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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休后再雇佣者权益保障新规征求意见中-【NEW】-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31日。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规制企业与“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后再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新规对各在华日系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敝所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退休后再雇佣者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
此前,企业雇佣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部分内容也适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参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支付200%,法定节假日支付300%),而不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征求意见稿第9条)

2.关于社会保险等费用缴纳的新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为退休再雇佣者再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关于工伤保险
企业须为退休再雇佣者缴纳工伤保险(此前仅部分行业或地区可参加,如建筑业要求为超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成了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征求意见稿第15条、16条)
另外,退休后再雇佣者可以像未退休的正式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的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2)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该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18条):
①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不改变其待遇。从立法本意来看,可能个人和公司不缴纳也没有关系。
② 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由个人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时,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职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为员工缴纳该保险费。

(3)关于失业保险
如果退休后再雇佣者失业的话,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需留意,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领取失业金。(征求意见稿第19条)

◆对在华日系企业的建议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并实施的话,对于企业现行的用人制度、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金多少等将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各企业及时核实内部返聘人员的数量,协商处理方案等,以及时应对新规定的实施。
各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该新规的政策动向,适时平衡日系企业用工退休返聘方式方法及薪金的升降等,修改员工手册、退休返聘制度、退休返聘的劳务协议等的话,可能会规避或减轻企业的劳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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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大变化(1)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共21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二》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裁判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全国性的细化规则,对各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影响重大,其中多条内容引起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敝所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对值得企业的关注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等参考。

1.“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后主张经济补偿或将被支持
实务中,存在员工向公司承诺或者双方约定“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给员工个人”的情况。在前述情况下,如果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如山东、浙江)的法院认为员工违反诚信原则而不支持员工的诉求。
但是该《解释二》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员工承诺放弃交社保”,之后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话,法院是支持的。这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及成本(补缴的社保费用+滞纳金+经济补偿金)。(《解释二》第19条)
需留意,如果企业依法补缴社保费用后,可以请求员工返还此前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费用。无论是该《解释二》施行前还是施行后,“企业与员工不缴纳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员工都可以向人社局等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2.“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不一定是劳务关系
此前,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其与企业存在用工争议时,法院按照双方为劳务关系处理。在中国,劳务关系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费、社保、病假、经济补偿等劳动相关规定。
而本次该《解释二》删除了该条款,这意味着,企业招用上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双方之间的性质并非完全被认定为是劳务关系,也可能有一部分内容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解释二》第21条)
今后,退休返聘人员或将可以主张加班费、要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支付自己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重要变化点之外,还有其他多条对企业用工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比如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竞业限制条款、外国人劳动关系认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损失赔偿、仲裁时效抗辩等等。
各日系企业组织人事总务及高管对该《解释二》进行研修培训,及时并正确理解该些条款的含义及对企业的影响,与现地懂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探讨对应方案,对于企业规避或减轻劳动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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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5最低工资标准发布-【NEW】-

工资一直以来是企业和职工都十分关注的内容。2025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地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新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敝所对该通知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按照不同的工时及工资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全日制劳动者:不低于14.62元/小时,不低于2520元/月。
(2)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日及普通休息日不低于27.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低于65.1元/小时。
(3)计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在上述(3)中,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得工资不得低于上述(1)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的部分留意点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如果扣除下述项目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或将面临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风险。(第一条)
①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②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的工资;
③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项目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需要企业另行支付。
需留意,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来说,其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包括企业及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上述通知是北京地区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费用等内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合规调整员工工资,对于规避企业风险是很重要的。
另外,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员工请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资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但是需要一定的实务技巧,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等程序,事先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可能将会避免或降低因实体或程序不合规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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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强化-【NEW】-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法在内容条款上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和扩充,由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原法”)的33条扩充到了41条。其中,新法对企业关心的“商业贿赂”行为及责任进行了强化,敝所本次将修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新增受贿单位的法律责任

原法第19条仅规定,经营者贿赂他人的需要接受相关处罚。而新法规定,有关单位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都需要接受处罚。(《新法》第24条)

这意味着,今后受处罚主体范围不再局限于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受贿单位或受贿人也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2.新增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责任
原法第19条仅规定了对单位的处罚,未规定员工等个人的法律责任。而新法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员工或单位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或者自己收受贿赂的,也会被处罚。(《新法》第24条)

需留意,并不是单位或员工只要有贿赂行为,法定代表人等高管或责任人就会被处罚,其需要对贿赂行为具有个人责任。

参考有关执法人员或的学理上的解释,通常“负有个人责任”需要法定代表人等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应知或明知,且客观上有决策、组织、策划、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的行为。是否具有该些行为可以考虑参考企业内部的审批记录,具体需要根据个案分析判断。

3.罚款金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相比于原法,新法增加了对行贿、受贿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将最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新法》第24条)

◆对日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建议
新法新增和强化了对受贿行为、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个人责任的处罚。可以预见到,新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当局或将加强对受贿行为等的监管和执法检查。

