如申请更新在留卡的有效期限并提交居住地申报。
2)提供虚假申报的
如果“永住者”未能提交新的居住地申报、或者提交虚假的居住地申报,或者以欺
诈手段获得永住许可的情况发生。
3)刑法犯罪
即使是永住者,如果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毒品犯罪被定罪,也可能被驱逐
出境。
2. 本次修改扩大了永住权取消事由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内容(第22条4)
1)故意不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
2)加重了违反《入管法》规定义务的惩罚度
例如,如果未遵守《入管法》规定的必须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以及纳税义务等规定,并且屡教不改的,也有可能被取消永住许可。但是,如果某人无意中未携带在留卡或因特殊原因未申请更新在留卡有效期,则不构成被取消在留资格的情况。
3)扩大了惩罚犯罪行为的范围和方式
例如,依据《刑法》规定,如果具有非法侵入、伤害、盗窃等犯罪行为,被判处拘留或监禁,那么,永住许可也可能被撤销。
4)强化了没有采取适当的再入境措施的惩罚度
按照《入管法》的规定,当外国人暂时离开日本并计划再次入境时,为了简化入境和登陆手续,原则上,如果在出境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入境,则无需申请再入境许可(视同再入境许可)。出境时,只要在再入国・出国记录(再入国ED卡)上勾选“暂时出境,予定再次入境”的选项,并向入境审查员出示,即可获得一年期再入国许可的效果,即使未向出入国管理厅申请再入国许可,也能保留永住者身份。
但是,即使获得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如果未在有效期内返回日本,也有可能丧失永住者身份。还有,即使是永住者,如果未获得再入境许可(简易出境)而离开日本,也可能会失去在留资格。
5)明确了持续拥有“永住者”身份应履行的公共义务
一旦成为永住者,即使不再符合永住资格,是否可继续拥有“永住者”身份事宜,是外国人都很关心的问题。
根据现行《入管法》的规定,要获得永住许可,必须妥善履行纳税义务等公共义务,并且还应符合日本国家的利益。因此,即使获得了“永住者”身份许可,其行为也必须继续符合日本的相关规定,并妥善履行公共义务。
本次修正案增加并明确了永住资格者应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入管法》新规定的“缴纳公共税金及公共费用等”(注:主要指税金和社保费等公共负担事项。)义务。如果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税金及公共负担”,比如,明知有税金及公共负担需要缴纳,并且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或者不履行居住申报等事宜发生时,将会和日本人一样,比如被要求实施真实申报,支付税款、扣押财产并可取消其在留资格。
但是请注意,如果因本人疾病或失业,且本人无力支付税金及公共负担,则不视为故意,也不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另外,即使存在取消理由,是否取消的决定也将根据每件的具体案情而定,例如分析判断不付款的原因和永住者对催款的对应方式等。
3.符合修正案在留资格的撤销事由,其在留资格是否必然被撤销
依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厅的解释,根据现行修正案,即使符合在留资格撤销事由,也不会立即被撤销在留资格并被强制出境。除非具有法务大臣批准变更在留资格的情形发生。(注:例如明显恶意不缴纳公共税金或公共费用,或具有犯罪事实。)
4.在留资格被变更后,是否可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本次的修正案并未改变永住许可的申请事项,因此,即使在留资格已变更为“定住者”或其他资格,只要确认已妥善履行了公共义务,仍有可能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5.“永住者”本人的在留资格被取消,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在留资格如何处理
只有符合在留资格取消事由者才会被取消或变更在留资格,但是其家庭成员并不受其影响。比如,如果永住者甲的子女或配偶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则其子女或配偶的在留资格不会受到甲的在留资格的影响,但如果甲的配偶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的配偶”,则甲方配偶的在留资格应变更为“定住者”或类似资格。
三.申请永住前需要填写的指定表格
2024年12月,日本出入国管理厅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永住许可申请自助检查表” (日語:「永住許可申請セルフチェックシート」))和“提交文件检查表”,要求所有想要申请永住的外国人在递交申请前先填表。
关于“永住许可申请自助检查表”,主要是为了让大家自行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永住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的话,就不用盲目申请。该自助检查表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留期间、纳税、保险缴纳、签证期限和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几个方面。一般来说,如果该表格中的上述问题中有一个回答为“否”,永住申请基本上就无法通过。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回答均为“是”就一定可以通过永住申请,入管局的审查人员会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和细致的审核。
关于“提交文件检查表”,其主要是列出申请永住需要提供的材料,比如护照复印件、住民票和纳税证明等等。不同的审查资料对应不同的签证类型,因此,永住申请者需要认真对待。
四.对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的建议
根据入管部门对在2023年1月~6月提交的永住申请材料进行的样本调查,其中10%的申请者没有按时纳税。随着新《入管法》的改正,包括华人在内的外籍人员的永住情况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日本可能将加强对外籍人员纳税、社保费用缴纳的情况的监管,在日华人有必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执行动态,与在日华人律师沟通并商讨对应策略。
除了上述永住资格外,若在日华人在中国的近亲属或中国人员、企业等计划前往日本投资置业的,弊所可以提供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办理、协助并购·收购日本企业或其专利技术及工业用地、厂房及个人的房屋资产、公司设立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完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有时上网需要实名信息,但是我们又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比如,刚刚在某个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完,就会接到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等。
针对网络身份信息认证问题,2025年5月23日,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该《办法》自然人个人及网络服务平台等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对此简要说明如下。
1.个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申领“网络身份证”
该《办法》规定,自然人个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对应个人身份但不含明文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和网证(基于网号的加密凭证,用于非明文核验真实身份),用于需要实名登记的网络服务(如社交、支付、购票等),替代传统的真实明文身份验证。(《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需留意,是否申领“网络身份证”系个人自愿选择,国家及互联网平台不强制网络用户使用。
