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报: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于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两公告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2022年发布的多个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文件将同时废止。 敝所本次对实务中值得企业关注的部分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及财务人员参考。
1.享受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需符合特定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请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其首先需要同时符合下述条件:(7号公告第二条)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述(1)中,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提交退(抵)税申请时为准,在申请时或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D级的话,退(抵)税申请也可能将被驳回。
需留意,在上述(3)中,如果企业不是因为偷税原因被处罚,或者虽因偷税被处罚但只处罚过一次的纳税人还是可以申请退(抵)税的。
2.不同行业的退税待遇和要求不同
7号公告将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区分为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退税待遇不同,且对企业的期末留抵退税额也有不同要求。例如:
对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只要有期末留抵税额就可以申请,没有房地产行业或者其他行业的退税比例的限制。(7号公告第一条)
需留意,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上述行业时,是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行业确定,即申请人的主营销售业务属于上述4个行业。如果行业归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政策偏差,进而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风险。(7号公告第三条)
3.其他留意事项
该政策实施后,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带来重大利好,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等。但是实务中也需留意部分事项,避免被税务机关指摘或处罚。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二选一”
新政允许企业在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政策间选择,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能改变。因此,有必要分析评估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2)留抵退税和出口免抵退税可同时申请,但需留意前后顺序
日系企业中部分企业会出口货物或产品到境外,对于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企业,需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即使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也需零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3)及时关注企业留抵税额的动态调整
在退税申请审核期间,可能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等原因导致期末留抵税额变化,企业有必要及时确认收入、留意进项抵扣的规范,避免留抵税额异常变动,影响退税金额核算。
(4)做好相关申请资料文件的留存
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后,存在税务机关事后监管和检查、抽查的情况,因此,企业有必要留意留存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留抵退税申请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行业归属证明材料、留抵税额变动说明等文件,以便在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抽查时有相应的资料予以证明。
作成日:2025年08月25日