商业贿赂行为有时认定比较复杂,且不同员工对商业贿赂的理解和把控也不同,可能存在不能完全正确理解的地方,如果在社内可以广泛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相关的研修学习的话,在对应政府当局检查时可以作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予以解释和说明。

因此,建立、完善相关合规制度,在社内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的研修、设置外部举报窗口等对企业合规来说十分重要。另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高管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保持更加审慎的态度、考虑合规风险,对于规避自身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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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育儿补贴制度细化方案公布

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该《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方案是为了对应现实点人口老龄少子化的现状,贯彻和实施国家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给育儿家庭一定的现金补贴。敝所本次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等要点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关于育儿补贴的对象范围
根据该《方案》规定,育儿补贴的对象是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但超过3周岁的婴幼儿不在补贴的范围之内。(《方案》第二条第一款)
另,在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也可以享受该育儿补贴,按照应补贴月数折算发放。例如,2022年6月10日出生的婴幼儿,截至2025年6月9日,年满3周岁,其应申领的补贴月数为6个月。

2.关于育儿补贴的标准
根据该《方案》,育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现时点国家基础的补贴标准为3600元/年/每孩。需留意,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家庭等,都可申领该育儿补贴。
该育儿补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对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员工来说是个利好消息。(《方案》第二条第二款)
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等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原则上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是统一的。(《方案》第六条)

3.其他留意点
国务院发布该《方案》后,今后各省级的政府当局将会尽快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财政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育儿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以当地的实际政策为准。因此,及时关注并正确理解当地的政策执行情况十分重要。
需留意,该育儿补贴需要主动去申请,即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并非由政府当局自动发放,也不是由企业支付该笔费用。对于各地规定的育儿假、护理假等,企业需留意正确理解并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该育儿政策与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托育服务、生育假等政策相配合,旨在缓解低生育率压力,缓解老龄少子化的现状。今后母婴消费、托育服务、儿童医疗、乳制品等领域的消费市场或在一定程度上有望增加,各有关日系企业可及时关注相关行业领域的对应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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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价格法修订征求意见中-【NEW】-

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自7月24日至8月23日,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的官方网站反馈意见。
为了抑制市场上“低质量无序的低价竞争”,《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多条与“反内卷”(是指反不正当的恶性、低价、不遵守市场规则等的竞争)相关的条款规则,这是《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敝所本次对“修订意见稿”中企业和社会公众关心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参考。

1.“低价倾销”的认定规则放宽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的认定规则比较严格,需要同时符合下述3个条件:
① 低于成本价销售;
② 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
③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征求意见稿》放宽了“低价倾销”的认定条件,删除了上述③“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关表述。即只要有低价销售或提供服务行为(除规定的正当事由外),就可能被认定为“低价倾销”行为,进而被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
另外,不仅经营者本身不能低价倾销,“强制其他经营者”低价倾销也是违法的。比如,外卖或网约车平台强制平台内商家降价、提供补贴等行为也将构成低价倾销。

2.新增“进入企业经营场所”的检查权
如果监管部门怀疑企业有价格违法行为(销售价过高或者过低),现行《价格法》仅赋予了执法人员询问权和资料调取权,缺乏直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的权力。
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检查”的实质性权力,这样执法人员或将会检查到真实的账簿、企业经营及成本数据等。企业可能将面临更多的政府监管检查和成本审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其他值得注意的变化点
除上述内容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等传统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则进行了细化调整,将规制范围由传统经营者扩大至数字经济领域及具有优势的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华日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中国的企业在供应链系统等过程中进行交易,因此,现地日系企业及时关注该法对中国各行业、企业(尤其是与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交易方)造成的多方面影响及该些企业的对应动向,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价格法正式通过实施后,今后低质量、低价无序竞争的情形或将减少,光伏、锂电、储能等新能源、高端制造业或者高质量产品供给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增加,传统化工、钢铁、纺织、轮胎等行业中依赖低价竞争、产能落后的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进一步缩小,甚至是被淘汰。日系企业关注并正确理解《征求意见稿》的规则变化,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了解当地的执法情况,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同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对于规避企业风险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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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与驻在员有关的住房租赁新规-【NEW】-

7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制定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条例》是规制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行为,与工业商业办公用房或农村房屋租赁无关。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驻在员参考。

1.关于租房押金的返还
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规定,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扣减事由等事项的话,或将有助于预防和处理相关纠纷。(该《条例》第10条)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扣减押金的,这对承租人退房时要求承租人返还押金来说是一大利好。

2.强化了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规制
该《条例》强化了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即通常所称的中介机构,为承租方或出租方提供房屋居间、代理等服务,促成房屋租赁交易,自己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的规制,规定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将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该规定可被处以2-10万元的罚款,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该《条例》第25条、44条)
该《条例》实施后,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中介机构代收代付房租、押金导致的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纠纷。
另外,所有住房租赁合同需在房管部门的住房租赁管理平台备案,该平台会同步将租赁信息共享给税务、公安等政府部门用于合规监管,个人房租等收入的纳税监管或将变得更严。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在华工作的驻在员大多居住在企业为自己租赁的酒店或者公寓,而不是自己租房。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面临房屋转租、续租时涨价、家电设备不完备等问题。
因此,正确理解该《条例》内容,签署完备必要的租赁合同,对于规避风险非常重要。当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咨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并迅速做出对应处理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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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2025“稳就业19条举措”-【NEW】-