2.持有“中国绿卡”的外国人也可以申领
该《办法》主要是针对持有中国“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如居民身份证),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也可以申领“网络身份证”。(《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3.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可以用“网络身份证”核验身份
目前国家是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接入公共服务平台,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主管部门、互联网平台都可以使用“网络身份证”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同时,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在管理、服务中,即使提供了“网络身份证”的认证方式,也需要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
◆留意事项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一环,该《办法》通过网号、网证等“网络身份证”平衡了政府部门、网络平台等对自然人的身份核验与隐私保护,减轻了个人的身份泄露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网络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合规风险,减少数据存储负担和成本。
但是目前该《办法》并未明确提及持有外国护照等外籍证件是否符合申领“网络身份证”的条件,今后值得进一步关注。若未来政策扩展至外籍人士,有必要留意确认所持证件(如居留证、护照)是否被认可为“法定身份证件”。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新标准》)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
新标准主要是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食品标签用语、营养成分配料表等食品标签的标示规则进行的规范,其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该些新标准对涉及食品相关的生产及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具有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该新标准的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供各企业参考。
1.“零添加”等用语的使用限制
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新通则对强调食品配料的标示词语进行了限制,避免使用“零添加”“不添加”“不使用”等用语。
例如,某果汁饮品上即使不含果糖、葡萄糖浆,也不能使用“不添加果糖”等用语标示,可以用“果糖含量为0”的用语标示。(《新标准》第4.4条)
2.食品中如含有致敏物质的,需特别标示
新标准规定,如果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的食品配料,需在食品配料表或其临近位置进行醒目标注,如包括麸质的谷物、甲壳纲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大类致敏物质及其制品。(《新标准》第4.12条)
3.保质期标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新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日期标示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及贮存条件等信息。对于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标示保质期和到期日。
为了避免食物浪费与国际规则接轨,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特点、生产工艺等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标注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新标准》第4.7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5年3月16日公布,但是不同标准及规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过渡期和实施日期。因此,建议食品行业相关的日系企业结合自身产品及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时了解新标准的内容,结合新标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包装食品标签,避免过渡期后还未整改,导致产品下架罚款或声誉损失等。同时,建议各企业加强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正确理解实务中的执行标准并据此合规处理。
5月8日上午,国新办就《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实施)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亮点简单介绍如下。
1.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很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等。
2. 市场准入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提到,民营企业遇到准入壁垒问题时,可以登录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专栏反映。对于相关线索,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及时核查处理。
3. 金融领域
通过贷款、保险等多种方式提供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
在近年来民营企业表现亮眼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已经设立74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18个试点城市落地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支持科技企业畅通资本循环。
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的外贸、消费领域
在小微融资协调机制中单列外贸板块,全面梳理外贸企业清单,优先走访对接融资。
创新“跨境电商保”模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指导保险公司开发专属的保证险产品,为跨境电商的境内采购提供信用保障。
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领域的信贷投放,支持消费服务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民间投资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融资对接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民间投资重点项目清单,并向银行推送,指导银行自主对接融资服务。
4. 规范执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针对社会各界近年来反映强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司法部将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和异地执法协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