就业问题一直以来备受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企业来说,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其员工(一线工人、文员)离职率居高不下,且目前部分企业及员工对未来市场发展的信心和预期不足,这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员工就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提出了19条稳就业举措,以期稳定就业和市场。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了
失业保险稳岗返政策是指政府部门将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再返还给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的企业。该通知提高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比例,中小微企业最高可以拿到缴纳费用的90%,大型企业最高可以拿到缴纳费用的50%。
需留意,并非所有的地区都可以享受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的政策,其是针对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地区,即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余额能够维持支付当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超过1年。
另外,该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并非自动适用,需企业主动申请方可享受。目前该政策实施至2025年12月底,到期后是否延续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

2.关于为吸纳失业青年就业的一次性扩岗补助
该一次性扩岗补助是政府部门为了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失业青年就业而向企业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企业每招聘1人,最高可获得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该政策目前实施至2025年底。
需留意,企业或社会组织申请该一次性扩岗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招聘录用的是16-24岁的登记为失业的青年;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保(失业、工伤、养老)费用3个月以上。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了上述有利举措外,该通知还提出了企业缓缴社保延续实施、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向企业提供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多项举措。需留意,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因为经济发展程度、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不同有所不同,有必要及时关注当地的政策动态及实施情况。
各日系企业根据自身员工招聘、技能培训及生产经营等情况,与人社、税务等部门交涉,提供资料,尝试主动申请相关补贴或补助,这可能也是一个缓解企业支出压力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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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变化-【NEW】-

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法”》,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于2005年公布,201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是第二次修订。新修订法与在华驻在员、出差者等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本次简要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被殴打还手”可能不会被处罚
此前,“被殴打还手”通常会被认定为“互殴”,处罚“互殴”双方。新修订法规定“被殴打还手”不算“互殴”,可能不会受到治安处罚。
需留意,“被殴打还手”不受处罚的条件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较大损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可能还是会被处罚。(《新修订法》第19条)
企业在处理员工间的“打架斗殴”时有必要区分情况处理,查明相关事实,避免以员工存在打斗行为严重违纪直接开除员工。

2.穿戴美化或宣扬侵略行为的服装可能会被治安处罚
新修订法将“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严重的会被处10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新修订法》第35条)
同时,第35条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场景、条件和后果,如“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受到治安处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行政权利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宠物伤人”主人可能会被处罚
新修订法将“饲养动物伤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即如果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遛狗不拴绳致人受伤,严重的可能被处5~10日行政拘留。(《新修订法》第89条)

4.其他新变化
除了上述新变化外,新修订法还对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规制。例如:
(1)单位招用不满18周岁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负责人可能会被处10~15日行政拘留;(《新修订法》第48条)
(2)新增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学生欺凌的责任;(《新修订法》第60条)
(3)将高空抛物、非法获取或提供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纳入治安管理规制范围;(《新修订法》第43条、56条、第70条)
(4)新增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避免影响行为人的就业、教育,若外籍人员因小纠纷受罚,或将不影响签证或工作许可的续签。(《新修订法》第136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法实施后将对中国现地驻在员、出差者等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及时并正确理解该法的修订内容及今后政府当局的执法动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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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食品安全风险“内部人”举报制度-【NEW】-

2025年7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以下简称“举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与“全国12315平台”是联动的。该新规和消息引起社会公众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敝所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企业可能会被“内部人”举报
新规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种植养殖、食品或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内部人”(包括公司的正式员工、临时工、派遣工、1年内离职的员工等)可以通过该系统举报公司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事项。
经调查举报属实的,有可能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按举报的风险隐患大小奖励)。可以预见到,不排除有部分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为了奖励而举报公司的食品安全不合规事项或风险隐患。
需留意,该举报制度是否可以真正的实施下去可能还与政府当局的奖励是否可以落实到位有一定的关系。

2.“内部人”可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
为了保护内部人不被打击报复,该新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人”在该系统上举报公司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违规事项时,可以选择实名举报,也可以选择匿名举报。
另外,内部人通过该系统并非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自主选择先向被举报企业内部报告。

3.并非所有的食品安全违规事项都会被受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的解读,该举报系统有特定的受理事项范围,在此列举部分事项如下:
(1)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3)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4)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参假参杂伪劣食品;(5)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食品或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解读,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不属于该系统举报的受理范围,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食品安全违规事项都会被受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7月7日,国务院食安委也公布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以下简称“该机制”)的日程安排。这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该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将作为各地食安委及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抽查的重点事项。
有关日系企业及时与当地食安委和市场监管局沟通确认如何建立并实施该机制以及实施的日程安排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企业要想不被处罚,加强内部生产经营的合规管理、建立员工内部举报及奖励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能会避免员工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造成企业更大的声誉损害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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